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新農合擔保金額
農村信用社貸款主要服務對象是當地農民,貸款畢竟容易申請,但貸款額度不高。
一般情況下,農村信用社貸款額度不會超過3萬元,無抵押貸款額度在2萬元左右,最高貸款額度是5萬元。如果是聯名申請貸款的,也可以拿到10萬元的貸款。
「農擔貸」是指由農村信用社與農業信貸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合作,由省聯社轄內農合機構在滿足特定條件基礎上發放的,省農擔公司提供有限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信貸產品。
② 兩條紅線政策
法律分析:第一道紅線是「房地產貸款佔比」,大型銀行不得超過40%,中型銀行不得超過27.5%,小型銀行不得超過22.5%,縣域農合機構不得超過17.2%,村鎮銀行不得超過12.5%。
第二道紅線是「個人住房貸款佔比」,大型銀行不得超過32.5%,中型銀行不得超過20%,小型銀行不得超過17.5%,縣域農合機構不得超過12.5%,村鎮銀行不得超過7.5%。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第二條 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貸款人發放個人住房貸款時,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其抵押物或質物,或由保證人承擔償還本息的連帶責任。
第五條 借款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四、無住房補貼的以不低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補貼的以個人承擔部分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保證人;
六、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③ 廣西農村信用社小型個人貸款需要的條件
廣西農村信用社個人綜合消費貸款
個人綜合消費貸款是指廣西農村信用社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指定消費用途的人民幣貸款。
貸款對象:
具有當地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轄區范圍內的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申請基本條件:
(1)有正當的職業和穩定的收入;
(2)有良好還款意願,無不良行為記錄;
(3)有明確的貸款用途,且貸款用途符合相關規定;
(4)在經辦農合機構開立個人結算賬戶;
(5)能夠提供足值、有效的擔保。
貸款用途:
廣西農村信用社個人綜合消費貸款用途包括但不限於:住房裝修、購置耐用消費品、教育支出、旅遊和醫療等消費用途。
貸款利率:
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為基準,並在中國人民銀行允許的范圍內浮動,具體由貸款經辦農合機構與借款人協商確定。
貸款期限:
廣西農村信用社個人綜合消費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
④ 貸款擔保人要承擔什麼責任
貸款擔保人的責任為:未約定擔保份額的,擔保人要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是可以要求任何一個擔保人承擔全部擔保責任,擔保人是有義務保證全部債權的實現。
【拓展資料】
貸款擔保人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定義:
貸款擔保人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擔保方式:
一、抵押擔保
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責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
二、質押擔保
採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中止;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害、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並負責賠償。
三、保證擔保
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保證人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並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四、抵押加保證
是指貸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購房屋產權的基礎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第三方連帶責任保證人作為貸款擔保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如今,一般要求所購房屋的開發商為擔保人。
⑤ 如何做好農合機構合規風險防範
進一步加強農合機構合規風險管理的舉措:
