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前以女方名義買房,首付是雙方共同付的,婚後共同還貸款,離婚時房產怎麼分
對於婚後取得房產證的夫妻來說,無論房產署名是誰,離婚時房產都是共有財產,必須平分。
2. 女方婚前買房, 婚後女方還貸, 男方給予家庭開銷,男方在認識女方前的債務,婚後會把房子作為抵押嗎
女方婚前貸款買的房子,如果房子是登記在女方一人名下,且婚後也一直是女方用其婚前個人財產還貸,那這個房子就是是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如果女方婚後是用女方婚後的收入還貸,且雙方沒有婚內財產分別所有的財產約定,那麼女方的婚後還貸從法律上來分析其實就是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請參考作者寫的一篇文章:楊欣律師:夫妻離婚房產分割指南......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楊欣律師解讀: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購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的問題。適用新婚姻法司法解釋第十條,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夫妻一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時間是在婚前,即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之前。司法實踐中,我們經常遇到為購置婚房,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沒有舉辦婚禮的情況,我國婚姻法認可的婚姻起始日期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時間,而非舉辦婚禮置辦酒席的時間。在這一點上,婚姻法和傳統民俗是少有差別的。如果夫妻一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時間是在婚後,即便其是以婚前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只要是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那麼無論該房產是否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一人名下,離婚時該房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2、婚前購房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如果夫妻一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時間是在婚前,但如果並非用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即使房產證登記在購房合同簽訂者一人名下,根據上海高院的司法指導意見,「對於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產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於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若配偶方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對於存在當事人出資數額比例懸殊,且婚後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的,也應一並考慮,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宜拘泥於各半分割。」3、婚後必須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如果購房者婚後仍僅僅是用其個人財產還貸,配偶沒有參與還貸,那麼配偶對這套房子的取得沒有任何貢獻,該房產全部是用購房者個人財產出資,離婚時配偶不僅無權分割房子,更無權要求分割「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現實生活中,經常會有人誤解「婚後個人掙的錢」就是「個人財產」,其實不然。根據婚姻法規定,婚後夫妻雙方如果沒有協議約定,夫妻雙方任何一方的財產性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財產。為此,婚後即使一方是用「婚後個人掙的錢」還貸,配偶沒有從工資中拿出一分錢參與還貸,在法律上也是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而不是以其個人財產還貸。除非夫妻雙方曾約定「婚後各自的收入歸各自所有」。4、房屋產權證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如果房產證登記的是對方的名字,問題就變得復雜了,房子有可能是對方的個人財產,也有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參照上述上海高院的司法指導意見判斷;如果房產證上登記的是夫妻雙方的名字,那麼該房產毫無疑問是夫妻共同財產。總之,上述兩種情況均不能適用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進行處理。......摘自楊欣律師原創作品:楊欣律師:夫妻離婚房產分割指南希望上述回答可以幫你解決問題。
3. 婚前女方父母出資首付貸款買房,婚後女方單獨還貸,怎麼做公正
您好,若女方希望自己的權益能夠得到有效的保障,可以在結婚前或者結婚後與男方簽訂書面的財產協議,對婚前個人財產及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進行約定,並對該書面的財產協議約定進行公證。
對於夫妻婚後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權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從常理出發,可認定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若產權證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證明父母出資時有書面約定或聲明明確出資者表示向一方贈與的,一般宜認定向雙方贈與,該部分出資為夫妻共同所有。
最後,關於首付是在婚前還是婚後,首付的錢是男方單獨,還是有男方父母的出資,這最後都會影響這個問題的答案,您的問題里並沒有提及相關的內容,建議您咨詢專業的律師具體的情況,更有利於維護好您的權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4. 結婚前女方付了首付,正在貸款。婚後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您好,謝邀。婚前女方付了首付,正在貸款,如果產權登記在女方一方人的名下,那這個房子在婚後應該屬於女方一人的個人財產。這是因為,房屋屬於不動產,在我國,實行的是不動產登記制度。
但是,婚後夫妻共同歸還房貸的錢款以及房屋增值這一部分的錢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5. 如果女方婚前買房,付了首付。婚後用自己的公積金還貸款,離婚後怎麼證明這個房子和男方沒有關系
提供夫妻財產約定,證明婚後所得歸各自所有,或者只約定婚後女方的公積金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與男方無關。
財產約定必須是書面的。
如果離婚時沒有證據證明女方的公積金屬於女方個人財產的證據,那麼女方婚後的公積金收入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女方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婚前房屋貸款的,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的時候雖然房屋仍然歸女方所有,但女方需要補償男方一部分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6. 女友婚前首付買房,婚後共同還完貸款房產證只寫女方怎麼算
女友婚前首付買房,婚後共同還完房貸,房產證執行女方,怎麼算?我覺得這次夫妻雙方商量的結果,如果你想把自己的名字也寫上,可以和女方共同的商量,如果女方不同意的話,那麼,你們共同付出的房產,在離婚時是屬於有財產那一部分,返款雙方是可以均分的,但是首付的房款是女方付的,那麼,這個守護的款必須歸女方所有
7. 婚前女方父母付首付,婚後幫忙償還貸款,離婚時房產應該如何分割為什麼
是按照房產證上的產權比例來進行分割,因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父母的還款一般會作為贈予。所以離婚分割需要按照房產證上的產權比例分割。
8.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還在還貸,算不算共同財產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還在還貸,不算是共同財產,屬於付首付的房主的一方財產。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8)婚前女方付首付婚後女方還貸款擴展閱讀:
案例:小馬和女朋友小陳二人於2010年登記結婚。結婚前一年,小馬用個人積蓄在昌平區全款買下了一套商品房。後來兩人離婚,小陳向法院起訴離婚,並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住房。
法官介紹說,《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中規定,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也就是說,小馬在與小陳登記結婚前,已經用自己的婚前財產支付了購房全款,完成了房屋買賣合同中己方的全部義務。
小馬婚前支付的購房款只是在婚後發生了形式上的變化,變成了房屋產權而已。房子仍然是小馬的個人財產,不因小馬的結婚而發生轉化。而小陳對房屋的裝修符合不動產添附的規則因此,法院判決房子還歸小馬所有,由小馬補償小陳裝修和傢具家電費用中屬於小陳的部分。
9. 女方在婚前買房,婚後自己還款,這種情況男方有權分得房產嗎
您好,這個涉及到關於婚前財產以及婚後財產的認定問題,婚前財產毫無疑問屬個人,但是婚後的財產大部分屬夫妻共同財產,說明自己還款的需要有證據證明仍然是以個人財產償還房貸。所以男方能否要求分割房產的依據主要看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法律依據《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