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騙貸款如何定罪有沒有量刑標准及條件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認定騙取貸款罪的關鍵有兩點:
(1)對欺騙手段的認定;
(2)對「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認定。司法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應注意收集證據,在主觀方面證明被告人具有騙取銀行貸款的犯罪故意。
同時要注意查找充分證據,證明犯罪的實際後果非常嚴重,符合騙取貸款罪「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要求。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一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❷ 提供虛假材料騙銀行貸款,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提供虛假材料騙銀行貸款構成金融詐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三)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
(四)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金融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或者金融機構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
❸ 騙取貸款罪的構成要件
騙取貸款罪的構成要件
主觀要件不同。這是區分兩罪的關鍵所在。雖然兩罪採取的手段相似,但主觀目的不同。騙取貸款罪不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只因在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情況下為取得貸款而採用了非法手段,有歸還的意願。而貸款詐騙罪的主觀意圖就是通過非法手段騙取貸款並非法佔有。兩罪構成犯罪的數額標准和情節標准不同。騙取貸款罪得情節標準是,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或者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等情形。而貸款詐騙只要騙取貸款達到數額較大即構成,對情節的規定均為加重處罰情形。
界定該兩罪的關鍵在於主觀要件,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貸款詐騙罪的目的不僅是騙取貸款,而且是非法佔有貸款。而騙取貸款罪施用欺騙手段的目的是在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情況下取得貸款,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人的主觀因素是復雜多變的,處於思維階段,是看不見摸不著的,很難判斷其主觀目的。但是,思想支配行動,行為反映意識。
騙取貸款罪的判定標準是什麼
認定騙取貸款罪的關鍵有兩點:
(1)對欺騙手段的認定;
(2)對「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認定。司法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應注意收集證據,在主觀方面證明被告人具有騙取銀行貸款的犯罪故意。同時,要注意查找充分證據,證明犯罪的實際後果非常嚴重,符合騙取貸款罪「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要求。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❹ 平安信貸詐騙流程
1、填報個人資料及所需金額,提交;
2、業務員電話確認;
3、面審及錄像;
4、留不少於3個親友電話及工作單位電話;
5、業務員電話給親友及工作單位確認;
6、業務員拿你的個人資料去他們的合作銀行貸款;
7、放款(注意:有可能是合作銀行直接把錢打到你賬戶,也可能是先打到平安的賬戶再由平安轉給你)。整個貸款流程到此就完成。
還款時,在還款前兩天會收到業務員的電話,確認是否准備好足夠的金額,如果沒有,他們馬上會有不下十人給你電話催你,到了還款日要是沒有足夠的錢到賬,馬上會有不下十人給你的親友打電話,發信息,發微信,然後就會把你留下的個人信息四處亂發,發了一遍又一遍,每天有不同地方的人打電話、發信息及微信給你及你的親友,一遍又一遍,後面就會有恐嚇電話及信息,我想,如果內心不是足夠強大的人,到這一步應該就崩潰了,所以會有因貸款還不上輕生的。
下面是重點,要考的!
應對策略:
一、到中國人民銀行查詢個人徵信,如果有一筆你沒有參與的貸款,並且和平安普惠的放款日期及數額都相符,那麼,恭喜你中獎了,這筆貸款不用還了!無論他們怎麼打電話發信息或微信給你和你的親友,都不用理,通知你的親友,有一群詐騙犯盜取了你的信息,正在四處行騙,並保留所有收到的信息以備日後使用。
❺ 銀行貸款詐騙罪案例
1、觸犯貸款詐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觸犯貸款詐騙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況。其中數額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其他嚴重情節,則是指下列情節之一者: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3、觸犯貸款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❻ 騙貸行為怎麼處理
會被定騙取貸款罪。
【法律分析】
騙取貸款罪是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如果騙取貸款是為了用於生產經營,並且實際上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也確實用於生產經營,應定騙取貸款罪。如果騙取的貸款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經歸還,應定騙取貸款罪。如果實際沒有歸還,則應進一步考察沒有歸還的原因。如果資金全部或者大部分投入了生產經營,只是因為經營失敗而造成不能歸還,還是會被認定騙取貸款罪。行為過程具體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金融機構產生錯誤認識—金融機構基於錯誤認識提供貸款—行為人取得金融機構的貸款—金融機構的資金和信用安全受到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❼ 騙取貸款罪律師:從23個無罪判例看騙取貸款罪的12個有效辯點
前言:
騙取貸款罪系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設,該罪的立法用意在於:刑事司法中對貸款詐騙罪「非法佔有」目的難以證明,針對此缺陷,該罪是補救性立法,只要客觀上使用了欺騙手段並且確實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了重大損失或具有其他嚴重情節之行為,就適用該罪名,以全面維護金融管理秩序。 具體騙取貸款的行為方式包括: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等。
