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利息利率 » 經營租賃貸款利息可否抵扣
擴展閱讀
有銀行貸款360還能借嗎 2025-02-02 08:34:30
汽車無息貸款要求抵押 2025-02-02 08:24:42

經營租賃貸款利息可否抵扣

發布時間: 2023-01-15 02:03:20

貸款利息可以抵扣嗎

你好,貸款利息不可以抵扣。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四)進項稅額。3.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里明確規定了融資相關費用不得抵扣進項稅,但未明確說明利息費用或利息支出。

㈡ 融資租賃利息可以抵扣進項稅額么

融資租賃利息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融資租賃中屬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直接支付給融資性售後回租方的與該筆售後回租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等,不得抵扣。其他融資租賃支出取得的專用發票可以抵扣。
根據財稅文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對金融服務下貸款服務的描述,包含融資性售後回租。
另根據同號文中《附件2: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售稅額中抵扣。」

銀行貸款利息可以開專票抵扣嗎銀行貸款利息可以稅前扣除嗎

去銀行申請貸款,需要根據貸款利率,每個月、每年都支付一定的貸款利息。尤其是企業貸款,一般申請的貸款金額較大,貸款利息也會比較多。有很多借款人咨詢,銀行貸款利息可以開專票扣稅嗎?銀行貸款利息可以稅前扣除嗎?

銀行貸款利息可以開專票扣稅嗎?
根據規定,銀行的貸款利息是可以去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但是這張專用發票是不可以進行稅務抵扣的。有詳細條例寫著:企業接受的貸款服務支付的利息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均不得抵扣進項稅。
銀行的貸款利息本質上屬於貸款服務,無法進行專票抵扣。除了銀行利息之外,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娛樂服務都是無法進行抵扣進項稅的。
銀行開戶交納的手續費、賬戶管理費等與貸款服務無關的費用,屬於直接收費金融服務,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並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銀行貸款利息可以稅前扣除嗎?
如果企業有取得利息發票,沒有超過同類同期貸款利率是可以扣除的。但並不是所有銀行的貸款利息都是可以稅前扣除的,比如企業取得了填寫不規范的發票、企業沒有取得發票不能進行稅前扣除。企業銀行借款是通過關聯方擔保取得的,債資比例超標導致不能稅前扣除。
以上就是對於「銀行貸款利息可以開專票扣稅嗎」的相關內容分享,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㈣ 貸款利息能不能抵扣進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貸款服務,以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所以,貸款利息是不能抵扣進項的。

㈤ 請問「經營租賃租金可以抵稅」是這樣理解嗎

這個理解是正確的。正因為經營租金可以在稅前扣除,那麼可以降低企業的納稅負擔從而可以起到節稅或抵簡則的效果。 假設某企業沒有經營租金,稅前利潤為100萬元,所得稅率為25%,那麼應該納稅25萬元。如果剛好經營租金為100萬元,那麼就不需要納稅了。經營租金可以作為費用在稅前扣除,所以可以降低納稅義務。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 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也就是說,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方式下,作為設備實際使用人的承租方,由於設備是以其名義購買,能夠取得購買設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設備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設備的實際使用人向融資租賃公司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也不確認出售環節的應納稅所得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第十一條 國家實行有利於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按照規定實行緩征、減征、免徵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措施,簡化稅收征管程序,減輕小型微型企業稅收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 第三十一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立優化高效統一的稅收征管服務體系,提高稅收征管服務科學化、信息化、國際化、便民化水平,積極參與國際稅收征管合作,提高稅收征管服務質量和效率,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㈥ 經營租賃公司進項稅抵扣

