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黑龍江省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管理條例的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條規定,侵佔集體固定資產的,應當返還資產,不能返還的,應當作價賠償;損壞或丟失集體產品、物資的,由當事人負責賠償;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仗權壓低指標發包、租賃的,其承包、租賃合同無效,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農村合作經濟管理機構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按時交納承包款、租金或不按規定提取折舊費的,應當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未進行資產評估和資產審計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農村合作經濟管理機構責令限期糾正,並對村集體經濟組織責任者處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截留集體資金的,應限期歸還;挪用集體資金半年以內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農村合作經濟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歸還,並處以挪用集體資金數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拖欠集體資金的,應當限期歸還;有償還能力而不還款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經營單位可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承包經營集體資產引起的合同糾紛及民事責任,按《黑龍江省農村合作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集體資產管理人員失職,造成集體資產損失、損壞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追究責任。
第三十三條侵佔、哄搶、私分、破壞集體資產、截留、挪用集體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全額返還村集體經濟組織留作集體積累。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 合夥人私自把共有資產抵押貸款算犯罪嗎
法律分析:合夥人私自將共有資產進行抵押的,如果將抵押取得的資金私自佔有的,就可能會構成侵佔罪,如果沒有佔有的,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九十六條 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或者合夥企業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應當歸合夥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侵佔合夥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夥企業;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一條 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佔合夥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收入和侵佔的財產退還合夥企業;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 挪用公款存單為本人或他人質押貸款行為如何定性
法律分析:挪用公款存單為本人或他人質押貸款行為屬於挪用公款,構成犯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4. 貸款被挪用是否屬於犯罪
法律分析:貸款被挪用屬於犯罪。貸款被挪用可能會構成挪用資金罪,也可能會構成挪用公款罪,這個需要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5. 我的一個朋友挪用公司3000元,如果不退是構成挪用公款罪嗎
當然不是,如果不退只是構成挪用資金罪,你朋友的單位又不是國家機關或國有企業,怎麼會構成挪用公款罪呢?而且要超過三個月未還才構成該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從而構成的犯罪。
犯罪構成
(一)構成要件的內容
1、構成要件內容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在此前提下分為三種情況:
一是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
二是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三是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非法活動以外的活動,數額較大,挪用時間超過了3個月。
