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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民間房產合同抵押貸款

發布時間: 2022-09-14 18:19:46

Ⅰ 鄭州銀行房產抵押貸款要怎麼辦理

准備資料:
基本證件: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本、婚姻證明、房產證.
一.3厘:一年期,營業執照半年,公章,經營實體
二.3厘2:三年還本付息,營業執照日期簽件前
三.4厘45,20年等額本息/本金,營業執照日期簽件前,公章

Ⅱ 鄭州房產證抵押銀行貸款是什麼流程

房屋抵押貸款的流程如下:
一、申請人首先確認房屋未辦理過抵押登記。
二、申請人向銀行相關登記部門提出房屋抵押貸款的申請。
三、申請人向提交銀行所需資料。
四、銀行審查資料,合格後指派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評估,確定貸款的額度。
五、銀行對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核對原件。
六、抵押當事人認定的已銷售和辦理轉移登記房屋的清單原件。
【法律依據】《擔保法》第三十三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Ⅲ 鄭州房產抵押貸款需要哪些條件

房產抵押貸款流程
1、借款人在銀行開立活期存款帳戶;
2、准備貸款要求的資料;
3、面簽銀行;
4、銀行報卷和審批;
5、銀行審批通過後,通知借款人審批結果,並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
6、到建委做抵押登記;
7、建委出它項權利證;
8、視情況辦理保險、公證等手續;
9、銀行將貸款直接劃撥到合同約定的帳戶中;
10、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規定還本付息。
申請房貸款的資料:
1.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證、戶口簿;
2.婚姻狀況證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證、已離婚的需出具法院民事調解書或離婚證(註明離異後未再婚);
3.已婚需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證、戶口簿及結婚證;
4.借款人的收入證明(連續半年的工資收入證明或納稅憑證當地);
5.房產的產權證;
6.擔保人(需要提供身份證、戶口本、結(未)婚證等)。

Ⅳ 鄭州購房合同抵押貸款辦理條件有哪些

條件如下:

  1. 有合法的身份;

  2. 有穩定的經濟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3. 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

  4. 以新購住房作最高額抵押的,須具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房齡在10年以內,且備有或已付不少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的首付款;

  5. 已購且辦理了房子抵押貸款的,原房子抵押貸款已還款一年以上,貸款余額小於抵押住房價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房齡在10年以內;

  6. 能夠提供貸款行認可的有效擔保;

  7. 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Ⅳ 鄭州房產抵押貸款需要注意什麼

抵押貸款,特別是房產抵押貸款的行業准入門檻較低,加上房價不斷攀升,鄭州房價走勢被普遍看好,但是在辦理房產抵押貸款的時候有些問題也是不容忽視的。
1、確定好貸款額度
房產抵押貸款額度一般可達房產評估值的70%,不過借款人應根據自身還款能力確定貸款額度,以免因還款壓力太大無力還貸,而導致無法順利拿回被抵押的房產。
2、明確貸款用途
雖然借款人提供房產作抵押可順利獲貸,但也需要提供明確的貸款用途,比如裝修需提供裝修合同、創業需提供營業執照等,否則假使有抵押物也無法輕松獲貸。
3、選對貸款機構
不同的貸款機構對貸款要求的規定也不一樣,正因如此借款人找貸款機構時最好多找幾家進行對比,選擇最適合自己的機構咨詢辦理貸款,這樣不但能節省貸款審批時間,而且獲貸幾率更大。
4、考慮法律風險
法律規定如果抵押房屋是被執行人(即借款人)和其撫養、贍養家屬居住,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抵押房屋是借款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在這里提醒大家,辦理房產抵押貸款的貸款額度是比較高的,所以,借款人的還款壓力也是比較大的,借款人提前做好還款計劃是非常有自己要的,這樣可以避免出現逾期。

Ⅵ 鄭州的房產有房產證,想做銀行抵押貸款,怎麼辦

產權人帶上房產證去你想貸款的銀行就可以,銀行會安排的。

Ⅶ 鄭州房產抵押貸款在哪辦

很多民間小貸公司都可以辦理,做完房產公證都是1分鍾到賬,利息1分5不是很高。

Ⅷ 鄭州房屋抵押貸款一般有哪些要求,流程是什麼

房屋抵押貸款的流程如下:
一、申請人首先確認房屋未辦理過抵押登記。
二、申請人向銀行相關登記部門提出房屋抵押貸款的申請。
三、申請人向提交銀行所需資料。
四、銀行審查資料,合格後指派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評估,確定貸款的額度。
五、銀行對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核對原件。
六、抵押當事人認定的已銷售和辦理轉移登記房屋的清單原件。
【法律依據】《擔保法》第三十三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