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個人貸款展期重組的基本原則
個人貸款展期重組的基本原則有有效重組原則、規范操作原則、適當寬讓原則。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借款人應當在貸款到期日之前,向貸款人申請貸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貸款人決定。申請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展期的,還應當由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出具同意的書面證明。
一、個人貸款展期重組的基本原則
1、有效重組原則:貸款重組能夠對降低信貸風險和減少貸款損失產生積極效果。
2、規范操作原則:貸款重組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操作和審批。
3、適當寬讓原則:貸款重組可以在政策允許范圍內實行一定的寬讓,以利於促進貸款的回收。
二、貸款展期
是貸款到期不能歸還,經批准辦理延長歸還時間的手續。貸款到期就要歸還,是企業必須遵守的信用原則,也是銀行加速信貸資金周轉的前提條件。如企業遇有特殊情況,確實無法按期還款時,應提出申請,說明情況,經銀行審查同意後,可延長還款時間,但需辦理轉期手續,否則按逾期貸款處理。保證貸款的申請展期,還應出具貸款保證人同意展期並繼續擔保的書面證明。貸款展期不得低於原貸款條件。短期貸款展期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展期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展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客戶未申請展期或申請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貸款從到期日次日起,轉入逾期貸款賬戶。
綜上所述,個人貸款的展期時間銀監會在2010年2月發布的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一年以內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與原貸款期限相加,不得超過該貸款品種規定的最長貸款期限。
2. 貸款重組的重組方案
貸款重組方案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貸款重組條件和效果的評估。通過審查借款人提供的資料和項目具體情況,對該項貸款是否符合貸款重組基本條件,重組能否對借款人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產生積極影響,能否維護銀行債權、促進貸款回收等進行客觀評價和分析預測,為貸款重組決策提供依據。
(二)降低風險的措施。主要包括:
1.將貸款轉移給具有良好資信和清償能力的新借款人;
2.增加或更換擔保人、改變擔保方式;
3.接受借款人以實物資產抵償部分貸款;
4.其他降低風險的措施。
(三)貸款結構的調整。主要包括:
1.貸款期限的調整;
2.貸款償還的安排;
3.重組貸款的適用利率;
4.其他事項。
3. 銀監會貸款重組規定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的通知:
1、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2、現將《貸款風險分類指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貸款風險分類指引:
第一條 為促進商業銀行完善信貸管理,科學評估信貸資產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指的貸款分類,是指商業銀行按照風險程度將貸款劃分為不同檔次的過程,其實質是判斷債務人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可能性。
(3)重組貸款審批辦法擴展閱讀:
非現金資產收取及債轉股受讓階段的風險控制:
1、從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角度看,收取、受讓階段的要害控制點主要在於簽訂的重組協議是否符合國務院、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是否經法律部門審查和有關政府部門鑒證,有無不適當的條款; 收取的非現金資產是否在規定的范圍內,手續是否齊全,財產權證是否有效。
2、非現金資產的價值和債轉股的價格評估是否合理,有無高估冒算或低估壓價現象,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有合法資質;收取、受讓是否經集體決策和上級行審批,程序是否合規,有無存在超越授權和擅自收取、受讓現象等。
