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請問貸款利息支出能否抵扣進項稅
利息支出不能抵扣進項稅的
㈡ 貸款服務可以抵扣進項嗎
不能。根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因此,一般納稅人購進的貸款服務不得從銷項中抵扣。
【法律分析】
購進貸款服務進項稅不得抵扣,應該是相關費用都無法抵扣。如果直接支付貸款人費用不能抵扣,為了抵扣,可能會發生,借款人先支付給第三方費用,第三方再支付給貸款方。原因是:購進的貨物勞務服務用於了稅法規定的不能抵扣進項稅的項目(如用於集體福利、免稅項目),所以不能抵扣;而有些是稅法明確不能抵扣,不論其是否用於上述項目,比如購進餐飲服務,本身稅法規定就不能抵扣了,不管是這個餐飲是請客戶吃飯、員工加班吃飯等「與生產經營有關」,還是企業高管春節回家同學聚會吃飯發生的。相關法律規定,購進的貸款服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並同時規定,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企業所支付的利息費用及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在營改增之後需要繳納6%的增值稅,且這部分的稅額無法做進項抵扣。款利率高,則借款期限後借款方還款金額提高,反之,則降低。決定貸款利息的三大因素:貸款金額、貸款期限、貸款利率。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㈢ 貸款服務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嗎
貸款服務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㈣ 貸款利息進項稅額
貸款利息以及與貸款直接相關的費用進項稅都不能抵扣.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中明確: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第二十七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貸款服務支出:根據"貸款服務"的注釋,接受貸款服務,是指接受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服務,包括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支出,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支出、信用卡透支利息支出、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支出、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支出,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支出以及接受以貨幣資金投資支付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的支出.
其中: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後,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將該資產出租給承租方的業務活動.
㈤ 利息支出可以抵扣進項稅嗎
一、正面回答
利息支出不可以抵扣進項稅。企業接受的貨款服務支付的利息及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均不得抵扣進項稅。利息支出是指臨時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以收付實現製作為記帳基礎的前提條件下,所謂支出應以實際支付為標准,即資金流出,標志著現金、銀行存款的減少。
二、分析詳情
利息支出是指臨時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以收付實現製作為記帳基礎的前提條件下,所謂支出應以實際支付為標准,即資金流出,標志著現金、銀行存款的減少。就利息支出而言、給個人帳戶計息,其資金並沒有流出,現金、銀行存款並沒有減少,因此,給個人計息不應作為利息支出列支。
三、進項稅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是指當期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在企業計算時,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的數字,才是應繳納的增值稅。因此進項稅額的大小直接關繫到納稅額的多少。一般在財務報表計算過程中採用以下的公式進行計算:進項稅額=外購原料、燃料、動力*稅率進項稅額是已經支付的錢,在編制會計分錄的時候記在借方。
㈥ 為什麼購進貸款服務不能抵扣進項稅務局解釋因為存款利息不征稅, 但是貸款途徑不都是從銀行啊,如果從
這不是很明白嗎?因為你存款取得利息國家不征你的稅,一樣呀,你從銀行貸款,不就該不能抵扣嗎?不然,你想抵扣,國家對你的存款利息收入也該征稅了。
㈦ 財稅36號 貸款利息 進項稅為什麼不得抵扣
老百姓把錢(1萬元)存銀行,1萬元成了銀行的錢,老百姓失去了1萬元的所有權,但是買到了銀行到期付(1萬元+100元(利息))的債權。到期後老百姓實現債權,得到1萬元+100元,(銀行付出1萬元+100元收回債權)。老百姓的這種行為是一項銷售行為,銷售的產品/成本為(1萬元的貨幣所有權),銷售收入/銷售額為(1萬+100元)的債權,實現利潤(100元)。此項行為有產品、有銷售、有利潤,所以是一項經營活動。此經營活動的成本/原材料:1萬元,銷售額/銷售收入為:1萬+100元,100元利息是收入也是增值額,應當交增值稅。增值100元,交稅100×6%=6元。採用購進抵扣法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進項稅額:10000×6%=600元,銷項稅額(10000+100)×6%=606元。同樣求得應納稅額:606-600=6元。
老百姓拿到100元利息,跑到稅務局交606元增值稅,得到稅務局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金額:10100元,增值稅額606元。但是由於老百姓沒有進項,所以606元銷項稅全部由老百姓承擔,老百姓計算一下:得到利息100元,交稅606元,算下來虧損606-100=506元。(老百姓一聽口吐白沫兩腿一蹬,就掛了,如果幸運掛就會非常生氣,本來利率就跑不過通貨膨脹,本來利息實際上就倒掛,還要交稅,不存了,銀行於是得不到錢了,企業就得不到資金了,經濟就崩潰了。所以不能收老百姓存款的增值稅)。
當銀行存款到期老百姓向銀行取錢時,銀行對老百姓說:我要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給發票。老百姓把稅務局給的發票給銀行,銀行拿到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書:發票金額10100元,稅額606元。銀行吸收老百姓存款(1萬元)後以更高的貸款利息賣給工廠客戶,銀行付給老百姓1萬+100為銀行的原材料,客戶到期後向銀行付出(1萬+500元),(1萬+500元)即為銀行的收入,中間差400為銀行的利潤,也就是中間的增值,銀行增值400元,計算銷項稅額:增值額400×6%=24元。採用抵扣法計算:銷項稅額:(10000+500)×6%=630元,抵扣進項606元,求得應納稅額同樣得出630-606=24元。
在現實中由於老百姓不交增值稅,沒有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以銀行也得不到增值稅發票,也無法抵扣,所以銀行取得的貸款利息不允許抵扣。只好以全部利息收入為銷售額繳納增值稅。
有人就會說,這不銀行吃虧了嗎?光有銷項交稅沒有進項可以抵扣,銀行這樣不吃虧嗎?銀行不吃虧:銀行的利息收入很高,即使銷項稅額很高,即使繳納的增值稅很高,剩餘的部分也很可觀。就行小規模納稅人,從來不抵扣,但是也都是賺錢的,並沒有因為沒有進項抵扣而虧損。
總而言之為什麼銀行貸款利息不能抵扣的原因是:增值稅的設計理念是上一環節繳納增值稅,存款利息收入不計算增值稅,貸款的利息支出產生的增值稅也就不允許抵扣
㈧ 貸款利息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嗎
一。正面回答
納稅人向非居民企業還是向居民企業的借款,支付的利息及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均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分析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者承擔的增值稅稅額。所說購進貨物或應稅務包括外購貨物或應稅勞務、以物易物換入貨物、抵償債務收入貨物、接受投資轉入的貨物、接受捐贈轉入的貨物以及在購銷貨物過程當中支付的運費。在確定進項稅額抵扣時,必須按稅法規定嚴格審核。
三、為什麼貸款利息進項稅不得抵扣?
貸款利息不得抵扣,是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中鏈條式稅制運行的一個特例,主要基於存款服務的存款者和存款利息在現行增值稅政策未被納入增值稅征管范疇,即存款服務不征增值稅。因為存款作為經濟社會最基本、最重要的金融行為,涉及面非常廣泛,如果對其徵收增值稅,社會影響畸大,且通過增值稅鏈條傳導稅負轉移到最終環節,其承擔者絕大部分是人民群眾,這樣會影響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