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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單貸款條款的說法不正確的一項是

發布時間: 2022-09-04 15:59:12

㈠ 關於保險合同中的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以下說法中哪些是不正確的

您好!首先,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是指規定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條款,也稱除外責任條款,一般把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的事故及損失范圍,常常採用列舉的形式在保險單中規定下來。各類保險合同列明的免除條款不盡相同,但通常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由於戰爭或軍事行為、原子輻射的污染。
其次,我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等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標的自身的自然耗損以及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等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我國法律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說明必須符合兩個條件:第一、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第二、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謝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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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保單所有人條款是什麼

以下是有關保單持有人權益的常見條款供您參考:
1.所有權條款
所有權條款規定保單的所有權歸屬,保單所有人的權利等.保單所有人又叫保單持有人,擁有保單的各種權利。保單所有人擁有的權利通常有:變更受益人;領取退保金;領取保單紅利;以保單作為抵押進行借款;在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定限額內巾請貸款;放棄或出售保單的一項或多項權利;指定新的所有人等。
2.寬限期條款
在人身保險中,寬限期一般為30天或60天,自應繳納保險費之日起計算。寬限期條款是分期繳費的壽險合同中關於在寬限期內保險合同不因投保人延遲繳費而失效的規定。其基本內容是:當投保人未按時繳納第二期及以後各期保費時,給投保人30天或60天的寬限期限。在此期問,保險合同仍然有效,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照常給付,但從保險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險費。
3.復效條款
這一條款允許投保人在壽險合同因逾期繳費失效後2年內向保險人申請復效,經保險人審查同意,投保人補繳失效期間的保險費及利率,保險合同即恢復效力。保險合同復效後,對失效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予負責。
4.保單貸款條款
保單貸款條款允許投保人在壽險合同生效一年或兩年後,以保單為抵押向保險人申請貸款,金額以低於該保單項下積累的責任准備金或退保金(也稱作保單的現金價值)為限,投保人應按期歸還貸款本息。如果此前發生了保險事故或退保:保險人從保險金或退保金中扣還貸款木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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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保單可以直接在銀行貸款

保單是可以貸款的,不過不能向銀行進行貸款,可以拿著投保人身份證及100萬保額的保單向該保險公司進行貸款,貸款額度最高為該保單現金價值的80%。您可以看看您這張保單的現金價值(在保單的第二頁或是第三頁)。向保險公司貸款,貸款周期一般為6個月,到期要還本付息,不過到期後還可以再進行貸款,貸款利率一般為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加0.5%;貸款期間不影響合同效力。