根據營改增的相關政策,購進貸款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通俗易懂地說,就是企業所支付的利息費用在營改增之後需要繳納6%的增值稅,但這部分的進項稅金企業無法作進項稅額抵扣。
對利息徵收的增值稅未必由債務人負擔
利息是企業財務費用的重要組成部分,尤其在資本密集型的行業,企業每年支付給銀行或相關金融機構的利息費用通常是巨額的,因此,利息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無法抵扣顯然會對企業的融資方式產生一定影響。
根據增值稅的基本原理,對貸款服務(如利息)所徵收的增值稅假設由債務人來負擔,但債務人卻無法抵扣進項稅額,則會造成對利息徵收的增值稅金直接進入融資方的資金成本。舉個例子,假設利息需要支付1000萬元,對利息徵收的增值稅為60萬元(1000萬元×6%=60萬元),則由於利息的進項稅金無法抵扣,所以融資方的資金成本為1060萬元。
但是,在此對利息徵收的60萬元增值稅卻未必會由融資方來負擔,因為假設銀行並未對原有的利息定價進行調整,則在利息價稅合計為1000萬元的前提下,銀行的不含稅利息收入減少,其實際負擔了對利息徵收的增值稅。目前,我國的情況大致如此。但據筆者了解,金融機構已經進行了相關系統的更新,實行價稅分離,因此,在未來也不排除金融機構的定價機制會作相應調整,即在不含稅利息報價的基礎上,增加相應的增值稅。
價稅分離或含稅報價是困擾企業的問題
價稅分離或含稅報價,是營改增過程中常常困擾企業的問題,其中增值稅的原理非常清晰,稅基便是不含稅的價格,但在我國已習慣於含稅報價,所以在此次調整中,假設原有的定價為不含稅報價,則賣方會根據新的稅法在不含稅報價的基礎上調整相應稅額,稅金通常由買方負擔。
但假設原有的定價為含稅報價,此次營改增後總價不變,稅率調增了,則稅金通常由賣方來負擔。金融業營改增中無論是貸款服務還是其他的中間業務收入,金融機構在定價中均面臨著以上問題的決策。筆者相信,經過了相關調整,未來各行業的定價會逐漸接受以不含稅的價格為稅基,再加上按照相關增值稅率計算的增值稅稅額的定價模式。
因此,可以判斷,未來進項稅金由買方負擔,並由買方抵扣的方式是合理的,事實上,在國際上有些國家已在稅法中明確規定進項稅金由買方負擔,如韓國。
融資租賃可以解決利息進項稅金不可抵扣的問題
那麼,假設貸款利息所產生的增值稅由債務人來負擔,但債務人卻無法抵扣,則會促使企業尋求其他融資方式來降低資金的使用成本,從某種意義上說,會推動企業融資方式的改革。
顯然,傳統的融資方式會增加企業的融資成本,企業需要另謀出路。其中,融資租賃將會成為企業青睞的一種方式。根據財稅[2016]36號文的相關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也就是說,假設企業要購買設備,其自有資金不夠,則需要貸款去購買設備,但貸款必然要支付給銀行利息,而營改增之後銀行利息需要繳納6%的增值稅。假設這部分稅金由企業負擔但無法作進項稅額抵扣,則會增加其融資成本。如果企業不從銀行貸款購買設備,而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取得設備,則內含有利息的融資租賃費,企業可以作進項稅額抵扣,其稅率為17%。因此,企業自然會用融資租賃的方式去替代從金融機構直接借款。融資租賃公司本身也會借款並產生利息,但稅法允許其在計稅時通過差額計稅的方式直接扣除利息,因此融資租賃方式無論對於企業(承租方)還是融資租賃公司都是有利的。
當然,在此的利息扣除,融資租賃公司在處理過程中也會遇到一些困難。通常,融資租賃公司會建立資金池,融資後資金進入資金池再轉到各個融資租賃項目,所以並非每一筆貸款均可以對應相關的融資租賃項目,難以扣除。其實,解決這個問題的主要途徑還是要加強核算,使每一個融資租賃項目的貸款利息有明確的歸集。

㈦ 請問對於企業融資租賃利息抵扣可以嗎

你好,關於企業 融資租賃 利息抵扣,如果只是利息開具增票的話,是不能抵扣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 增值稅 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37號)附件2《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明確,經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銀監會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擔的有形動產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關稅、進口環節 消費稅 、安裝費、保險費的余額為銷售額。也就是說,取得資質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屬於差額征稅范圍。但要注意,若該租賃企業無融資租賃資質,不得按差額計算。財稅〔2021〕37號文件附件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明確,經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 法規 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繳納的稅款,以完稅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 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上述租賃公司雖然符合稅法規定的差額納稅情形,但未按規定取得合規票據進行抵扣,不能享受差額納稅待遇。 實務中要注意,有的融資租賃企業購進設備時取得普通發票,不能作進項抵扣,稅負增加,便在收取租金時本金部分向承租方開具普通發票,隱瞞該部分收入不計稅;利息部分開具 增值稅發票 ,僅就利息部分計算繳納增值稅。這違反了財稅〔2021〕37號文件規定和相關發票管理辦法。 具體處理辦法和相應的資料應咨詢當地稅務局。