挪用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挪用行為,即利用職務權力與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經營、經手公款或特定款物的便利條件實施挪用行為。挪用,是指未經合法批准,或者違反財經紀律,擅自使公款脫離單位的行為。行為人使公款脫離單位後,即使尚未使用該公款的,也屬於挪用。例如,行為人將公款轉出,准備日後購買個人住房;即使尚未使用該公款購買住房,也屬於挪用。本書不贊成「「挪而未用'、「挪而不用'不屬於挪用公款」的觀點。但是,沒有使公款脫離單位的,不應認定為挪用。例如,國有公司會計甲,為了幫助B銀行工作人員乙完成攬存任務,擅自將公款從A銀行轉入B銀行,戶名依然為國有公司的,不應認定為挪用公款罪。另一方面,使公款脫離單位佔有也包括使公款由單位與他人共同佔有的情形。換言之,當公款原本由單位佔有支配,但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導致公款由單位與其他個人共同佔有支配(單位不能獨立佔有支配)時,也能認定為挪用公款。
2、行為對象是公款,包括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
挪用失業保險基金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以挪用公款罪論處。公款不等於現金。挪用公有國庫券的行為,以挪用公款論處;挪用金融憑證、有價證券用於質押,使公款處於風險之中,與挪用公款為他人提供擔保沒有實質的區別,應以挪用公款罪論處,挪用公款數額以實際或者可能承擔的風險數額認定。挪用非特定公物歸個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論處;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定罪處罰。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分為三種類型,各種類型的成立條件不完全相同。根據刑法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29日《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挪用案件解釋》)和《貪污賄賂案件解釋》,三種類型是: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但根據《貪污賄賂案件解釋》,「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將公款用於非法活動,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將公款用於非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
(2)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於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根據司法實踐,挪用公款歸還個人欠款的,應當根據產生欠款的原因,分別認定屬於挪用公款的何種情形。歸還個人進行非法活動或者進行營利活動產生的欠款,應當認定為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或者進行營利活動。申報注冊資本是為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作準備,屬於成立公司、企業進行營利活動的組成部分。因此,挪用公款歸個人用於公司、企業注冊資本驗資證明的,應當認定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根據《貪污賄賂案件解釋》,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的」,以5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將公款用於營利活動,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將公款用於營利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其他活動),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超過3個月未還」,實際上是指行為人挪用公款後在3個月之內沒有歸還,或者說,行為人挪用公款的時間超過了3個月。根據《挪用案件解釋》,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但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3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貪污賄賂案件解釋》,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以5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此外,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數額標准,參照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准。
(二)責任形式為故意
即明知自己的行為侵犯了公款的佔有權、使用權與收益權以及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並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如果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不歸還公
款的意思或不法所有的意思),則以貪污罪論處。
6. 貸款用途不真實會不會構成犯罪
有可能的。
貸款用途不真實的法律後果及風險提示
一、案情回顧
2015年2月,王某向某商業銀行申請貸款,後因擔保資產不足,未得審批。王某找到其遠房親戚謝某,商談好後帶其前往該商業銀行申請貸款。謝某以其自有的房產進行抵押,且以自身名義向該銀行申請貸款,貸款下來後立即轉賬至王某賬戶。