(一)以隊伍建設為核心,強化人本管理。人本管理是農信社各項管理的核心,也是決定合規風險管理的重中之重。只有抓住這個核心管理,以人力資源管理為主線,就能防範控制合規風險,才能實現農信社發展既定目標。一是強化合規意識。通過加強學習教育,樹立「全員主動合規、合規創造價值」等理念,推行誠信與正直的職業操守和價值觀念,提高全員合規意識,使全體員工對「合規」、「合規風險」、「合規風險管理機制」等基本概念有清晰准確的理解,形成正確的認識,了解自己在操作中的職責邊界和風險點,從而在行動上杜絕違規和背離企業文化的行為,使合規真正成為各級、各崗位員工的行為准則和自覺行動,從「要我合規」轉變為「我要合規」。二是強化業務培訓。要不斷加強對員工的培訓工作,不斷提高員工的專業水平和業務技能。在培訓內容上,要涉及信貸、風險管理、財務會計、反假幣、反洗錢等全面的業務內容。特別是要對新的經濟金融形勢以及業務中新的風險點進行強調。在培訓方式上,要採取專家授課、現場觀摩、溝通交流等多種方式,增強員工的接受度,提高理解水平。三是強化約束機制。對涉及人事、財務、信貸等方面建立有效的防範、制約和監督的約束機制。從上到下實行一級負責一級的連帶的風險約束,對經營活動中好與壞實行獎勵和懲罰相結合的管理體系。
(二)以體系建設為基礎,編織合規網路。雖然農信社成立了合規部門、合規崗位或者合規管理委員會,但是在實際工作中還存在職責不清、溝通不暢的問題。因此,要保證合規管理的獨立性,並明確合規部門職責與其他部門職責的關系。一是明確合規部門與業務部門的關系。合規部門與業務部門之間要分工與密切配合,業務部門要對合規部門主動提供業務經營情況、工作開展情況以及合規風險信息資源;合規部門要為業務部門提供業務與產品創新的合規咨詢、建議、評估和支持。二是明確合規部門與稽核部門的關系。在工作中,兩個部門應該互相支持與信息共享。合規部門為稽核部門提供方向,位於事前或事中監測風險;稽核部門的檢查結果則是合規部門識別和收集合規風險信息的重要來源和依據,位於事後識別控制風險,應保持良好的溝通。三是確定合規部門與風險管理部門的關系。合規部門更側重於對合規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與控制,協助高級管理層有效管理合規風險。而風險管理部則側重於對貸款、流動性風險等進行監測並防範。
(三)以制度建設為根基,完善規章制度。規章制度是規范各類經營活動和行為的基本要求,是內控體系建設的關鍵環節。農信社應根據自身發展要求盡快制定合規政策、合規手冊或合規標准,特別是針對每一合規風險點的風險防範要求,進一步健全完善規章制度,保證合規經營。一是加快規章制度的完善。在清理檢查原來各項規章制度的基礎上,按照最新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規則精神,開展對規章制度的後評價,對有些制度該修訂的及時修訂,該完善的及時完善,該廢除的及時廢除,該新制定的及時制定。二是確定風險全覆蓋。加強對合規風險點的排查,確保規章制度覆蓋所有風險點。將授信管理、內控操作環節、案件高發部位作為合規風險排查重點,認真開展合規風險點排查工作,並在修訂制度時補充完善對合規風險點的控制措施。三是加強合規績效考核。要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業績觀,正確處理好業務拓展與合規管理的關系,正確引導基層信用社在合規經營的基礎上提高經營效益。績效考核要充分體現倡導合規和懲處違規的價值觀念,打擊歪風邪氣,樹立正氣,加強合規管理,嚴防違規風險。要構造以績效激勵為主體,能力激勵、行為激勵為輔助的薪酬激勵機制。
(四)以風險防範為前提,確保全面介入。一是加強存款風險管理。要加強儲蓄政策宣傳力度,大力培植儲源,增強為民服務的新觀念,疏通結算渠道,為農民提供高效、快捷、優質的服務,從而合規地擴大農信社的資金來源。二是加強信貸風險管理。嚴格按照《擔保法》、《貸款通則》和銀監會先後發布「三個辦法一個指引」的要求,依法合規辦理抵押擔保手續和按規定程序辦理借款,嚴格執行貸款「三查」制度。合規部門要對貸款操作的合規性、手續的合法性、風險程序預測的准確性、獎金運用的合理性、信貸資產的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等進行全面監督,最大限度地防範信貸風險。三是加強財務風險管理。要求會計人員進行帳務處理完全按會計制度的要求規范操作,堅決授權分責原則,即對會計帳務處理實行分級授權制,任何不得超越許可權或范圍,堅決杜絕亂用會計科目,亂設帳外帳,虛增虛減利潤和體現領導意志的違規行為。四是加強中間業務風險管理。積極開展代理保險和代發代收業務,發展貼現業務,積極穩妥的購入國債和企業債券業務,發展銀行之間貨幣融資業務,努力拓寬業務的新渠道,提高農信社風險防範的能力。五是加強不良風險管理。把加大資產存量清收力度作為重點,加強組織協調力量,清收過多次及老大難的貸款,減少資金佔用,增加信貸資金來源;六是加強電子網路風險管理。計算機網路要通過通訊線路,防止線路和交換系統互連的網路竅官,防止病毒及信息干擾和修改數據,以便竊取資金,確保中心機正常運轉。同時,對操作人員實行分級管理和監控,嚴格安全保密制度和約束機制,並加大監督稽核檢查力度,最大限度減少不安全和風險因素,為電子化和計算機網路的正常運行提供保障。
(五)以文化打造為重點,形成合規氛圍。合規只有全員參與,自上而下都深刻認識並樹立「合規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的意識,才能形成機構內部誠信守則的合規氛圍。一是確定合規基調。農信社上至理事長、下至普通員工都要自覺合規。農信社理事會、高級管理層作為合規文化的倡導者、決策者、推動者,應首先確定合規基調,並從自我做起,始終做到自警、自醒、自律,帶頭增強遵法守紀意識和依法合規經營的自覺性,不折不扣地做合規文化的實踐者,以此帶動和促進系統合規文化建設。二是倡導合規理念,培育合規文化。合規文化是合規理念得到全面貫徹並長期沉澱形成的。只有積極倡導「合規人人有責、合規創造價值」的合規理念,全面推行誠信與正直的職業操守和價值觀念,形成人人合規、主動合規的濃厚氛圍,才能形成員工一致的價值觀念,逐步升華為農信社的企業文化,進而為農信社的持續發展提供內在動力。要在員工中廣泛開展「合規創造價值」的大討論,提高員工的廣泛參與性,以共同的合規理念將員工緊緊地團結起來,以先進的合規文化熏陶、引導員工將合規化為自覺行動,貫徹落實到每項工作中。
⑥ 抵押貸款金融知識
抵押是民商活動中既古老又重要的債權擔保形式,那麼你對抵押貸款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我整理關於抵押貸款金融知識的內容,提供給大家參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歡!
