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證金質押合同生效的條件
保證金質押合同生效除了應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要件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一是作為保證金的金錢必須特定化;二是存放在賬戶內的金錢必須移交貸款銀行佔有。質權自質物轉移質權人佔有時設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貳』 上海中行出國保證金貸款對抵質押物如何管理
中行上海出國保證金貸款對抵質押物管理:1、質押物必須便於保管,不易發生價值減少。
2、經辦機構應當與質押人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且借款人與出質人必須為同一人。質押物和質押合同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的有關規定。
3、質押期間,出質人未經同意,不得轉移、變賣、贈予質押物。
4、質押物發生繼承、遺贈的,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必須提供有關法律文件並與市分行簽訂有關補充文件,承擔原合同一切未履行的責任。
5、各經辦行可應客戶要求在取得存款證明的同時借出質押憑證用以簽證過程中的合法用途。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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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存單質押與保證金質押什麼區別
存單質押與保證金質押的區別:
1、質押方式不同
存單質押是指借款人以貸款銀行簽發的未到期的個人本外幣定期儲蓄存單(也有銀行辦理與本行簽訂有保證承諾協議的其他金融機構開具的存單的抵押貸款)作為質押。
而保證金質押是信貸業務廣泛採用的一種擔保方式,是銀行控制風險的重要的手段。借款人將金錢交存於其在銀行開立的專用賬戶,並承諾以該賬戶中的款項作為償還借款的保證。當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貸款銀行有權在保證金專用賬戶中直接扣劃保證金用於償還貸款的擔保方式。
2、質押風險不同
存單質押的風險存在於質押是否有效設立,以及質押權的實現方式能否保障債權人(質權人) 的利益。
保證金質押的法律風險保證金質押的法律風險主要來源於兩方面:一是由於法律規定不完善而導致的風險,二是由於操作不規范而導致的風險。
(3)銀行貸款保證金質押合同文本擴展閱讀:
司法解釋中涉及保證金質押的內容有: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能否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採取凍結和扣劃措施問題的規定》(法釋[1997]4號)第一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或執行案件時,依法可以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採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如果當事人認為人民法院凍結和扣劃的某項資金屬於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的,應當提供有關證據予以證明。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存單質押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保證金質押
『肆』 保證金質押合同是否能約定有權扣劃
保證金質押合同根據實際情形確定約定有權扣劃。保證金質押合同需要根據實際情形確定。如果貸款保證金賬戶的款項已特定化,專用於貸款質押擔保,構成動產質押,法院不能執行貸款保證金賬戶的款項,不能扣劃該類賬戶的資金;如貸款保證金賬戶的款項沒有特定化,沒有構成動產質押,法院就可以執行貸款保證金賬戶的款項。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條,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後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於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
『伍』 應收賬款質押合同範本
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是一種債權融資方式,那麼應收賬款質押合同又是怎樣的呢?以下是在我為大家整理的應收賬款質押合同 範文 ,感謝您的欣賞。
應收賬款質押合同範文一
出 質 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法定地址:
通訊地址:
質 權 人:
負 責 人:
通訊地址:
鑒於: (以下稱“債務人”)與質權人簽訂了編號為 的 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為保障主合同項下債權的實現,出質人願意以其有處分權的應收賬款提供質押。 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出質人與質權人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出質標的及登記
1.1出質標的為 (以下稱“應收賬款”)
1.2應收賬款的詳細情況以本合同所附“質押應收賬款清單”為准。
1.3 質權的效力及於應收賬款在質押期間內產生的孳息(若適用)
1.4質權人到中國人民銀行徵信機構辦理質押登記手續,出質人應予以協助。
第二條 擔保的主債權及擔保范圍
2.1擔保的主債權為主合同項下的本金:幣種 (大寫金額) ,其他具體內容按主合同約定。
2.2擔保范圍為主合同項下本金及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債權及擔保物權的費用。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催收費用、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及 其它 費用。
