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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銀行貸款結算業務

發布時間: 2022-12-13 07:09:20

㈠ 深圳有俄外貿銀行嗎

深圳沒有俄羅斯外貿銀行。
俄羅斯外貿銀行(上海分行)位於上海市靜安區南京西路1266號恆隆廣場辦公樓1號樓11樓。
俄羅斯外貿銀行(VTBCapital)是俄羅斯第二大銀行和資本規模最大的商業銀行,成立於1990年,業務范圍包括零售銀行、貸款、外匯、結算業務等。2008年,該銀行在上海開設分行,成為首個在中國設立分行的俄羅斯銀行。到目前為止,俄羅斯外貿銀行在世界17個國家擁有子行和金融公司。

㈡ 公司憑外貿訂單和合同,能向銀行貸款

外貿企業主要以經營進出口業務為主,在組織進出口商品的進、銷、存過程中,所需流動資金,在白有流動資金不足的情況下,由銀行給予外貿貸款。
外貿貸款具體范圍:
(一)外貿出口公司收購出口商品所形成的庫存商品的資金需要。
(二)收購已經付過款的出口商品,在未運到或已運到,待點驗的在途出口商品所需要的資金。
(三)收購的出口商品,需要經過加工、整理、打包,如白瓜子需要挑選,亞麻需要打包,蜂蜜需要加工等,這些加工中的出口商品所佔用的資金。
(四)由於運往港口、車站、碼頭等候裝船、裝車和內銷、調撥商品,以及從倉庫發出的未向銀行交單結匯的,未開單結算的待運和發出商品所佔用的資金。
(五)飼養場為生產出口商品而飼養的動物,如養貂、養鹿、養貉、養兔所需要的資金,以及為飼養這些動物所儲備的飼料支付的生產費用所佔用的資金。
(六)進口公司的進口物資,對國外已經付款,但貨物尚未到達中國口岸的在途進口商品所佔用的資金。
(七)已承付貨款並支付了關稅、工商稅,運費、手續費等的進口商品,在未出售之前存放在庫的部分商品所佔用的資金。
(八)為國外代銷的商品以及樣品、展品所佔用的資金。
(九)為生產出口商品所購進的國產和進口的原材料、輔助材料所佔用的資金,
(十)經過外貿部或總公司批准,為組織和發展出口貨源及包裝材料,必須由外貿部門向供貨部門提供的扶持生產物資(設備除外)所佔用的資金。
(十一)對收購大型機器設備,製造或修理船舶,按合同規定向生產單位預付款項和按合同規定預付國外的貨款所佔用的資金。
(十二)發往國內和國外的商品,採取托收承付結算方式所形成的委託國內收款及應收國外帳款所佔用的資金。

㈢ 國際貿易融資主要有那些業務類型

1、貨權、或動產質押授信業務、

2、出口退稅託管貸款;

3、出口信用險項下融資;

4、出口保理業務;

5、大力發展銀行融資風險較低的福費廷業務;

6、供應鏈融資。

貿易融資是指在商品交易過程中,運用短期性結構融資工具,基於商品交易中的存貨、預付款、應收款等資產的融資。國際貿易融資是銀行圍繞著國際結算的各個環節為進出口商品提供便利資金的總和。

當代特點

1、融資方式多樣化

2、融資手段更為靈活

(3)外貿銀行貸款結算業務擴展閱讀

貿易融資表現方式

1、進口押匯。是指開證行在收到信用證項下單據,審單無誤後,根據其與開證申請人簽訂的《進口押匯協議》和開證申請人提交的信託收據,先行對外付款並放單。開證申請人憑單提貨並在市場銷售後,將押匯本息歸還給開證行。

2、限額內透支。是指銀行根據客戶的資信情況和抵(質)押、擔保情況,為客戶在其銀行往來帳戶上核定一個透支額度,允許客戶根據資金需求在限額內透支,並可以用正常經營中的銷售收入自動沖減透支余額。

3、進口代付。是指開證行根據與國外銀行(多為其海外分支機構)簽訂的融資協議,在開立信用證前與開證申請人簽訂《進口信用證項下代付協議》,到單位憑開證申請人提交的《信託收據》放單,電告國外銀行付款。開證申請人在代付到期日支付代付的本息。

