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桂惠貨明年還會有嗎
桂林銀行桂林分行積極響應落實自治區桂惠貸政策,主動對接聯系企業,全力服務企業用貸需求。截止1月19日,桂林分行已累計投放「桂惠貸」3.02億元,投放量居全市第一,實現桂林所有市區縣「桂惠貸」全域投放。
為深入貫徹自治區和桂林市關於深入開展「桂惠貸」支持廣西經濟高質量發展的統一部署和要求,桂林銀行桂林分行積極作為,主動服務,高效落地桂林地區首筆「桂惠貸」。記者了解到,這筆「桂惠貸」客戶為荔浦市當地的一家農資商,因年初需要提前備貨,流動資金不足向桂林銀行荔浦支行申請貸款,獲得了 「桂惠貸」5.5%的優惠利率,實實在在地感受到銀行金融服務的高效率。
荔浦市個體工商戶 楊蓉英:2020年末,我因為要備貨迎接,來年銷售的開門紅,享受終端優惠價格,但手頭資金緊張 想向(銀行)申請貸款,所以來到桂林銀行鄉村振興服務點咨詢,沒想到桂林銀行很快就主動與我聯系,講解了「桂惠貸」政策,推薦我辦理「桂惠貸-信用貸」產品,僅用2天時間完成了貸款發放,解決了我的燃眉之急,我充分感受到了桂林銀行服務的效率,非常感謝桂林銀行對我的幫助。
桂林銀行桂林分行副行長 姚善譯:桂林銀行將繼續深入貫徹落實自治區決策部署,加強財政金融聯動,(通過)在桂林轄區各支行網點LED標語展示、廳堂擺放宣傳折頁等方式,持續推動「桂惠貸」產品的宣傳。
桂林銀行桂林分行以「桂惠貸」政策為契機,擴大「桂惠貸」政策的惠及面,持續服務地方實體經濟發展,切實在支持桂林高質量經濟發展的關鍵點上貢獻金融力量、彰顯金融作為。目前,我市在「桂惠貸」政策落實方面已初見成效,截至1月19日,我市各金融機構累計投放「桂惠貸」289筆,金額8.66億元。
桂林銀行桂林分行副行長 姚善譯:(我們)將「桂惠貸」政策與桂林市工業振興、鄉村振興、旅遊勝地提質升級和重大項目建設融合,切實服務好桂林市中小微企業,為推動桂林市經濟高質量發展 做出我們的貢獻。
今年為了進一步促進經濟復甦和快速增長,實現自治區的「開局就是決戰、起步就是爭先」的目標,廣西出台「桂惠貸」政策,統籌全區各級財政資金對符合條件的貸款,按照2或3個百分點利差比例進行補貼,這將帶動我市金融機構每年新發放150-200億元優惠利率貸款。
㈡ 平安桂惠貸利息是多少
平安桂惠貸貸款加權平均利率3.29%。
桂惠貸是2020年11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入開展「桂惠貸」支持廣西經濟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決定從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明確未來5年,圍繞廣西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統籌全區各級財政資金,每年安排40億元,對轄內金融機構當年新發放且符合條件的貸款按照2或3個百分點利差比例進行補貼。
㈢ 重組貸款能申請桂惠貸嗎
不可以。個人不能就同一筆貸款重復申請桂惠貸貸款,「桂惠貸」實施以來強化政策宣傳、強化品牌塑造,產品體系不斷豐富發展。
㈣ 桂惠貸申請條件
法律分析:(一)貼息貸款利率要求。每年末,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根據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提供的各類型金融機構、各類型企業、各期限的貸款加權平均利率水平計算出貼息貸款利率上限值,企業實際獲得的貸款利率應不高於對應放款機構類型、企業類型以及期限類型的貸款利率上限值,其中「首次貸」和「信用貸」貸款利率不設上限值,由金融機構按保本微利原則自主定價。各年度貼息貸款利率上限由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另行通知。(二)貼息貸款種類要求。可以申請貼息的貸款種類包括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個人經營性貸款、供應鏈貸款、融資租賃等,但不包括異地銀團貸款、票據貼現(轉貼現)、委託貸款、外匯貸款、並購貸款、法人賬戶透支等。(三)貼息貸款發放要求。申請貼息的貸款必須是金融機構當年新發放的貸款,包括新增貸款、收回再貸以及無還本續貸等,但不包括展期貸款。(四)貼息貸款筆數要求。每戶企業每年申請貼息貸款筆數不超過3筆,單戶企業指單個獨立的企業法人主體(下同),1筆貼息貸款僅能對應1筆借據。(五)貼息金額及期限要求。每戶企業每年累計申請貼息金額不超過100萬元(獲得「三企入桂貸」、「通道貸」的企業不超過500萬元),每次申請貼息的期限不超過1年(貸款期限可以在1年以上)。(六)貼息貸款管理要求。各金融機構在貼息貸款發放前要登錄服務平台查詢企業貼息貸款發放情況,並在企業剩餘可使用貼息貸款額度(筆數)范圍內申請放款額度(筆數),申請通過後服務平台將在7天的有效期內(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有效期)鎖定企業貼息貸款額度(筆數),直至金融機構放款並完成貸款信息錄入。若鎖定有效期內金融機構無法及時完成放款的,服務平台將自動解鎖企業貼息貸款額度(筆數),金融機構放款時需要再次申請額度鎖定,確保企業實際享受的貼息貸款筆數、貼息金額等不超過政策限制。若借款主體為小微企業主、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等自然人的,以其對應的企業、個體工商戶為單位計算貼息貸款筆數和金額。
法律依據:《貸款通則》
第二條 本通則所稱貸款人,系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本通則所稱借款人,系指從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本通則中所稱貸款系指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本通則中的貸款幣種包括人民幣和外幣。
第三條 貸款的發放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行政規章,應當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原則。
第四條 借款人與貸款人的借貸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開展貸款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密切協作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