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支付委託貸款的利息稅前如何扣除
問:可以稅前扣除的金融機構貸款利息的利率有限制嗎?企業通過銀行取得的委託貸款是否屬於金融機構貸款? 答: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第三十八條(一)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也就是說,通過銀行發放的貸款利率,會受到銀行本身相關法規對貸款利率上下限的規范,企業所得稅法規對計息利率不再限制。 2、根據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第二條明確,本通則所稱貸款人,系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同時第七條中將委託貸款規范為金融機構經營的三種貸款「自營貸款、委託貸款和特定貸款」之一。 所以,委託貸款屬於金融機構貸款。編輯推薦 >>> 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課程系列會計新手真賬實操——手把手教你學做賬66
㈡ [轉載]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如何扣除委託貸款利息支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規定:
三、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扣除問題
(一)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第(二)款規定,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資金,沒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體適用的比例按省級人民政府此前規定的比例執行。
第(三)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既向金融機構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產開發費用計算扣除時不能同時適用本條(一)、(二)項所述兩種辦法。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業務問題問答〉的通知》(青地稅函[2009]47號
)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向銀行貸款使用的借據(借款合同)、利息結算單據等,都可以作為金融機構證明對待。
2、《貸款通則》第二條規定,本通則所稱貸款人,系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本通則所稱借款人,系指從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本通則中所稱貸款系指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
第七條規定,委託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因此,委託銀行貸款也屬於銀行貸款。企業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
,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此時金融機構證明為:委託貸款合同,銀行的代收利息單據。
《金融機構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下列在境內依法定程序設立、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合作銀行、城市或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及郵政儲蓄網點;
(二)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
(三)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證券交易中心、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公司;
(四)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融資公司、融資中心、金融期貨公司、信用擔保公司、典當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
因此,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屬於金融機構,拍賣行不屬於金融機構。
對金融機構的貸款,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對非金融機構的貸款不適用該規定。
㈢ 企業稅前扣除的問題有哪些
(一)補充養老保險的稅前扣除
問題:某企業在2013年度確認年金制度,並在該年度一次性補繳2008—2012各年度企業年金,由於以前年度沒有年金制度,因此該企業以前年度會計核算未作處理,請問:
1.企業年金屬於補充養老保險的一種形式,是否應當按照稅法對補充養老保險的規定比例予以稅前扣除?
解答:企業年金屬於補充養老保險的一種形式,應當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對補充養老保險稅前扣除的規定執行。
2.問題:目前補充養老保險均為商業保險公司開設的商業險種,而企業為職工購買的「商業保險」不得稅前扣除,稅務機關應如何判定補充養老保險的范圍?
解答:對於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其通過商業保險公司為員工繳納的具有補充養老性質的保險,可按照財稅〔2009〕27號的有關規定從稅前扣除。按照《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1年第3號)的規定,補充養老保險的性質可以從保險產品的名稱予以分析判定,年金養老保險的產品名稱中有「養老年金保險」字樣。
3.問題:由於企業以前年度無年金制度,會計核算未作相應處理,那麼企業在進行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後是否可以作為以前年度應扣未扣事項追補扣除?
解答:企業對補繳的以前年度企業年金,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已進行會計處理的可以作為以前年度應扣未扣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15號公告的有關規定追補扣除。
(二)利息支出稅前扣除
1.企業發生委託貸款利息支出的稅前扣除標准問題
問題:企業通過銀行取得委託人為非金融企業的委託貸款,其發生的利息支出按照向金融企業取得貸款發生的利息支出進行稅務處理,還是按向非金融企業取得貸款發生的利息支出進行稅務處理?
解答:借款人從銀行取得的委託貸款,實質是委託人貸給借款人。因此,企業通過銀行取得委託人為非金融企業的委託貸款,應按向非金融企業取得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進行稅務處理,其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數額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從稅前扣除。
2.企業建造固定資產發生利息支出的扣除問題
問題:企業為建造廠房,向銀行借款用於建造一建設期為兩年的廠房,廠房投入使用後,企業發生的利息支出能否計入當期損益從稅前扣除,還是應資本化計入廠房的計稅基礎?
解答:按照《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參照《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時,借款費用應當停止資本化。因此,企業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在建造廠房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應資本化計入廠房的計稅基礎,廠房已達到預定使用狀態時不需再將利息支出資本化,而應費用化,計入當期納稅所得稅前扣除。
(三)企業發生工傷賠償金稅前扣除
問題:某企業員工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工亡。企業同員工家屬簽訂賠償協議,一次性支付補償金,包括社保部門按標准賠付款和企業支付賠償協議同社保賠付之間的差額,那企業支付的補償金差額能否稅前扣除?
解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公死亡,其近親屬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企業在工傷保險賠付外,按照規定發放給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員工(或其近親屬)的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可作為職工福利費從稅前扣除。
(四)企業繳納的由海關徵收的滯報金稅前扣除
問題:某企業在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時,超過了《海關法》規定的報關期限,由海關按規定開具收據收取滯報金,企業繳納的滯報金能否稅前扣除?
