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國《貸款通則》所規定的七項管理責任制是什麼
貸款管理責任制
第三十八條貸款管理實行行長(經理、主任,下同)負責制。
貸款實行分級經營管理,各級行長應當在授權范圍內對貸款的發放和收回負全部責任。行長可以授權副行長或貸款管理部門負責審批貸款,副行長或貸款管理部門負責人應當對行長負責。
第三十九條貸款人各級機構應當建立有行長或副行長(經理、主任,下同)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貸款審查委員會(小組),負責貸款的審查。
第四十條建立審貸分離制:
貸款調查評估人員負責貸款調查評估,承擔調查失誤和評估失準的責任;貸款審查人員負責貸款風險的審查,承擔審查失誤的責任;貸款發放人員負責貸款的檢查和清收,承擔檢查失誤、清收不力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建立貸款分級審批制:
貸款人應當根據業務量大小、管理水平和貸款風險度確定各級分支機構的審批許可權,超過審批許可權的貸款,應當報上級審批。各級分支機構應當根據貸款種類、借款人的信用等級和抵押物、質物、保證人等情況確定每一筆貸款的風險度。
第四十二條建立和健全信貸工作崗位責任制:
各級貸款管理部門應將貸款管理的每一個環節的管理責任落實到部門、崗位、個人,嚴格劃分各級信貸工作人員的職責。
第四十三條貸款人對大額借款人建立駐廠信貸員制度。
第四十四條建立離職審計制:
貸款管理人員在調離原工作崗位時,應當對其在任職期間和許可權內所發放的貸款風險情況進行審計。
『貳』 什麼是分級審批
貸款分級審批制最初的依據是中國人行公布的《貸款通則》第41條關於「建立分級審批制:貸款人應當根據業務量大小、管理水平、貸款風險度確定各級分支機構的審批許可權,超過審批許可權的貸款,應由上級審批。」 的規定,後這一制度被《商業銀行法》第35條所肯定。我國《商業銀行法》第35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法律確立這一制度的目的在於保證銀行信貸款資產的質量,避免人情貸款、以貸謀私等危及貸款安全的行為。貸款分級審批的基本要求是商業銀行應按其分支機構資產或負債規模和結構的不同,以及考慮各自經營管理水平的高低確定與其狀況相適應的貸款審批許可權。
『叄』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內容是什麼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貸款人開展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信息,建立流動資金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貸款人應合理測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發放流動資金貸款。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規模和周期特點,合理設定流動資金貸款的業務品種和期限,以滿足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實現對貸款資金回籠的有效控制。
第七條貸款人應將流動資金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管理,並按區域、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八條貸款人應根據經濟運行狀況、行業發展規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貸需求等,合理確定內部績效考核指標,不得制訂不合理的貸款規模指標,不得惡性競爭和突擊放貸。
第九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第十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與調查
第十一條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依法設立;
(二)借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借款人生產經營合法、合規;
(四)借款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有合法的還款來源;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貸款人應對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材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提出要求,並要求借款人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完整、有效。
第十三條貸款人應採取現場與非現場相結合的形式履行盡職調查,形成書面報告,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盡職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的組織架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團隊的資信等情況;
(二)借款人的經營范圍、核心主業、生產經營、貸款期內經營規劃和重大投資計劃等情況;
(三)借款人所在行業狀況;
(四)借款人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真實財務狀況;
(五)借款人營運資金總需求和現有融資性負債情況;
(六)借款人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等情況;
(七)貸款具體用途及與貸款用途相關的交易對手資金佔用等情況;
(八)還款來源情況,包括生產經營產生的現金流、綜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對有擔保的流動資金貸款,還需調查抵(質)押物的權屬、價值和變現難易程度,或保證人的保證資格和能力等情況。
第三章風險評價與審批
第十四條貸款人應建立完善的風險評價機制,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全面審查流動資金貸款的風險因素。
第十五條貸款人應建立和完善內部評級制度,採用科學合理的評級和授信方法,評定客戶信用等級,建立客戶資信記錄。
第十六條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經營規模、業務特徵及應收賬款、存貨、應付賬款、資金循環周期等要素測算其營運資金需求(測算方法參考附件),綜合考慮借款人現金流、負債、還款能力、擔保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結構,包括金額、期限、利率、擔保和還款方式等。
第十七條貸款人應根據貸審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建立規范的流動資金貸款評審制度和流程,確保風險評價和信貸審批的獨立性。
