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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身份證貸款官司精神賠償

發布時間: 2023-05-11 17:20:42

1. 身份證被冒用貸款怎麼處理

1、首先跟冒充你的人進行協商,要求他按時還款,如果是朋友可能會礙於面子先將你的貸款還上。但是如果他死皮賴臉堅決不還款,你一時拿他沒辦法,最好是先自己將貸款先還上,之後再想辦法要回來,不然信用受損的還是自己。 2、別人用你的 身份證 貸款不還,也可以將其告上法庭,尤其當不是你本人親自簽訂貸款合同的時候, 打官司 將是一個有效的解決途徑。但是如果合同上有你的親筆簽名,你沒有別人用你身份證貸款的 證據 的話,即使打官司也沒有勝算。 《 刑法 》 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 管制 或者 剝奪政治權利 ,並處 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 別人借自己身份證貸款逾期了怎麼賠償

法律分析:1、別人用你的身份證貸款,雖然是你的名字,但只要你沒有到場簽字,貸款與你無關。簽字必須是本人親筆簽名或按手印,如代替辦理簽字必須有經公證的授權委託書。2、如果是你簽名或按手印,你是債務人。或者有證據表明貸款資金實際部分或全部為你所用,你應該承擔償還義務。如果不如期償還,銀行可以通過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3. 有人冒用我的身份信息貸款了,我該怎麼辦

1、被假冒者應主動與辦理貸款和信用卡的銀行協商。 銀行拒不解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銀行承擔因審查不嚴造成的相應法律責任。
2、造假者要注意取證。 鑒於假貸的各類合同和證據均非本人簽字,可申請法律鑒定。
3、假冒名人不要聽信任何中介機構可以「粉飾」其信用記錄的謠言,選擇正規的法律程序解決問題。
拓展資料
用他人身份證貸款的貸款責任 :
居民身份證是證明居民身份的有效證件,意思是「我是誰」,僅供所有人使用。不得隨意借給他人或使用他人身份證。銀行或信貸公司不能僅通過居民身份證來識別個人。委託貸款的,應當另行出具委託書,載明委託事項、許可權和范圍。冒用身份證件出借的,由身份證件持有人承擔不留證件的責任,並依照治安管理規定處罰。但如使用他人身份證貸款,則需承擔惡意貸款詐騙等刑事責任。
身份證是每個公民的合法身份證明。別人借你的身份證到銀行借錢是合法的合同。合同的當事人是「您」和銀行。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銀行只把你作為還款人。因此,建議不要將您的身份證件借給他人,以免引起訴訟,損害自己的利益。身份證被他人盜用的,應及時報警。
一般情況下,身份證被他人借用後,個人需要承擔的後果包括:
1、借款無爭議 通常,在身份證所有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其他人使用自己的身份證進行貸款。貸款到期後,銀行會上門要求當事人償還貸款金額;
2. 發生債務糾紛,採取法律行動 如果身份證的主人發現自己沒有貸款而是被「借」了,就會出現債務糾紛。一旦銀行起訴,就會以身份證持有人為被告。因此,如果發現個人被「出借」,應選擇第一時間報警;
3、承擔還款義務後收回 如果貸款不及時償還,銀行將直接起訴身份證的所有者。通常,由於缺乏有力的證據,身份證的所有者往往會在官司中敗訴。官司敗訴後,身份證持有人首先要承擔清償債務的義務。如果不及時償還,銀行將收回債務。
4.會產生信用污點 如果實際借款人未能按時還款,由此產生的信用污點將記錄在身份證持有人的名下。

4. 身份證被冒用貸款怎麼處理

身份證被冒用貸款的處理方式:
1、當事人首先可以跟冒充自己的人進行協商,要求其按時還款,如果其拒絕還款,當事人可以請警方介入調解。
2、如果是他人用你的身份證貸款,且不還貸的,當事人也可以將其告上法庭,尤其當不是當事人本人親自簽訂貸款合同的時候,當事人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5. 未經被人允許,用我的身份證復印件貸款19萬。銀行應負什麼責任如何賠償我的損失

唉!我給你說下!
居民身份證是證明居民身份的有效證件,表示「我是誰」,只能由所有人使用,既不允許隨意出借給他人,也不允許使用他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省略部分…(二)轉讓、出借居民身份證的;(三)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的;……」因此,甲使用乙居民身份證進行貸款活動,是違法行為,不應得到認可和支持。
再說銀行的責任:銀行沒有理由相信甲持有他人的居民身份證是合法的。現實中持有他人居民身份證的原因很多,有盜竊、拾得、保管、出借、捎帶……要使相對人相信持有他人居民身份證行為合法,持有人應提供其他證明,否則相對人沒有理由相信該持有是合法行為。銀行不能僅憑居民身份證就認定甲為乙的代理人。如果乙委託甲辦理貸款,應另行出具授權委託書,寫明委託的事項、委託許可權和范圍。顯然銀行也是有責任的!
在這里說一下,你對身份證保管使用不當造成本案糾紛發生,應承擔相應責任,但該責任是由公安機關對某出借行為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而不是讓你承擔貸款合同責任。原因就是:
XX某貸款過程中未表明其代理身份。雖然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應讓交易對方知道自己是某人的代理人,知道他到底在同誰作交易,從而對民事行為的風險和後果有所預料。XX某在辦理貸款手續及履行合同過程中,始終未表明是代理你進行貸款,況且作為代理人在簽署被代理人姓名(代簽名)後也應簽署自己的姓名,並註明代理人身份,但他僅僅使用了你的姓名和身份證,而未使用自己的。XX的行為是冒名貸款,而不是代理。就是這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