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重磅!民間借貸利率從24%斷崖下調至15%,還有哪些重拳
編輯 | 七月
作者 | 王倩玉 槐城律師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明確將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修改為4倍LPR,大大降低民間借貸成本。同時為了打擊「套路貸」以及「校園貸」,倡導金融服務實體的價值導向,對借貸合同無效情形進行修改。
槐城律師根據修訂後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重點條款,以及修改後的適用進行以下兩方面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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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上限由年戚孫利率24%
變更為4倍LPR
根據修訂高戚鏈後《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26條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 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 的除外。
「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即LPR。
首先,LPR利率代替了原《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大幅降低了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LPR為3.85%的4倍計算, 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
其次,LPR為浮動利率,每月20日予以公布,可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網站查詢。而4倍的標準是以合同成立時的LPR為標准,因此在簽訂合同時,可以在上述網站上查詢了解一下。
最後,根據修訂後《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 民間借貸合同約定的逾期利率以及主張的逾期利率、違約金、其他費用之和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即4倍L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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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貸」「校園貸」
借款合同或將被認定仔則無效
目前,市場上還存在一些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而面向 社會 公眾發放貸款的行為,此類行為常與「套路貸」「校園貸」交織在一起,嚴重影響地方的金融秩序和 社會 穩定,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和生活安寧。
最高院在新修訂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4條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中,增加 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 社會 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情形。
因此,無對外借貸資質的「高利貸」公司要小心了,因為一旦民間借貸合同被認定無效,借款人只需歸還本金,甚至資金佔用費也不予支持,之前支付的利息一並被抵頂本金,多餘部分將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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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信貸資金轉貸
合同無效
本次另外一項重要的修改,就是針對套取信貸資金轉貸行為進一步作出限制。
本次修訂的目的是希望嚴格限制轉貸行為,即有的企業從銀行貸款後再轉貸,尤其是少數國有企業利用其國有企業背景,從銀行獲得貸款後轉手從事貸款通道業務,違背了金融服務實體的價值導向。
因此,修訂後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4條第1項「合同無效情形由原來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修改為「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刪除了之前的一些限制條件,即只要存在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行為的,民間借貸合同即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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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師建議
針對這次最高院下調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解釋保護上限,律師結合實務操作,提出如下建議,供大家參考:
1、一些「高利貸」公司為規避高利率,會要求借款人以現金形式支付部分利息,且不出具收條,或者是以砍頭息的方式預收不受法律保護的部分的利息,因此建議借款、還款時, 均採取銀行轉賬的方式。
2、建議未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無論是公司還是自然人,之後均慎重從事經常性對外借款行為。由於國家目前在打擊「套路貸」「校園貸等非法借貸行為,因此在 民間借貸合同被認定無效後,法院或將只支持借款本金的返還,對佔用費不予支持,或根據雙方的過程程度確定佔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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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 社會 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第二十六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