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授權與轉授權機制。審批人員應在授權范圍內按規定流程審批貸款,不得越權審批。
第四章合同簽訂
第十八條貸款人應和借款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協議,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
第十九條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與借款人明確約定流動資金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用途、支付、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二十條前條所指支付條款,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貸款資金的支付方式和貸款人受託支付的金額標准;
(二)支付方式變更及觸發變更條件;
(三)貸款資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為;
(四)借款人應及時提供的貸款資金使用記錄和資料。
第二十一條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由借款人承諾以下事項:
(一)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貸款人進行貸款支付管理、貸後管理及相關檢查;
(三)進行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以及進行合並、分立、股權轉讓等重大事項前徵得貸款人同意;
(四)貸款人有權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貸款;
(五)發生影響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時及時通知貸款人。
第二十二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和貸款人可採取的措施:
(一)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二)未按約定方式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諾事項的;
(四)突破約定財務指標的;
(五)發生重大交叉違約事件的;
(六)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發放和支付
第二十三條貸款人應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流動資金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
第二十四條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並按照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後,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二十五條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的行業特徵、經營規模、管理水平、信用狀況等因素和貸款業務品種,合理約定貸款資金支付方式及貸款人受託支付的金額標准。
第二十六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動資金貸款,原則上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
(一)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系且借款人信用狀況一般;
(二)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較大;
(三)貸款人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根據約定的貸款用途,審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請所列支付對象、支付金額等信息是否與相應的商務合同等證明材料相符。審核同意後,貸款人應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二十八條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並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二十九條貸款支付過程中,借款人信用狀況下降、主營業務盈利能力不強、貸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變更貸款支付方式、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第六章貸後管理
第三十條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發放後的管理,針對借款人所屬行業及經營特點,通過定期與不定期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分析借款人經營、財務、信用、支付、擔保及融資數量和渠道變化等狀況,掌握各種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風險因素。
第三十一條貸款人應通過借款合同的約定,要求借款人指定專門資金回籠賬戶並及時提供該賬戶資金進出情況。
貸款人可根據借款人信用狀況、融資情況等,與借款人協商簽訂賬戶管理協議,明確約定對指定賬戶回籠資金進出的管理。貸款人應關注大額及異常資金流入流出情況,加強對資金回籠賬戶的監控。
第三十二條貸款人應動態關注借款人經營、管理、財務及資金流向等重大預警信號,根據合同約定及時採取提前收貸、追加擔保等有效措施防範化解貸款風險。
第三十三條貸款人應評估貸款品種、額度、期限與借款人經營狀況、還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為與借款人後續合作的依據,必要時及時調整與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內容。
第三十四條貸款人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參與借款人大額融資、資產出售以及兼並、分立、股份制改造、破產清算等活動,維護貸款人債權。
第三十五條流動資金貸款需要展期的,貸款人應審查貸款所對應的資產轉換周期的變化原因和實際需要,決定是否展期,並合理確定貸款展期期限,加強對展期貸款的後續管理。
第三十六條流動資金貸款形成不良的,貸款人應對其進行專門管理,及時制定清收處置方案。對借款人確因暫時經營困難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可與其協商重組。