4、假遠期信用證。是指開證行開立的規定匯票為遠期,開證/付款行即期付款,且貼現費用由開證申請人負擔的融資方式。

5、出口托收押匯。是指採用托收結算方式的出口商在提交單據後,委託銀行代向進口商收取款項的同時,要求托收行先預支部分或全部貨款,待托收款項收妥後歸還銀行墊款的融資方式。

6、出口保理押匯。是指出口商在獲得進口保理商信用額度後,發貨並將發票及相關單據提交出口保理商(銀行)代其收款時,銀行以預付款方式為其提供不超過80%發票金額的融資方式。

7、進口托收押匯。是指代收行在收到出口商通過托收行寄來的全套托收單據後,根據進口商提交的押匯申請、信託收據以及代收行與進口商簽訂的《進口托收押匯協議》,先行對外支付並放單,進口商憑單提貨,用銷售後的貨款歸還給代收行押匯本息。

㈣ 銀行因經營外匯貸款、國際結算、外匯信用卡等業務完成對客戶外匯墊款...

結匯是指外匯收入所有者將其外匯收入出售給外匯指定,外匯指定銀行按一定匯率付給等值的本幣的行為。 結匯有強制結匯、意願結匯和限額結匯等多種形式。強制結匯是指所有外匯收入必須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不允許保留外匯;意願結匯是指外匯收入可以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也可以開立外匯帳戶保留,結匯與否由外匯收入所有者自己決定;限額結匯是指外匯收入在國家核定的數額內可不結匯,超過限額的必須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目前,我國主要實行的是強制結匯制,部分企業經批准實行限額結匯制;對境內居民個人實行意願結匯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售匯業務,明確對銀行自身結售匯業務的管理原則,保障外匯市場平穩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及其分支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及其分支局是外匯指定銀行結匯、售匯業務的監督管理機關,其中結匯、售匯業務的市場准入和退出由人民銀行會同外匯局審批,結匯、售匯業務的日常監管、結售匯周轉頭寸的核定與調整、非現場檢查由外匯局負責,現場檢查由外匯局會同人民銀行實施。外匯局有權否決金融機構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申請,暫停或取消違規外匯指定銀行的結匯、售匯業務經營資格。 第三條本暫行辦法中下列用語含義如下: (一)外匯指定銀行是指經人民銀行批准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包括中資金融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中資金融機構是指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城市、農村商業銀行以及其他經批準的金融機構;外資金融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中所稱外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資銀行以及其他經批準的金融機構。 (二)與客戶之間的結匯、售匯業務是指外匯指定銀行為客戶辦理人民幣與可自由兌換貨幣之間兌換的業務。 (三)自身結匯、售匯業務是指外匯指定銀行因自身經營活動需求而產生的人民幣與可自由兌換貨幣之間進行兌換的業務。 (四)結售匯周轉頭寸是指由外匯局核定,外匯指定銀行持有,專項用於結匯、售匯業務周轉的資金,包括具體數額及規定的浮動幅度。 第四條金融機構經營結匯、售匯業務,須經人民銀行批准,取得外匯指定銀行資格;非外匯指定銀行不得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第五條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與客戶之間的結匯、售匯業務和自身結匯、售匯業務應當遵守本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結匯、售匯業務管理規定,並分別管理和統計。 第六條外匯指定銀行應當遵照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管理規定,對超限額的結售匯頭寸應及時通過銀行間市場進行平補。未經外匯局批准,不得與資本與金融項目項下自身結匯、售匯需求對沖。 第七條外匯指定銀行應當建立獨立的結匯、售匯會計科目,在結匯、售匯會計科目下,應當區分與客戶之間的結售匯業務、自身結售匯業務、系統內結售匯頭寸平補及市場結售匯頭寸平補交易,並分別核算。 第八條外匯指定銀行應當建立結匯、售匯單證保留制度,並按照與客戶之間的結匯、售匯業務和自身結匯、售匯業務將有關單據分別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於5年。 第九條外匯指定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准確地向外匯局報送結匯、售匯和周轉頭寸等數據以及外匯局規定的其他相關報表和資料。 第十條外匯指定銀行大額結匯、售匯交易實行備案制度。 第十一條外匯局對外匯指定銀行主管結匯、售匯業務的負責人(部門經理或主管行長)實行考試、問卷等業務能力審查制度。 第二章結匯、售匯業務市場准入、退出 第十二條具備下列條件的金融機構,可申請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一)已經人民銀行批准設立並取得金融業務經營資格。 (二)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主要包括:1.結匯、售匯業務操作規程,2.結匯、售匯統計報告制度,3.結售匯周轉頭寸管理制度,4.結匯、售匯單證管理制度,5.獨立的結匯、售匯會計科目以及核算辦法等。 (三)具有經外匯局培訓,並經外匯局考試合格的相關業務人員。 (四)具有結售匯匯價接收、發送管理系統。 (五)具有可以實時查詢進出口報關單電子底賬、報送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數據和結匯、售匯統計數據所必備的電子、通訊設備以及適合開展業務的場所。 (六)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申請經營結匯、售匯業務,還需取得其總行(部)或者上級行(主管部門)的授權。 (七)外匯業務經營穩健,內部控制健全,能按照人民銀行或外匯局的要求,針對過去的外匯業務違規行為進行整改並予以糾正。 (八)人民銀行或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申請經營結匯、售匯業務,應當向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材料,同時抄報外匯局: (一)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申請報告; (二)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三)結匯、售匯業務人員的名單、履歷、外匯局核發的考核合格證書; (四)經營結匯、售匯業務所必須的電子、通訊設備和辦公場所情況簡介; (五)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規章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 (六)人民銀行或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申請經營結匯、售匯業務,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其總行(部)或者上級行(主管部門)同意其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批准文件。