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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還公積金貸款流程詳解

發布時間: 2022-12-10 05:47:48

公積金貸款流程詳解

公積金貸款流程主要是:1、到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請;2、公積金中心初審通過後,開具擔保申請審核通知單,列印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法律文件,將個貸資料交與擔保中心;3、擔保中心對擔保申請進行審核,借款人符合擔保條件的,擔保中心開具擔保申請審批意見書;4、依據審核通過的擔保申請審批意見書繳納擔保服務費;5、簽署公積金貸款合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九條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的,在借款申請批准後,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由貸款人以轉帳方式將資金劃轉到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帳戶。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借款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所交納住房公積金數額的2倍。

Ⅱ 上海純公積金貸款流程及時間是什麼

買房純公積金貸款流程分為以下幾步:
第一步:提出申請:借款人需要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去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需要填寫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並提交相關的資料。
第二步:初步審查: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會根據借款人提交的申請對其進行一個初步審查,評估他的資格、貸款額度、貸款期限等等。
第三步:評估:借款人需要攜帶《抵押物審核評估通知單》到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評估機構,讓評估機構對自己要購買的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第四步:貸款審核:借款人需要攜帶《評估報告》和初審材料到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進行貸款審核。審核通過,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就會開具《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擔保委託貸款調查通知單》。
第五步:辦理擔保手續、簽訂合同,銀行放貸:借款人需要攜帶《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擔保委託貸款調查通知單》去辦理擔保手續,然後簽訂合同。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還要和受託銀行簽訂委託貸款協議,最後受託行會將貸款直接轉入售房方的賬戶。

Ⅲ 2021上海公積金貸款細則

一、上海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1、購買本市城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2、申請貸款前6個月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3、借款人家庭沒有尚未還清的住房公積金債務。二、上海公積金貸款辦理場所:申請純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的,借款人可至上海市住房置業擔保有限公司各業務網點申請辦理;如公積金貸款金額不足,借款人可至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業務受託銀行各業務網點申請辦理組合貸款。三、上海公積金貸款辦理流程:借款人至受理網點申請貸款——受理網點代為辦理家庭名下房產狀況查詢——受理網點受理——簽約——審批——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抵押登記手續——銀行放款。四、上海公積金貸款辦理時限:貸款申請資料齊全,審核時限不超過10個工作日;符合貸款發放條件的,受理機構收到《房地產抵押權登記證明》後放款時限不超過5個工作日。除此之外,還要注意以下個問題:1、在辦理純公積金貸款時,首套自住房和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認定標准購買首套住房的認定,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無成套住房登記為依據;購買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認定,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房管部門登記信息中僅持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為依據;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均按照首套住房進行認定。2、動拆遷安置產權住房需要用現金補足超安置費的,超安置費部分是否可以申請純公積金貸款?動拆遷安置產權住房申請純公積金貸款,除需要滿足普通商品房公積金貸款的申請條件外,還需經動遷組的書面同意,且所購房屋能夠辦理抵押登記。如果是屬於動遷安置性質的,且房屋轉讓交易存在一定的限制年限的,此類處於限制轉讓交易期的房屋是不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
上海經濟適用房公積金貸款是否可行?上海經濟適用房公積金貸款和一般的商品房公積金貸款操作流程又有什麼不同呢,今天就給大家一一詳細列出了上海經濟適用房公積金貸款的實施細則,相信大家看了之後就不會再有類似的疑問了。

上海發布公積金購買經適房貸款細則,規定借款人需符合申請經適房及公積金貸款條件,借款人配偶和經適房共同產權人應作為公積金經適房貸款的共同借款人購房首付比例不低於20%,每戶家庭最高貸款額度60萬。上海經濟適用房公積金貸款實用細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快上海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提高本市中低收入職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能力,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滬府發[1999]27號)、《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滬府發[2009]29號)的相關規定,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定義)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貸款」(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是指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且符合申請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條件的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並以該住房抵押作為反擔保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條(貸款申請條件) 借款人應同時符合下列貸款條件:

(一)符合購買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條件,並已按相關規定簽訂《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預(出)售合同》;

(二)符合現行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的各項條件。

第四條(共同借款人) 為提高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籌款能力,除借款人之外,借款人的配偶和經濟適用住房共同產權人應作為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的共同借款人。借款人的直系血親和產權人之外的經濟適用住房共同申請人,經本人同意可作為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的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應同時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

