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貸款買的房子還能抵押貸款嗎
有貸款的房子可以辦理抵押貸款。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Ⅱ 正在還貸款的房子可以抵押貸款嗎
若您需要辦理個人消費類貸款,抵押物應滿足以下條件:
1、借款人本人擁有合法、完整所有權,符合《擔保法》規定的可抵押房產(包括住房和商業用房),以及符合中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規定的農民住房財產權,且沒有被抵押給其它債權人(根據以前的貸款合同已抵押給中行的除外,但應在原經辦機構辦理)。
2、以第三人擁有所有權或借款人與第三人共同擁有所有權的抵押物申請個人消費貸款時,必須由該抵押物的所有權人或共同所有權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中行當面簽署所有相關文件資料。若按份共有,申請人應提供所有權證明,明確其所佔份額;若為共同共有,申請人應提供其他共有人一致聲明同意的書面文件。
3、用作抵押的商業用房必須產權獨立、可單獨處置等(具體標准詳詢當地中行網點)。
4、如借款人有多個抵押物,可以合並申請一個抵押循環額度,也可以分別申請多個抵押循環額度,但是多個抵押循環額度不能共用同一抵押物。
如需進一步了解,請您詳詢中行當地網點。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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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有貸款的房子可以抵押貸款嗎
有貸款的房子可以辦理抵押貸款。辦理房屋二次抵押貸款的流程:1、經銀行同意,賣房人與買方進行房產交易,簽訂購房合同或意向書;2、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並提交相關資料;3、銀行對借款人進行資信調查、審查後,通知借款人審查結果。銀行同意貸款的,與借款人、擔保人簽訂合同,與賣方簽訂樓宇按揭借款補充合同,賣方將貸款金額不足償還賣方尚欠貸款本息的差額部分清償;4、借款人委託銀行與賣方辦理房產交易過戶、抵押登記、房產保險等手續;5、銀行取得土地房屋他項權證後,將貸款資金劃入賣方在原貸款網點的按揭貸款帳戶及相關帳戶,用於償還賣方所欠按揭貸款本息,剩餘款項再劃入賣方在銀行開立的帳戶;6、借款人按期償還貸款。《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Ⅳ 房子有貸款可以二次抵押貸款嗎
這個是可以申請第二次貸款的,但是有可能會被拒絕,因為條件很嚴格。
貸款的房子可以抵押的,可以辦理房屋二次抵押貸款。但是,房屋二次抵押貸款對貸款房屋以及其他要求是較高的,一般只有那些有保值、升值空間,而且房屋地理位置佳的房子才可以辦理。此外,房產抵押不影響個人平時正常使用,只要按時還款,房子出租、個人居住等是不受影響的。
房屋抵押了,可以正常居住,但是如果轉移和變更產權人時,則會受到限制,未經抵押權人的同意,是不能隨便處分產權的。
房子抵押貸款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一)需要擁有合法的身份。
(二)需要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有償還貸款和本息的能力,並且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需要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
(四)以新購住房作高額抵押的,須具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房齡在10年以內,且備有或已付不少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的首付款。
(五)已購且辦理了住房抵押貸款的,原住房抵押貸款已還款一年以上,貸款余額小於抵押住房價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房齡在10年以內。
(六)能夠提供貸款行認可的有效擔保。
Ⅳ 貸款的房子能抵押再貸款嗎
法律分析:
貸款的房子是可以抵押後再進行貸款的。但是二次抵押貸款的房屋必須要是現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Ⅵ 貸款買的房子還能抵押貸款嗎
法律分析:有貸款的房子可以辦理抵押貸款。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三百九十七條 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抵押人未依據前款規定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
Ⅶ 有貸款的房子可以抵押貸款嗎
法律分析:有貸款的房子可以辦理抵押貸款,但有一定的前提,需要提前咨詢銀行是否結束二次抵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