騙取貸款罪「騙取行為」的理解,需要結合刑法規定的詐騙類犯罪來解釋。「騙取」與「詐騙」行為的客觀特徵相同,有著共同的邏輯結構,騙取貸款罪要求行為人的欺騙行為造成銀行等金融機構陷入認識錯誤並發放貸款,從而使行為人獲取貸款,並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刑法的目的與任務是保護法益,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對任何侵犯法益的行為都必須規定或者認定為犯罪」,要「採取謙抑的法益保護原則」。貸款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基於自由協商達成的合意,因此,是否必須將所有提供了虛假資料的違規、違法貸款行為均納入刑法領域予以規制,必須在刑法的語境下考量。在司法實踐中,大量的無罪判例表明,在騙取貸款罪案件中為當事人作無罪辯護,辯護律師應該從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出發,關注銀行是否遭到實際損失,銀行是否真實受騙,行為人是否有行騙的故意等方面。
筆者通過比對23個騙取貸款罪無罪判例和數百個有罪判例(本文僅作部分列舉),通過分類整理,總結出如下幾類無罪辯點,以供參考。
目錄
一、主觀方面不符合
主要辯點1:貸款人的提供名義貸款人身份及具體的簽字行為都是基於夫妻關系而實施,貸款人並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現有證據也無法證明貸款人有騙貸的主觀故意,不能認定貸款人有騙取貸款的故意
二、客觀方面不符合
主要辯點2:行為人以個人名義簽訂反擔保保證合同,屬於有限公司股東正常的履職行為,不是刑法上的欺騙行為,行為人沒有偽造並提供公司虛假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相關材料以及相關合同,不能認定行為人有騙貸的行為
主要辯點3:行為人雖然改變貸款用途,但依舊屬於用於生產經營的行為,並未揮霍取得的貸款,其在貸款存續期間一直按照約定償還貸款利息,後又全額歸還貸款本金,沒有給信用社造成任何損失和風險,不能認定行為人有騙貸的行為
主要辯點4:原判認定行為人構成騙取貸款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無法認定行為人採取了欺騙手段,即使最終未能歸還貸款,亦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三、客體方面不符合
主要辯點5:雖然提供了虛假的貸款資料,但是為銀行提供了充足的擔保,並未給銀行造成實際損失,也未利用貸款進行非法活動,貸款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主要辯點6:行為人確有使用虛假購銷合同的欺騙手段,並且實際取得巨額貸款,涉案貸款已正常歸還結清,未造成實質危害,行為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主要辯點7:案發時,還未到貸款的到期還款日,並沒有其他嚴重情節,或者銀行與貸款人達成合意續貸,銀行並未遭受實際的損失,貸款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四、犯罪對象不符合
主要辯點8:行為人通過向銀行貸款的方式騙取擔保人財產的行為,犯罪對象並非金融機構的貸款,而是他人財物,行為人並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五、因果關系層面不符合
主要辯點9:銀行對貸款人財務資料虛假、貸款實際用途與購銷合同不符均明知,同時,無證據表明銀行對貸款申請資料、資金用途進行了實質審查,無法認定銀行因此陷入錯誤認識而發放貸款,貸款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主要辯點10:銀行明知貸款存在較大風險,但出於經營上的考慮,主動予以貸款或續貸,貸款人不構成騙取犯罪
主要辯點11:貸款人有一定的欺騙行為,但銀行是因為其他真實材料而決定放貸,銀行沒有陷入錯誤認識,貸款人並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六、未達立案標准
主要辯點12:未達到刑事責任的立案追訴標准
正文
一、主觀方面不符合
主要辯點1:貸款人的身份及具體的簽字行為都是基於夫妻關系而實施,並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現有證據也無法證明貸款人有騙貸的主觀故意
參考無罪案例:(2015)濟刑初字第514號
裁判理由: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案中,1、根據證人賀某、張某某、蔡某的證言以及判決書等書證,證實袁某某經張某某介紹認識北海支行行長蔡某,經與蔡某、信貸部溝通,袁某某向北海支行提供貸款資料進行審查,在苗新花到場簽字前銀行已完成了貸款的審查程序,符合貸款條件,且信貸員不認為有欺詐行為,銀行也按合同違約提起了民事訴訟並已判決生效;2、根據證人苗某乙、程某甲的證言,證實是袁某某讓二人擔保貸款150萬元;3、根據被告人苗新花的供述、證人苗某甲的證言,證實貸款當日,是袁某某讓苗新花和苗某甲簽訂購買水泥、鋼筋的合同,簽訂合同時信貸員在場,說明銀行知道合同的簽訂情況;4、根據被告人苗新花提供的袁某某於2015年3月11日出具的貸款情況證明,證明中提到張某某幫袁某某辦理貸款情況,並說袁某某有貸款,讓苗新花做借款人,貸款當天袁某某給苗新花打電話讓她到北海支行簽字,因信貸員說大額貸款都有協議書要簽,並拿了樣板協議,袁某某讓苗新花和苗某甲簽訂了購買合同,貸款第二天,袁某某打電話讓苗新花給他人還款。根據上述證據,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苗新花具有騙取銀行貸款的主觀故意,在袁某某未到案的情況下,認定被告人苗新花構成騙取貸款罪的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本院不予支持。
二、客觀方面不符合
主要辯點2:當事人以個人名義簽訂反擔保保證合同,屬於有限公司股東正常的履職行為,不是刑法上的欺騙行為,當事人沒有偽造並提供公司虛假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相關材料以及相關合同
相關無罪案例:(2013)汨刑初字第318號
裁判理由:被告人戴某甲雖然是汨羅市某乙製品公司的股東,與戴某乙又是父子關系,但公訴機關提供的現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戴某甲並未經手負責管理公司財務,只負責公司生產,汨羅市某乙製品公司向汨羅市某某資產公司申請借款時,被告人戴某甲的具體行為只是在汨羅市某乙製品公司申請貸款的承諾書、股東決議書、公司授權委託書上簽字,以個人名義簽訂反擔保保證合同,屬於有限公司股東正常的履職行為,不是刑法上的欺騙行為;被告人戴某甲向汨羅市某某擔保公司考察人員所作的公司經營狀況還好的陳述,對借款的取得不具有實質性積極作用,該行為也不能認定為刑法上的欺騙行為。而公訴機關提供的汨羅市某乙製品公司借款時向汨羅市某某資產公司、汨羅市某某擔保公司提供的汨羅市某乙工藝製品有限公司虛假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相關材料以及相關合同,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戴某甲偽造並提供這些材料;在借款發放過程中,借款的辦理及轉移,現有證據也不能證明被告人戴某甲參與了策劃、經手辦理。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提供的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戴某甲具有騙取貸款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故意。
主要辯點3:行為人雖然改變貸款用途,但依舊屬於用於生產經營的行為,並未揮霍取得的貸款,其在貸款存續期間一直按照約定償還貸款利息,後又全額歸還貸款本金,沒有給信用社造成任何損失和風險
參考無罪案例:葫刑抗字第00014號刑事判決書