第三十七條對確實無法收回的不良貸款,貸款人按照相關規定對貸款進行核銷後,應繼續向債務人追索或進行市場化處置。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
(一)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的;
(三)貸款調查、風險評價、貸後管理未盡職的;
(四)對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雖發現但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條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對其進行處罰:
(一)以降低信貸條件或超過借款人實際資金需求發放貸款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借款合同的;
(三)與借款人串通違規發放貸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將流動資金貸款用於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以及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許可權審批貸款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
(七)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貸款人應依據本辦法制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及操作規程。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參考
《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參考》
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應基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所需營運資金與現有流動資金的差額(即流動資金缺口)確定。一般來講,影響流動資金需求的關鍵因素為存貨(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現金、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同時,還會受到借款人所屬行業、經營規模、發展階段、談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響。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借款人當期財務報告和業務發展預測,按以下方法測算其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
一、估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量
借款人營運資金量影響因素主要包括現金、存貨、應收賬款、應付賬款、預收賬款、預付賬款等。在調查基礎上,預測各項資金周轉時間變化,合理估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量。在實際測算中,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可參考如下公式:
營運資金量=上年度銷售收入×(1-上年度銷售利潤率)×(1+預計銷售收入年增長率)/營運資金周轉次數
其中:營運資金周轉次數=360/(存貨周轉天數+應收賬款周轉天數-應付賬款周轉天數+預付賬款周轉天數-預收賬款周轉天數)
周轉天數=360/周轉次數
應收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收入/平均應收賬款余額
預收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收入/平均預收賬款余額
存貨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存貨余額
預付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預付賬款余額
應付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應付賬款余額
二、估算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
將估算出的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資金、現有流動資金貸款以及其他融資,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
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營運資金量-借款人自有資金-現有流動資金貸款-其他渠道提供的營運資金
三、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
(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和未來發展情況(如借款人所屬行業、規模、發展階段、談判地位等)分別合理預測借款人應收賬款、存貨和應付賬款的周轉天數,並可考慮一定的保險系數。
(二)對集團關聯客戶,可採用合並報表估算流動資金貸款額度,原則上納入合並報表范圍內的成員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總和不能超過估算值。
(三)對小企業融資、訂單融資、預付租金或者臨時大額債項融資等情況,可在交易真實性的基礎上,確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況下,根據實際交易需求確定流動資金額度。
(四)對季節性生產借款人,可按每年的連續生產時段作為計算周期估算流動資金需求,貸款期限應根據回款周期合理確定。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
『肆』 分級審批制名詞解釋
貸款分級審批制最初的依據是中國人行公布的《貸款通則》第41條關於「建立分級審批制:貸款人應當根據業務量大小、管理水平、貸款風險度確定各級分支機構的審批許可權,超過審批許可權的貸款,應由上級審批。」 的規定,後這一制度被《商業銀行法》第35條所肯定。我國《商業銀行法》第35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法律確立這一制度的目的在於保證銀行信貸款資產的質量,避免人情貸款、以貸謀私等危及貸款安全的行為。貸款分級審批的基本要求是商業銀行應按其分支機構資產或負債規模和結構的不同,以及考慮各自經營管理水平的高低確定與其狀況相適應的貸款審批許可權。
對信用社信貸業務的適用