解答: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稅收滯納金不得扣除。除稅收滯納金以外,企業發生的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其他性質滯納金,如不屬於行政罰款則可以從稅前扣除。海關徵收的滯報金不屬於稅收滯納金和行政罰款,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可以從稅前扣除。
(五)捐贈支出稅前扣除
問題:某開發企業2012年向具有稅前扣除捐贈資格的社會團體發生捐贈支出2000萬元,未取得捐贈票據,該企業當年虧損;2013年該企業取得社會團體開出的捐贈票據,該企業當年實現利潤總額2億元。對於企業發生的捐贈支出如何進行稅務處理,是扣除在2012年還是2013年?
解答: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企業發生的捐贈支出應憑合法有效憑證扣除在發生年度。上述案例應扣除在2012年度。考慮到該企業2012年虧損,因此不得稅前扣除捐贈支出。
(六)離退休人員工資和福利費稅前扣除
問題:有的企業未給離退人員建立社保,其發放給離退人員的工資和福利費能否稅前扣除?
解答: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與企業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離退休人員工資和福利費等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資產的稅務處理問題
(一)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1.購入已使用固定資產的折舊問題
問題:稅法上如何認定二手固定資產的預計折舊年限,是否認可會計上的預計可使用年限?是否需要備案?若購入的為二手生產線,那是否可直接將生產線作為一個整體,確定一個統一的預計可使用年限,而不必根據原使用者賬務按照不同設備確定不同的預計可使用年限?
解答:稅法規定固定資產可以計算折舊從稅前扣除是為了補償固定資產因使用而造成自身價值的損耗,《實施條例》規定的最短折舊年限是對未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明確的損耗補償最低年限,對於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二手固定資產),應當按尚可使用年限合理確認損耗的補償年限,即折舊年限。為了防範企業利用此政策避稅,一般情況下,該固定資產的已使用期限和尚可使用期限之和不得低於《實施條例》規定的最短折舊年限。
對已使用固定資產按尚可使用年限計算扣除折舊不需備案。
對已分別進行確認的固定資產,可按照不同設備確定不同的預計可使用年限。
2.會計調整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後的稅務處理問題
問題:企業根據自身經營情況,考慮到生產設備等長期處於高負荷狀態,認為確有必要對現有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進行調整,調整後會計上的折舊年限仍不低於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企業在申報所得稅時如何處理?
解答:對於企業調整後的折舊年限不低於稅法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的,可將固定資產凈值按調整後折舊年限的剩餘年限計算折舊從稅前扣除。
3.建築安裝企業的「臨時設施」稅前扣除問題
問題:建築安裝行業,為保證施工和管理的需要,建造的簡易設施,包括現場臨時辦公室、休息室等臨時性簡易房屋、活動板房。考慮到臨時設施的特殊性,企業在會計核算上將「臨時設施」單獨核算,專門設置了「臨時設施」科目。某建築安裝企業針對上述「臨時設施」支出,無論使用時間長短均在稅前一次性扣除是否合理?
解答:按照《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考慮到目前財務會計制度和稅法均未明確活動板房的處理,因此對於施工企業的臨時設施,按照《實施條例》的規定,受益期在12個月以內的可視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一次性扣除;受益期超過12個月的屬於資本性支出,發生當期不得一次性扣除,應按受益期扣除。
4.房屋、建築物「推倒重置」的政策適用問題
問題:如果企業購置一塊地塊後,拆除舊有建築物後在原建築物旁邊建設新建築物,同屬一個地塊,舊有建築物如不拆除就影響新建築物建設,且原地塊上的新舊建築物規劃功能相同,是否應當視為推倒重置?
解答:關於推倒重置的具體解釋,總局公告並未明確,只能依據通常理解。對推倒重置的界定,建議可以採用「地塊」標准,即在同一地塊上,對原有建築物進行拆除後,再新建建築物,都屬於推倒重置,應當適用總局2011年34號公告規定,而不應將推倒重置限定在原址重建。「推倒重置」行為可參照建委等部門對該項目的批准文件,如批准為新建則按新建進行稅務處理;如批准為改擴建則按推倒重置進行稅務處理。
(二)長期待攤費用
1.問題:企業租入房屋,發生裝修,未改變房屋的結構也不會延長房屋的使用年限,其發生的裝修支出如何進行稅務處理?是否必須按合同約定的剩餘租賃期限分期攤銷,還是按受益期進行攤銷?
解答:《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合同約定的剩餘租賃期限分期攤銷,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應改變房屋或者建築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對於企業租入房屋未改變房屋結構且未延長房屋使用年限的,不屬於固定資產改建支出,應按照裝修的受益期確認攤銷時限。
2.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將轉為固定資產的房產用於對外出租,並為租戶裝修,發生裝修支出,租期28個月。該房產原值1億元,發生裝修支出2000萬元,其發生的裝修費如何進行稅務處理?作為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還是作為其他長期待攤費用進行稅務處理?