裁判理由:關於抗訴機關所提,被告人邵某某使用他人信息獲取銀行貸款並私自改變貸款用途,屬於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抗訴意見,經查,關於邵某某使用他人信息取得銀行貸款,是銀行工作人員提出並要求其實施的,其目的是為了規避S信用社貸款60萬元的貸款限額的限制。並不是邵某某的主動決定實施行為。從辦理貸款及辦理催款轉貸的過程中看,銀行對邵某某為貸款的實際使用人至始至終是明知的,並沒有產生錯誤的認識。故被告人邵某某使用他人信息取得銀行貸款的行為不能認定為騙取手段。關於邵某某改變貸款用途,經查,邵某某取得貸款後用於浴池經營,並未用於貸款合同約定的購買工程器械的用途。但邵某某將貸款用於浴池經營的行為依舊屬於用於生產經營的行為,並未揮霍取得的貸款,其在貸款存續期間一直按照約定償還貸款利息,後又全額歸還貸款本金,沒有給S信用社造成任何損失和風險。故被告人邵某某雖然改變貸款用途,但不能認定為騙取手段,對抗訴機關的抗訴意見,不能予以支持。
類似無罪案例:(2015)招刑初字第161號(部分貸款行為無罪)
參考有罪判例:(2016)浙0109刑初1813號,根據在案證據可以證實被告人朱某某虛構貸款用途,且在貸款發放後沒有按申請時的用途去使用也沒有變更申請用途,且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符合騙取貸款罪的構罪要件。
主要辯點4:原判認定當事人構成騙取貸款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無法認定當事人採取了欺騙手段,即使最終未能歸還貸款,亦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參考無罪案例:(2013)浙嘉刑終字第274號判決書
裁判理由:2008年7月14日,被告單位七彩鳳公司「應用集成膜技術日處理印染工業廢水2000立方米節水技術改造項目」獲得平湖市經貿局備案,因要申報國家項目,被告單位七彩鳳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張斌讓范兆科製作「印染生產線系統節水項目書」,項目總投資為5300萬元。2009年2月,浙江省發展規劃研究院對該項目製作了可行性研究報告。2009年11月,國家發改委通過了該項目的申報。但在項目建設過程中,被告單位七彩鳳公司未按要求建設節水項目,而採用廉價設備替換項目中的高價設備等手段,以達到通過國家驗收的目的。2010年8月,被告單位七彩鳳公司以節水項目名義,向興業銀行嘉興分行申請專項資金貸款3000萬元。為順利取得貸款,被告單位七彩鳳公司及被告人張斌隱瞞了上述情況,並向銀行提供虛假的工礦購銷合同。2010年8月30日、9月26日,被告單位七彩鳳公司與興業銀行嘉興分行簽訂兩份合計3000萬元的節能減排專項借款合同。後興業銀行按約將3000萬元發放,由被告單位七彩鳳公司支配使用。至案發,被告單位七彩鳳公司僅歸還本金400萬元及相應利息,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
關於上訴單位七彩鳳公司、上訴人張斌及其辯護人提出其行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的問題。經查,原判認定上訴單位七彩鳳公司、上訴人張斌構成騙取貸款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上訴單位七彩鳳公司、上訴人張斌及其辯護人就此所提意見成立,予以採納。嘉興市人民檢察院就此所提檢察意見,亦予以採納。
三、客體方面不符合
騙取貸款罪的客體是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機構的信用安全,而根據《刑法》175條之一規定,構成本罪行為人的行為必須「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以及其他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應予立案追訴。但是司法實務中,不能機械、孤立的套用該追訴標准,如果發行為人騙取貸款一百萬元以上,或者多次騙取貸款,但未造成經濟損失,未利用貸款進行任何非法活動,並未給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實際危害,自然不能以該罪追究刑事責任。
主要辯點5:雖然提供了虛假的貸款資料,但是為銀行提供了充足的擔保,並未給銀行造成實際損失,也未利用貸款進行非法活動
參考無罪案例:(2014)粵高法刑二終字第212號
裁判理由:雖然上訴人鄧宏在向興業銀行東莞分行申請貸款的過程中提供虛假的貸款資料,但該筆貸款最終由擔保人遠大擔保公司代為償還,並未給興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實際損失,亦未利用貸款進行任何非法活動,未給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實際危害,不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規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上訴人鄧宏的行為不符合騙取貸款罪的構成要件。上訴人鄧宏以欺騙手段獲取銀行貸款,但未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也不具備其他嚴重情節。原判認定上訴人鄧宏犯騙取貸款罪的定罪不當。上訴人鄧宏及其辯護人所提不應以騙取貸款罪追究鄧宏的刑事責任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某,予以支持。
類似無罪案例:
(2016)粵12刑終186號
(2015)珠香法刑重字第5號
(2016)(2016)粵20刑再6號
(2014)澄刑初字第1779號
(2013)羅刑初字第21號
主要辯點6:行為人確有使用虛假購銷合同的欺騙手段,並且實際取得巨額貸款,涉案貸款已正常歸還結清,未造成實質危害
參考無罪案例:(2014)成刑初字第00348號
裁判理由:被告單位交大揚華公司及被告人王暉、徐洪良在銀行機構開具敞口銀行承兌匯票的過程中,確有使用虛假購銷合同的欺騙手段,並且實際取得敞口貸款共計3.90916億元,但涉案的3.90916億元均已正常歸還結清,未造成實質危害,可不以犯罪論處。
參考有罪判例:(2017)魯0302刑初63號,被告人孫某夥同侯某同以淄博德潤金屬製品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向淄博市淄川區農村商業銀行提供虛假貸款資料、虛構貿易背景及貸款用途,貸款400萬元,到期後未歸還,其行為已符合騙取貸款罪的構成要件,故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類似無罪案例:
(2013)南法刑初字第236號
(2012)羅刑初字第111號
主要辯點7:案發時,還未到貸款的到期還款日,且並沒有其他嚴重情節,或者銀行與貸款人達成合意續貸,銀行並未遭受實際的損失
參考無罪案例:(2015)湘法刑初字第231號
裁判理由:被告人肖某某於2010年7月30日提供虛假的產品購銷合同和變造虛假證明從望春門信用社獲得貸款400萬元,借期兩年,到期後,被告人肖某某歸還了400萬元貸款。2012年9月3日被告人肖某某再次以變造虛假證明、提供虛假購銷合同等方式從望春門信用社獲得貸款600萬元,借期三年。該600萬元貸款在案發時尚未到到期也未還清(到期日為2015年9月)。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肖某某與湖南湘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春門支行(原湘鄉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望春門信用社)簽訂了該600萬元貸款的續借合同,借期19個月,到期日2017年7月9日。
被告人肖某某騙取貸款未給銀行造成損失,也無其他嚴重情節,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騙取貸款罪不成立。
類似判例:
(2013)揚廣刑初字第0009號
(2013)龍刑初字第216號
四、犯罪對象不符合
主要辯點8:行為人通過向銀行貸款的方式騙取擔保人財產的行為,犯罪對象並非金融機構的貸款,而是他人財物,並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參考無罪判例:(2014)鄆刑初字第316號