抵押貸款金融知識
一、如何理解擔保?
擔保是指在經濟和金融活動中,債權人為了防範債務人違約而產生的風險,降低資金損失,由債務人或第三人以財產或信用提供履約保證或承擔相應擔保責任,保障債權實現的一種經濟行為。根據《擔保法》第一條的規定,為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定本法,這是關於《擔保法》立法宗旨的規定。根據該規定,擔保是一種保障債權實現的制度,擔保最核心的功能就是保障債權的實現,正是因為擔保有保障債權實現的作用,其才能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按照擔保法的規定,法定的擔保方式有五種,保證、抵押、質押、定金、留置,在信貸業務中,主要涉及到三類擔保方式:保證、抵押、質押。(關於定金和留置的具體定義作為基礎知識讀者自行查閱擔保法相關規定)
二、貸款擔保的作用和局限
(一)貸款擔保的作用
信貸機構面臨的最大風險就是借款人的違約風險,擔保 措施 作為分散風險的重要手段被廣泛採用,擔保制度作為保障債權能夠實現的一項重要制度,如果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債權人則可以通過貸款擔保使得債務順利清償。通過設定擔保措施,可有效保障貸款的安全,擔保措施作為第二還款來源,是第一還款來源的補充,當借款人第一還款來源出現問題的時候,信貸機構可以通過主張擔保權利實現債權。貸款擔保通過擔保借貸關系的安全從而極大地推動了資金借貸和資金融通的發展。沒有擔保,那麼市場和信用的發展都將成為空話。
另外,如果設置了擔保措施,一旦借款人違約,債權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行使抵押權、質權或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 借款合同 履行期間,借款人一直會有履行合同的壓力,因此,擔保措施可以有效提高借款人的違約成本,借款人違約成本越高,還款的意願會越強。
(二)貸款擔保的局限性
擔保措施除具備上述作用外,還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第一,擔保措施不能取代對借款人信用狀況的評估
一般來說,一筆正常的貸款取決於兩個因素,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和還款意願,其中,還款能力是客觀因素,還款意願是主觀因素,二者缺一不可。為了有效評估借款人的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我們需要對借款人進行調查和了解,一般還會要求客戶提供相應的擔保。但就擔保而言,其僅是第二還款來源,信貸機構應當把重心放在第一還款來源上,重點應關注借款人的第一還款來源,關注借款人的現金流和持續經營的能力。 擔保措施不能取代對借款人信用狀況的評估
很多信貸機構和客戶經理有一種錯誤的認識和想法,認為有重足的抵質押物或有實力的保證人做擔保借款就是安全的,這種想法是非常錯誤的。優秀客戶經理一定要摒棄這種想法,相對於擔保方式,客戶經理應將關注重心放在企業自身的經營狀況以及持續發展能力上,重點關注借款人的第一還款來源和現金流,尤其是小微企業貸款。
第二,有貸款擔保也不能確保貸款一定收回,即便能收回,也會耗費大量人力物力
在實踐中,一旦涉及到實現擔保權利,無論是處置抵質押物還是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往往都不會太順利,抵質押物被查封導致抵押物遲遲無法變現、保證人不配合等情況非常常見,尤其是通過司法程序,往往要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耗費很長的時間。作為信貸機構的從業人員要清醒的認識到,有了貸款擔保業不一定就一定能保障貸款安全。
三、保證擔保評估要點
(一)保證擔保概述
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債務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所做的一種擔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約定擔保。保證的優勢在於:第一,設立簡單,簽訂合同即可;第二,保證責任及於保證人的全部財產;第三,行使方便,可要求保證人直接承擔保證責任。保證的不足之處在於:第一,債權人對保證人的財產不享優先受償權利;第二,保證人可能同時為多個債權人提供保證擔保,而各個債權人之間地位平等;第三,保證人的財產可隨時變化,並可能喪失代償能力。一般來說,貸款業務中,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的連帶責任保證是必不可少的,但很少作為唯一安全保障措施。
(二)保證擔保的評估要點
在分析保證擔保時要注意以下風險點:
1、保證人的主體資格需合格
關於保證人的主體資格,《擔保法》並未作特別的限制,根據《擔保法》第七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我們需要重點關注一些不能做保證人或做保證人受限的主體,根據《擔保法》及《適用<擔保法>解釋》的規定,不能作為保證人實施保證行為的主體包括以下幾種:
(1)未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機關;
(2)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幼兒園。包括學校、幼兒園、醫院、廣播電台、電視台等;
(3)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
(4)未經書面授權的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對外提供擔保必須有總公司的授權,且在授權范圍內提供擔保。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能否作保證人要區分兩種不同的情況:(1)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比如學校、幼兒園、醫院等都不得充當保證人。這些機構的設立是以公益服務為目的,具有公益性和非盈利性,所以,這些機構不宜違背其設立的目的,參與到經濟活動中為他人的債務作保證
那些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或國家政策允許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法人或其他組織。這類組織不是以公益為目的設立的,許多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也進行一些經營活動,也有自己的經濟收入。還有一些事業單位實現企業化管理,實行自負盈虧。它們具有從事保證活動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可以充當保證人。因此,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訂的保證合同應當認為有效。
