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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貸款可以加名嗎

發布時間: 2022-06-16 08:59:31

Ⅰ 請問我男朋友用公積金貸款買的房,而且房產證已經下來了,如果我想加我名字,可以嗎

貸款買房即便房產證下來,也是抵押給銀行的,若想更名不僅需要將貸款全部還清,並且還需要繳納一部分更名的費用。

Ⅱ 公積金貸款我是主貸人我不到場能添加他的名字嗎

不可以的,必須要你到場才能添加,而且要雙方一起到場。

公積金的貸款額度的計算方式:如果按照還貸能力計算,貸款額度為[(借款人月工資總額+借款人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還貸能力系數-借款人現有貸款月應還款總額]×貸款期限(月);如果按照房屋價格計算,則貸款額度為貸款額度=房屋價格×貸款成數。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Ⅲ 有公積金貸款的房子可以加名字嗎

法律分析:住房公積金貸款房不可以加名字,公積金貸款的名字是根據購房合同上的名字來定的。公積金貸款是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享受的貸款,國家規定,凡是繳存公積金的職工均可按公積金貸款的相關規定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Ⅳ 公積金貸款房子可以加名字嗎

法律分析: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房子可以加名字,雙方到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登記變更名稱,然後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最後申請過戶即可。辦理費用一般需要110元手續費,明細如下:80元工本費、25元地籍圖費、5元貼花費,具體需要到當地不動產登記部門的稅務窗口核定。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二十一條 登記事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十條 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Ⅳ 婚前公積金貸款婚後加名字可以嗎

法律分析:可以。結婚前用公積金貸款買的房,在婚後是可以添加別人名字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Ⅵ 公積金貸款的房子可以加名字嗎

法律分析:住房公積金貸款房不可以加名字,公積金貸款的名字是根據購房合同上的名字來定的。公積金貸款是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享受的貸款,國家規定,凡是繳存公積金

的職工均可按公積金貸款的相關規定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Ⅶ 公積金貸款買的房產證可以加名字嗎

公積金貸款購房在未還清全部貸款之前,只允許添加配偶的名字,如果是未婚,不允許添加其他任何人的名字。

Ⅷ 公積金貸款未還清可以加名字嗎

法律分析:公積金貸款未還清可加名字繼續還款即可。

法律依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