裁判理由:被告人張恩英及辯護人關於「被告人張恩英構不成騙取貸款罪、合同詐騙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恩英向銀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同時又騙取擔保人的信任,以申請貸款的方式獲取資金後,自己沒有還貸能力,而由擔保人代為償還全部貸款,這種通過向銀行貸款的方式騙取擔保人財產的行為,表面上看是騙取銀行貸款,實際上侵害的是擔保人的財產權益,犯罪對象並非銀行貸款而是擔保人的財產,其行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應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對被告人張恩英和辯護人關於「被告人張恩英構不成騙取貸款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五、因果關系層面不符合
主要辯點9:銀行對財務資料虛假、貸款實際用途與購銷合同不符均明知,同時,無證據表明銀行對貸款申請資料、資金用途進行了實質審查,無法認定銀行因此陷入錯誤認識而發放貸款
參考無罪案例:(2016)蘇0581刑初1339號
裁判理由:公訴機關指控的9筆貸款,均由常熟市國發中小企業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發公司)提供擔保,被告人方某某將自己實際控制的連雲港土地向國發公司(承諾)抵押作為反擔保。在國發公司對常熟市中旗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向中信銀行申請貸款所做的調查報告中顯示「企業實際控制人是方某某」、「借款主要用於房地產開發」,國發公司證人金某、沈某等人的證言筆錄亦證實其均知道被告人方某某貸款資金用途不實、財務資料有水分。在中信銀行對常熟市方氏商標織造有限公司向其申請貸款的審批表中顯示「從經營需求看,主要是法定代表人方某某在連雲港東海縣投資房地產」、「考慮到本次授信由政府控股背景的國發公司提供擔保,能有效控制最終授信風險……擬繼續授信」,中信銀行證人何某的證言筆錄亦證實方某某後來幾年向銀行貸款是為了周轉貸款、續貸。可見,國發公司、中信銀行人員對於被告人方某某申請貸款的財務資料虛假、貸款實際用途與購銷合同不符均是明知的。同時,亦無證據證明涉案四家銀行對貸款的申請資料、資金用途進行了實質審查,並因虛假的財務資料、購銷合同而受騙。綜上,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人方某某具有騙取貸款的主觀故意、涉案銀行因虛假的財務資料、購銷合同而陷入錯誤認識從而發放貸款。此外,被告人方某某未利用貸款進行非法活動,涉案貸款8700萬元,其中700萬元已經歸還,4000萬元已由國發公司代償,被告人方某某尚有土地未及處理,現有證據亦未能證明其行為會給銀行造成多少實際損失、是否破壞了金融管理秩序並應科以刑事處罰。綜上,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人方某某實施了騙取貸款的犯罪行為,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騙取貸款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應予糾正;對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辯解、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相關有罪案例:(2016)蘇1181刑初181號,被告單位江蘇丹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用他人財產作質押物質押,採用虛假的購銷合同並隱瞞貸款的真實用途取得銀行貸款,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被告人何某某1、何某某系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騙取貸款罪。丹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關於辯護人提出銀行在轉貸過程中對虛假資料及質押物不足等是明知的、被告單位和被告人不存在騙取貸款之辯護意見。經查:銀行發放貸款須經多層審批,最終經上級部門批准後才能實現放貸。被告人何某某1、何某某向銀行隱瞞了用於質押的糧食(絕大部分)系國家儲備糧的事實並提供了虛假材料,即便銀行具體辦理業務的人員明知材料有假而予以上報,但其後的一系列環節均受該虛假事實所欺騙,從而向被告單位發放貸款500萬元,被告人何某某1、何某某實施了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行為,對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辯護意見不予採納。關於辯護人提出該筆貸款還有其他單位和個人擔保,銀行的貸款可以收回,不存在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之辯護意見。經查:從案發至今,擔保單位和個人均沒有履行代為償還的義務,被告單位騙取貸款給銀行造成的重大損失是顯而易見的,且目前擔保單位和個人均無履行能力,故對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主要辯點10:銀行明知貸款存在較大風險,但出於經營上的考慮,主動予以貸款或續貸,貸款人不構成犯罪
參考無罪案例:(2014)湖潯刑初字第410號
裁判理由:盈暉公司在2009年至2012年間多次向南潯銀行東遷支行申請貸款並續貸。相應證人的證言可證實,鋼材市場內的商戶貸款時系先向市場部提出,由市場部匯總後再向南潯銀行東遷支行申請。在2012年8月份,該行已知曉鋼材市場經營行情較差,貸款存在較大風險,但出於銀行經營上的考慮,仍在盈暉公司歸還貸款後予以續貸。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南潯銀行東遷支行在2012年8月份系因被告人肖國安提交虛假資料而陷入錯誤認識繼而發放貸款,故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肖國安犯騙取貸款罪,證據不足。
類似無罪案例:(2014)杭富刑初字第835號
主要辯點11:貸款人的欺騙行為與取得貸款間沒有因果關系,銀行沒有陷入錯誤認識,但出於經營需要,決定放貸
參考無罪案例:(2014)太刑初字第00162號
裁判理由:這兩筆貸款在獲得太湖縣農商行的批准後,城西支行作為貸款方與嚴煒簽訂了借款合同,太湖縣農商行系城西支行的上級,對貸款有最後決定權,根據該行出具的《關於對嚴煒在我行貸款行為的看法》,其明確表示之所以向嚴煒發放涉案兩筆貸款,是基於嚴煒對這兩筆貸款均依借款合同的約定提供了較完備的抵押擔保,如果嚴煒沒有提供抵押擔保,該行不會向嚴煒發放貸款,也就是說直接影響該行最終決定貸款給嚴煒,是其提供了相應的真實抵押擔保,即使嚴煒在申請貸款時有一些欺騙行為,如在《個人貸款客戶面談記錄》中沒有如實申報自己對外舉債、誇大收入及所承包工程規模之行為,但這些欺騙行為與其取得貸款間沒有因果關系,故被告人嚴煒相應獲取貸款的行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對被告人嚴煒及辯護人此項辯解和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六、未達立案標准
主要辯點12:未達到刑事責任的立案追訴標准,不構成犯罪
參考無罪判例:(2012)社刑初字第105號
裁判理由:關於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自套提供虛假擔保分別於2007年4月12日、5月24日騙取社旗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城區信用社貸款6萬元、3.5萬元共計9.5萬元,構成騙取貸款罪,本院認為,被告人楊自套雖有騙取貸款的行為和主觀故意,但數額達不到規定的追究騙取貸款罪刑事責任的立案追訴標准,故指控被告人楊自套構成騙取貸款罪不能成立。
類似無罪案例:(2012)金刑初字第84號
❽ 案例識騙局,揭秘騙貸的那些套路!