2.3本合同雙方特別約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獨立於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關條款無效時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對債務人在主合同無效後應承擔的返還責任或賠償責任,出質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條 專用賬戶及監管
3.1 質押期間,出質人應在質權人處開設賬戶(賬號: )(以下稱“專用賬戶”),作為已出質應收賬款的專用收款賬戶,該專用賬戶是唯一的,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不得更改或另開立。
3.2 出質人應在本合同簽訂後 日內按本合同所附《應收賬款專用賬戶通知/確認函》格式通知應收賬款的付款人(下稱付款人),告知應收賬款專用賬戶賬號,並取得付款人的確認回執。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通知付款人變更收款賬戶。
3.3質權人有權對專用賬戶進行監管。質押期間,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出質人不能支取、劃轉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使用專用賬戶內的款項。
3.4當應收賬款所擔保的債務出現逾期時,質權人有權從專用賬戶中直接扣劃質押應收賬款的已收回款項。
第四條 出質人的陳述與保證
4.1 出質人依法設立並合法存續,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責任。
4.2 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質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並經過所有必須的同意、批准及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 出質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質權人提供的應收賬款及有關文件、資料及信息是真實、准確、完整和有效的。
4.4 出質人對應收賬款享有充分的處分權,在應收帳款上不存在任何瑕疵、爭議、訴訟(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質權人的第三人權益等情況。
4.5出質人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前四個月內未對其名稱作任何更改,並將其名稱狀況告知了質權人。
4.6 出質人已辦妥本合同項下應收賬款出質所必需的所有批准、同意、審批等手續。
4.7債務人不是出質人的股東或《 公司法 》定義的“實際控制人”。
第五條 出質人的義務
5.1出質人承擔因應收賬款出質登記、審批、備案、評估、拍賣、變賣而產生的費用。
5.2出質人須積極履行與付款人之間的基礎交易合同,以維持應收賬款的價值。
5.3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出質人不以任何方式處分應收賬款。
5.4出質人應當在下列事項發生後立即書面通知質權人,配合質權人採取有關 措施 ,並按質權人要求另行提供擔保:
(1)質權人認為應收賬款價值減少或有減少可能的;
(2)出質人變更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經營范圍、公司類型、修改公司章程,或財務、人事方面發生重大變化,或依法被宣告破產、撤銷、解散;
(3)付款人依法被宣告破產、撤銷、解散;
(4)出質人與付款方或其他第三方產生貿易糾紛(包括但不限於質量、技術、服務方面的貿易糾紛)債務糾紛和債務追索,導致應收賬款可能無法到期按時償付的;
(5)有跡象表明客戶的應收賬款回收困難;
(6)應收賬款權屬發生爭議,或者,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響。
5.5出質人應協助質權人實現質權並不會設臵任何障礙。
5.6在債務人向質權人清償主合同項下所有債務之前,出質人不向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償權。
5.7質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合同的,出質人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未徵得出質人書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額、改變合同幣種、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延長還款期限的,出質人僅按原金額、幣種、利率和期限承擔擔保責任。
第六條 質權的實現
6.1債務人未按時足額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融資款本金或質權人墊付款項或相應利息時,質權人有權依法拍賣、變賣應收賬款,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6.2出質人未按第5.4條約定提供新的擔保的,質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應收賬款,所得款項用於提前清償被擔保債權及有關費用;質權人在應收賬款處分完成前收到出質人不同意提前清償的書面通知的,所得款項將存入質權人指定的保證金賬戶,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出質人不得支取。主債權到期未受清償時,質權人可以該賬戶中的款項直接受償。
6.3出質人同意:主合同同時受其他擔保合同擔保的,質權人有權自行決定行使權利的順序,質權人有權直接行使質權而無需先行向其他擔保人主張權利;質權人放棄在其他擔保合同下的擔保物權或其權利順位或變更擔保物權的,出質人仍按本合同承擔擔保責任而不免除任何責任。
第七條 保證條款
7.1因下列原因致使質權未設立或無效的,出質人應對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1)出質人未按第1.4條約定協助辦理質押登記手續; (2)出質人在第四條項下所作陳述與保證不真實; (3)因出質人方面的其他原因。
7.2 出質人保證的范圍為主合同項下本金及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催收費用、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它費用。