信用社是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社員民主管理,主要是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是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組織。任何一個合法成立的信用社均具備法人資格,各信用社之間不存在隸屬關系。從實踐上看,一個商業銀行的省級分行並不具備法人資格,而一個鄉、鎮的信用社卻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這是我們必須注意的。我國《商業銀行法》第93條規定:「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辦理存款、貸款和結算等業務,適用本法有關規定」。據此貸款分級審批制度對信用合作社的貸款業務同樣適用,無一例外。在信用合作社貸款業務中如何適用分級審批制呢?我們知道城市信用社往往在城市的相關區域沒有若干辦事機構,農村信用社也會在相關村民委員會中設立自己的信貸站,為方便辦事處和信貸站所在地的群眾貸款,經信用社授權,該辦事處和信貸站負責人也在一定限額內具有發放貸款的權利,這就是貸款分級審批制度在信用社貸款業務中的具體適用。
『伍』 分級審批和逐級審批的區別
分級審批是指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其分支機構的資產和負債規模以及經營管理水平的差異確定與其狀況相適應的貸款審批許可權。逐級審批就是從下到上一級一級的批准。
以下是分級審批的相關介紹:
貸款分級審批制最初的依據是中國人行公布的《貸款通則》第41條關於「建立分級審批制:貸款人應當根據業務量大小、管理水平、貸款風險度確定各級分支機構的審批許可權,超過審批許可權的貸款,應由上級審批。」 的規定,後這一制度被《商業銀行法》第35條所肯定。
貸款分級審批制的目的在於保證銀行信貸款資產的質量,避免人情貸款、以貸謀私等危及貸款安全的行為。貸款分級審批的基本要求是商業銀行應按其分支機構資產或負債規模和結構的不同,以及考慮各自經營管理水平的高低確定與其狀況相適應的貸款審批許可權。
以上資料參考網路——分級審批
『陸』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貸款業務行為,加強個人貸款業務審慎經營管理,促進個人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個人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個人貸款,是指貸款人向符合條件的自然人發放的用於個人消費、生產經營等用途的本外幣貸款。第四條個人貸款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第五條貸款人應建立有效的個人貸款全流程管理機制,制訂貸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貸款品種的操作規程,明確相應貸款對象和范圍,實施差別風險管理,建立貸款各操作環節的考核和問責機制。第六條貸款人應按區域、品種、客戶群等維度建立個人貸款風險限額管理制度。第七條個人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貸款人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
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支付管理,有效防範個人貸款業務風險。第八條個人貸款的期限和利率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第九條貸款人應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償債比例控制機制,結合借款人收入、負債、支出、貸款用途、擔保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還款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第十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個人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受理與調查第十一條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以書面形式提出個人貸款申請,並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第十三條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形成調查評價意見。第十四條貸款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況;
(二)借款人收入情況;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還款來源、還款能力及還款方式;
(五)保證人擔保意願、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價值及變現能力。第十五條貸款調查應以實地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採取現場核實、電話查問以及信息咨詢等途徑和方法。第十六條貸款人在不損害借款人合法權益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將貸款調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項審慎委託第三方代為辦理,但必須明確第三方的資質條件。
貸款人不得將貸款調查的全部事項委託第三方完成。第十七條貸款人應建立並嚴格執行貸款面談制度。
通過電子銀行渠道發放低風險質押貸款的,貸款人至少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定借款人真實身份。第三章風險評價與審批第十八條貸款審查應對貸款調查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確性進行全面審查,重點關注調查人的盡職情況和借款人的償還能力、誠信狀況、擔保情況、抵(質)押比率、風險程度等。第十九條 貸款風險評價應以分析借款人現金收入為基礎,採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動態地進行貸款審查和風險評估。
貸款人應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記錄和評價體系。第二十條貸款人應根據審慎性原則,完善授權管理制度,規范審批操作流程,明確貸款審批許可權,實行審貸分離和授權審批,確保貸款審批人員按照授權獨立審批貸款。第二十一條對未獲批準的個人貸款申請,貸款人應告知借款人。第二十二條貸款人應根據重大經濟形勢變化、違約率明顯上升等異常情況,對貸款審批環節進行評價分析,及時、有針對性地調整審批政策,加強相關貸款的管理。第四章協議與發放第二十三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但電子銀行渠道辦理的貸款除外。
『柒』 商業銀行經營管理中「分級授權」的含義
分級授權是商業銀行進行貸款業務活動時就當遵循的基本原則之一,是指在
統一法人管理體制下,總行、一級分行、二級分行逐級向下授權和轉授權,下級行必
須在上級行的授權范圍內和許可權內從事信貸業務,超過許可權必須向上級行審批.