解答:按照《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需同時符合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修理後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兩個條件,因此該裝修支出不屬於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按照《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該企業出租房屋的租期為28個月,不足三年,因此不按其他長期待攤費用進行稅務處理。按照《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裝修支出屬於資本性支出,應發生支出的次月按照受益期(28個月)分期扣除。
3.問題:所轄一企業租入辦公樓進行辦公,租期為5年,租入時對其進行了裝修,並把裝修費計入長期待攤費用,按租賃期分期攤銷,在第三個租賃年度,該公司重新進行了裝修,並把原來的裝修部分予以拆除,剩下的未攤銷的長期待攤費用形成了損失,如何稅前扣除?
解答:對於租入房屋發生的裝修支出,未攤銷完的不作為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可參照會計處理的相關規定計入損益稅前扣除。
㈣ 我企業接受委貸的利息支出是否可直接在所得稅前抵扣是否還要再去開發票
銀行的利息扣款憑據(息單),付款人是你說的」為公司「的話,則可直接在」為公司「賬戶里列支利息支出成本,允許稅前扣除,不需要再開利息發票。
㈤ 住房貸款利息扣除
個人所得稅住房貸款利息扣除是指的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中的一種,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
納稅人本人或者配偶單獨或者共同使用商業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者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納稅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貸款的利息扣除。
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的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分為很多種,第一種:納稅人本人或配偶單獨或共同使用商業銀行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購買住房時享受首套住房貸款利率的住房),在償還貸款期間,可以按照每月1000元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0個月。納稅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扣除;
第二種:經夫妻雙方約定,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第三種:夫妻雙方婚前分別購買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其貸款利息支出,婚後可以選擇其中一套購買的住房,由購買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雙方對各自購買的住房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納稅人應當留存住房同時貸款合同、貸款還款支出憑證。
個人住房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2]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是商業銀行的主要資產業務之一。是指商業銀行向借款人開放的,用於借款人購買首次交易的住房(即房地產開發商或其他合格開發主體開發建設後銷售給個人的住房)的貸款。個人住房貸款主要有以下三種貸款形式:(1)個人住房委託貸款全稱是個人住房擔保委託貸款,它是指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運用住房公積金委託商業性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政策性的個人住房貸款,一方面是它的利率低;另一方面主要是為中低收入的公積金繳存職工提供這種貸款。但是由於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的利息相差1%有餘,因而無論是投資者還是購房自住的老百姓都比較偏向於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
(2)個人住房自營貸款是以銀行信貸資金為來源向購房者個人發放的貸款。也稱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個人住房擔保貸款。(3)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指以住房公積金存款和信貸資金為來源向同一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是個人住房委託貸款和自營貸款的組合。此外,還有住房儲蓄貸款和按揭貸款等。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第十四條納稅人本人或者配偶單獨或者共同使用商業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者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納稅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貸款的利息扣除。
㈥ 委託貸款如何進行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2006年版)應用指南》有關科目及賬務處理的規定,進行如下會計處理。 一般地,委託貸款是指企業委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的款項。發放委託貸款的企業通過「1303委託貸款」核算委託貸款。
㈦ 委託貸款利息能否在土地增值稅前扣除
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借款利息應當計入財務費用,委託銀行貸款利息不屬於向金融機構的借款,其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計算扣除。
㈧ 委託貸款利息在土地增值稅稅前可扣除嗎
一)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資金,沒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體適用的比例按省級人民政府此前規定的比例執行。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既向金融機構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產開發費用計算扣除時不能同時適用本條(一)、(二)項所述兩種辦法。
(四)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已經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的利息支出,應調整至財務費用中計算扣除。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業務問題問答》的通知(青地稅函[2009]47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向銀行貸款使用的借據(借款合同)、利息結算單據等,都可以作為金融機構證明對待。
依據上述規定,A、B公司及銀行三方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房地產公司B公司通過銀行向A公司借款,銀行為第三方,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屬於向銀行貸款。因此,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㈨ 新會計准則下委託貸款如何會計處理
(1)委託銀行發放貸款時。
借:委託貸款-本金。
貸:銀行存款。
(2)計提利息時。
借:委託貸款-利息。
貸:投資收益-委託貸款利息收入。
(3)收到銀行轉來的貸款利息(已扣過相關稅金)。
借:銀行存款。
貸:委託貸款-利息。
(4)期滿收回本金及利息時。
借:銀行存款。
貸:委託貸款--本金。
投資收益-委託貸款利息收入。
(9)委託貸款利息是否扣除擴展閱讀
《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中規定,企業委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的款項,可將「1303 貸款」科目改為「1303 委託貸款」科目 。這說明,企業的委託貸款應設置科目單獨進行核算,而非轉入「持有至到期投資」科目。
委託貸款所產生的利息收入也不能計入投資收益,一般情況下應計入其他業務收入,這是因為委託貸款在新會計准則下不再被定義為一項「投資」,因此其利息收入也不能列報為「投資收益」。
從另一方面講,委託貸款的利息收入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中對於「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定義和確認條件。
因此屬於《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的規范范圍,鑒於委託貸款對於多數一般非金融企業而言並非主營業務。
因此委託貸款的利息收入在利潤表上應作為「其他業務收入」列報;相應地,按稅法規定計繳的營業稅及附加在利潤表上列報於「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