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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不良貸款轉讓的條件

發布時間: 2022-06-11 04:32:54

1. 個人不良貸款可以轉讓了,包括的范圍有哪些

個人不良貸款可以轉讓了!包括消費貸、信用卡透支、經營貸等……

1、從銀行角度講,此舉有助於拓寬個人不良資產處置渠道

2、從資產公司角度講,在銀行不良資產出貨量呈下降趨勢的情況下,也可以拓寬資產公司收購不良資產的渠道。

但對於試點之後的處置效果以及收益率等,尚不好判斷。

中國銀行研究院研究員梁斯認為,個人不良資產轉讓“破冰”具有重要意義。

一方面意味著以市場化手段處置不良資產的速度正在加快,這將進一步提升不良資產的處置效率,改善商業銀行的資產質量,維護金融體系穩定。

另一方面,不良資產處置渠道的多元化有助於挖掘更多的市場力量參與不良資產管理和處置,這對市場正常運轉起到了較好的補充,便於提高金融服務的專業化水平。

梁斯談到,首單業務落地後,將對個人不良資產的定價和轉讓後的盤活問題帶來一些可供借鑒的經驗,為後續定價曲線的建立、流動性管理等打下基礎。

2. 不良貸款 怎麼處理

商業銀行對不良貸款處置方式如下:
1、轉給資產管理公司。銀行將不良貸款轉讓給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一般需要打折出售。
2、司法執行。銀行可以通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名下資產。對不良貸款的進行拍賣,房產拍賣價格可能只有市場價格的五折至九折。本息總額面臨少許價格風險。
3、墊資過橋。第三人出資墊還銀行貸款,原貸款結清,銀行重新發放新貸款。墊資費用月息費合計約5%~6%。因為出資人的風險較大,可能出資人臨陣變卦。
4、其他處置方式。採用資產重組、破產清算、資產置換、債權轉股權等方式處置不良貸款。

3. 不良貸款的處置方式有哪些

1、推行信貸資產質量分類
1998年4月中旬,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宣布,將在全國開展金融資產清理,並在此基礎上按國際通行辦法對信貸資產逐漸推行五級分類和考核辦法。很久以來,我國銀行的貸款質量籠統地劃分為正常貸款和不良貸款,這種劃分,不能及進、准確反映企業生產經營變化對貸款風險的影響,新推行的信貸資產質量分類辦法,按實際風險程度,將貸款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五種,除能及時、准確地反映金融企業的真實資產外,最大的好處還在於商業銀行可主動防範貸款風險。
2、財政適量注入資金
1998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財政部決定發行2700億元特種國債,所籌集的資本金補撥我國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資本金。可以說,這次發行的2700億元特種國債補撥商業銀行資本金後,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將達到《商業銀行法》和「巴塞爾協議」規定8%的要求,同時也使他們爭取到了改革機制、完善管理的時間。
3、建立呆賬准備與核銷制度
從今年開始在全國正式實行的貸款質量五級分類管理,可以更准確地反映資產質量,而根據銀行資產的等級分類可以按不同的比例提取呆帳准備金:正常資產0.5%,關注資產5%,次級資產20%,可疑資產50%,損失資產100%。1993年我國《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實行以來,呆帳准備核銷制度遠遠不能滿足核銷呆帳的要求,所以放寬核銷條件,給予銀行呆帳核銷的主動權,特別是對事實呆帳認定責任後及時進行核銷。
、成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1998年末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決定組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繞開「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限制,先後成立了信達、東方、長城、華融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專門接收並處理四大國有商業銀行1996年以前形成的不良貸款(一逾兩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具有政策允許的資金來源渠道,可以發行由財政部擔保的資產管理公司債券籌集資金,也可以通過向國內外商業借款和向金融機構借款籌集資金,還可以向中央銀行申請再貸款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業務范圍橫跨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投資銀行等領域,體現了國家在金融證券等領域實行嚴格分業管理的今天,賦予資產管理公司「特殊法律地位和專業優勢」,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實現不良資產的處置變現目標。

4. 銀行不良資產轉讓需要審批或報備嗎

銀行不良資產轉讓,是必須要審批或報備的;
銀行不能按時、足額進地行資產重組。銀行投放貸款後形成的銀行信貸資產中不符合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原則處於逾期、呆滯、呆賬狀態而面臨風險的部分貸款。
銀行不能正常收回或已收不回的貸款,指處於非良好經營狀態的、不能及時給銀行帶來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難以收回本金的銀行資產,主要指不良貸款,包括次級、可疑和損失貸款及其利息。銀行不能按時足額得到利息收入和收回本金的資產。
非良好經營狀態的銀行資產,主要是不良貸款資產,即銀行不能及時收回本金和利息的貸款。包括:逾期未能收回的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