『捌』 分級審批制度的法律規定
我國《商業銀行法》第22條規定:「商業銀行對其分支機構實行全行統一核算、統一調度資金、分級管理的財務制度。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在總行授權范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由於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往往遍布全國乃至世界各地,而各分支機構所處的環境又千差萬別,如果每筆貸款業務不論數額大小都由總行審批勢必影響效率,也是不可能的。為使金融業務能得到有效開展,商業銀行總行對其分支機構必須進行分級管理和授權,這種分級管理和授權體現在貸款業務上就是貸款分級審批制度。據此貸款分級審批制度是商業銀行作為法人而依法對其分支機構所設立的一種制度,它只適用於該法人的內部關系,而不適用於法人的外部關系。
『玖』 新政即將出台!濟寧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近日,小編注意到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了關於《濟寧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為加強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范公積金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住建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范》(GB/T51267-2017)等法規、規章和行業規范,結合我市實際,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濟寧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濟政發【2017】25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濟寧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按照《濟寧市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濟政辦發【2017】36號)第二十四條要求,現將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如有意見請於2019年7月20日前通過以下方式反饋:
1.電子郵箱發送至:[email protected](如有提出意見或建議的社會公眾,請留下您的姓名和聯系方式,以便進一步聯系)。
2.信函請郵寄至:濟寧市洸河路133號興唐大廈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信貸管理科(請註明《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郵編:272100。
濟寧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管理,規范公積金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的用於購買、建造、大修、翻建各類自住住房的政策性貸款。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積金貸款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公積金中心統一負責全市公積金貸款的監督管理工作,並具體負責公積金貸款的審批,監督公積金貸款的借貸和結算工作。
市公積金中心分支機構按照市公積金中心的授權負責本轄區公積金貸款的審批和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人民銀行、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積金貸款的有關監督工作。
第五條 公積金貸款管理工作應當遵循防範風險優先和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 凡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購買、建造、大修、翻建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七條申請公積金貸款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在1年以上(包括1年);
(二)具有合法的購買或者建造、大修、翻建自住住房合同或者協議及相關證明材料,並且其合同或者協議簽訂時間在2年以內;
(三)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譽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能力;
(四)有可靠的擔保;
(五)首次使用公積金貸款的,必須有不低於30%的首付款;第二次使用公積金貸款的,必須有不低於40%的首付款;建造或者大修、翻建房屋的,必須有不低於50%的自有資金;
(六)沒有尚未還清並且數額較大,可能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
第八條共同申請人應為借款申請人配偶。
第九條市公積金中心不得向已使用2次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公積金貸款。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條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和最長期限由市公積金中心根據本市房產市場價格情況和職工收入水平核定,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執行。
第十一條 每筆公積金貸款額度應當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一)首次使用公積金貸款的,最高貸款額不得高於購房總價款的70%;第二次使用公積金貸款的,不得高於購房總價款的60%。借款申請人所購房屋價格明顯高於市場價格的,應當以評估價確定貸款額度;
(二)貸款最高額度不得超過抵押物現有價值的70%;以有價證券作質押擔保的,不得超過有價證券面值的90%,並以有價證券到期日為貸款期限;
(三)借款申請人的貸款額度按照借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月公積金繳存基數確定,其計算公式為:借款申請人貸款額度=借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月公積金繳存基數總額×12個月×貸款期限×40%;
(四)扣除借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尚未還清的債務總額。
第十二條 公積金貸款額,按照借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申請貸款額和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確定。申請貸款額不超過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以申請貸款額作為貸款額;申請貸款額超過本辦法第十一條任何一項規定的,以其中最低限額作為貸款額。
