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准備離職,公積金貸款還可以繼續享受嗎你怎麼看
退休後,原公司停止公積金。 一旦停止繳納,可能會影響貸款結果,特別是貸款申請中或剛剛通過審查的情況。
如果暫時不找工作,或者新公司沒有繳存公積金,建議找公積金代理公司(方陣金保網)繼續繳存公積金,然後再要求扣除返還公積金。
公積金貸款是指支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享有的貸款,國家規定,支付公積金的職工都可以按照公積金貸款的有關規定申請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貸款人退休期間因沒有工作收入等原因,需要考慮貸款人的還款能力,可以延期簽訂借款合同或者拒絕簽訂合同。
如果雙方已經簽訂借款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繼續履行合同的義務,按合同約定貸款,貸款人按合同約定按時、全額還款即可。
Ⅱ 離職後住房公積金貸款怎麼辦
法律分析:辭職了公積金貸款仍然可以繼續使用。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在獲得公積金貸款後若停繳了公積金是可以繼續享受住房公積金優惠政策的,只要職工按時足額向還款賬戶中存錢即可。如果你已經辦理了公積金貸款,那你再繼續存交貸款就行,不用擔心公積金會被封停。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單位應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Ⅲ 離職了公積金貸款怎麼辦
法律分析:如果你已經辦理了公積金貸款,那你再繼續存交貸款就行,不用擔心公積金會被封停。不過申請好貸款後,你必須按月還貸或提前還清,公積金停繳已經不影響還貸款了,但要確保你賬戶中每月有錢可還貸。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Ⅳ 離職後住房公積金可以貨款嗎
只要你的余額夠,且沒有達到斷繳的時間,就是可以的。
Ⅳ 辭職後公積金還可以繼續貸款嗎
辭職後,處於繳存狀態可以用公積金貸款買房,不在繳存狀態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公積金貸款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在職職工;
2、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滿十二個月以上;
3、在行政區域內購買、建造自住住房,並已付清規定首付比例以上購房款;
4、個人信用良好,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以所購建的住房作為貸款的抵押物,或提供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擔保。
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情況: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到國外、港、澳、台地區定居的;
5、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6、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並支付房租的;
7、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戶兩年後仍未重新就業、職工戶口遷出本市、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Ⅵ 離職後住房公積金貸款還能用嗎
法律分析:能,公積金貸款是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享受的貸款,國家規定,凡是繳存公積金的職工均可按公積金貸款的相關規定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辭職後公積金是可以貸款的,只要是貸款連續繳納就可以。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託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
Ⅶ 辭職後住房公積金貸款怎麼辦
法律分析:1.離職跳槽後,根據情況不同,公積金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如果辦理的是公積金代扣,在公積金賬戶余額劃扣到一定數額時,就不能進行劃扣了銀行會通知您辦理手續,每月將月供存入貸款還款賬戶中。2.如果已經辦理好公積金貸款,工作發生了變化不影響公積金貸款,每月按時將月供存入貸款的還款賬戶中即可。因為貸款已經發放,就會按照之前貸款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因為住房公積金有個人賬戶,企業和個人繳納的費用全部形成個人賬戶總額,辭職後只是停止了繳納,但賬戶里的錢所屬個人,只要符合公積金提取規定,隨時可以提取自由支配。3.離職後還在當地工作,原單位公積金賬戶會與新單位合並。離職後去外地工作處理方法有兩種,如果外地的工作單位建立了住房公積金賬戶,則可以將在當地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月轉移到外地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另一種是銷戶提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