所謂騙貸,指的是借款人或信貸機構內部人員採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做法騙取信貸機構的 貸款 。隨著經濟下行,行業競爭加劇,各種騙貸案件層出不窮,通過一些典型騙貸案件,希望能對您識別騙貸有啟示和參考意義。
案例1——廣西玉林信貸員冒用143名村民名義騙貸800萬被捕
【主要問題】員工道德風險、冒名貸款
近期多家媒體報道,廣西玉林市陸川縣某金融機構的信貸員竟冒用143位村民的名義,騙取該金融機構800餘萬元貸款供自己使用。近日,陸川縣檢察院以涉嫌騙取貸款罪依法批准逮捕該名犯罪嫌疑人。據媒體報道,該犯罪嫌疑人鍾某由於參與「六合彩」輸了錢,為了籌集資金繼續參與賭博,其動起了騙取貸款的壞心思。在2013年至2015年兩年期間,鍾某以幫助曾經辦理過貸款的村民補辦貸款手續為由,騙取村民在非本人意願的貸款手續中簽名,並私下開設村民賬戶以便自己領取。
鍾某利用之前村民在辦理貸款時留檔的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等材料,在村民不知情的情況下,以村民的名義申請了貸款並供自己賭博使用。隨後,一些村民陸續發現存款被金融機構莫名地劃撥,甚至欠了幾十萬的款,至此,鍾某騙貸的事實才浮出水面。
從媒體報道來看,截至2016年2月案發時,鍾某共冒用143名村民的名義騙取貸款800多萬元,其中一小部分用於償還騙領的貸款。
案例2——表兄弟合謀騙貸銀行60萬元
【主要問題】員工道德風險、內外勾結
2015年2月,鄆城某銀行負責人到鄆城縣公安局經偵大隊報案稱,其下屬分行負責人徐某某放貸60餘萬元至今未收回,涉嫌違規放貸,請求查處。經偵大隊接報案後迅速成立專案組展開調查,發現徐某某利用工作職務便利,利用手中審批發放貸款權利,與其表弟李某某合謀操縱,違規發放貸款60餘萬元,全部用於其與表親李某某合夥開的企業經營上。由於企業經營不善倒閉,60餘萬元貸款全部賠了進去。2015年3月,徐某某被逮捕,同年11月份,徐某某被法院判刑。案發後,李某某一直潛逃外地,公安機關多次追捕未果。4月15日,專案組偵察民警得到可靠消息,在河南鄭州發現其蹤跡。4月16日,專案組立即趕赴鄭州,在當地警方配合下於一賓館內將李某某抓獲歸案。經審訊,李某某如實交待了犯罪事實。
經查,2014年,李某某與其表哥徐某某商量,利用徐某某在銀行的便利條件貸一筆款來做生意。兩人經過合謀由李某某擔任企業法人,隨後由李某某出面申請,並找來了張某某、李某、劉某等親戚朋友做擔保,分三次貸出60餘萬元用於企業經營,結果由於經營不善不但沒掙錢,反而連多方籌資也全部賠了進去。目前,李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案例3——煙台海參養殖戶為擴大經營規模騙貸2600萬被刑拘
【涉及問題】虛假資料、歸集貸款
根據新聞報道,煙台蓬萊一個海參養殖戶王某在今年3月18日因騙取貸款罪被煙台開發區警方刑事拘留。王某經營海參生意,原本生意經營出色,因擴大經營規模需大量資金,為了獲得銀行貸款,王某通過向銀行提供虛假材料、進行虛假陳述,騙取銀行貸款達2600萬元。
王某為煙台海參養殖戶,這些年搞海參養殖掙了些錢,想在福建海域包海進行大規模養殖,由於投資資金缺乏,於是他想到了向銀行貸款。恰好在這個時候,煙台市一家股份制銀行推出了一項針對水產養殖戶的貸款業務,該銀行的貸款業務為「三三聯保」型,即符合貸款條件的三個主體,可以互為擔保人,審核通過後三方分別可以貸款300萬元,貸款成功後三方總共可以獲得900萬元的資金。
王某感覺銀行的這個業務正好能解決自己的燃眉之急,但是一比照條件,自己如果想貸款的話缺少保證人,於是王某想到了自己家裡的親戚。
王某利用自己平時建立起來的微信,找到了自己的親戚,讓他們在相關文件上簽字、摁上手印,通過這種方式他偽造出來貸款所需要的文件。沒想到的是,王某的這些虛假材料竟然通過了銀行審核,貸款順利批下來了。
王某通過「三三聯保」的形式共獲取了3組貸款,兩組900萬元,一組800萬元,合計2600萬元。大量資金被王某用來擴大規模,他在南方海域的養殖攤子隨之鋪開。
但是,從2013年開始,海參加工行業持續低迷,王某的海參養殖加工生意變得風雨飄搖。
王某從銀行獲得貸款後,前幾年還能按期還款,但是從2014年下半年開始,王某已經無力償還銀行貸款了。無奈之下,銀行向開發區警方報案。警方受理後,通過偵查,發現王某用於申請貸款的資料中多名貸款客戶存在虛假情況,且資金有歸集使用的情況,相關人員涉嫌騙取貸款罪。
2016年3月17日,開發區分局決定對主要犯罪嫌疑人王某刑事拘留證,於次日在犯罪嫌疑人王某住處將其抓獲。王某目前因涉及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貸款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4——男子為圓「豪車夢」銀行騙貸最終因合同詐騙罪獲刑
【主要問題】無還款能力、提供虛假房產證、收入證明
根據新聞報道,大慶的小劉因看著身邊的哥們都買了車,為了面子,他在明知自己沒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通過朋友介紹與某銀行簽訂 信用卡 汽車專項分期付款業務合同,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小劉提供虛假的房產證及收入證明,騙取了某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的擔保,取得銀行購車款近20萬,用這筆錢買了車。