5. 不良資產債權轉讓是怎麼操作的

不良資產債權轉讓是項系統而復雜的工作,涉及法律法規眾多,往往看似簡單,參與操作時會發現,問題盤根錯節千頭萬緒。現將前人先輩總結的相關要領及法律條文摘錄整理,分享如下:

首先,確定債權是指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或仲裁機構生效裁決確認的具有法律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對於一般債權轉讓,合同法已有明確規定(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三條),但確定債權的轉讓及轉讓後申請強制執行權的行使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雖有發布相關通知、規定,但其僅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債權以及依法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債權的受讓人將債權另行轉讓給其他普通受讓人這兩種特殊情形進行規范,對於一般確定債權轉讓在實務中應如何操作法律及司法解釋鮮有規定。
為支持金融不良資產債權處置工作,最高院分別在05年、09年發布《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關於判斷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多次轉讓人民法院能否裁定變更執行主體請示的答復》[(2009)執他字第1號,以下簡稱「1號答復」],確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轉讓、處置不良債權或受讓人自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受讓不良債權後將該受讓債權再行轉讓時,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執行主體。

關於一般確定債權讓與中的受讓人是否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執行主體或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問題,又有如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18條第(2)項明確規定:「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2009年最高法在1號答復中規定:《執行規定》第18條第(2)項已經對申請執行人的資格予以明確。該條中的『權利承受人』,包含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承受債權的人。但因1號答復為最高院對湖北省高院關於判斷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多次轉讓人民法院能否裁定變更執行主體請示的答復,對於該答復能否適用於一般確定債權的轉讓,不同地區的法院有不同的理解。如北京高院在2013年印發《北京市法院執行工作規范》,規定債權人依法轉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的,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受讓人為申請執行人,而2014年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確認彭鵬無償受讓生效判決確認的債權後應通過債權讓與人向法院申請執行的方式實現該債權。直至2015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34號指導案例才使這一問題得到初步規范。

「34號指導」重點在於,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在進入執行程序前合法轉讓債權的,債權受讓人即權利承受人可以作為申請執行人直接申請執行,無需執行法院作出變更申請執行人的裁定。

其次,債權人履行告知義務也尤為關鍵。摘抄歸納幾種常用告知方式利弊,供參考:

1、債權人(轉讓人)、受讓人、債務人共同訂立債權轉讓協議,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書中簽字或蓋章,可視為債權人已盡債權轉讓通知義務。

2、口頭、書面通知
鑒於債權轉讓口頭通知證據不易保留,一旦發生糾紛取證較為困難,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為妥。

3、郵寄通知
債權轉讓人或受讓人選擇郵寄方式通知債務人時,應注意以下幾點:a.選擇EMS郵政速遞並准確填寫郵件收件人、聯系方式、公司名稱及地址;b.郵件內件品名填寫「債權轉讓通知書」,並准確反映債權轉讓的內容和具體的受讓人;c.要求郵政公司加蓋投遞日期的圓章;d.保留郵寄送達的回執證明,若回執顯示拒收退回,聯系郵政公司及投遞員取得相關情況說明並加蓋郵政公司公章,說明中要詳細陳述攬投員曾經撥打郵件標注的收件人電話聯系機主,機主拒收或有其他情形。

4、公證通知
雖然書面送達並取得回執是最佳送達方式,但如果債務人拒絕簽收,送達人也無法證明其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因此建議通過公證機關送達的方式通知,如果債務人拒絕簽收債權轉讓通知,公證機關可以留置並在公證書上記錄送達情況,法院會認可該送達的效力。

5、公告通知
當債務人「玩失蹤」下落不明、債權轉讓無法通知時,債權人能否通過「公告」送達要視債權的性質而定。若為金融不良債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視為履行通知義務。對於普通確定債權,最高院在1號答復中明確:普通受讓人不能適用訴訟費減半收取和公告通知債務人等專門適用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債權的特殊政策規定。

最後,關於轉讓協議的幾點建議:
1、《債權轉讓協議》應寫清確定債權轉讓之標的債權數額,若生效判決或裁決未明確違約金、利息等的具體數額(如判決中確定利息、違約金應計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應在協議中對判決或裁決的相關具體內容進行確認;

2、若確定債權之上設有擔保權益,應明確該擔保權益是否一同移轉;

3、應確定債權文件原件保管主體及移交時間;

4、應明確債權轉讓通知方式及通知義務的主體,以及負有通知義務的一方未履行該項義務時應負擔何種不利的法律後果;