㈣ 以下關於人壽保單中常用的復效條款的說法,錯誤的是

寬限期條款
人壽保險大部分為長期合同,交費期間有的長達幾十年。交費期間常出現一些無法按時交費的情形,比如出差、遺忘、暫時性經濟拮據等。為避免保險單輕易失效,保險人一般給投保人繳納續期保費一定的寬限期,在寬限期發生保險事故的,即使投保人沒有繳納保險費,保險人仍給付保險金。如果突破寬限期仍未交費,有保險費自動墊交條款保護的,進入墊交期,沒有保護的,則進入失效期。《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的寬限期為2個月。
保險費自動墊交條款
突破寬限期仍舊未繳納保險費的,如果保險單現金價值足以墊交保險費及利息時,保險人將自動墊交保險費,除非投保人書面反對該條款。墊交保險費一直到累計貸款本息達到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時結束,此時保險單將進入失效期。《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並未強制規定該條款,但許多保險公司提供該條款,此條款在許多國家都不是法定條款。
復效條款
復效條款規定人壽保險單如因欠交保費而中止效力的,投保人可以在兩年內申請補交保險費使保險單復效。但是其他原因導致的失效並不受復效條款的保護。
不喪失價值條款
該條款規定,即使保險單失效,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所有權仍歸投保人所有。
年齡誤報條款
鑒於年齡是影響人壽保險費率的重要因素,該條款規定,當保險人發現被保險人年齡誤報時,將根據真實年齡調整保險金額。若年齡誤報超出保險公司規定的承保年齡范圍時,保險合同無效,保險人退還保險費。年齡誤報不屬於不可抗辯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無年齡錯誤處理,有些保險公司條款中關於年齡誤報有零星規定。
受益人條款
該條款亦規定,如果未指定受益人的,並且被保險人沒有遺囑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作為受益人。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的,該保險金轉回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可另行支配。
自殺條款
一般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單生效(或者復效)後二年內自殺,無論精神是否正常,保險人都不給付保險金,而只支付所交保險費給受益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關於自殺規定為退還現金價值。
不可抗辯條款
保險單生效(或者復效)之日起兩年後,保險人不得因為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投保時的故意隱瞞、過失、遺漏和不實說明等原因否定保險合同的效力,但是投保人欠交保險費的除外。國際通用的該條款一般側重保護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側重於保護保險人的利益,其敘述為:「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保單貸款條款
人壽保險保險單具有現金價值,一般規定在保險單經過兩年後,可將保單抵押給保險人申請貸款。實際操作中,一般貸款額度不超出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定比例,比如80%。當貸款本利和達到保單現金價值時,投保人應按照保險人通知的日期歸還款項,否則保單失效。領取保險金時如果款項未還清,則保險金將扣除該款項後支付。保單貸款期限一般為6個月,時間短、額度小、筆數多,一般貸款凈收益低於保險人投資收益,所以該條款是保險人向投保人的優惠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並沒有規定此條款,有些保險公司的一些條款規定了此款。
保單轉讓條款
保險單有現金價值,可作為金融資產,在一定條件下轉讓(不侵犯受益人的既得權利等情形)。轉讓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把保單所有權完全轉讓,同時轉讓一些未履行的義務;另一種是將保單作為被保險人的信用擔保或者貸款的抵押品。保險單轉讓時必須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否則轉讓不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並沒有規定此條款,也未出現規定了此款的條款。
紅利及保險金任選條款
分紅保險的紅利有多種處置方式,可以選擇。它們是:領取現金、累積生息、抵交續期保費、自動增加保額、自動購買定期死亡壽險、並入准備金以提前滿期等。保險金任選條款規定,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領取保險金時,可選擇所列方式:收入利息(領款人死亡後,受益人領回本金)、定期收入(年金)、定額收入(年金)、終身收入(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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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保單貸款是投保人以保險單作質押向保險人申請的貸款,合同約定的貸款期屆滿時,投保人應該

保單貸款是投保人以有效保單為質押物,向保險人進行的貸款。所貸比例一般最高為保單現金價值的70%,利率比同期銀行利率略高一些,比民間借貸要低。但是手續比銀行的簡便。貸款期滿時應連本帶息歸還保險公司。在此期間應按期繳納保費,保險責任繼續有效。但願我的回答能幫到您,祝您好運,別忘給好評喲,呵呵!!!

㈥ 你好,我想問一下,我在保險公司有貸款,現在還不上了,保險公司會起訴嗎我會坐牢嗎

一般情況下,這屬於民事糾紛,一般不會獲刑,不過,對方獲勝極有可能涉及強制執行等問題。

㈦ 保險單可以貸款嗎

可以。
保險單是可以進行貸款的,用戶在進行保險單貸款的時候,可以到保險公司或者銀行進行辦理。但是,在額度上,通常為保險單現金價值的80%左右。
【拓展資料】
相關知識補充:
一、保單貸款申請條件
1.年齡25-55周歲。
2.客戶戶籍、工作、居住信息;三項中需有一項在本地。
3.近1年沒有發生投保人變更。
二、保單貸款貸款材料
1.身份證 。
2.信用報告 。
3.投保證明。
三、保單貸款辦理流程
1.借款人提交借款資料,填寫個人最高額保單質押申請書。
2.貸款人將借款人提交的保單正本送相應保險公司核實。
3.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質押貸款合同、質押貸款借據;
4.貸款人據合同約定放款。
四、保單貸款能貸保額的多少?
保單貸款一般能貸保單現金價值的70%-80%,可以進行保單貸款的保險,合同中會對保單貸款額度進行約定,用戶直接看合同就可以知道貸款額度是多少。保單貸款的最長貸款期限為6個月,必須還清上一筆保單借款,才可以再次申請借款。 通常來說,保單貸款的利率一般會在5.5%左右,不過不同的保險公司在實際放款利率上會有些許差異。
不是所有的保單都可以用來貸款。據專家的說法,一般只有具有儲蓄性質的人壽保險.分紅險以及養老險.年金險等保單才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貸款,並且各家保險公司對於貸款預期年化利率的規定也各不同。
五、以下幾類保單是無法辦理的
1.短期意外險和健康險由於沒有現金價值,或現金價值很低,不能進行貸款。
2.不具備抵押條件的醫療費用保險.財產保險,以及有保費豁免功能的少兒保險的都不能辦理貸款。
3.保費在10萬元以上的投連險,雖能很快地累積可觀的現金價值,但因其價值隨投資單位價格波動,無法確定價值的。

