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結婚後,男方家付首付,老公希望我一起幫他還房貸,你怎麼看
結婚之後男方家拿首付買的房子,這時候,老公希望你和他一起承擔房貸,我覺得這是非常正常的一件事。
可能你之所以有這樣的疑問,是因為這套房子是老公婚前財產,所以你若拿房貸,其實是在為你老公的房子還房貸。如果你們的感情非常要好的話,就算拿這筆房貸也無可厚非。如果你們的感情基礎不夠好,可能以後會出現婚姻問題,這時候房子的歸屬,就成了一個棘手的問題,因此你會在這件事上出現了糾結。
當然作為丈夫而言,如果你想要徹底打消妻子的疑慮,完全可以在房產證上加上妻子的名字,就算妻子沒有這方面的要求,你也完全可以帶他一起去相關部門,加上她的名字以示你對她的愛意是真真切切的。
B. 婚後男方付了首付每月還貸款,買房子寫的女方名字,但是每個月的貸款是男方還的,假如離婚了怎麼辦
這個房子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因為是婚後購買的,而且寫的是女方的名字,故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至於男方付首付、還房貸,這些都不影響房屋的夫妻共同財產屬性。
C. 婚前買房,男方出首付,女方貸款,購房合同寫女方的名字。但是房貸一直是兩人一起還的
這種情況應該是首付歸男方,貸款的錢兩個人個一半,如果首付的錢不是很多,就直接房子每人一半就好,如果有孩子,撫養孩子一方多得。
D. 男方付首付女方還貸款房子歸誰
法律分析:此房屬於婚前財產。民法典有規定: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 婚前男方付首付買房,婚後共同還房貸怎麼算
1、權屬:結婚前,男方單獨出首付購買房屋且登記在男方名下的,根據婚姻法規定該房屋屬男方婚前財產。
如需離婚析產,自領取結婚證之日起,所償還的按揭款及相應的升值部分應當給予女方一半的補償。
婚姻很美好,劫難挨個過!幸福的婚姻需要以物質為基礎,柴米油鹽醬醋茶就是組成婚姻的要素,是否加名要看開,如果對方是個適合的你的另一半,不妨考慮加女方名字,給她安全感!
但也要勸告大家,結婚時,看看對方是否是真心實意要和你過日子,不要被頭腦發熱的激情迷惑了。
F. 結婚後女生該不該一起還房貸
法律分析:關於「結婚後女生該不該一起還房貸」問題需要根據房產登記名字以及各種因素綜合考慮:1、如果是男方婚前支付首付購房,婚後夫妻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男方名下的情況,離婚後進行財產分割時房產屬於男方,男方需要就還貸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給予女方補償;2、婚後按揭購房,男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男方名下,由夫妻共同還貸的。離婚時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首付部分為男方個人財產。3、婚後男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買房,不管登記在哪方名下,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法官會按照實際情況判決哪方擁有房子,獲得房產的一方需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G. 戀愛期間男方買了房子付的首付,之後兩人一起還房貸,現在分手了,這段期間女方還的房貸能否要回
要看現在房子在誰的手裡,房產證上名字是誰的。如果房子在男方的戶頭上,分手前一起還的房貸,是可以要回的。
H. 新婚姻法規定,男方買的房只付了首付,那麼婚後用男方收入還房貸,女方的收入用來養家,如果離婚了,女方
能拿到,婚後的收入還房貸,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婚前首付歸男了,婚後的房產平分。也可以按比例分割。
I. 新房男方付的首付還在還貸款,但是寫的女方名字,離婚法院會怎麼判
法官會根據具體情況作出房屋歸屬於男方或者女方,得房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折價款的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如果男、女雙方有關於該房屋分配方式的財產約定,則該房屋依照約定進行分割。如果沒有約定的,需要房屋的購置時間分類討論:
1.房屋系婚前男方支付首付款購買,登記在女方個人名下
在本情形中,因為房屋系婚前購置,登記在女方個人名下的,一般會視為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女方需補償男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如果此時男方想要爭取更多利益的話,可以證明該房屋系為雙方登記結婚而購買,即「有婚意的購房」,以爭取房屋產權。
2.房屋系婚後男方支付首付款購買,登記在女方個人名下
婚後購置的不動產,無論登記在男方個人名下、女方個人名下還是雙方共同名下,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針對夫妻共同財產,法院會參考照顧女方、子女及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