因小劉連續幾期沒有收到還款,且經過調查,小劉買的車也去向不明,於是銀行選擇報警。小劉隨後被公安機關抓獲。最終,小劉被龍鳳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小劉在明知自己沒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與銀行簽訂合同時,提供虛假資信證明,隱瞞真相,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11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
案例5——濰坊三男子偽造財產騙貸270萬拒不歸還被抓
【涉及問題】虛假行駛證、房產證、土地證、流程漏洞
付某、馬某和張某在山東省濰坊市臨朐縣做不銹鋼生意2011年,一個叫付某某的人找到他們,問他們需不需要貸款,並稱自己有「門路」可以幫他們代辦手續。由於沒有財產可以抵押,三人便一同偽造了假的車輛行駛證、房產證、土地證等財產證明交給了付某某,請他來辦理貸款。
付某某以前在某銀行信貸部門工作過,非常熟悉貸款流程,在行業內認識幾個熟人,知道銀行在哪個環節有把關不嚴的漏洞。三人將假的財產證明交給付某某,每人還付給了他2萬元的中介費。付某某幫張某貸款70萬元,幫付某和馬某各貸款100萬元,期限都為1年,並與三人約定其中的70萬元由他來償還。
成功騙取貸款後,付某、馬某和張某除了將一部分錢投入到自己的生意中,其餘的全部用來消費。放貸以後,銀行多次向三人 催收 還款,但三人拒不償還,經濰坊市奎文區人民法院判決,三人還是拒不還款,並且三人家中沒有任何可執行財產。今年1月份,奎文公安分局經偵大隊接到銀行報案後,立案展開偵查,並將付某和馬某抓獲歸案,為銀行追回經濟損失46萬元。
目前,付某、馬某涉嫌騙取貸款已被取保候審,張某被列為網上追逃。
案例6——女子偽造30本假證騙貸720萬躲藏兩年後終落網
【主要問題】提供虛假合格證
劉某2012年在泉州經營著一家集貿易、美容、汽修於一體的汽車貿易公司,其向銀行申請了三筆72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每一筆的還款日期約隔半個月,還款日期到了,她卻無力還款。
於是,她找了家擔保公司,從擔保公司貸出錢還給銀行。再以如期還款的能力從銀行貸出另一筆錢還給擔保公司。這樣操作到第二筆時,銀行不放貸了。沒了銀行放貸的錢,就無法再從擔保公司借錢了。
她找了30本機動車合格證抵押給擔保公司,繼續貸款還給銀行。與此同時,她以同樣的形式向兩位好友分別借了40萬元和60萬元。此後,她消失了。
找不到她的人,擔保公司人員拿出抵押的30本機動車合格證比對,發現竟是假的。報警後,警方確認證書是偽造的,並於2013年將她列為在逃人員。
躲藏兩年後,劉某日前被公安機關抓獲,目前已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准備移送起訴。
案例7——聯合「內鬼」騙貸案
【主要問題】內外勾結、虛假資料
2003年8月,廣東省佛山市著名民營企業家馮明昌因涉嫌金融詐騙大案,被司法機關收審。可在2003年2月,他剛剛當選為廣東省40位「最佳民營企業家」之一。
此後,馮旗下的擁有「亞洲最大的膠合板生產基地」美譽的華光板材因資金鏈斷裂而停產。華光板材曾擁有員工過萬,年產值達20億元。
同年11月,中央與廣東省有關部門組成「806」專案組進駐佛山市南海區。2004年春節後,馮明昌被正式扣查。
2004年6月,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向全國人大十屆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所作的審計報告中披露,廣東省佛山市民營企業主馮某利用其控制的13家關聯企業,編造虛假財務報表,與銀行內部人員串通,累計從工行南海支行取得貸款74.21億元。
據悉,至審計時尚有餘額19.29億元。這些貸款大量轉入個人儲蓄賬戶或直接提現,有些甚至通過非法渠道匯出境外。經初步核查,銀行貸款損失超過10億元。
最終,馮明昌以及工商銀行廣東省分行原副行長葉家聲、南海支行原行長林裕行、佛山分行原行長林俊江均被處以重刑。
案例8——農行包頭騙貸案涉案金額1.1億元
【主要問題】內外勾結、虛假資料
2005年3月,中國銀監會通報一起中國農業銀行涉嫌違法經營大案:在不到一年時間里,銀行工作人員與信用社及社會不法分子相勾結,採取挪用資金、虛開大額存單等手法,騙取銀行資金逾1.1億元。
2004年,內蒙古銀監局在銀監會的統一部署下,組織開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擔保貸款進行現場檢查。包頭銀監分局在對農行包頭市分行進行現場檢查中,發現所屬匯通支行、東河支行在辦理個人質押貸款和貼現業務中,個別工作人員與信用社及社會不法分子相互勾結,騙取銀行貸款。
檢查發現,從2003年7月2日到2004年6月4日,農行包頭市匯通支行市府東路分理處、東河支行,包頭市達茂旗 農村信用社 聯社所轄部分信用社的人員與社會人員相互串通、勾結作案,挪用聯行資金、虛開大額定期存單、辦理假質押貸款、違規辦理貼現、套取銀行信貸資金,謀取高息,已查明涉案資金累計98筆、金額為11498.5萬元。
案例9:一國有銀行支行被兩空殼公司騙貸2600萬
【主要問題】員工失職、空殼公司
一家國有銀行從化支行被廣州兩家空殼的皮包公司先後詐騙貸款共計2600萬元。2015年,廣州中院依法判處該支行副行長、金融業務分中心經理及兩名信貸員構成國有公司、企業單位人員失職罪,被判處刑事責任1年9個月到3年。