2、分析保證人的代償能力
保證人作為第二還款來源,具有代償能力是最基本的要求,信貸機構要調查和了解保證人的資產狀況、負債情況、收入和開支情況等,要分析保證人的資產是否容易變現。對保證人的評估 方法 和對借款人的評估方法相同。保證人的財務狀況,如現金流量、或有負債、信用評級等情況的變化直接影響其擔保能力。
3、了解保證人的信譽
保證擔保也被稱作信用擔保,保證人以自己的信譽及名下的財產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保證人到期代償主要取決於其有代償的意願和代償的能力兩個要素。信貸機構除審查保證人的代償能力外,還要對保證人的信譽進行調查和了解。信貸機構可通過交流和外部走訪等方式調查了解保證人的信譽狀況。
4、綜合分析保證人對借款人的“制約”能力
設置保證人可提高借款人的違約成本,當借款人無法按時償還借款時,保證人作為第二還款來源需代為償還借款本息,保證人之所以願意為借款人提供擔保,其往往與借款人之間存在“關系”,除商業性的擔保公司外,借款人的保證人主要是其親友、上下遊客戶、其他社會關系等利益相關者。通過這些“關系”可以對借款人形成制約,有效提高借款人的還款意願。
信貸機構在對保證擔保進行評估時,要注意了解保證人與借款人的關系,要弄清楚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的個中原因,從實踐中來看,保證人的與借款人之間的關系大體分為以下幾種:純商業(擔保公司與借款人)、關聯企業、企業互保、上下遊客戶、親友等。
5、要注意保證擔保的方式
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方式。擔保法第十七條對一般保證做出了明確約定,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所謂先訴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對於信貸機構而言,選擇連帶保證擔保對信貸機構較為有利。
四、抵押擔保評估要點
(一)如何理解抵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抵押財產的佔有而將該財產做為擔保的一種法律形式。其中提供財產擔保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抵押人,抵押權人即債權人所享有的權利就是抵押權。抵押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由此可以看出抵押權是一種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人直接對物享有的權利,可以對抗物的所有人或第三人。
(二)常見的抵押物有哪些?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可以抵押的財產包括: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對下列財產進行抵押的,可以申請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三)海域使用權;
(四)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
(六)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動產。
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海域上的建築物、構築物一並抵押;以建築物、構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構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一並抵押。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 教育 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三)對抵押擔保的分析和評估
1、抵押物必須是依照法律法規允許買賣、抵押的。即抵押物必須屬於《擔保法》及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可以抵押的財產。抵押權實現方式有三種,折價、拍賣和變賣,無論哪一種方式,抵押物的權屬都會發生變更,抵押權要想實現,必須把抵押物交換出去,因此,抵押物必須是依照法律法規允許買賣和抵押的。
2、抵押物必須是特定的財產,在設定抵押時,要檢查抵押財產的登記證書,要關注抵押物的性質、位置、取得是否合法、產權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糾紛等事項。
3、分析抵押物的估值是否合適,抵押率設置是否合理。抵押物的評估價值是一個非常核心的問題,信貸機構應當採取適當的方式對抵押物估值,以及設置合適的抵押率。
4、要分析抵押財產價格是否穩定。好的抵押物的市場價值相對穩定,不易發生貶值。
5、要分析抵押財產是否易於拍賣、變現。由於抵押物是對第一還款來源的補充,因此當借款人第一還款來源不足,無法償還貸款本息時,最終只能通過處置抵押物來償還貸款本息。是否容易變現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因素。
6、是否辦理抵押登記
對抵押權之登記效力的主張,有登記要件主義和登記對抗主義兩種。登記要件主義是指抵押權的成立除當事人之間存在抵押合同外,還必須進行登記,否則不產生抵押權成立之效力;登記對抗主義是指抵押權的成立只須在當事人間達成抵押合意即可。但對第三人不產生公信力,若要 對抗善意第三人,可以進行抵押權登記。我國採取了以登記要件主義為主,以登記對抗主義為輔的原則。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以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正在建造的建築物,以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不登記的,抵押權不生效。
依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和《擔保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以法律規定強制登記之外的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辦理抵押物登記,也可以不辦理抵押物登記,是否辦理抵押登記,由當事人自願決定,抵押物登記與否並不影響抵押權的成立,抵押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是,未經抵押登記的這種抵押權的效力,僅存在於抵押合同當事人相互之間,不產生公信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無論什麼抵押物,建議都要去辦理抵押登記,取得抵押權並取得對抗第三人的效果。
五、質押擔保分析要點