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審批程序為: (一)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總行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由人民銀行會同外匯局審批。 (二)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城市、農村商業銀行,其他中資金融機構以及外資銀行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由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會同外匯局當地分局、外匯管理部審批;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可根據所屬中心支行的監管能力,授權中心支行審批轄區內銀行分支機構、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其他中資金融機構和外資銀行開辦結匯、售匯業務的申請,並會簽當地外匯局分支局。 第十五條對以人民銀行會簽外匯局方式審批銀行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申請的,外匯局應當自收到會簽文件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核准意見,並反饋給人民銀行。 第十六條經批准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外匯指定銀行正式開辦業務前應通過所在地外匯局對本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五款所規定的電子、通訊條件進行驗收。 第十七條外匯指定銀行申請停辦結匯、售匯業務,應當向人民銀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停辦結匯、售匯業務的申請報告(包括停辦原因和停辦後債權、債務的處理措施和步驟等); (二)董事會或者總行(部)、上級行(主管部門)同意停辦結匯、售匯業務的批准文件; (三)人民銀行或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人民銀行核准外匯指定銀行停辦結匯、售匯業務申請時,應同時將相關核准文件抄送外匯局。 第三章結售匯周轉頭寸管理 第十八條外匯指定銀行應當自取得結匯、售匯業務經營資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外匯局申請核定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 第十九條外匯局對外匯指定銀行結售匯周轉頭寸實行限額管理,按日進行考核。 第二十條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的核定許可權為: (一)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及政策性銀行總行的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由外匯局核定; (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其他中資金融機構以及外資銀行的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由所在地外匯局分局核定,報外匯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外匯指定銀行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由外匯局按照法人監管原則統一核定。外匯局不對外匯指定銀行的分支機構另行核定結售匯周轉頭寸。 外匯指定銀行分支機構的結售匯周轉頭寸由其總行(部)在外匯局核定的范圍內自行分配、統一管理,並將分配結果報分支機構所在地外匯局分支局備案。所在地外匯局分支局負責本地外匯指定銀行結售匯周轉頭寸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條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的核定和調整依據為: (一)外匯指定銀行資本金或者營運資金的規模; (二)分支機構數量; (三)日均結匯、售匯差額; (四)日最高售匯量; (五)單筆結匯、售匯最高金額; (六)每日結售匯周轉頭寸數據報送質量; (七)國家宏觀經濟因素如外匯儲備狀況、本外幣利率狀況等; (八)其他。 第二十三條經外匯局批准,外匯指定銀行可以用人民幣營運資金在銀行間外匯市場買入外匯作為結售匯周轉頭寸。 外匯指定銀行用人民幣營運資金購買外匯作為結售匯周轉頭寸的,應當在外匯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辦理;逾期未辦理的,外匯局的批准文件到期自動失效。 第二十四條外匯指定銀行因結匯、售匯業務量發生較大變化,需調整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時,應當向外匯局提出書面申請。未經批准,外匯指定銀行不得擅自調整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 第二十五條外匯指定銀行總行(部)取得外匯指定銀行資格以後,應當向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申請,成為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外匯指定銀行分支機構申請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資格,應取得其上級行(主管部門)的授權。取得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資格的外匯指定銀行分支機構,可以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結售匯頭寸平補,也可以通過系統內進行結售匯頭寸平補;未取得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資格的分支行,只能在本系統內平補結售匯頭寸。 第二十六條外匯指定銀行應當按日管理結售匯周轉頭寸,使結售匯周轉頭寸保持在外匯局核定的頭寸限額內;並按日向外匯局報送頭寸日報。 外匯指定銀行之間的結售匯頭寸平補交易只能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 第二十七條外匯指定銀行各營業日的結售匯周轉頭寸均摺合成美元計算,結售匯周轉頭寸的匯兌損益統一通過其他外幣買賣科目處理,不計入結售匯周轉頭寸。 第二十八條尚未經外匯局核定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的外匯指定銀行,應實行零頭寸管理,其營業當日的結售匯凈差額應於下一營業日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平補。 第二十九條外匯指定銀行主動申請停辦結匯、售匯業務或因違規經營被人民銀行或外匯局取消結匯、售匯業務經營資格的,應自停辦結匯、售匯業務起30個工作日內向外匯局提出申請,經外匯局核准後對其截至該業務停辦之日的結售匯周轉頭寸進行清盤。 第四章自身結匯、售匯業務管理 第三十條除另有規定外,外匯指定銀行外匯凈收益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或在董事會批准當年分配方案後10個工作日內,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賣出,並在事前報外匯局備案。 