第五條(貸款金額的確定) 每戶家庭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額度的計算辦法是以戶為基礎,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分別計算貸款額度後累加,具體貸款金額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申請金額和現行規定的貸款限額標准確定。每戶家庭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金額應同時符合下列限額標准:

(一)不高於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按各自住房公積金帳戶儲存余額的倍數確定的貸款限額;

(二)首付款比例不低於房屋總價款的20%;

(三)不高於按照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其計算公式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計算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工資基數×規定比例×12個月×貸款期限;

(四)不高於最高貸款額度。每戶家庭住房公積金經適房最高貸款額度為60萬元。

第六條(補充還款人) 當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的借款人發生還款困難時,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向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提出增加補充還款人的申請。補充還款人的范圍包括:借款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和姐妹。經補充還款人本人同意,並由市公積金中心核准,簽訂相關補充協議後,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余額可專項用於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的還款。

第七條(材料的提供)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除按現行貸款申請應提供的材料外,還應提供《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預(出)售合同》(原件)。

申請增加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補充還款人的,還應提供補充還款人的住房公積金賬號、身份證(原件)及與借款人的關系證明。

第八條(貸款受理單位) 市公積金中心所屬區縣管理部、住房公積金網上貸款系統和市公積金中心委託承辦住房公積金個貸業務擔保機構的經辦網點,均可受理本市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申請及辦理工作。

第九條(貸款的審核) 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的受理審核按下列步驟操作:

(一)貸款受理單位審核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申請材料。

(二)貸款受理單位應在借款申請人遞交貸款申請資料齊備後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三)准予貸款的,由貸款受理單位通知借款申請人辦理簽約手續,並向受託銀行發出《放款通知書》,由受託銀行辦理放款手續;不準予貸款的,通知借款申請人並退還材料。

(四)若借款申請人對貸款受理結果有異議的,可通過貸款受理單位向市公積金中心申請復議。

第十條(合同簽訂)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受託銀行、保證人等應當以面簽形式簽訂《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擔保借款合同》。合同簽訂者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一條(貸款擔保) 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實行保證擔保方式,擔保機構作為償還貸款的連帶責任保證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應將所購經濟適用住房產權足額抵押給擔保機構作為反擔保。

第十二條(貸款風險防範) 貸款受理單位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進行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審核;貸款管理部門應加強貸前、貸中、貸後的管理和監督;貸款擔保機構應根據業務委託的要求,做好貸款擔保及貸款後續工作。

第十三條(貸款前提取) 借款人在已支付所購經濟適用住房總價款20%以上房款後,可以向市公積金中心申請提取本人及符合條件的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於支付除貸款以外的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款。提取後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應留足一定余額以確保其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額度的計算不受影響。

第十四條(其他事項) _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按照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規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擔保借款合同》約定條款執行。

第十五條(組織實施) _本實施細則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實施時間) _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貸款實施細則(試行)》同時廢止。

Ⅳ 上海公積金貸款流程

法律分析:1、首先需要用戶向銀行提出上海公積金貸款的書面申請,並提供公積金貸款所需的一些資料;2、銀行會對資料進行審查,然後報送至上海公積金中心;3、上海公積金中心負責貸款審批之後,將審批結果通知給銀行;4、審核通過之後銀行就會通知用戶辦理相關貸款手續,需要夫妻雙方前往銀行營業網點簽訂相應的貸款合同並將合同送至公積金中心審核;5、最後審核通過後就由銀行按照約定發放貸款。一般情況下公積金房貸是要以房產作為抵押的,需要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手機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Ⅳ 上海公積金貸款是怎麼一個申請流程

根據《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貸款流程:

擔保公司網點簽約—>受理審批—>交易中心辦抵押登記—>銀行放款—>資料辦結。

貸款申請

第十條(貸款申請受理人)

上海市住房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受市公積金中心委託具體受理公積金貸款申請,擔保機構應當在受理貸款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予貸款的決定。

貸款申請人對不予貸款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市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訴,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在受理申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十一條(委託受理合同)

市公積金中心委託擔保機構受理公積金貸款申請,應當與擔保機構簽訂委託合同。委託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委託雙方當事人名稱;