㈧ 保單貸款是什麼保單貸款怎麼還

也許你買過各種類型的保險,但你知道自己的保單也是可以用來貸款的嗎?下面就來給大家科普一下保單貸款是什麼以及保單貸款怎麼還。
所謂保單貸款,是指投保人將所持有的保單抵押給保險公司,按照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定比例獲得資金的一種借貸方式。由於質押貸款過程中客戶的保險保障不受影響,所以保單依然有效。這一點也是許多人選擇保單貸款的主要原因之一。畢竟這種方式既可以拿到貸款,自己的保險權益又沒有損失。
由於保險的種類非常多,所以保單貸款的類型也可以分為很多種,簡單為大家列舉其中的幾種類型:
1.以壽險保單的現金價值作擔保,從保險公司獲得的貸款。
這類貸款的一次可貸款金額取決於保單的有效年份;保單簽發時被保人的年齡、死亡賠償金額。盡管的保單通常只允許以與貨幣市場聯動的預期年化利率借款,這類貸給保單持有人的貸款預期年化利率往往低於市場預期年化利率。如果被保人不償還貸款,那麼貸款本金及利息將從壽險保單的死亡賠償中扣除。一般情況下,具有『現金價值』的保單才可以進行保單貸款。具有儲蓄性質的長期人壽保險,如兩全保險、終身壽險、養老保險、萬能保險以及分紅保險等,投保一年後,保單就開始具有現金價值,繳費時間越長,累積的現金價值也越高。這些保單通常都可以進行保單貸款,但是具體情況要根據保險合同中的具體條款而定。
2.短期意外險和健康險。
由於沒有現金價值,或者現金價值很低,這類保單不能進行保單貸款。雖然現金價值是考核保單是否能夠進行貸款的一項重要因素,但並非只要具有較高現金價值的保單就可以進行保單貸款,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投連險。作為具有投資作用的險種,保費在十萬以上的投連保單並不鮮見,很快就能累積可觀的現金價值。雖然投資連結保險都具有現金價值,但由於價值隨投資單位價格而波動,無法確定,所以一般不能進行保單貸款。
另外大家最關心的貸款額度、時間與預期年化利率,也簡單說說:
與一般質押相似,保單貸款額度的參考指標就是保單「現金價值」。根據規定,保單貸款上限按保單現金價值一定比例計算,該比例各公司有所不同。比如太平洋、中國人壽和太平人壽規定是80%;、友邦保險、中德安聯為70%。由於保單貸款的規范是由保監會制定,所以各大保險公司之間差別並不大。
保單貸款的時間較短,一般6個月。也有公司在到期後可自動進行續貸。
有貸款自然就要還款,保單貸款怎麼還呢?還款以後保險合同還有效嗎?
了解到,還款時客戶可以選擇一次性全部償還或部分償還。如果在貸款期滿時,客戶未能償還貸款及貸款利息,所欠保單貸款及累積貸款利息將構成新保單貸款,按到期日次日的保單貸款預期年化利率計息。如果客戶部分償還貸款,其還款將首先用於償還累積利息,然後用於償還貸款本金。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債務,當貸款本息小於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定比例時,保險合同終止。
以下這些是還款時大家需要注意的:
1.保單貸款的前提是,投保兩年以上並且其保險賬戶存在現金價值,通常保險公司所提供的最大貸款金額為客戶保單現金價值的70%-80%。
2.並非所有保單都能貸款,購買了具有儲蓄性質的人壽保險、分紅險以及養老險、年金險等保單的企業和個人,可以根據自己所購保險的現金價值以保單質押的方式進行相應額度貸款。
3.保單質押貸款只適合用於短期資金周轉,並不適合用於股票等高風險投資。
4.保單貸款必須由投保人或被保人申請,不允許委託辦理;已經發生保費豁免的保單不能辦理質押貸款,此類情況在少兒險中比較常見。