5、應明確債權轉讓方與受讓方的權利義務,如轉讓方應保證其有權處分標的債權、債權轉讓後債務人繼續對原債權人履行義務時應如何處理等。

6、為保證債權轉讓的確定有效,維護各方利益,建議對《債轉轉讓文書》進行公證。

6. 銀行不良貸款處置方法

銀行不良貸款處置方式:1.轉給資產管理公司,銀行將不良貸款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將不良貸款與銀行之間剝離。2.司法執行,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名下的資產。3.墊資過橋,第三人出資幫忙墊還貸款。4.五色土貸款,五色土投資人向債務人發放貸款,監督債務人償清銀行的貸款。
【拓展資料】一、不良貸款是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的總稱。逾期貸款指借款合同約定到期(含展期後到期)未能歸還的貸款,呆滯貸款是逾期(含展期後到期)超過規定年限以上仍未歸還的貸款,或雖未逾期或逾期不滿規定年限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的貸款;呆賬貸款是按有關規定列為呆賬的貸款。不良貸款預示著銀行將要發生風險損失。把不良貸款減少到最低限度,是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首要目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995年7月27日發布的《貸款通則》(試行),不良貸款分為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帳貸款。中國自2002年全面實行貸款五級分類制度。長期以來,中國專業銀行信貸資金基本上是粗放式經營,不良貸款在專業銀行貸款中已經佔有相當大的比重,不良貸款問題不僅嚴重製約著專業銀行向國有商業銀行轉變,而且已成為中國經濟發展中的一大隱患,已到了非解決不可而又很難解決的地步。分析不良貸款的成因對促進中國銀行業務經營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是指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進行清償後,未能還清的貸款;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以其財產或遺產清償後,未能還清的貸款;借款人遭到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確實無力償還的部分或全部貸款,或者以保險清償後,未能還清的貸款;貸款人依法處置貸款抵押物、質物所得價款不足以補償抵押、質押貸款的部分;經國務院專案批准核銷的貸款。
三、在中國的經濟生活中,許多人認為銀行的錢是國家的,不僅企業、企業主管部門以及地方黨政部門的許多人這樣認為,就連中國銀行的一些幹部職工也都這樣認為。當問到企業的貸款是哪裡來的時候,許多企業負責人都會毫不猶豫他說是國家給的,更有一些國有企業的領導人甚至認為,國有企業借國有銀行的錢,就好比是一個人把他的錢從一個口袋挪到另一個口袋,償不償還都無所謂。國有銀行的資產被全部看作是國有資產,國有銀行的錢被認為是姓「公」,這是導致中國銀行不良貸款產生的思想根源。

7. 不良貸款轉讓處置的制約因素

1.
資產重組。近年來,國有商業銀行對一些具有重組價值的大中型國有企業的不良貸款進行處置時,往往首先對這些企業的資產(包括債務)
進行重組,目的是為處置不良貸款構建一良好的財務基礎和經營基礎。對銀行來講,用這種方式處置不良貸款方式的最明顯優點是:銀行
2.
債權轉股權。銀行使用債權轉股權的方式處置不良貸款的具體形式有兩種:銀行直接持股和通過其他機構如資產管理公司持股。由於受現行《商業銀行法》的約束,我國銀行一般都是通過其他機構來實現債權向股權的轉化。對銀行而言,假設企業的還款能力弱主要是由於資本結構不合理,而企業仍有還款的潛力,債轉股可能會減少銀行不良貸款的損失,甚至可以將不良貸款轉化為正常貸款。
3.
不良貸款出售。不良貸款出售是指銀行通過市場把不良貸款直接轉讓給其他投資者。出售的具體方式包括招投標、協議、競價和拍賣等。這種方式的好處是銀行能夠一次性剝離不良貸款,在較短的時間內直接收回現金流量。而且,這種方式的透明度高,交易雙方的成本收益
4.
證券化。指將不可交易的間接信用工具轉化為可交易的直接信用工具。這里是指將不良貸款證券化。基本做法是:銀行先將不良貸款集中,然後重新分割組合,再將其轉賣給市場投資者,從而使此項(或此組)
不良貸款在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上消失。

8. 銀行不良貸款會怎麼進行處置

商業銀行對不良貸款處置方式如下:
1、轉給資產管理公司。銀行將不良貸款轉讓給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一般需要打折出售。
2、司法執行。銀行可以通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名下資產。對不良貸款的進行拍賣,房產拍賣價格可能只有市場價格的五折至九折。本息總額面臨少許價格風險。
3、墊資過橋。第三人出資墊還銀行貸款,原貸款結清,銀行重新發放新貸款。墊資費用月息費合計約5%~6%。因為出資人的風險較大,可能出資人臨陣變卦。
4、其他處置方式。採用資產重組、破產清算、資產置換、債權轉股權等方式處置不良貸款。