2016年2月,該筆貸款合同到期,謝某無力償還,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庭審中,謝某稱該銀行客戶經理與王某串通,誘騙其以自身名義貸款,且將房產作為抵押。謝某提供了一份名為《砂石料供貨合同》的證據,並提出該合同是為了騙取貸款,由客戶經理與王某虛構的,他和王某簽訂的假合同,實際並無此事,因此,主張貸款合同無效。
二、審判實踐
看點
01
貸款用途不真實不影響貸款合同的有效性
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合法的主體基於真實的意思表示就合法的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即可形成有效合同。本案情形中,貸款用途並非合同的主要條款,並不影響合同主體要件的合法有效性。在一般的貸款案件中,借款人基於真實意願向銀行申請貸款形成邀約,銀行經審查同意向其發放貸款形成承諾,雙方簽訂合同,確定相應的金額及利息,放款時合同立即生效。在民事審判實踐中,當事人以貸款用途不真實主張貸款合同無效,試圖逃避債務,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
看點
02
虛構貸款用途,貸款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虛構貸款用途騙取貸款,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有可能構成騙取貸款罪或貸款詐騙罪。
騙取貸款罪構成標準是:(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數額一百萬元以上的;(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三)雖未達到上述金額標准,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四)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貸款詐騙罪則僅需2萬元以上就可以立案追訴。若貸款人提供虛假合同、編造項目或提供虛假使用證明,構成犯罪的,民事審判中,法院往往以符合合同法第52條第三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為由將貸款合同認定為無效,相應的抵押、保證合同等作為從合同也將被認定為無效。
三、風險評析
風險一:虛構貸款用途,貸款合同無效
基於上述的審判實踐,僅僅在民事審判中提出虛構合同問題,貸款合同僅會因為存在欺詐情形成為可撤銷合同,銀行基於自身利益通常會選擇追認該合同有效。因此,有些擔保人為逃避擔保責任經常會選擇向公安機關舉報貸款人,刑事立案後,民事案件將暫停審理或不予受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浙民申字第1287號案件就是典型案例:金華銀行杭州分行要求償還貸款的訴訟請求遭到駁回後,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稱:「貸款人不涉及騙取貸款罪。擔保人以舉報貸款人騙取貸款罪涉嫌逃避擔保責任。即使本案涉嫌經濟犯罪,也應中止審理。擔保人通過刑事手段干預金融債權民事審判的行為嚴重損害金融債權的安全。」而高院則以「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為由,駁回了其再審申請。
貸款人一旦被刑事追責,該筆貸款糾紛就成為一起刑事案件,最終法院會直接判決貸款人返還貸款本金,銀行無權再提起民事訴訟。原貸款合同的利息約定、擔保措施等都歸於無效,相應的擔保人、擔保物也將失去原有的效果。此時,貸款人又因為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且被判處罰金,幾乎喪失還款能力,銀行將會遭受重大損失。另外,若有證據證明銀行工作人員與貸款人惡意串通,虛構貸款合同,騙取貸款的,銀行工作人員也將會以共犯予以判刑。
當然,並非所有的虛構貸款用途都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對此做了指導性規定,「對於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處罰。要求嚴格區分貸款詐騙與貸款糾紛。」但無論如何,這是刑事審判實踐中的關注重點。對於銀行來說,即使貸款人最終未被確定為刑事犯罪,貸款的償還都可能因刑事立案而被中止或拖延,甚至因貸款人信用危機造成更大的債務危機而最終落空。
風險二:貸款用途不實,滋生不良貸款
實際上,貸款用途在信貸流程中本身並不重要,但其背後所蘊含的實質性內容卻是一筆貸款的靈魂。例如,一企業客戶前來申請貸款,銀行工作人員需前往實地考察該企業資金的流向及緊缺性,進而判斷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可實現價值等,最終確定用途真實且有還款能力後才可放款。此時,一個企業的資金用途及去向決定了其是否能夠實現「錢生錢」的功能,並且能夠最終保證能用增值部分償還貸款本息。因此,貸款的用途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貸款的風險度。倘若實際用款人將貸款挪作他用,投向不符合市場需求的領域,如股市、期貨市場,或進行低息高貸,或投向非盈利行業甚至違法違規的行業,將極大可能形成不良貸款,難以收回。
風險三:挪用貸款,擾亂金融秩序
貸款人虛構貸款用途,擅自改變貸款用途在一定程度上規避了國家貨幣、信貸政策,不利於國家宏觀調控的實施。同時,被挪用的貸款將產生一定的現金流,可能會導致個別行業或資產領域資金溢出,影響市場價格,催生資產泡沫,最終造成不可估量的後果。美國次貸危機就是前車之鑒。貸款真實性審查不嚴、挪用貸款現象盛行,導致房地產市場價格的持續下跌,以及國內證券市場的急轉直下,最終使得泡沫倍出,市場崩盤。因此,從宏觀方面分析,挪用貸款或虛構貸款用途將影響整體經濟的發展和社會保障能力,不可小覷。
風險四:隱瞞貸款用途,擔保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規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的規定。」此規定明確規定保證人必須「知道」新貸款用途為償還舊貸款。也就是說,銀行在向借款人發放貸款進行「以舊還新」時,有義務明確告知保證人貸款的實際用途。