2011年6月期間,時任某國有銀行從化支行客戶經理(即信貸員)的李某(女)在經辦廣州大翔軟體有限公司(下稱「大翔公司」)貸款業務中,未按照規定嚴格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借款公司實際經營情況出具調查報告,貸前調查流於形式,貸後未嚴格監管。而身為小企業金融業務分中心經理的鄺某,主管信貸業務的副行長陳某,也沒有深入調查核實而予以同意確認,致使銀行被張某等人利用大翔公司詐騙貸款2000萬元,至案發時造成銀行損失將近1600萬元,形成不良貸款。
幾乎在同一時期,另一客戶經理吳某在2011年11月至12月期間經辦廣州億鵬貿易公司(下稱「億鵬公司」)貸款業務。吳某也未按照規定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借款公司實際經營情況出具調查報告,致使該銀行被張某等人利用億鵬公司詐騙貸款600萬元,至案發時造成該銀行損失423萬余元。
其中緣由很簡單,信貸員之所為未進行詳細調查,是因為業務為領導介紹,客戶經理李某供述,大翔公司是小企業金融業務分中心經理鄺某介紹的,他們倆曾一起實地視察,發現地址和營業執照不符,對方解釋剛搬了新地址。李某還供述,因為對方提供了公司報表和銀行流水,所以她就默認為是核實了公司的實際運營狀況。丁某簽名時,李某沒有認真比照。
信貸員吳某則供述,因為億鵬公司是副行長陳某介紹的,他就沒有實地視察。在貸款後跟蹤貸款的去向、貸款人的經營場所時,他也沒有去現場看過,只是叫貸款人將相關資料送給他。而副行長陳某則供述,他不知道銀行員工在貸款前,是否實地考察過兩家公司。由於沒能對這些貸款公司真實情況進行了解,造成該銀行的貸款被騙,他是有責任的。
案例10:山東七公司貿易融資騙貸騙取近4億匯票
【主要問題】虛構貿易
2014年8月,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了一起騙取票據承兌案。山東省濱州市博興縣人郭某及妻子成立了包括淄博永馳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下稱「永馳汽車」)、山東宏昌達汽車有限公司(下稱「宏昌達汽車」)等在內的7家關聯企業,通過關聯企業之間的虛假購銷合同,騙取工商銀行、齊商銀行、山東博興農村合作銀行、農業銀行共計3.91億元,敞口部分為1.8億元。
郭某等被公訴後,博興縣人民法院於2013年判決上述7家公司及郭某犯騙取票據承兌罪,其中郭某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10萬元。一審判決後,郭某不服上訴,其理由之一就是,金融機構對購銷合同雙方為關聯公司、購銷合同是否真實應當是明知的,他本人並未用欺騙手段取得票據承兌。2014年8月7日,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郭某利用上述7家公司簽訂虛假購銷合同,騙取銀行承兌匯票11次,數額共計3.91億元,敞口部分數額為1.823億元。其中工行濱州濱印支行承兌匯票兩張,金額共計4000萬元,敞口1600萬元;齊商銀行博興支行,金額1500萬元,敞口750萬元;農合行龐家支行金額共計3600萬元,敞口1080萬元;農行濱城支行辦理承兌匯票業務6次,金額共計3億元,敞口1.46億。
其中後一筆承兌敞口到期後未能償還,由擔保企業代為償還。而前面的3000萬元敞口中,擔保企業代償了1000萬元,農行墊付了2000萬元後,對宏昌達汽車等提起訴訟追償。截至2014年7月14日,農行已收回1551萬元,另收到宏昌達汽車12台半掛油罐車,應不會造成實際損失。
郭某等所用的方式並不高明,就是關聯企業之間「左手倒右手」,簽訂虛假買賣合同。以數額最大的農行為例,2012年3月20日,郭某以宏昌達汽車公司的名義,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偽造了該公司與永馳汽車公司的購銷合同,以此為由向農行濱城支行申請辦理了6000萬元的承兌匯票,繳納保證金3000萬元,敞口數額3000萬元,到期日2012年9月20日。僅隔一天,2012年3月21日,郭某再次以同樣的手段,在濱城支行辦理了8000萬元承兌匯票,繳納保證金4000萬元,敞口數額4000萬元。
另外,郭某實際控制的前述7家企業,僅從名字就能看出一些端倪,「宏昌達」等字型大小相同的多家公司之前或存在關聯。
案例11——浙江騙貸第一案:「陰陽賬」騙貸案
【主要問題】空殼公司、陰陽帳
2006年12月23日,交通銀行某分行向杭州市公安局報案,稱浙江之俊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簡稱之俊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志軍涉嫌詐騙該行貸款數億元,已潛逃境外,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隨著公安機關的偵查,一個驚天大案漸漸浮出水面。
2003年至2006年8月,之俊公司突然冒出100餘家注冊資本超過千萬元的子公司,子公司老闆都是公司員工,有的甚至是食堂廚師。這一異常現象,早已引起公安機關的注意。接到舉報後,2007年1月5日,杭州市公安局決定對之俊公司及何志軍涉嫌合同詐騙案立案偵查。2007年4月23日,杭州市檢察院對在逃的何志軍批准逮捕。
檢察機關指控,從1995年起至案發,何志軍指使王成富、臧造成等人,在全國各地先後成立了140餘家關聯公司,即所謂的「之俊系」,但這些公司在工商登記時將未實際出資、未實際參與經營決策的下屬員工、親友登記為「掛名」股東或法定代表人。