(二)委託的事項;

(三)公積金繳存信息、貸款信息的使用;

(四)受理質量的考核;

(五)委託的費用及支付的條件、時間、方式;

(六)委託的期限;

(七)違約責任;

(八)當事人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二條(准予貸款決定書內容)

准予貸款決定書應當載明貸款申請人可以貸款的金額及貸款的期限。

第十三條(登記輪候)

市公積金中心應對准予貸款決定書進行編號登記,登記在先的貸款申請人原則上比登記在後的貸款申請人先獲得公積金貸款資金。

第十四條(輪候時間)

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人從辦理貸款登記申請手續至獲得公積金貸款資金的間隔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個月。但由於貸款申請人原因或者由於辦理借款擔保手續導致時間超過三個月除外。

前款規定的貸款申請登記日期是指擔保機構受理貸款申請經審查後簽發准予貸款決定書的日期。

第十五條(簽訂貸款合同的有效期限)

貸款申請人應在准予貸款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理貸款手續。由於貸款申請人原因,超過十五個工作日未簽訂公積金貸款合同的,准予貸款決定書失效。貸款申請人應重新辦理貸款申請手續。

准予貸款決定書失效時,市公積金中心委託受理查詢的機構對己登記的編號予以及時注銷。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配偶雙方貸款的限制)

配偶一方申請了公積金貸款,在其未還清貸款本息之前,配偶的另一方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七條(一次性補繳住房公積金)

由於貸款申請人所在單位的原因拖欠住房公積金繳存而後又一次性地補繳申請人住房公積金的,不屬於按月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情形。貸款申請人必須自補繳之月起按月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六個月的,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但單位一次性全額補繳所有欠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視同按月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八條(共同貸款對象的條件)

貸款申請人的配偶、同戶成員作為住房公積金共同借款人的,可以參與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但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無公積金還貸債務並且無尚未還清、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償還的其他債務;

(二)貸款額度計算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少於六個月,且累計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少於兩年;

前款規定的同戶成員是指在申請公積金貸款時與貸款申請人屬同一戶籍且時間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直系血親。雖實際居住但不屬同一戶籍的,或者雖屬同一戶籍但同一戶籍時間在一年以下的,不屬於同戶成員。

第九條(其他債務)

《貸款管理辦法》及本細則規定的尚未還清的數額較大、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是指已經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債務,或者雖未進入上述程序但已有明確的證據表明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為不可避免的債務。

前款規定的已有明確的證據表明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為不可避免的情形包括:

(一)債務人有違約的事實;

(二)債務人已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債務,促成債權人提起訴訟或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可能性的;

(三)債務人投資失敗或有其他法律糾紛影響到該債務的履行能力而造成違約的可能性;

(四)債務人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失去穩定的經濟收入致使違約的可能性增加;

(五)其它能證明債務人違約可能性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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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資金支付與償還

第十六條(儲存余額的確定)

貸款申請人或者共同貸款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以擔保機構受理貸款申請前一月的各自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實際數額為依據。

第十七條(首期付款)

貸款申請人或者共同貸款申請人不能用其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部分或全部支付購房首期款。

貸款申請人或者共同貸款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儲存余額為零的,不能獲得公積金貸款。

第十八條(貸款資金支付的時間與方式)

受託貸款銀行應當根據公積金貸款合同約定的時間、條件將所貸的住房公積金以貸款申請人購房款名義劃轉給房屋出售人在銀行開設的售房款專戶內。

第十九條(按月等額本息還款方式)

《貸款管理辦法》規定的按月等額本息還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償還的貸款本金和利息總額不變,但每月還款額中貸款本金逐月增加,貸款利息逐月減少的還款方式。其公式為:

月還款額=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月數(1+月利率)還款月數-1

第二十條(按月等額本金還款方式)

《貸款管理辦法》規定的每月等額本金還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償還的本金固定不變,貸款利息逐月遞減的還款方式。其公式為:

第n個月還款額=貸款本金還款月數×[1+(還款月數-n+1)×月利率]

第二十一條(貸款資金的歸還)

借款人應當在前兩條規定的還款方式中選擇一種還款方式,並在合同履行期限內不作變動。

第二十二條(用住房公積金歸還貸款本息)