㈨ 保單上最常見的限制條款

人身保險合同常見的條款主要有:
(1)不可抗辯條款。不可抗辯條款又稱不可爭議條款。所謂不可抗辯,就是說當保險人放棄了可以主張的權利,以後不可以再主張。該條款規定,保單生效一定時期(通常為2年)後,就成為不可爭議的文件,保險人不能以投保人在投保時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等為由,否定保單的有效性。保險人的可抗辯期一般為2年,保險人只能在2年內以投保人誤告、漏告、隱瞞等為由解除合同或拒付保險金。該條款旨在保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正當權益,同時約束保險人濫用誠實信用原則。
(2)年齡誤告條款。年齡誤告條款通常規定了投保人在投保時誤報被保險人?年齡情況下的處理方法。一般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年齡不實影響合同效力的情況。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合同為無效合同,保險人可解除保險合同,但向投保人退還保費。二是年齡不實影響保費及保險金額的情況。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費少於應付保費或多於應付保費,保險金額根據真實年齡進行調整。調整的原因在於年齡是壽險估計風險與計算保險費率的主要因素。調整的方法是:誤報年齡導致實繳保費少於應繳保費的,投保人可以補繳過去少繳保費的本利,或按已繳的保費核減保險金額;誤報年齡導致實繳的保費大於應繳保費的,無息退還多收的保費。
(3)寬限期條款。寬限期條款是分期繳費的壽險合同中關於在寬限期內保險合同不因投保人延遲繳費而失效的規定。其基本內容通常是對到期沒繳費的投保人給予一定的寬限期,投保人只要在寬限期內繳納保費,保單繼續有效。在寬限期內,保險合同有效,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給付保險金,但要從保險金中扣回所欠的保費及利息。《保險法》規定的寬限期為60天,自應繳納保費之日起計算。寬限期條款是考慮到人身保單的長期性,在一個比較長的時間內,可能會出現一些因素影響投保人如期繳費,例如,經濟條件的變化、投保人的疏忽等。寬限期的規定可在一定程度上使被保險人得到方便,避免保單失效,從而失去保障,也避免了保單失效給保險人造成業務損失。
(4)保費自動墊繳條款。保費自動墊繳條款規定,投保人未能在寬限期內繳付保費,而此時保單已具有現金價值,同時該現金價值足夠繳付所欠繳的保費時,除非投保人有反對聲明,保險人應自動墊繳其所欠的保費,使保單繼續有效。如果第一次墊繳後,再次發現保費仍未在規定的期間繳付,墊繳須繼續進行,直到累計的墊繳款本息達到保單上的現金價值的數額為止。此後投保人如果再不繳費,則保單失效。在墊繳期間,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從保險金內扣除保費的本息後再給付。
保險人自動墊繳保費實際上是保險人對投保人的貸款,其目的是避免非故意的保單失效。為了防止投保人過度使用該規定,有些保險公司會限制其使用次數。
(5)復效條款。復效條款規定,保險合同單純因投保人不按期繳納保費而失效後,投保人保有一定時間申請復效權。復效是對原合同效力的恢復,並不改變原合同的各項權利和義務。可申請復效的期間一般為2年,投保人在此期間內有權申請合同復效。
復效的條件是:通常必須在規定的復效期限內填寫復效申請書,提出復效申請;必須提供可保證明書,以說明被保險人的身體健康狀況沒有發生實質性的變化;付清欠繳的保費及利息;付清保單貸款的本金及利息。
復效可分為體檢復效和簡易復效兩種。體檢復效是針對失效時間較長的保單,在申請復效時,被保險人需要提供體檢證明與可保證明,保險人據此考慮是否同意復效。簡易復效是針對失效時間較短的保單,在申請復效時,保險人只要求被保險人填寫健康聲明書,說明身體健康在保險失效以後沒有發生實質性的變化即可。由於大多數保單的失效是非故意的,所以保險人對更短時間內(如寬限期滿後31天內)提出復效申請的被保險人採取寬容的態度,無須被保險人提出可保性證明。
復效和重新投保不同,復效是恢復原訂保險合同的效力,原合同的權利義務保留不變;重新投保是指一切都重新開始。
(6)不喪失價值任選條款。壽險保單除短期的定期險外,投保人繳滿一定期間(一般為2年)的保費後,如果合同滿期前解約或終止,保單所具有的現金價值並不喪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有權選擇有利於自己的方式來處理保單所具有的現金價值。為了方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了解保單現金價值的數額與計算方法,保險公司往往在保單上附上現金價值表。
(7)保單貸款條款。保單貸款條款規定,投保人繳付保費滿若干年後,如有臨時性的經濟上的需要,可以將保單作為抵押向保險人申請貸款,一般來說,貸款金額不超過保單的現金價值。被保險人應在保險人發出還款通知後的31天內還清款項,否則保單失效。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領取保險金時,如果保單上的貸款本息尚未還清,應在保險金內扣除貸款本息。