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因動產質押法律關系所生的權利為質權。權利質押是以所有權以外的可讓與的財產權作為質權的標的,以擔保債權實現的一種擔保方式。質押可以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類:
(一)動產質押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因動產質押法律關系所生的權利為質權。
(二)權利質押
權利質押是以所有權以外的可讓與的財產權作為質權的標的,以擔保債權實現的一種擔保方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1.匯票、支票、本票;
2.債券、存款單;
3.倉單、提單;
4.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5.可以轉讓的 注冊商標 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6.應收賬款;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⑦ 銀行貸款抵押擔保政策
關於印發《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抵押、質押擔保暫行規定》的通知關於印發《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抵押、質押擔保暫行規定》的通知國家開發銀行
關於印發《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抵押、質押擔保暫行規定》的通知
關於印發《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抵押、質押擔保暫行規定》的通知
1996年8月2日,國家開發銀行
各廳局、直屬單位,分行、各代表處:
《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抵押、質押擔保暫行規定》已經行務會討論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抵押、質押擔保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開發銀行(以下簡稱開發銀行)貸款的抵押、質押擔保行為,明確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開發銀行發放的各類人民幣貸款。
第三條 貸款抵押擔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規定第八條所列財產的佔有,以該財產作為借款合同的擔保。借款合同履行期屆滿,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開發銀行有權按借款合同、抵押協議的約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開發銀行為抵押權人。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本息和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抵押權等有關費用。
第四條 貸款質押擔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將本規定第十條所列財產移交由開發銀行占管,以該財產作為借款合同的擔保。借款合同履行期屆滿,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開發銀行有權按借款合同、質押協議的約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開發銀行為質權人。
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本息和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質押權等有關費用。
第五條 抵押、質押擔保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開發銀行各信貸業務部門負責具體辦理貸款抵押、質押擔保業務;政策法規局負責對該項業務進行指導和協調。
第二章 抵押物、質物的選擇
第七條 抵押人、出質人對其提供的抵押物、質物應享有所有權或者依法處分權。
第八條 開發銀行接受下列價值確實可靠、易於出售、法律允許轉讓、能夠變現的財產作為抵押物:
(一)房屋、林木及其他的建築物;
(二)允許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定著物;
以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定著物設定抵押的,應當連同該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定著物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並抵押;
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應當連同該地上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定著物一並抵押;
(三)機器、設備,船舶等交通運輸工具;
(四)依法允許抵押的,並經開發銀行認可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上述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九條 開發銀行不接受下列財產為抵押物:
(一)法律、法規禁止買賣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自然資源、文物;
(二)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三)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採取其他強制性措施的財產;
(四)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使用中的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五)已經折舊完或者在貸款期內將折舊完的固定資產,淘汰、老化、破損和非通用性機器、設備;
(六)海關監管的財產或者海關尚未放行的進出境物品;
(七)租用或者代保管、代銷的財產,尚未付清款項的財產;
(八)農村和城市郊區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以及無地上定著物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九)生活福利設施等不能強制執行或者處分的財產;
