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深圳商業貸轉公積金貸
商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操作步驟:
1、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個人,有三種商業貸款轉公積金貸款方式可供選擇:
2、客戶可先自籌資金把原銀行貸款結清,原房產撤銷抵押,重新辦理抵押後,公積金中心放款至客戶存款賬戶。
3、客戶交納保證金,用本人或配偶或其直系親屬的另一套房子做抵押,公積金中心可放款給客戶,等客戶還清原貸款後,退還保證金。
4、客戶可找一家擔保公司,由擔保公司墊資還清客戶原貸款,客戶繳納墊資費和保證金,擔保人提供階段性擔保,抵押落實後公積金中心放款,退還客戶保證金。
公積金貸款條件:
1、首先你工作的單位給你上了公積金,那麼你就有了個公積金帳號;
2、公積金需繳存12個月以上,時間和繳存額必須滿12個月
3.未有尚未還清的公積金貸款
4.不是未成年人貸款需要的相關手續,你只需要准備:1、你的公積金帳號;2、單位的公積金帳號;3、月繳存額;4、繳存比例;5、公積金繳存地點。
注意事項:
購房者申請的新的貸款期限,必須在公積金貸款規定的期限以內,最長不超過原「商貸」剩餘的貸款期限。如果是部分轉貸的話,剩餘部分商業貸款期限應當與公積金貸款期限一致。另外若公積金繳存地與貸款房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行政區域的,申請人要向貸款房屋所在地管理中心提出異地商業貸款轉公積金貸款申請。
深圳商業貸款轉公積金貸款流程
1、到商業銀行提出提前還款申請,並且獲准同意;
2、將抵押的房產進行評估;
3、其它程序與公積金個人借款程序相同;
4、擔保公司將貸款資金直接劃入借款人的貸款賬戶。
拓展資料
1.公積金貸款是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享受的貸款,國家規定,凡是繳存了公積金的職工均可以按照公積金貸款的相關規定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2012年部分城市放鬆公積金貸款條件,其中山東臨沂市9縣自2012年6月1日起,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上限將由20萬元提高至30萬元。
2.2014年10月,由住建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三部門發文,包括放鬆公積金貸款條件、推進異地貸款、降低中間費用、取消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保險、公證、新房評估和強制性機構擔保等收費項目,減輕貸款職工負擔。其中,連繳6個月的職工即可申請公積金貸款(現行為12個月)。2017年8月15日,由住建部等聯合發布通知稱,自2015年9月1日起公積金貸款買二套房首付取消2成首付。
3.貸款的條件是:單位的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3年期及以上(或連續3年簽訂1年期勞動合同);正常連續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定期限以上;但是沒有超過法定的退休年齡;借款人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同意辦理住房抵押登記和保險;提供當地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及所屬分中心同意的擔保方式;同時提交銀行要求的相關文件,如購房合同或房屋預售合同、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公積金繳存的證明等。
深圳商轉公積金貸款流程
商轉公貸款目前有兩種辦理方式,一種是先還後貸方式,另一種是以貸沖貸方式。先還後貸方式是指已辦理商貸的職工向中心申請商轉公貸款,經中心同意後,職工以自籌資金還清商貸並辦理擔保手續後,中心再發放商轉公貸款。1、貸款人在申請前向受託銀行所屬的各經辦支行咨詢轉公積金貸款的有關政策及辦理程序,並在銀行工作人員的指導下填寫《個人住房公積金轉貸資料夾》,同時准備相關證件。2、受託銀行受理貸款申請,並審貸款人提交的貸款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填寫的規范性,確保各類文件上的簽名真實有效。3、貸款人初審通過的,由銀行工作人員通知其持相關資料到擔保公司辦理擔保手續。4、貸款人憑擔保公司出具的《階段性擔保函》與貸款銀行簽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同時將轉公積金貸款的差額資金補齊至原商業貸款約定的銀行儲蓄還款賬戶。5、貸款銀行工作人員在公積金信息管理系統中錄入貸款人抵押物、擔保、預存差額資金等信息。6、受託銀行復審人員按照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對貸款人提交的貸款資料進行復審。7、終審通過後,受託銀行依據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放款通知單,進行貸款的發放,並將轉公積金貸款資金和預存差額資金劃轉至原商貸賬戶中,結清原商貸。8、貸款銀行在貸款發放後7個工作日內,配合擔保公司辦理房地產管理部門注銷原商業貸款的房屋抵押登記,並辦理轉公積金貸款的房屋抵押登記手續。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