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學生助學貸款,共同貸款人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如果是共同貸款人
那就是對債務承擔共同還款的義務
是債務人之一
『貳』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共同借款人的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1。原則上,共同借款人應為借款學生的父母。借款學生父母因殘疾、疾病等特殊情況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民事行為能力的,借款學生的其他直系親屬可以作為共同借款人;借款學生為孤兒的,共同借款人為另一法定監護人納早兆或自願與借款學生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睜絕。2.共同借款人戶籍和學生入學前戶籍均在本縣(市、區)。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學生家長的,年齡原則上在25-60周歲之間;已獲得開發銀行貸款的借款學生原則上不能作為其他借款學生的共同借款人。第二,除此之外,還有一種特殊情況,就是學生是孤兒或者沒有法定監護人。在這種情況下,學生可以邀請其他近洞租親作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作為近親屬助學貸款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年齡必須在20到60歲之間。辦理過程中,共同借款人超過60周歲,需要換他人的;2.從生源地獲得助學貸款的人原則上不能作為他人的共同借款人;3.共同借款人應盡可能具有一定的還款能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貸,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未約定支付利息的,視為不計息。借款合同對利息支付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