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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貸款法律風險ppt 2025-02-08 02:17:42

關聯企業貸款利息成本問題

發布時間: 2022-06-18 07:04:28

『壹』 關聯企業之間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在稅前扣除

關聯企業間資金借貸,如果融通資金約定利率低於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稅務機關有權按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核定其利息收入並要求其繳納相應所得稅。《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貸款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徵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予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予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應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並按要求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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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企業與關聯方借款的利息問題

不一定要收利息,但新稅法對關聯企業規定很嚴,就算你們不收利息,匯算清繳時也要按同行利息算關聯方借款的利息的

『叄』 如何對關聯方借款利息支出做財稅處理

對於關聯方企業借款利息費用扣除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作了進一步規定。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准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根據財政部《關於做好執行會計准則企業2008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函[2008]60號)規定:企業接受的捐贈和債務豁免,按照會計准則規定符合確認條件的,通常應當確認為當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的捐贈,從經濟實質上判斷屬於控股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應作為權益**易,相關利得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

『肆』 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必須有利息嗎

收取利息。

1、利率不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部分的利息可以扣除
2、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關聯企業,是指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
(一)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
(二)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於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於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
(四)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
(五)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營業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的規定,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二、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伍』 向關聯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超出部分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其次,向關聯企業借款,超過本公司注冊資本50%的,其發生的利息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

『陸』 企業貸款利息是否能計入生產成本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企業貸款利息可以計入生產成本嗎?主要看你貸款的數額,如果超過注冊成本的50%,則超出成本50%的部分即50W以外的部分所產生的利息不算入!50W以內的可以算入。

另外,需要看貸款的法人!如果是向銀行貸款則按照銀行利率算出的利息(貸款數額乘以利率)算入成本,如果是向個人貸款則按照不高於銀行利率利息部分算入成本!

企業貸款利息計入生產成本的條件:

1、超過注冊資本的50%,則超出資本50%的部分的貸款利息不算入。50%以內的算入;

2、企業用於購置固定資產的貸款利息增加資產,用於生產經營的貸款利息可進成本。

3、如果是向銀行貸款,則按照銀行利率算出的利息(貸款數額乘以利率)算入成本,如果是向個人貸款,則按照不高於銀行利率利息部分算入成本。

關於貸款是否計入生產成本的有關問題我們就介紹到這里,以上回答供您參考,希望可以幫到您,歡迎您為我們點贊及關注我們,謝謝。

『柒』 關聯企業之間借款必須收取利息嗎

必須收取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
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
(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所稱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遵循的原則。
你公司把錢借給關聯企業使用,沒有按照市場利率計息,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徵收,核定的方法方法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調整的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的價格進行定價的方法;
(二)再銷售價格法,是指按照從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方的價格,減除相同或者類似業務的銷售毛利進行定價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進行定價的方法;
(四)交易凈利潤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取得的凈利潤水平確定利潤的方法;
(五)利潤分割法,是指將企業與其關聯方的合並利潤或者虧損在各方之間採用合理標准進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
這樣看,對於你公司將錢借給關聯企業沒有計息,稅務機關按照市場利率計息,要求你公司補稅是正當的稅務稽查行為,你公司應當執行,並規范經營行為,避免以後再出現類似情況。

『捌』 關聯企業借款利息抵扣的問題

金融保險業的營業稅現在是5%

:關聯企業融資利息支出限制比例有變化。

為限制資本弱化,舊稅法規定外資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於沒有關聯關系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其利率超過或者低於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的,當地稅務機關可以參照正常利率進行調整。內資企業則是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新稅法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准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

『玖』 有關關聯企業借款利息的問題,看不太懂

甲企業注冊資金1000萬元,其中有關聯企業C公司的權益性投資1000萬元。該企業又向其借款(債權性投資)3000萬元,支付利息只能按2∶1的比例確認,因此該企業只能對2000萬元發生的利息進行扣除。而且按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一個企業同時向多家關聯企業借款,同時借款利息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該企業不能稅前扣除的關聯利息支出時,一般要分四步進行。