(十)法律、法規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或者權利;
(十一)開發銀行認為不宜作為抵押物的其他財產。
第十條 開發銀行接受下列動產、權利為質物:
(一)依法允許轉讓的匯票、存款單、債券、倉單、提單等有價證券;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權、股票;
(三)開發銀行認可的、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動產或者權利。
第十一條 開發銀行不接受下列動產、權利為質物:
(一)專利、專有技術、商標專用權、著作權等;
(二)未履行法定登記手續的動產或者權利;
(三)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不可轉讓的動產或者權利。
第三章 抵押權、質押權的設定
第十二條 辦理貸款抵押、質押擔保時,抵押人、出質人應向開發銀行提交以下需要審查的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的抵押人、出質人法人資格的營業執照正本或者副本復印件;
(二)抵押物或者質物清單以及證明抵押人、出質人對抵押物、質物享有所有權或者依法處分權權屬的文件;
(三)抵押物的保險單;
(四)開發銀行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抵押人、出質人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設定抵押權、質押權的,開發銀行認為必要時可要求其提交經國有資產管理局認可的財產權屬憑證以及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第十四條 公司以其財產設定抵押權的,該公司須向開發銀行提交經董事會審議批准同意抵押的正式文件(國有獨資公司未設董事會的,由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部門批准);股東一方以其在該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須向開發銀行提交其他股東已同意的書面文件。
第十五條 以共同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權或者質押權的,抵押人或者出質人須向開發銀行提交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者質押的正式文件,抵押人、出質人為全體共有人;以按份共有財產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押權的,僅限於抵押人或者出質人所有的份額,抵押人或者出質人須向開發銀行提交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有權處分該份額的正式文件。
第十六條 抵押人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權時,須憑土地使用證;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時,須憑建築物產權證。
抵押人以特許進口的物資設定抵押權時,須持有合法的證明文件,並經批准機關和海關認可。
第十七條 抵押人就已出租的財產設定抵押權的,應及時通知承租人,並向開發銀行提交為保證執行抵押協議與承租人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十八條 已經出質的動產、權利,未經開發銀行同意,出質人不得使其消滅或者變更。
第十九條 抵押人以若干財產設定同一抵押權的,該抵押權為不可分的擔保物權。
第二十條 貸款本息未償清前,抵押人請求對已抵押給開發銀行的抵押物的抵押價值以外再設定抵押的,信貸業務部門應對抵押人的書面請求進行認真研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並及時書面通知抵押人。
第二十一條 抵押人以本規定第八條第(一)、(二)款規定的不動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設定抵押的,經開發銀行書面同意後,可將其權利讓與他人,轉讓金須提存或者用於提前償還擔保貸款。
第二十二條 出質人以匯票、存款單、債券、倉單、提單等有價證券出質的,信貸業務部門須書面通知有關簽發銀行或者簽發單位不得對其掛失,待簽發銀行或者簽發單位作出書面承諾後,方可同意設定質押權。
第四章 抵押物、質物的審查和估價
第二十三條 信貸業務部門接到抵押人提交的抵押物、質物清單後,應根據抵押物、質物合法性、實際價值、風險程度、變現能力、使用年限、功能狀況、評估的技術條件等因素,按本規定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抵押物、質物進行認真審查,決定是否接受抵押或者質押:
(一)抵押物、質物符合設定抵押權、質押權的范圍,並能夠流通、轉讓和變現;
(二)抵押物、質物為抵押人、出質人所有或者享有依法處分權,產權證書真實有效,共有財產已徵得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如對財產權屬有異議,應辦理公證;
(三)抵押物未出租、出售、轉讓、贈與、託管或者先行全額抵押;
如抵押物已全額抵押,則抵押物價值大於原擔保的貸款余額部分足以清償擔保的貸款本息,且原抵押權人已書面同意;
(四)抵押物、質物價值足以清償擔保的貸款本息;
(五)對抵押物進行實地審查,抵押物的存在及存在的狀況應與抵押物產權證書所指向的財產標的的存在及存在的狀況相符合;
(六)抵押物已辦妥保險。
第二十四條 在選定抵押物、質物並驗證抵押物、質物的產權、使用權證明後,信貸業務部門要做好抵押物、質物的價值估價工作。抵押物、質物的價值由抵押人、出質人估價或者抵押人、出質人委託開發銀行指定或者認可的評估機構對抵押物、質物進行估價,信貸業務部門審核確認:
(一)各類固定資產的價值,按扣除已提折舊並考慮完好程度確定;
(二)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按照國家土地管理機關規定的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價格標准和方法確定;
(三)各類有價證券的價值,以該種有價證券的面值金額確定,股票可按設定抵押日當地證券市場買賣平均成交價計算的金額確定;
(四)進口設備(含舊設備)的價值按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的估價確定;
(五)其他抵押物、質物的價值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估價,並參照國際慣例執行。
第五章 抵押、質押率和抵押、質押期限
第二十五條 抵押率是指貸款本金與抵押物作價現額之比。質押率是指貸款本金與質物作價現額之比。
抵押率、質押率應根據抵押人、出質人的資信程度、經營管理水平、經濟效益、借款期限、借款風險、折舊率、抵押物的磨損程度、市場價格變化以及抵押物、質物估價的可信度情況確定。
第二十六條 開發銀行根據抵押物、質物的不同情況確定不同的抵押率、質押率:
(一)建築物、房地產和土地使用權等,根據該不動產的地點、建築年限、類型、實用性和實用價值以及流動性確定,一般不得超過70%;
(二)機器、設備等動產,一般不得超過50%;
(三)有價證券根據其易售性和證券發行單位的信用等級確定,其中國庫券、金融債券和部分信譽高、價值穩定、風險小、易於轉讓的企業債券,一般不得超過90%;
(四)股票,一般不得超過50%。
第二十七條 抵押期限、質押期限應約定為:從抵押協議、質押協議生效之日起至擔保的全部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償清時止。
第六章 抵押、質押協議和抵押物、質物登記
第二十八條 抵押人、出質人設定抵押權、質押權時,抵押人、出質人須與開發銀行簽訂抵押協議、質押協議,並作為借款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九條 抵押協議、質押協議主要內容包括:擔保的貸款種類、金額和借款期限;抵押、質押期限;擔保的范圍;抵押物、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抵押物登記的期限;質物移交的期限;違約責任等。
第三十條 抵押人以本規定所列財產設定抵押的,須在抵押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到以下機構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協議自抵押財產登記之日起生效:
(一)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在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機構登記;
(二)以城市房屋和其它建築物抵押的,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登記;
(三)以林木抵押的,在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登記;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在運輸工具發證機關登記;
(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在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六)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在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登記。
第三十一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須將抵押物登記後抵押物的所有權、使用權憑證以及登記文件正本交由開發銀行占管。
第三十二條 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和使用。抵押人須妥善保管抵押物,對其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和處於良好的可使用狀況的責任,並隨時接受開發銀行的檢查。
第三十三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須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協議自股票登記之日起生效。
出質人以匯票、存款單、債券、倉單、提單等有價證券出質的,質押協議自有效權利憑證交由開發銀行占管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 以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協議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 質押期間,出質人須將質物及其權利憑證交由開發銀行占管。開發銀行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設定抵押前,抵押人須將抵押物按開發銀行確定的險別到開發銀行認可的保險公司辦妥抵押物的保險手續,並要求:
(一)投保金額不得低於抵押物的總價值,抵押物的保險期限應長於借款期限1——3個月;
(二)抵押期間,保險單須載明開發銀行為抵押物保險的第一受益人,保險單正本交由開發銀行占管;
(三)抵押期間,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者撤銷抵押物保險,如保險中斷,開發銀行商抵押人後,可代為投保,有關費用由抵押人承擔。
第三十七條 開發銀行認為必要時可要求抵押人或者出質人辦理抵押協議、質押協議公證。
第七章 抵押物、質物的處分
第三十八條 抵押或者質押期間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抵押人或者出質人須及時告知開發銀行,信貸業務部門應及時與借款人、抵押人或者出質人取得聯系,提出對抵押物、質物的處分意見,並將有關情況通報政策法規局:
(一)借款合同履行期屆滿,借款人未償清貸款本息和有關費用;
(二)抵押人、出質人被宣告解散或者破產;
(三)抵押人、出質人擅自處分抵押物、質物;
(四)抵押人、出質人變更企業管理和經營體制,實行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分立、合並、有償轉讓、停業整頓、破產以及其他引起貸款債權債務關系變化和影響抵押協議、質押協議履行的行為;
(五)抵押協議、質押協議約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九條 發生本規定第三十八條第(四)款的情況時,開發銀行有權要求借款人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保證、抵押、質押,並與新老債務人重新辦理借款合同等手續。
發生本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情況時,開發銀行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債權。
第四十條 抵押物在抵押期間因意外毀損、滅失,保險公司免賠或者依法不予賠償或者所賠償的金額不足以償還借款人所欠開發銀行的款項時,開發銀行有權要求借款人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重新選擇抵押物或者採取其他擔保方式,抵押人不提供的,開發銀行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抵押物,並將所得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貸款。