上海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與上海市綜合信息交易所、上海三和房地產公司委託貸款合同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提字第8號】,上海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作為獲得貸款經營特許權的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上海市綜合信息交易所先後在連續簽訂多份借款合同,但卻未告知保證人上海三和房地產公司貸款的實際用途。貸款未能清償時,保證人遭到訴訟。該案一審判決,保證人承擔責任。二審判決上海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和上海市綜合信息交易所共同隱瞞了「借新還舊」的真實情況,騙取擔保,保證人依法不應承擔保證責任。所幸的是,再審及最高院再審認為,借款人雙方均存在向上國投貸款並互為擔保的事實,進而認定三和公司「應當知道」合同項下貸款用途屬以新貸償還舊貸的事實,適用上述的規定,維持了由保證人承擔責任的判決。該案前後經過9年的審理(1999年至2008年),最終以「應當知道」為由,做出了最後的定論,可見銀行或其他貸款機構對保證人貸款用途進行告知和明示的重要性和關鍵性。
銀行在辦理「以貸還貸」或「借新還舊」等業務時,應嚴格遵守貸款真實性原則,明確向貸款的利害關系人說明貸款的實際用途,否則將面臨擔保無效等風險。
四、風險防範建議
從上述的風險角度來看,銀行對真實貸款用途進行審查並非可有可無。然而,信貸實踐中,貸款用途的審查和監控確實非常困難,只能在貸前和貸後進行多角度的防範,將風險降到最低。
(一)加強貸前真實性審查
銀行應加強對貸款用途真實性的重視,客戶經理要對貸款人申請貸款的原因具有一定的敏銳性。對於個人貸款業務,應通過了解申請人的家庭組成、工作單位、社會關系、性格特徵、興趣愛好等信息進而判斷其貸款的真實用途。當發現貸款人有難以明說的貸款理由時,應提高警惕,控制貸款風險。對於企業貸款戶,貸款用途相對來說較難判斷,客戶經理可以通過該企業的現金流、財務報表、訂單情況等判斷出該企業的實際經濟情況及經常交易對象,對有項目需求的貸款用途必須實地走訪調查。必要時可與其經常交易對象或相鄰、相關企業進行側面了解核實。
(二)勤勉貸後用途監督
貸後監督相對於貸前審查而言難度更大、可操作性更差,需要銀行及監督部門付出更大的努力。一般情況下,客戶經理根據規定會對貸款用戶的貸款用途及其他情況進行月度或季度的例行性檢查,但往往流於形式或索性以事後補台賬的形式代替。因此,必須再次強調將貸後監督落到實處。另外,為確保銀行貸款資金按照真實用途使用,銀行通常會要求貸款人出具相應的購銷合同等交易合同,並以此為依據將貸款直接通過受託支付的方式向合同對方進行發放。這一做法看似免去了銀行工作人員貸款用途審查不嚴的罪過,但卻無形中促使貸款人不得不偽造合同,進而走上騙取貸款的道路,銀行也會隨之受損。因此,筆者認為,受託支付不能絕對化,應盡量引導貸款人實事求是地填寫貸款用途,並提供其他相應的證據材料取代「虛假交易合同」。另外,若採取受託支付的方式進行放款,則應增設與收款方進行真實性核對的環節。當發現大額貸款的收款方並非貸款人的經常交易對象時,應提高警惕,暫停支付並開展深入調查。
(三)如實告知貸款用途
保證人、抵押人、質押人等為貸款提供擔保的人統稱擔保人。在貸款人無法清償債務進入訴訟程序後,擔保人的地位與借款人無異,自然就成為債務人。為避免替他人償還債務,尤其是大額貸款中,擔保人以貸款人存在騙取貸款的情形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的案例比比皆是,也從而造成了上述的一些重大風險。
因此,銀行應充分利用好擔保人的作用,發放貸款前與其做好溝通、交流,並製作調查筆錄,對貸款真實用途進行了解或明確告知。切忌形式主義或做虛假筆錄。當貸款出現不良時,銀行可以以保證人明知或與貸款人惡意串通共同騙取貸款為由阻止擔保人報案,從而保護自身權益。在辦理「借新還舊」貸款時,要特別履行告知義務,向擔保人明示貸款的用途,對於同一擔保人的也應要求其重新簽訂相關保函或擔保合同,做好相應的筆錄,尊重擔保人的合法權益。
7. 村幹部挪用公款100萬,2個月前歸還,沒給村造成什麼損失.應判什麼罪.急
要看這公款的性質而定。如果該100萬是村集體資產,應定挪用資金罪。如果該100萬是土地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村委代管的國家財產,就應定挪用公款罪。
8. 抵押貸款是否屬於信貸房屋抵押貸款用於民間高利借貸是否構成非法轉貸罪
有判決案例。抵押貸款不屬於信用貸款,通過抵押貸款從銀行獲得銀行貸款後用於民間借貸,不構成高利轉貸。
9. 合夥人私自把共有資產抵押貸款算犯罪嗎
合夥人私自把共有資產抵押貸款不算犯罪,但是應當將其他合夥人的資金進行返還,對於其他合夥人的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對於其他合夥人的資金進行侵佔,還會構成侵佔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九十九條
合夥人違反本法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的約定,從事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的,該收益歸合夥企業所有;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一條
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佔合夥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收入和侵佔的財產退還合夥企業;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