未取得人民幣業務經營資格的外資銀行,其外匯凈收益可以不結匯。 第三十一條經批准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的人民幣凈收益,可以購匯匯出,並報所在地外匯局分支局備案。 第三十二條外匯指定銀行自身貿易項下進口,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代理進口的管理規定,委託有外貿代理經營權的外貿公司辦理。外匯指定銀行不得直接對外支付。 第三十三條外匯指定銀行自身服務貿易項下對外支付,可以從其外匯賬戶中直接對外支付,也可以按照規定用人民幣購匯支付。 第三十四條外匯指定銀行自身經外匯局批準的資本與金融項目用匯,應當使用自有外匯營運資金。 銀行因經營外匯貸款、國際結算、外匯信用卡等業務造成對客戶外匯墊款而客戶不能按時償付的,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用自有外匯資本金或者營運資金沖抵,不得自行購匯或以客戶結匯資金沖抵。 外匯指定銀行總行(部)外匯資本金或者外匯營運資金不足的,經外匯局批准,可以在銀行間外匯市場購匯補足。 第五章與客戶之間的結匯、售匯業務管理 第三十五條外匯指定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結匯、售匯及付匯的管理規定,辦理與客戶之間的結匯、售匯及付匯業務,審核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並按規定在相應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上簽章後留存備查。 第三十六條外匯指定銀行應當根據人民銀行每日公布的人民幣基準匯率和規定的浮動幅度,公布掛牌人民幣匯價,辦理與客戶之間的結匯和售匯業務。 第三十七條未取得外匯指定銀行資格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結匯、售匯需求,應當通過外匯指定銀行辦理。 第三十八條從事個人外幣與人民幣之間兌換業務的外幣兌換點,應當取得外匯指定銀行的授權,其每日辦理外幣兌換業務的發生額應由其授權銀行納入相應的結匯、售匯統計,超過周轉金限額的部分應由授權銀行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九條外匯指定銀行違反本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的,按《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外匯指定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銀行應當取消其結匯、售匯業務經營資格: (一)因法定事由被人民銀行接管的; (二)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破產的; (三)被人民銀行依法終止經營外匯業務的。 第四十條外匯指定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匯局除根據《外匯管理條例》對其進行處罰外,應當暫停或取消其結匯、售匯業務經營資格: (一)無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為客戶辦理結匯、售匯或者付匯,累計金額在等值100萬美元以上的; (二)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不全,為客戶辦理結匯、售匯或者付匯,累計金額在等值500萬美元以上的; (三)為客戶售匯,金額超出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標明金額,累計發生金額在等值500萬美元以上的; (四)自身結匯、售匯業務中,須報外匯局審批而未經批准,擅自辦理的; (五)違規結匯或者售匯金額占本機構年度結匯或者售匯總量10%以上的; (六)違規結匯或者售匯筆數占本機構年度結匯或者售匯總筆數10%以上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結匯、售匯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外匯指定銀行違反結售匯周轉頭寸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匯局除根據《外匯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外,應當暫停或取消其結匯、售匯業務經營資格: (一)連續5個工作日或5個工作日以上超過外匯局核定的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及浮動幅度,而未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平補的; (二)一個季度內超過外匯局核定的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及浮動幅度,而未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平補累計達到10次以上的; (三)連續3個月出現4次或4次以上結售匯周轉頭寸統計錯誤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結售匯周轉頭寸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外匯指定銀行違反結匯、售匯報告制度,未按規定報送報表和資料,以及未按規定進行異常情況備案的,由外匯局根據《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一年內多次未按規定報送報表和資料或者未按規定進行大額結匯、售匯備案的,由外匯局暫停或取消其結匯、售匯業務經營資格。 第四十三條外匯指定銀行及外幣兌換點違反本暫行辦法及其他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由有關部門按照《關於對違反售付匯管理規定的金融機構及其責任人行政處分的規定》和《關於騙購外匯、非法套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等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行為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等,予以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遠期結匯、售匯業務以及其他涉及人民幣與外幣兌換的衍生交易,其管理辦法由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本暫行辦法由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暫行辦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暫行辦法相抵觸的,以本暫行辦法為准。人民銀行1996年6月18日發布的《外資銀行結匯、售匯及付匯業務實施細則》第四條、1996年6月20日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銀行結售匯的公告》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辦理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結售匯業務審批有關問題的批復》(匯綜復〔2001〕1號)同時廢止。 很不錯哦,你可以試下
wanzzninyu20473263302011-10-25 19:46:30