第十三條 每筆公積金貸款期限,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核定:
(一) 公積金貸款期限到期日,截止到借款申請人法定退休年齡後的第5年;
(二) 借款申請人申請貸款的期限短於前項規定的,以申請貸款期限為准;借款申請人申請貸款期限長於前項規定的,按照前項規定核定貸款期限。
第十四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有關規定執行。貸款期限為1年的,按照合同利率執行;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還款期內如遇貸款利率調整,於次年1月1日起按調整後的利率執行。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五條 公積金貸款由市公積金中心委託商業銀行承辦。市公積金中心委託商業銀行承辦公積金貸款,應當與受委託貸款銀行(以下簡稱受託銀行)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六條 借款申請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應當向市公積金中心設立的公積金貸款受理網點或者受託銀行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合法身份證明;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三)婚姻證明;
(四)穩定的經濟收入證明;
(五)購買住房合同或者建造、大修、翻建住房審批手續和合同;
(六)購買住房的首期付款收據或者建造、大修、翻建住房的自有資金存款證明;
(七)抵(質)押物清單、權屬證明及處分權人同意抵(質)押證明;抵(質)押物需要評估的,出具有效評估報告。
第十七條 公積金貸款實行分級審批制度。公積金貸款受理網點或者受託銀行接到公積金貸款申請資料後,審查申請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與合法性;市公積金中心分支機構對申請資料進行復核,並確定貸款額度、期限、擔保方式等內容;市公積金中心授權的貸款審批機構對貸款進行審批。
第十八條 准予發放貸款的,貸款審批機構應當向受託銀行出具《准予住房公積金貸款通知書》。受託銀行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按照《准予住房公積金貸款通知書》的內容,與借款申請人和保證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或者擔保合同。
合同簽訂後,借款人、保證人及受託銀行必須依照法律規定辦理擔保手續,分支機構應當在擔保手續辦結之日起3日內將所貸資金以轉帳方式撥付到位。
第五章 貸款擔保
第十九條 借款申請人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第二十條 公積金貸款的擔保方式有:
(一)抵押;
(二)保證;
(三)質押。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按照防範風險優先的原則,確定每筆公積金貸款擔保方式。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房產的佔有,將該房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規定以該房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房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房產為抵押物。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以其房產或者以共有人、第三人的房產作為抵押物的,應當與貸款人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並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抵押物為尚未取得產權的期房的,房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貸款人提供階段性擔保。
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後,抵押權人應當與抵押人辦理抵押解除手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務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連帶責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保證人,是指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自然人或者依法設立的從事個人住房貸款擔保業務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以下簡稱「擔保公司」)。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採用自然人作為保證人擔保方式的,保證人必須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1年以上(含1年),其住房公積金賬戶金額達到借款金額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市公積金中心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採用擔保公司作為保證人擔保方式的,擔保公司應當為貸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第二十六條 為公積金貸款提供擔保的擔保公司,必須與市公積金中心簽訂協議。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採用保證擔保方式的,保證人應當與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質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將其有價證券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有價證券作為債權擔保。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拍賣、變賣該有價證券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二十九條 借款人以其有價證券或者以共有人、第三人的有價證券作為質物的,應當與貸款人簽訂書面質押合同,並將質物交由貸款人保管。按照規定應當辦理質押登記的,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後,貸款人應當將質物退還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並辦理退還手續。
第六章 貸款償還
第三十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還款計劃償還貸款本息。
第三十一條 公積金貸款期限為1年的,實行到期本息一次性清償的方式;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實行按月分期歸還貸款本息的方式。