㈧ 利息進項稅是否能抵扣

不能

根據營改增政策規定,「購進的貸款服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並同時規定,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意味著,企業所支付的利息費用及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在營改增之後需要繳納6%的增值稅,且這部分的稅額無法做進項抵扣。對於資本密集型的行業(如金融投資、房地產等),企業每年支付給銀行或相關金融機構的利息費用通常是巨額的,若貸款利息所產生的增值稅由買方企業來負擔,但企業卻無法進項抵扣,無疑會增加企業流轉稅負,客觀上要求企業需要尋求其他融資方式來降低資金的使用成本,從某種意義上說,會推動企業融資方式的改革。

一、股權融資的再審視

實務中,選擇股權還是債權融資,需要綜合考慮商業、稅務、法律等多種因素。從稅務角度看,企業通過股權融資方式籌集資金,並不涉及流轉稅。且從目前《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稅〔2016〕36號等文件所規范的增值稅征稅范圍看,未來股東進行股權轉讓不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需要提醒的是,融資企業所發放的股利不能稅前扣除,只能用稅後利潤進行股利分配。

二、充分運用優惠政策:統借統還

此次營改增全面擴圍,將原來統借統還的營業稅優惠政策平移,對符合條件的統借統還業務免徵增值稅。統借統還是許多大型企業資金管理的方式,為享受增值稅的優惠,規避潛在的風險,需要在政策把握,合同草擬等方面,予以高度重視。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免徵增值稅。資金借貸雙方是否屬於同一企業集團;是否由統借方對外借款(或發行債券統一取得資金)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或與借款企業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所借入的資金;向借款企業收取利息的利率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利率(或債券票面利率)水平,這是享受統借統還業務免徵增值稅優惠的三項條件。

三、充分運用預收款

預收款是指購買方按照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在收到商品之前預先支付給銷售方全部或部分款項。這是買方向賣方提供的商業信用,對賣方來說,也是一種短期融資方式。預收款通常是買方在購買緊缺商品時樂意採用的一種方式,以便取得對貨物的要求權。而賣方對於生產周期長、售價高的商品,經常要向買方預收款,以緩和公司資金佔用過多的矛盾。典型的如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房地產項目時的預收款。通過預收款融資合法、方便,融資成本低、限制條件少。屬於一種自然性融資,不用做非常正規的安排,也無需另外辦理正式籌資手續,是一種有效的融資方式,需要注意的是,經常和大額的預收款項,是國家外匯管理局、稅務部門審核的重點。企業應注意預收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照稅法規定申報納稅,以免涉嫌偷稅。

四、資本公積、未分配利潤的利用

以公司未分配利潤、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是常見的增資擴股融資的方式之一。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稅後利潤首先必須用於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有剩餘的,方可在股東之間進行分配。分配公司利潤時,經股東會決議,可將之直接轉增注冊資本,增加股東的出資額。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增加公司資本是公積金的用途之一,需要注意的是,法定公積金轉為注冊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另外,公司以未分配利潤、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的,除非公司章程有特殊規定,否則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增加股東的注冊資本。公司以未分配利潤、資本公積轉增資本不涉及流轉稅。

五、借道「融資租賃」

增加交易環節,爭取特殊政策,是律師開展稅務籌劃的常用路徑。既然債權利息不能扣除,企業可以另謀出路。根據財稅〔2016〕36號文規定,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也就是說,企業若通過貸款方式購買設備,其支付給銀行的貸款利息無法做進項抵扣,若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購買設備,則內含有利息的融資租賃費,企業可以作進項抵扣,其稅率為17%。因此,企業可以選擇用融資租賃的方式替代從金融機構直接借款。而對於融資租賃公司本身借款產生的利息,稅法允許其在計稅時通過差額計稅的方式直接扣除,因此融資租賃方式無論對於企業(承租方)還是融資租賃公司都是有利的。

總結:融資方式創新的潛在風險

利息征稅但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的問題,必然導致企業對於融資方式進行各種的創新及選擇,同時也會影響到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業務模式上的轉變。而企業在創新融資方式的同時,仍有許多問題有待釐清。根據財稅〔2016〕36號文規定,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因此,未來企業融資方式的界定將成為難點。例如,應收賬款保理的方式是否應該認定為貸款服務,產業基金、合夥制信託、理財產品、混合型投資等,其收益如何定性等等,收益性質不明確將導致征稅上的不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