借款人以自己或者以其配偶、同戶成員、非同戶直系血親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歸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應根據《貸款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受託貸款銀行在代為辦理上述人員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提取手續時,應將上述人員的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直接沖抵借款人的公積金的還款余額。用住房公積金沖抵還款余額的,不受本細則第23、24條規定的限制。

借款人在貸款申請時提出用第一款規定人員的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應在公積金貸款合同中約定,並由受託貸款銀行於每年第一季度根據前款規定要求辦理;借款人在還款期間提出用第一款規定人員的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應於每年第一季度提出申請,由受託貸款銀行根據前款規定要求辦理。

第二十三條(貸款本息的部分提前償還)

借款人第一次提出提前償還部分公積金貸款的,應在原貸款合同履行一年以後。借款人提前償還部分貸款的,提前償還的金額不得少於原貸款合同約定的6個月的還款額。

第二十四條(部分提前還款的利率和期限)

借款人部分提前還清未到期公積金貸款余額的,應與受託貸款銀行商定部分提前還清後剩餘的貸款余額的還款期限,此還款期限應短於原貸款合同約定期限的剩餘期限。貸款利率按借款人已履行的還貸期限加上確定的剩餘期限所對應的期限檔次的公積金貸款利率確定。

部分提前還清後的剩餘貸款本金余額仍採取與原貸款合同約定的相同的償還方式償還,受託貸款銀行應重新為借款人計算每月還款額。

部分提前還清後的剩餘貸款本金余額按月償還本息的計算公式為:

R=Pr×I×(1+I)n(1+I)n-1

(公式中Pr為提前還貸後的貸款本金余額;n為商定後的剩餘貸款的還貸期限;I為重新計算還貸時原貸款已還月數加上n後所對應的期限檔次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月利率)

部分提前還清後的剩餘貸款本金余額按月償還本金的計算公式為:

第n個月還款額=本金金額還款月數×[1+(還款月數-n+1)×月利率]

Ⅵ 上海公積金貸款的流程是怎樣的每個銀行都能辦嗎

一、辦理流程:

借款人預約(預填寫)——受理網點受理(審批、名下房產查詢、徵信查詢)——通知過戶——辦理抵押登記手續——領取抵押證及通知放款——銀行放款。

二、辦理場所:

1、申請純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的,借款人可至上海市住房置業擔保有限公司各業務網點申請辦理;

2、如申請組合貸款的,借款人可至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業務受託銀行各業務網點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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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1、符合國家及本市房地產調控政策規定的條件;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已支付不低於規定比例的首付款資金;

4、當前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期限(6個月),且沒有未終止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約定(包括但不限於住房公積金提取還貸約定、住房公積金提取支付租金約定及其他住房消費提取約定等);

5、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與還款意願;

6、具有穩定合法的經濟收入來源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借款人家庭沒有尚未還清的住房公積金債務或者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償還的其他債務;

7、必須是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本市住房的產權人並能夠提供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相關合同或者證明文件、身份證明、首付款證明及符合規定的其他材料;貸款用途為購房的,所購買的房屋必須為本市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

8、能夠提供市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

9、符合市公積金管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10、共同借款人的條件:

(1)購買本市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共同借款人必須為借款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已有2次公積金貸款記錄的,不得作為共同借款人;

(2)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共同借款人應為借款的配偶、父母、子女及產權共有人。

Ⅶ 上海公積金貸款辦理流程

上海公積金貸款流程:
1、公積金貸款人帶上相關資料到銀行申請;
2、銀行進行審查並對符合條件的進行貸款受理;
3、貸款銀行按上海公積金中心審批的結果通知申請人辦理貸款手續。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Ⅷ 上海公積金貸款怎麼貸

上海公積金貸款流程:提交書面貸款申請並提交資料,貸款銀行受理後,由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審批;通過後同銀行簽訂借款合同,並辦理抵押登記、保險、公證等手續;貸款銀行直接轉入借款人的貸款專用賬戶。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以書面形式提出個人貸款申請,並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但電子銀行渠道辦理的貸款除外。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拓展資料】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和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對等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2017年7月1日起,全國所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按照住建部發布的《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操作規程》要求,通過平台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
2021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確定了全國住房公積金服務標識,決定即日起啟用。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徵: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不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職、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