第三十二條 按月分期歸還貸款本息的方式有:
(一)等額本息;
(二)等額本金。
借款人根據還款能力,自主選擇等額本息或者等額本金還款方式。
市公積金中心根據實際,可制定其他還款方式。
第三十三條 借款人應當自收到貸款次月起進行還款。
借款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每月到受託銀行以現金方式或者到市公積金中心以公積金方式償還貸款本息,也可以委託貸款銀行通過借記卡或者儲蓄存摺的方式代扣。
第三十四條 借款人還款超過6個月後,可以提前全部或部分償還貸款。
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的,應當向貸款銀行提出申請,貸款銀行應當在接到申請的次日,給予借款人是否可以提前償還的答復。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提前全部償還貸款的,應當在償還當期本息的同時,結清剩餘貸款本金。
借款人提前部分償還貸款的,應當按照剩餘本金和剩餘期限重新計算月還款額,並與貸款銀行簽訂新的還款計劃。
第三十六條 借款人在償還貸款期內,按年度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借款人在償還貸款期內有不良逾期記錄的,申請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只能用於提前償還貸款。
第三十七條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計收罰息。
第七章 合同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八條 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借款人必須向市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經市公積金中心審查同意後,由借款人與貸款銀行依法簽訂變更協議。變更協議未簽訂前,原借款合同繼續有效。
由擔保公司或者一般自然人提供保證的借款合同發生變更的,保證合同應當隨借款合同的變更同時變更。
第三十九條 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財產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或者財產代管人繼續履行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
第四十條 借款人的保證人發生合並、分立、破產或者喪失擔保能力的,借款人應當變更保證人並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第四十一條 借款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貸款人應當將抵押物或者質物返還抵押人或者出質人,借款合同同時終止。
第八章 抵押物、質物管理和處置
第四十二條 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保證其完好無損,不得擅自處置,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借款人設定質物作借款保證的,市公積金中心和貸款銀行應當對出質人提供的有價證券進行查詢和認證,並將有價證券質押的事實書面告知出具有價證券的金融機構。質押期間,貸款銀行對質物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出質人對用作質押的有價證券不得以任何理由掛失。
第四十四條 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無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或者其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借款合同終止,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置抵押物或者質物。
第四十五條 借款人在借款期間不能履行償還貸款義務或者債務履行期屆滿未能清償債務的,採用抵押的,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受償;採用質押的,貸款人有權以質物拍賣、變賣、兌現的價款優先受償,實現質權。
協商不成的、不足受償的,貸款人依法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市公積金中心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發放公積金貸款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當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七條 受託銀行或者公積金貸款受理網點在辦理公積金貸款手續過程中,因審查資料不嚴格或者不面簽各種合同,造成損失的,應當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四十八條 受託銀行在抵押或者質押擔保中,違反本辦法規定對抵押物或者質物未做登記,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借款人弄虛作假騙取貸款的,應當解除合同、不予發放貸款;已經發放貸款的,應當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貸款。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條 公積金中心依照本辦法制定《濟寧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 月 日。
『拾』 審貸分離、分級審批制度的基本內容
法律分析:1.審貸分離是商業銀行在貸款管理上應將對貸款對象信用狀況的調查和對貸款對象借款申請的批准權歸屬於不同的職能部門。作出這樣的規定是貸款必須周轉、有償這一特點所要求的。因為貸款要定期周轉並帶來約定的利息,使用該筆貸款的借款人用貸款完成工作項目或者所支持的生產經營活動就必須具有相應的經濟效益,而要做到這一點,銀行在發放貸款之前,應該對該借款人的資信狀況以及貸款支持的生產經營活動等信息有完整、及時的了解,並且建立相應的機制,保證貸款收放決策建立在佔有大量的、及時的、完整的信息基礎之上,避免決策的盲目性、主觀性和無序性,從而在貸款之初就保證貸款的質量。審貸分離就是這一機制的有力保證。
2.分級審批是商業銀行應按其分支機構資產或負債規模和結構的不同,以及考慮各自經營管理水平的高低確定與其狀況相適應的貸款審批許可權。這一制度的目的也在於保證銀行信貸資產的質量,避免人情貸款、以貸謀私等危及貸款安全的行為。商業銀行的董事長或總經理以授權這一法律形式確定其分支機構行長的貸款審批許可權,各分支機構的行長在授許可權額內有權自行決定貸款的發放與否,而超出授許可權額的貸款申請須報其上級有權審批部門決定。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 第四十條 貸款調查評估人員負責貸款調查評估,承擔調查失誤和評估失準的責任;貸款審查人員負責貸款風險的審查,承擔審查失誤的責任;貸款發放人員負責貸款的檢查和清收,承擔檢查失誤,清收不力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