第四十一條 抵押期間,未經開發銀行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將已設定抵押權的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贈與、託管、再次抵押、重大改裝增補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抵押物,因此造成開發銀行損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賠償。
第四十二條 以匯票、存款單、債券、倉單、提單等有價證券出質的,其載明的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先於借款合同履行期的,開發銀行可以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屆滿前兌現或者提存,並將兌現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貸款。
第四十三條 借款合同履行期屆滿,借款人不履行債務的,開發銀行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借款合同、抵押協議、質押協議的約定採取拍賣、轉讓、兌現、貼現、折價抵債等方式處分抵押物、質物。
第四十四條 處分抵押物、質物後,價值超過所擔保的貸款本息及有關費用的,超過部分由開發銀行退還抵押人、出質人;價值低於所擔保的貸款本息及有關費用的,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償。
第四十五條 抵押人、出質人在借款合同終止前被宣告解散和破產,抵押物、質物不得列入解散、破產清算范圍,開發銀行有權單獨處分抵押物、質物。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辦理抵押、質押所需公證、登記、估價、保險、運輸、倉儲、保管等必要費用,由抵押人、出質人承擔。
第四十七條 外匯貸款抵押、質押擔保管理在有關規定未頒布前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由開發銀行政策法規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二日起施行。
⑧ 農合機構接收抵押物為貸款提供擔保時,抵押物是否辦理保險由
農合社融資問題及其對策研究
農合社融資問題及其對策研究在農業保險方面,目前部分銀行在辦理涉農貸款時,僅僅辦理農戶人身和企業財產保險,而在種植業保險業務方面尚未涉及,並且國家政策性相關支農保險機構也還沒建立,因此在出現自然災害等不可控風險時將會難以有效防範。在農業風險補償機制方面,四川省農村信用社等支農主力軍,還沒享受到按照貸款余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貼的相關政策。同時,在遭受自然災害等意外風險時,貸款的損失沒有其他方式可以彌補,只能依靠合作社自身的積累消化,導致相關政策性風險不斷增加。在政策允許的條件下,探索符合當地的擔保抵押方式。一是政府提供擔保平台。由於參加合作社的大多為普通農戶,其財產和擔保能力有限,很難辦理大額抵押和聯保貸款。政府應積極推動成立擔保基金、擔保公司為合作社擔保,以解決抵押擔保難問題。二是相關部門應擴大貸款抵押物范圍。增強金融機構向合作社的放貸動力,建立房權、林權、經營權等抵押貸款制度和信用擔保制度,並盡快建立土地流轉平台,積極推動土地流轉,激活合作社成員的土地資產。三是擴大小額信用和聯保貸款額度。建議涉農金融機構在研究合作社貸款時,可酌情提高合作社社內成員小額和聯保貸款的份額,以有針對性地解決合作社規模化和產業化延伸的大量資金需求。嘗試建立以產權抵押融資為重點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例如,崇州市通過完善政府農業投融資平台,探索農村產權抵押貸款,組建產業風險互助基金,為現代農業發展提供了資金保障。一是運用農村產權改革成果,探索發展土地家庭經營農戶、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公司或業主三種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模式,2010年全市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5宗、332萬元。二是建立農業風險互助基金,開展果蔬種植等風險互助保險。如2010年9月榿泉鎮生建村蔬菜種植業主3家,投保面積1100畝、投保品種12個、交納風險互助保險費11016元,獲得風險互助保險賠付43650元。為進一步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還將積極籌備組建村鎮銀行,拓寬農業融資渠道。四川省相關政府部門應出台優惠政策,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合作社,建立和擴大專項合作社貸款補償和利息補貼基金,以財政支持、稅收減免、貸款貼息和擔保費用補貼補助等形式,加大對合作社的資金扶持力度。還應積極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的規范化建設,不斷健全和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人治理機構,增強相關金融機構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的信心。同時,逐步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信貸專門擔保基金,把符合相關涉農政策規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列入金融信貸擔保支持的對象,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提供政策上的保障,有效降低合作社經營風險。建議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充分認識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地位,針對合作社的特殊性,建立專門的信貸管理機制予以支持。積極深入實地進行調查研究,根據合作社的運行模式、業務經營、管理水平創新金融服務,探索適合合作社需要的、針對性的金融服務產品。根據農業生產周期和經營方式以及合作社生產性資金需求特點,科學制定貸款的額度、利率、期限,滿足合作社發展生產的資金要求。並且,涉農銀行機構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合作社貸款給予優先支持。四川省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難題不是一天兩天就能解決的,需要我國宏觀政策的調整,需要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需要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支持,當然也需要合作社本身的資金積累。隨著合作社的發展和社會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