據調查,之俊系企業大多有兩套報表系統,一套真實的報表系統是提供給工商、稅務,稱之為A賬;另一套虛假的報表系統是提供給銀行,用於貸款的,稱之為B賬,這套B賬虛增資產、銷售收入、凈利潤和銷售成本,減少長期投資。這兩套「陰陽賬」使用數年,在非法騙貸過程中屢試不爽。
2003年上半年至2006年8月,何志軍明知自己根本沒有履約能力,仍指使之俊系人員提供修改後的審計報告復印件、編造虛假財務報表、偽造工業品購銷合同、提供虛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等材料,以「空殼」的之俊系西亞公司、凱利達公司、中集公司、久源公司、晨興公司、安泰公司等名義相互進行擔保,先後騙取交通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廣發銀行貸款共計13億余元。
案例12:北京最大銀行騙貸案:農商行高管內外勾結,空殼公司騙貸7億
【主要問題】空殼公司、內外勾結
2012年10月10日,北京市高院對這起本市最大的銀行騙貸案進行宣判,終審對原北京農商行8名高管,包括該行原商務中心區支行長田軍等5名支行行長、副行長做出了判決。其中,判決田軍有期徒刑20年,北京華鼎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胡毅無期徒刑,另外16名涉案者則被判處3年至1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據悉,這8名北京農商行高管夥同胡毅及其員工,通過虛構二手房房貸手續、小企業貸款手續等,里應外合在銀行內騙貸7.08億元。
經法院查明,從2007年12月至2008年12月,華鼎擔保公司董事長胡毅、李京晶共從農商行大郊亭支行、十八里店支行騙取貸款255筆,金額4.47億余元。此外,胡毅等人利用45家公司的名義,虛構公司需要流動資金等借口,採取互相擔保的方式,於2008年9月至2009年2月間從十八里店支行騙取貸款45筆,計2.61億余元。截至案發前,共造成經濟損失3.6億余元。
該案件浮出水面還要追溯到2008年9月,當時,交行個人金融部員工趙某准備貸款買車時,無意間從銀行 徵信 系統查到自己在北京農商行十八里店支行莫名出現一筆200萬元的二手房貸款。巧合的是,同一時期,一名建行職工衛某准備貸款買房時,也發現自己也在北京農商行「被房貸」,隨即報警。面對如此蹊蹺的事,兩人向北京農商行總行投訴無果後,便直接把此事捅到北京市銀監局。
緊接著,2009年2月27日,胡毅前妻李京晶為支取其中一家空殼公司的貸款,前往農商行營業部辦理信貸卡,就在這時,細心的銀行櫃員發現,這家成立1年有餘的貸款企業,公章竟然是新的,根本沒有沾過印泥,銀行詳查發現貸款支取賬戶竟牽扯多筆小企業貸款,於是報警。
2009年3月底,北京農商行被騙貸4.6億元的驚人案件就被曝出。當時,該行商務中心區支行行長田軍等8位負責人涉嫌勾結騙貸,被司法機關調查,為貸款提供擔保的北京華鼎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冬及實際控制人胡毅也被司法機關調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2010年6月,北京市銀監局方面證實,原北京農村商業銀行行長金維虹和副行長姜朝被停職,原商務中心區支行行長田軍也被免去行政及黨內職務。
2010年8月初,北京華鼎信用擔保公司董事長胡毅和8名為騙貸的銀行幹部在市二中院一同受審。據悉,當時此案共18名被告人,其中北京農村商業銀行CBD支行、十八里店支行、大郊亭支行的行長、副行長等人被控共收受賄賂近千萬元。預計庭審將持續5天。案發後,被騙領的7.08億元僅追回了一半。
【上述案例的啟示】
上面一個個血淋淋的騙貸案例給我們信貸機構敲響了警鍾,筆者認為,上述案例給我們如下啟示:
啟示一:騙貸的主要形式
縱觀上面十二個案例,騙貸的形式主要有:(一)提供虛假資料,包括虛假身份證、房產證、虛假行駛證、虛假土地證、虛假合格證、虛假收入證明、虛假財務資料等;(二)虛假貿易融資,虛構貿易,在這類案例中,往往會有陰陽公司、關聯公司的身影,比如案例10所反映的情況;(三)利用空殼公司騙貸,比如案例9、案例11、案例12;(四)員工道德風險、員工失職、內外勾結,在借款人利用虛假資料、虛假貿易、空殼公司騙貸的過程中,部分騙貸案件出現內外勾結、員工失職的情形。
啟示二:信貸機構需要優化自己的治理結構
一個良好的公司治理機構是信貸機構長期、穩定發展的基石。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基本都已經建立起了一套風險管理體系,但限於各種原因,商業銀行在進行風險管理時還是經常會受到行政管理架構等的限制,領導干預貸款等情況時有發生,建議商業銀行應當建立以業務流程為中心的風險管理部門,直接對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通過此制度設計,能夠形成有效的制衡機制,防範風險。
啟示三:建立以業務流程為核心的風險管理體系
信貸機構應當以《商業銀行授信工作指引》等文件為基礎,結合自身情況,建立一套以業務流程為核心的信貸風險管理體系。風險管理是一個管理過程,包括對風險的確定、量度、評估和發展應付風險的方法、流程、制度,目的是把可以避免的風險減至最小,實現成本及損失最小化。一套完整的信貸風險管理體系包括四個環節,即信貸風險的識別、信貸風險的評估、信貸風險的控制和信貸風險管理評價四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