9. 不良資產處置的資產剝離(轉讓)和收購盡職要求

第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剝離(轉讓)不良金融資產:
(一)剝離(轉讓)方應做好對剝離(轉讓)資產的數據核對、債權(擔保情況調查、檔案資料整理、不良金融資產形成原因分析等工作;剝離(轉讓)方應向收購方提供剝離(轉讓)資產的清單、現有全部的檔案資料和相應的電子信息數據;剝離(轉讓)方應對己方數據信息的實實性和准確性以及移送檔案資料的完整性做出相應承諾,並協助收購方做好資產接收前的調查工作。
(二)剝離(轉讓)方應設定剝離(轉讓)工作程序,明確剝離(轉讓)工作職責,並按許可權進行審批。審批部門要獨立於其他部門,直接向最高管理層負責。
(三)剝離(轉讓)方和收購方應在資產轉讓協議中對有關資產權利的維護、擔保權利的變更以及已起訴和執行項目主體資格的變更等具體事項做出明確約定,共同做好剝離(轉讓)資產相關權利的轉讓和承接工作。銀行業金融機構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剝離(轉讓)資產不應附有限制轉讓條款,附有限制轉讓條款的應由剝離(轉讓)方負責解除。
(四)自資產交易基準日至資產交割日期間,剝離(轉讓)方應徵得收購方同意並根據授權,繼續對剝離(轉讓)資產進行債權、擔保權利管理和維護,代收剝離(轉讓)資產合同項下的現金等資產,並及時交付給收購方,由此發生的合理費用由收購方承擔。
第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不良金融資產:
(一)收購方應對收購不良金融資產的狀況、權屬關系、市場前景以及收購的可行性等進行調查。調查可以採取現場調查和非現場調查方式。當缺乏大規模現場調查條件時,應將現場調查和非現場調查相結合,以真實、全面地反映資產價值和風險。當涉及較大金額收購時,收購方應聘請獨立、專業的中介機構對收購資產進行盡職調查。
(二)收購方應設定收購程序,明確收購工作職責,按許可權嚴格審批。審批部門要獨立於其他部門,直接向最高管理層負責。
(三)收購方應認真核對收購資產的數據、合同、協議、抵債物和抵押(質)物權屬證明文件、涉訴法律文書及其他相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核對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並及時辦理交接手續,接收轉讓資產,並進行管理和維護。
第十一條剝離(轉讓)方和收購方在不良金融資產移交過程中應建立和完善聯系溝通機制,相互配合與協作,有效管理不良金融資產,聯手打擊逃度債行為,共同防止資產流失和債權懸空,最大限度地保全資產。
第十二條剝離(轉讓)方在剝離(轉讓)不良貸款過程中,應當對擬剝離(轉讓)不良貸款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包括貸款調查、貸款審批和發放、貸盾管理、資產保全是否盡職等進行認定,並將結果以書面形式記錄存檔。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並將結果抄報監管部門。
收購方在收購過程中發現剝離(轉讓)方違規發放貸款,貸後管理、資產保全不盡職,剝離(轉讓)中操作不規范,弄虛作假,掩蓋違法違規行為,隱瞞損失等情形的,應及時向剝離(轉讓)方反映,由剝離(轉讓)方進行責任認定和處理。同時,剝離(轉讓)方和收購方應將上述情況以書面形式進行確認,並抄報監管部門。
剝離(轉讓)方和收購方應當以協議的形式規定,如果剝離(轉讓)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報失等情況的,收購方可以要求剝離(轉讓)方予以糾正,也可以拒絕接受該項資產。

10. 不良貸款打包處置規定

法律分析:不良貸款打包處置規定如下:
1、銀行最初採取催收的方法,催收未果,銀行就會採取法律手段處理,保全凍結處置不良資產,收回全部或是部分不良貸款;
2、銀行在經營過程中,產生不良資產,會打包出售給資產管理公司,雙方協商一致,銀行出售轉讓不良資產,資產管理公司接受接管不良資產;
3、對於確實無法收回的不良貸款,銀行按規定轉入呆賬。

法律依據:《貸款通則》第三十七條 不良貸款的催收和呆賬貸款的沖銷,信貸部門負責不良貸款的催收,稽核部門負責對催收情況的檢查。貸款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呆賬准備金,並按照呆賬沖銷的條件和程序沖銷呆賬貸款。未經國務院批准,貸款人不得豁免貸款。除國務院批准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貸款人豁免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