7.3保證期間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主合同約定債務人可分期履行還款義務的,保證期間按各期還款義務分別計算,自每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至最後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兩年止。開立銀行承兌匯票、開立信用證、開立擔保函項下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日為債權人墊付款項之日。債權人宣布主合同項下債務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日。
7.4 本保證條款的效力獨立於本合同其餘條款,本保證條款的生效條件為:本合同項下質權因第7.1條所列原因未設立或無效。
第八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爭議向質權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第九條 其他條款
9.1 出質人已認真閱讀了主合同,並確認了所有條款。
9.2本合同所附的“質押應收賬款清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9.3 本合同經出質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公章、質權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單位印章之日起生效。
9.4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
出質人已通讀上述條款,質權人已應出質人的要求作了相應說明,出質人對所有內容無異議。
出質人(公章) 質權人(單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 年 月 日 簽署日: 年 月 日
(簽字或蓋章)
應收賬款質押合同範文二
出質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質權人(乙方):
身份證號:
為確保甲、乙方簽訂的 借款合同 (以下簡稱“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決定將應收賬款質押給乙方。甲乙雙方本著雙方自願、平等協商、誠信互利的原則,在友好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應收賬款質押同》(以下簡稱“合同”。
第一條 【主合同債權】
1.1 呂海英2014 年 月 日與乙方簽訂的金額為人民幣 元(大寫 萬元整)的借款合同,呂海英應於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的合同款項。
1.2 如果合同變更,以書面補充協議為准。
第二條 【質押債權的數額、擔保范圍】
2.1甲方質押給乙方的應收賬款(以下稱“本合同項下所指應收賬款”)為 年 月 日與 簽訂的 合同(詳見附件1)後取得的應收賬款。應收賬款的具體金額為人民幣元(大寫: )。
2.2 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但不限於主合同項下全部合同價款、違約金、罰息、損害賠償金和乙方為實現質權而發生的費用以及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2.3質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若主合同變更並且簽訂書面補充協議,則此處為書面補充協議)項下全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2年止。
第三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3.1 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2日內向乙方提供與質押應收賬款相關一切資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於甲方與合同相對人所簽訂的合同、證明質押應收賬款的賬目、計算機數據記錄和其他文件、憑證、應收帳款債務人的確認證明。因甲方提供的資料有誤,致使乙方質權無法實現,甲方應當依照本合同項下3.5條款向乙方承擔補充擔保責任。
3.2 甲方應當積極履行與 的合同並保證履行無瑕疵。因甲方履行瑕疵或未履行導致被質押的應收賬款發生變化的,應當依照本合同項下3.5條款向乙方承擔補充擔保責任。
『陸』 中國銀行上海出國保證金貸款抵質押物如何管理
中國銀行上海出國保證金貸款抵質押物管理:1、質押物必須便於保管,不易發生價值減少。
2、經辦機構應當與質押人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且借款人與出質人必須為同一人。質押物和質押合同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的有關規定。
3、質押期間,出質人未經同意,不得轉移、變賣、贈予質押物。
4、質押物發生繼承、遺贈的,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必須提供有關法律文件並與市分行簽訂有關補充文件,承擔原合同一切未履行的責任。
5、各經辦行可應客戶要求在取得存款證明的同時借出質押憑證用以簽證過程中的合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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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保證金質押合同是從合同嗎
保證金質押合同是從合同。法律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同時,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捌』 保證金質押合同是指什麼
法律分析:保證金質押合同是指借款人將金錢交存於其在銀行開立的專用賬戶,並承諾以該賬戶中的款項作為償還借款的保證。當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貸款銀行有權在保證金專用賬戶中直接扣劃保證金用於償還貸款的擔保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條 同時結合最高院對於保證金質押的相關法律規定,可以認為保證金賬戶資金質押的成立需同時滿足以下的三個條件:一是合同,其內容一定包含書面質押訂立的相關細則。二是保證金的資金必須特定化,必須是用作特定的用途,第三是動產移交債權人進行佔有。
『玖』 什麼是質押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