3、目前主要的風險表現為,一是基層行缺乏法律、政策意識和紀律觀念,對收取、受讓行為盲目決策、草率許諾,無方案實施、超審批許可權等,
一定程度上助長了企業的逃廢債心理和權錢交易歪風。
二是由於收取、受讓的過程倉促,導致手續、權證等欠缺,為資產的賬務處理、處置和回收增加了難度,甚至造成實際損失。
三是忽視價值評估和價格確認,收取、受讓時往往與資產的實際價值有較大偏差,在處置、回收過程中損失暴露。
4. 重組貸款的方式
折疊豁免部分本息
借款人以低於貸款本息的現金清償債務(豁免部分本息),指貸款銀行與借款人修改原還款條件,同意借款人以低於貸款本息的現金清償到期債務,即貸款銀行豁免借款人部分本息,其餘部分一次性或分期以現金方式償付,豁免的債務部分成為貸款銀行的損失。
產生此種重組方式的背景,一般是貸款銀行與借款人有著長期的銀企合作關系,由於受到經濟景氣、借款人經營狀況變化、政府幹預等因素的影響,從維護雙方的長遠利益出發,貸款銀行主動做出讓步。
貸款經重組後,一旦借款人按修改後的還款條件清償了到期債務,此筆銀行債權即告消失。
折疊抵債資產
借款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貸款本息(抵債資產),指貸款銀行與借款人修改原還款條件,同意借款人以原材料、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等非現金資產抵償到期貸款本息。
產生此種重組方式的背景,大多數情況是借款人經營、財務狀況惡化,還款意願差,置信用資質於不顧,對貸款銀行的催討、起訴等手段無動於衷,甚至要挾銀行接受現金與非現金搭配的債務償付方式,而貸款銀行為了盤活資產,壓縮不良,在現金回收無望的情況下,只有接受以物受償。近年來,隨著商業銀行普遍加大對存量呆滯貸款的清收力度,非現金回收大幅增加,直接表現為待處置抵債資產的余額激增,抵債資產的規范治理已成為加強銀行資產保全、控制金融風險的重要內容。
折疊債轉股
借款人將所欠貸款本息轉為資本(債轉股),指貸款銀行與借款人修改原還款條件,同意借款人將所欠貸款本息轉為資本,銀行以股權人的形式參與企業的部分經營決策,按期從企業取得股權分紅收益。或由金融資產治理公司購買貸款銀行的債權,按照一定價格轉換為企業股權,再利用上市、協議轉讓和企業回購等方式出讓股權,回收資金。
產生此種重組方式的背景,一般是政府為了進行經濟結構調整,減輕企業債務負擔,優化企業資本結構,同時為了創建金融安全區, 防範金融風險的暴露,牽頭在貸款銀行、金融治理公司和借款人之間協調、操作而形成的。
折疊修改還款條件
其他修改還款條件的形式,指貸款銀行與借款人修改原還款條件,以其他形式進行債務償付,如同意借款人延長貸款償還期限、先償還全部利息再延長貸款償還期限、延長貸款償還期限但要加收利息等。或是在修改原還款條件時,附有或有條件(或有收益、或有支出),即依據未來某種事項的出現,決定雙方的收益或支出,未來事項具有不確定性。
此種重組方式,在目前情況下是比較多見的,如貸款展期、轉貸、"借新還舊"等,以不嚴重損害貸款銀行的債權利益為前提。既給予借款人一定的籌措資金緩沖空間,又適當化解了銀行的貸款風險,是銀行降低不良額和l不良率的重要手段。
折疊混合形式
混合形式的重組貸款,指以現金、非現金資產、債務轉為資本和修改其他條件等方式組合清償貸款本息,如銀行同意延長貸款償還期限並蕊免部分貸款本息,借款人以部分現金方式、部分非現金方式償還債務等。
5. 貸款重組的遵循原則
貸款重組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有效重組原則:貸款重組能夠對降低信貸風險和減少貸 款損失產生積極效果;
(二)規范操作原則:貸款重組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操作和審批;
(三)適當寬讓原則:貸款重組可以在政策允許范圍內實行一定的寬讓,以利 於促進貸款的回收。
6. 重組貸款三不原則
重組貸款三不原則為:
有效重組原則,貸款重組能夠對降低信貸風險和減少貸款損失產生積極效果,規范操作原則,貸款重組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操作和審批,適當寬讓原則,貸款重組可以在政策允許范圍內實行一定的寬讓,以利於促進貸款的回收。
重組貸款全稱為重組後的貸款是指銀行由於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或無力還款而對借款合同還款條款做出調整的貸款。 銀行通常對問題貸款採取的重組措施包括以下內容,貸款展期、借新還舊、還舊借新、減免或全減利息罰息、減免部分本金、債轉股、以物抵貸、追加擔保品、重新規定還款方式及每次還款金額等。
重組貸款實際是貸款銀行與借款人之間債權債務重組的一種非凡形式,指由於借款人財務狀況發生惡化,無力償還到期貸款本息,貸款銀行按照與借款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做出部分權益讓步,同意修改還款條件的行為。