第一步,計算出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所支付的利息。

甲企業向關聯企業C公司借款3000萬元,按18%支付一年期利息540萬元。向關聯企業C公司貸款支付利息540萬元,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為10%。因此,超過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所支付的利息240萬元不允許稅前扣除。

第二步,用關聯利息支出總額扣除第一步計算出的數額(以下簡稱不超金融利率利息),再計算超過關聯債資比例的利息支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准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其中: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包括實際支付的利息、擔保費、抵押費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質的費用。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實際支付利息」是指企業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利息。

標准比例,是指財稅〔2008〕121號文件規定的比例,即: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對於標准債資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稅前扣除。

關聯債資比例,是指企業從其全部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簡稱關聯債權投資)占企業接受的權益性投資(簡稱權益投資)的比例。計算公式如下:關聯債資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

其中: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關聯債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各月平均權益投資=(權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權益投資為企業資產負債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需要強調的是,企業報表的所有者權益與稅法上的權益投資不同。具體有三種情況:

1.若所有者權益≥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則權益投資=所有者權益;

2.若所有者權益<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則權益投資=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

3.若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實收資本(股本),則權益投資=實收資本(股本)。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公式中「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不應包括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多付的利息,因其已經先行作為不得稅前扣除的利息處理,不應再作為計算基數來計算另一項不得稅前扣除利息。這一點稅法規定尚不明確,需要企業與稅務機關進行溝通。

第三步,超過關聯債資比例的利息支出在各關聯企業間分攤。

這一步在計算確定分攤比例時,相關稅收法規沒有進一步規定。但是一些財務人員對國稅發〔2009〕2號的規定,即「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結轉到以後納稅年度;應按照實際支付給各關聯方利息占關聯方利息總額的比例,在各關聯方之間進行分配,其中,分配給實際稅負高於企業的境內關聯方的利息准予扣除」斷章取義,按支付給各關聯方的實際利息占關聯方實際利息支出總額的比例進行分攤,導致出現錯誤的結果。正確的方法是按支付給各關聯方的不超金融利率利息占關聯方不超金融利率利息支出總額的比例進行分攤。分配比例=實際支付給各關聯方利息支出÷實際支付給關聯方利息支出總額。

對分配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部分,按下列原則處理:

1.分配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

若境內關聯方的實際稅負高於本企業的,超過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允許扣除;若境內關聯方的實際稅負低於本企業的,若企業能夠按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超過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允許扣除。

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超過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允許扣除。

這里注意兩點:一是實際稅負,是指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14號)中的《對外投資情況表》(表八)的規定,計算方法為:實際稅負=實際繳納的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二是對境內關聯方取得的上述超過比例部分的利息收入,應作為關聯方的應稅收入計征企業所得稅。

2.分配給境外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允許扣除。

財稅〔2008〕121號文件規定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那麼企業支付給境外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如何扣除呢?國稅發〔2009〕2號文件第八十八條規定,直接或間接實際支付給境外關聯方的利息應視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別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差補征企業所得稅,如已扣繳的所得稅稅款多於按股息計算應征所得稅稅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稅。

第四步,計算借款利息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金額。

不允許稅前扣除的關聯借款利息支出=不符合相關性原則的利息支出+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的利息支出+超過規定債資比例不允許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注意,這里說的不允許稅前扣除,是指不允許在本期和以後納稅年度進行扣除,會產生永久性應納稅差異。

如果企業存在向非關聯方借款,又向關聯方借款,既存在股東出資不到位,又存在向關聯方借款債資比例超限情況,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時,應分別計算。企業年度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因向非關聯方的借款利率超限不得扣除部分+股東出資未到位因素的不得扣除部分+向關聯方借款債資比例額超限不得扣除部分。

『拾』 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是否必須支付利息嗎

收取利息。

1、利率不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部分的利息可以扣除
2、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關聯企業,是指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
(一)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
(二)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於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於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
(四)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
(五)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營業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的規定,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二、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