(8)保單轉讓條款。只要不侵犯受益人的權利,人壽保單可以轉讓。如果轉讓是出於不道德或非法的考慮,則法院將做出否認的裁決;如果指定的是不可變更的受益人,未經受益人同意,保單不能轉讓。通常保單的轉讓分為絕對轉讓和抵押轉讓兩類。
絕對轉讓是把保單的所有權完全轉讓給一個新的所有人。絕對轉讓必須在被保險人生存時進行。在絕對轉讓的情況下,如果被保險人死亡,全部保險金將給付受讓人。
抵押轉讓是將一份具有現金價值的保單作為被保險人的信用擔保或貸款的抵押品,即受讓人僅享受保單的部分權利。在抵押轉讓的情況下,如果被保險人死亡,受讓人收到的是已轉讓權益的那一部分保險金,其餘的仍歸受益人所有。
保單轉讓後,投保人或保單的持有人應書面通知保險人。
(9)自殺條款。自殺條款規定,如果被保險人在保單生效或復效?2年內自殺,不論精神正常與否,保險公司不給付保險金,只需將所繳的保費退還給受益人。它屬於免責條款。2年後自殺,保險公司可以按照合同規定給付保險金。
(10)戰爭條款。戰爭條款規定,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間,如果被保險人因戰爭和軍事行動而死亡或殘廢,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1)意外死亡條款。意外死亡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在保單的有效期內因完全外來的、劇烈的意外事故發生後於若干日內(一般為90天)死亡,其受益人可得到幾倍的保險金。給付的保險金一般為保險金額的2~3倍。該條款之所以規定一個90天的時限,是因為如果在發生意外傷害很長的一段時間後死亡,則死亡原因中難免包含疾病的因素。所以在發生事故之後超過90天的死亡,就不算意外死亡,不給付意外死亡保險金。
(12)受益人條款。受益人條款是在人身保險合同中關於受益人的指定、資格、順序、變更及受益人的權利等內容的具體規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險合同中十分重要的關系人,很多國家的人身保險合同中都有受益人條款。
人身保險中的受益人通常分為指定受益人和未指定受益人兩類。指定受益人按其請求權的順序分為原始受益人與後繼受益人。許多國家在受益人條款中都規定,如果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這個受益人的權利將轉回給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可以再指定另外的受益人。這個再指定受益人就是後繼受益人。當被保險人沒有遺囑指定受益人時,則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就成為受益人,這時保險金就變成被保險人的遺產。
(13)紅利任選條款。紅利任選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如果投保分紅保險,便可享受保險公司的紅利分配權利,且對此權利有不同的選擇方式。分紅保單的紅利來源主要是三差收益,即利差益、死差益和費差益。利差益是實際利率大於預定利率的差額;死差益是實際死亡率小於預定死亡率而產生的收益;費差益是實際費用率小於預定費用率的差額。但從性質上講,紅利來源於被保險人多繳的保費,因為與不分紅保單相比,分紅保單採取更保守的精算方式,即採取更高的預定死亡率、更低的預定利率和更高的預定費用率。
(14)保險金給付的任選條款。壽險的最基本目的是在被保險人死亡或達到約定的年齡時,提供給受益人一筆可靠的收入。為了達到這個目的,保單條款通常列有保險金給付的選擇方式,供投保人自由選擇。最為普遍使用的保險金給付方式有以下五種:
①一次支付現金方式。這種方式有兩種缺陷: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共同死亡的情況下,或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後不久死亡的情況下,不能起到充分保障作用;不能使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免除其債權人索債。
②利息收入方式。該方式是受益人將保險金作為本金留存在保險公司,由其以預定的保證利率定期支付給受益人。受益人死亡後可由他的繼承人領取保險金的全部本息。
③定期收入方式。該方式是將保險金保留在保險公司,由受益人選擇一個特定期間領完本金及利息。在約定的年限內,保險公司以年金方式按期給付。
④定額收入方式。該方式是根據受益人的生活開支需要,確定每次領取多少金額。領款人按期領取這個金額,直到保險金的本金全部領完。該方式的特點在於給付金額的固定性。
⑤終身年金方式。該方式是受益人用領取的保險金投保一份終身年金保險。以後受益人按期領取年金,直到死亡。該方式與前四種方式存在一個不同點,就是它與死亡率有關。
(15)共同災難條款。共同災難條款規定,只要第一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同死於一次事故中,如果不能證明誰先死,則推定第一受益人先死。該條款的產生使問題得以簡化,避免了許多無謂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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