重組貸款主要有四個特點,一是重組貸款的主體必須一方是貸款銀行即債權人,另一方是借款人即債務人,二是必須在原貸款合同的基礎上修改還款條件,三是必須以增強借款人的還款意願,承諾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同時貸款銀行做出權益讓步,以減免部分債務、推遲實現債權或變更債權實現方式為代價,四是必須有利於增強借款人的經營能力和發展後勁,有利於維護貸款銀行的債權、降低金融風險,同時有利於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保持社會穩定。
法律依據
《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
第七條 需要重組的貸款應至少歸為次級類;重組後的貸款(簡稱重組貸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無力歸還貸款,應至少歸為可疑類。
重組貸款是指銀行由於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或無力還款而對借款合同還款條款作出調整的貸款。
重組貸款若具備其他更為嚴重的特徵,可參照本指導原則第四條和第五條作進一步的調整。
7. 貸款重組的申請資料
借款人申請貸款重組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貸款重組申請報告。內容包括:
1.借款人近兩年生產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
2.項目執行及貸款使用情況;
3.資產重組或經營管理體制變化的詳細情況;
4.不能按時還款的主要原因;
5.對今後三年生產經營及財務狀況的預測;
6.償還貸款的計劃和資金來源安排;
7.擔保落實情況等。
(二)表明貸款重組原因的各項證明文件。
(三)借款人、保證人近兩年財務報表。
(四)保證人對重組貸款提供擔保的書面承諾,抵(質)押財產的權屬證明、評估報告。
(五)銀行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8. 銀監會重組貸款新規
法律分析:一是支持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開展並購貸款業務。二是督促各主要銀行業金融機構(含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按有關要求設立小企業信貸專營服務機構,加大對小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三是對涉農類貸款實行有區別的信貸管理和考核政策,結合農戶生產經營特點和農業生產實際情況,加大涉農信貸投入力度。四是鼓勵實施貸款重組,對部分符合條件的受全球金融危機影響而暫時出現經營或財務困難的企業予以信貸支持。五是拓寬項目貸款范圍。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已列入發展改革委制定的發展規劃,政府相關部門已同意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在一定額度內向非生產性項目發起人或股東發放搭橋貸款。六是支持信貸資產轉讓,合理配置信貸資產。七是允許有條件的中小銀行業適當突破存貸比。八是支持創新擔保融資方式和消費信貸保險保障機制。九是科學實施貸款責任追究。十是支持信託公司和財務公司業務創新發展。
法律依據:《銀監會貸款新規》
1、借款人資質
根據新規,銀監會要求各大金融機構要切實加強對於借款人的資質審核,尤其是經營用途,要求進行穿透式、實質性的核查,一定要根據借款人的實際經營需求,合理確定授信額度。
如果借款人申請的是信用貸款,一定要根據新版徵信和借款人提供的相關資料來綜合確定授信額度。除此之外,也要核查借款人提供的個人基礎資料,如果有虛假信息,一定要第一時間駁回申請等。
2、貸款期限
銀監會表示,任何金融機構,都需要做好貸款的期限管理,根據借款人的實際需求來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借款人的貸款期限一旦超過三年,要進一步加強風險管理,最好能建立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專門統計台賬等。
3、貸後管理
除了在借款時要謹慎,在放款之後,各大金融機構也需要進一步嚴格貸中、貸後管理。落實資金的去向,加強貸後資金流向監測和預警,不得以已開展受託支付為由弱化貸後資金管控。
4、中介機構
各大金融機構也要制定各類中介機構的推入標准,可以合作,但是最好能建立合作中介機構「白名單」。對存在協助借款人套取經營用途貸款行為的中介機構,一律不得進行合作,並將相關機構名單報送地方有關管理部門,對存在違法行為的及時移交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