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職人員可以放高利貸嗎
放高利貸不構成刑事犯罪。但在放高利貸的過程中有觸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只是不保護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標準的利息。非法集資要看具體證據是否能證明存在非法集資的行為。公務員是國家公職人員,社會對其美譽度較高。他們一般都是經過嚴格的篩選,才獲得通往公務員之門的通行證。大多數公務員都是作風優良,品行端正,在大是大非面前能夠以大局為重,能設身處地的為群眾考慮,真心實意為群眾辦事。然而在公務員群體中,有一部分卻沒有我們想像的那麼好,他們利用手中的錢開始放高利貸,以期待獲得更多的收益。而對於大多數借貸方來說,他們很難拒絕公務員放貸,因為公務員特殊的身份決定了他們穩定的資金支持,在資金市場胡帆枯中有最好的信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轎此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褲洞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② 國家工作人員從銀行貸款然後借給別人收取年息百分之二十四的利息是否屬於違法
錢貸出去,利息雖然要的高點,但是風險也非常大,放出去的錢收不回來的多了,所以這個放款不違法,如果較真的話,頂多算違規
③ 公職人員正常借錢可以收利息嗎違反紀檢委的各項規定嗎
當然可以收利息了,8年前一個月3分利也不算高利貸,當時3分應該在法律保護范圍內,
④ 公職人員能貸款嗎
法律分析:可以貸款的,徵信花了的公職人員,可以去銀行申請擔保貸款。只需要知道一個徵信良好、收入穩定、有貸款償還能力、符合銀行其他貸款條件的人為公職人員做擔保人,公職人員就能申請擔保貸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四條 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於憲法,模範遵守、自覺維護憲法和法律,自覺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二)忠於國家,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三)忠於人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四)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五)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六)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守法治,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家庭美德(七)清正廉潔,公道正派(八)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三)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參加民族分裂活動或者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四)不擔當,不作為,玩忽職守,貽誤工作(五)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六)對批評、申訴、控告、檢舉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七)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八)貪污賄賂,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九)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十)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十一)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二)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十三)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十四)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十五)違反有關規定參與禁止的網路傳播行為或者網路活動(十六)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十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十八)違紀違法的其他行為。
⑤ 公務員個人放貸款40萬給別人3分錢利息合法嗎
公務員個人放貸40萬,給別人三分錢的利息,這是違反公務員守則的。
作為公務員,不得從事個人放貸業務,這是嚴重違反了公務員的守則,應該受到相關部門的處罰,放貸數額巨大,應該給予停職處理。
⑥ 國家公務員放高利貸是否違法
放高利貸本來就是違法的事情,身為國家公務員,放高利貸更是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⑦ 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獲取高額利息,違紀嗎
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而獲利的屬於違紀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九章監督與懲戒部分,第五十九條第十六項規定:公務員應當遵紀守,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第六十一條,公務員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或者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違紀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六十三條,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7)公職人員能否貸款後賺利息擴展閱讀:
公職人員為不能參與營利性活動的原因:
一、國家公職人員參與經營活動是滋生腐敗的溫床。國家公職人員在各自的工作領域掌握著一定的權力,如果從商業或其它具有盈利性質的經營活動,既影響本職工作,又可能因為其身份的特殊性對有關機關施加不正當的影響,造成不公平競爭,容易滋生腐敗。
二、黨和政府對禁止公職人員參與經營活動的態度十分明確。新頒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第二條明確規定,禁止領導幹部「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並且列舉了六項「不準」從事的行為,工作性質要求公職人員必須做到紀律嚴明,清正廉潔。
三、禁止公職人員參與經營活動,才能讓公職人員集中精力全心全意為人民報務,才能為各類市場主體創造公平的發展環境,才通為為人民群眾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務,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人民網-公職人員為什麼不能參與經營活動
⑧ 公職人員可以放高利貸嗎多少叫高利貸
高利貸是指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民間貸款,通常的觀點認為,借貸的利率只要超過或者變相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即構成高利貸,別名大耳窿,地下錢庄,驢打滾。高利貸本身並不入罪,但不受法律保護。其特點是 利率高,非生產性,剝削嚴重。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民間貸款中,對於利率高低,國家是有明確規定的,年利率高於36%的均屬於高利貸。1.綜合借款利率,包括手續費、管理費、會員費、違約金等等費用,超過年利率36%,為無效約定,法院一律不予支持。
2.24%-36%區間,如果自願支付後想要回,法院不會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會支持。
3.年利率低於24%,這是法律義務,可起訴到法院後申請強制執行。
所以,請注意以下貸款細節。貸款時需要注意的細節主要有:
1. 貸款機構、平台是否正規:一定要留意辦理貸款的那家機構、平台有沒有金融牌照,若遇上了不正規的貸款機構、平台,很可能會被騙。
2. 貸款利息是否正常:有些貸款機構、平台可能會在利息上做手腳,比如宣傳的是低息,結果實際上審批利率高出很多,這種情況在小貸里很常見。還有一些網貸產品會收取「砍頭息」。所以人們在貸款時一定要留意利率是否處於正常水平,有沒有達到高利貸的標准。
3. 是否有某些強制要求:有些貸款可能會有額外的要求,會收取各種服務費、違約金等等,大家在貸款時就一定要多留意,以免之後受限制。
⑨ 公務員民間借貸收取利息合法嗎
法律分析:只要利息不超過法律規定就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⑩ 公務員個人放貸款40萬給別人3分錢利息合法嗎
其一,公務員放私貸本衡拍來就是不合法的;其二,利息已超出規定的利率,在法律上是不支持的。
公務員違法參與經商取得的收益處置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五十三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違紀的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處分決定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特別是隨著黨風廉政建設和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實踐中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由於缺乏相應的行政紀律懲戒規定,使得一些違背公務員職責的行為沒有受到應有的懲處咐昌羨,嚴重影響了行政紀律懲戒作用的發揮。
(10)公職人員能否貸款後賺利息擴展閱讀:
第五十三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違紀的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處分決定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屬於國家財產以及不應當退還或者無法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繳國庫。
第五十四條迅梁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