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審批流程 » 偽造他人身份證貸款未遂
擴展閱讀
上海商轉公積金貸款 2025-01-19 14:35:25

偽造他人身份證貸款未遂

發布時間: 2025-01-19 12:19:50

『壹』 被騙身份信息,騙孑貸下網貸,報警立案後,貸款由還

需要自己還。別人借用你的身份證向銀行借款是合法的合同行為,合同的當事人是「你」和銀行,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銀行只將你作為還款人,因此建議勿將身份證借給他人貸款,以免惹上官司,損害自己的利益。如身份證被他人盜用,應及時報警。
拓展知識:貸款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一)構成要件的內容
構成要件的內容是,使用欺騙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貸款詐騙罪(既遂)的構造為: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T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產生認識錯誤-基於認識錯誤發放貸款T行為人或第三者取得貸款-金融機構遭受財產損失。
欺騙方法是指:
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使用虛假證明,將犯罪所得贓物作為自己的所有物向金融機構作抵押從而取得貸款的,屬於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騙取貸款;
5、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行為人雖然沒有使用前四種方法,客觀上的貸款條件與程序等完全符合相關規定,但行為人在貸款過程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隱瞞了通過事後轉移貸款、擔保物或者攜款潛逃等而拒不歸還貸款的意圖,從而騙取貸款的,屬於以其他方法騙取貸款。使用上述方法之一騙取貸款的,即可成立本罪;同時使用幾種方法騙取貸款的,也只成立一罪。其中的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行為人合法取得貸款後,由於某種原因不能還本付息,採取欺騙手段將用於貸款的抵押物隱匿、轉移,使貸款人不能對抵押物行使權利的,不能認定為貸款詐騙罪。如果欺騙手段使貸款人產生認識錯誤,進而作出免除債務的處分,則成立普通詐騙罪(騙取財產性利益)。詐騙貸款數額較大的才成立本罪。根據立案標准,詐騙貸款數額達到2萬元的,應當追訴。沒有達到該追訴標準的,應視具體情況以詐騙罪或者本罪的未遂犯論處。
(二)責任形式
責任要素除故意外,還要求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具體表現為不歸還貸款的意思。值得研究的問題是,行為人合法取得貸款後,因情勢變更而產生犯罪意圖,並實施轉移、隱匿貸款等行為的,應當如何處理?有的主張認定為侵佔罪,有的主張認定為合同詐騙罪,有的主張認定為貸款詐騙罪。本書的基本觀點是,行為人合法取得貸款後產生非法佔有目的,拒不還本付息,但沒有採取欺騙方法使貸款人免除其還本付息義務的,不成立貸款詐騙罪,也不成立侵佔罪與詐騙罪,只宜作為民事案件處理。但是,如果採取欺騙方法使貸款人免除了其還本付息的義務,則成立普通詐騙罪(騙取財產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