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最高院關於lpr的規定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以下簡稱《紀要》),為合同、公司等諸多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提供了重要的指導意見。值得注意的是,《紀要》中所公布的關於全國銀行貸款利率參考標準的調整,是《紀要》中的亮點之一。該標准不僅是商事借貸中的參考標准,同時也是民間借款利率問題的重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法[2019]254號)
《紀要》第三部分「關於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中的(三)「關於借款合同」中明確: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於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9時30分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准已經取消。
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曾是央行發布給商業銀行的貸款指導性利率,不僅是全國商業銀行貸款業務利率的實施標准,也是眾多普通民事活動中計算利息金額的重要參考依據。諸如部分民間借款的利息、遲延履行法院生效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所產生的遲延履行利息、合同違約責任中的賠償實際損失金額等等,一般凡涉及計算利息金額的,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都會以央行貸款基準利率為主要參考。在訴訟文書及各類合同中,通常表述為:「以本金xx元為基數、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
但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相對固定的貸款利率越來越難以適應金融與交易市場的實際需求。根據《紀要》所提到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改革完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形成機制的公告(2019年第15號),取消貸款基準利率,代之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在助力市場經濟發展的同時,也自然地會引起相關法律實踐規則的變化。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改革完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形成機制的公告(2019年第15號)》
中國人民銀行2019年第15號公告明確: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於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9時30分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公眾可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網站查詢。
2021年12月20日央行官網發布當期LPR
自此之後,人民法院裁判銀行貸款利息相關案件,及其他涉及參照銀行貸款利率計息的民商事案件,其基本標准均採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對公司、企業、自然人等主體來說,也應當注意相關規則的調整。
(一)借貸合同中關於利息的約定
實踐當中,關於各類利息的參考標准,沒有特別需求的,可以在合同按照如下的規則進行約定:
1、對於停止計息日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表述為:以本金xx元為基數、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2、對於跨越了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以該日期為時間節點,進行分段表述:以本金xx元為基數、自x年x月x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3、對於起算點在2019年8月20日之後的利息,表述為:以本金xx元為基數、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兩線三區」的停用和新的民間借貸無效利息標准
隨貸款利率而改變的是民間借貸的無效利息范圍,也就是俗稱的「高利貸」的標准。以往的「兩線三區」規則明確了借款利率超出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為無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6號),這一標准應參照LPR,即超出合同成立時一年期LPR之四倍的利息為無效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6號)
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根據以上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范圍不再固定為36%,而是隨LPR的波動而浮動,因此在訂立借款合同時應當予以關注。
❷ 重磅!民間借貸利率從24%斷崖下調至15%,還有哪些重拳
編輯 | 七月
作者 | 王倩玉 槐城律師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明確將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修改為4倍LPR,大大降低民間借貸成本。同時為了打擊「套路貸」以及「校園貸」,倡導金融服務實體的價值導向,對借貸合同無效情形進行修改。
槐城律師根據修訂後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重點條款,以及修改後的適用進行以下兩方面的分析。
1
利率上限由年戚孫利率24%
變更為4倍LPR
根據修訂高戚鏈後《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26條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 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 的除外。
「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即LPR。
首先,LPR利率代替了原《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大幅降低了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LPR為3.85%的4倍計算, 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
其次,LPR為浮動利率,每月20日予以公布,可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網站查詢。而4倍的標準是以合同成立時的LPR為標准,因此在簽訂合同時,可以在上述網站上查詢了解一下。
最後,根據修訂後《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 民間借貸合同約定的逾期利率以及主張的逾期利率、違約金、其他費用之和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即4倍LPR。
2
「套路貸」「校園貸」
借款合同或將被認定仔則無效
目前,市場上還存在一些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而面向 社會 公眾發放貸款的行為,此類行為常與「套路貸」「校園貸」交織在一起,嚴重影響地方的金融秩序和 社會 穩定,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和生活安寧。
最高院在新修訂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4條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中,增加 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 社會 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情形。
因此,無對外借貸資質的「高利貸」公司要小心了,因為一旦民間借貸合同被認定無效,借款人只需歸還本金,甚至資金佔用費也不予支持,之前支付的利息一並被抵頂本金,多餘部分將要求返還。
3
套取信貸資金轉貸
合同無效
本次另外一項重要的修改,就是針對套取信貸資金轉貸行為進一步作出限制。
本次修訂的目的是希望嚴格限制轉貸行為,即有的企業從銀行貸款後再轉貸,尤其是少數國有企業利用其國有企業背景,從銀行獲得貸款後轉手從事貸款通道業務,違背了金融服務實體的價值導向。
因此,修訂後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4條第1項「合同無效情形由原來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修改為「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刪除了之前的一些限制條件,即只要存在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行為的,民間借貸合同即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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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師建議
針對這次最高院下調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解釋保護上限,律師結合實務操作,提出如下建議,供大家參考:
1、一些「高利貸」公司為規避高利率,會要求借款人以現金形式支付部分利息,且不出具收條,或者是以砍頭息的方式預收不受法律保護的部分的利息,因此建議借款、還款時, 均採取銀行轉賬的方式。
2、建議未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無論是公司還是自然人,之後均慎重從事經常性對外借款行為。由於國家目前在打擊「套路貸」「校園貸等非法借貸行為,因此在 民間借貸合同被認定無效後,法院或將只支持借款本金的返還,對佔用費不予支持,或根據雙方的過程程度確定佔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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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 社會 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第二十六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❸ 銀行的lpr是什麼意思
我行借款合同里定義中的「貸款基礎利率」現在的官方標准名稱就是「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即LPR:由18家報價行完成報價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計算得出並發布的利率,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兩個期限品種。自2019年8月20日起,LPR於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9點30分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網站公布。
(應答時間:2022年6月22日。以上內容供您參考,如遇業務變動請以最新業務規則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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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2019年8月20號銀行貸款利率
花唄沒逾期過但被限制使用是怎麼回事?可能有這些原因!
; 很多用戶以為只有逾期才會引起平台的風控,其實並不完全是這樣。就有用戶咨詢,說花唄沒逾期過但被限制使用是怎麼回事?那麼下面就來簡單地給大家說一下這個問題。
花唄沒逾期過但被限制使用是怎麼回事?
1、用戶違規取現了,花唄作為一款先消費後付款的支付產品,和同平台下的借唄是不一樣的,無法進行直接取現,且平台對產品規定不允許取現。而很多用戶還是會採用違規手段進行提取或者代他人提取,這樣的行為很容易引起風控。
2、花唄若經常不使用,導致平台認為用戶資金需求度低,不再授信,因此可能用戶花唄頁面顯示還有額度,但是打算使用時發現被限制了。
3、用戶的資質情況出現了變化,比如說平台查詢到用戶負債增高,多平台借貸埋腔拍,因此可能會認為用戶在資質不變的情況下,負債高,還款壓圓野力大,存在逾期風險。
4、用戶的花唄賬戶出現了異常,比如說異地登錄、非安全網路環境登錄、被他人盜取賬號登錄等等,一樣是會被平台風控到有影響的。
以上就是關於「花唄沒逾期過但被限制使用是怎麼回事」的回答,希望看完之後能夠有所幫助。總的來說,花唄若是沒有逾期失信情況還被限制,可以從違規取現、額度經常不使用、資質下降、賬號異常等方面進行找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