㈤ 國際貿易中貨款支付結算主要有哪些方式

目前國際貿易中貨款支付結算主要有三種方式,即匯付、信用證和托收。

1.匯付 匯付即匯款,是貿易雙方支付貨款的一種最簡單的方式,進口商根據合同規定的條款將貨款通過銀行匯給出口商。國際貿易中匯付還用於傭金、雜費、保證金及預付款等的支付。匯付的特點是:風險大,貨到付款取決於對方的信用;另外出口商資金負擔較重,手續簡便費用少。

匯付的當事人有:匯款人(進口商)、收款人(出口商)、匯出行和匯入行。匯入行是受匯出行委託支付匯款的銀行,如果雙方還未建立直接聯系,還得通過第三者銀行為代理行參與。匯付的方式有信匯(M/T)、電匯(T/T)和票匯(D/D)三種。

(1)信匯 由進口商將貨款交給當地銀行,銀行則開具匯款委託書,然後以信函郵寄至出口商所在地與其有業務關系的銀行,委託其將款交給出口商。匯款委託書有正副兩張,分兩次付郵,以防止郵遞中遺失。信匯優點是價廉,但收到匯款的時間較遲。

(2)電匯 進口商委託匯出銀行以電報、電傳或SWIFT通知出口商所在地銀行(匯入行)將貸款付給出口商。這種付款方式比信匯快,但進口方要負擔其較高費用。

(3)票匯 進口商在當地銀行購買以出口商所在地銀行為付款人的匯票,然後郵寄給出口商,由出口商向當地銀行收取貨款。

2.信用證 信用證即銀行信用證,是開證銀行依進口商(即開證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即受益人)開出的在一定金額和一定期限內憑規定的單據承諾付款的憑證。根據是否跟隨單據,信用證分跟單信用證和光票信用證兩類,目前國際貿易中多使用跟單信用證。

跟單信用證最早是國際商會於1930年擬訂,經過6次修訂於1994年1月1日完成(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並生效。現行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含6個部分(55條),即總則和定義、信用證的形式和通知、義務和責任、單據、其他規定和轉讓等。跟單信用證是指付款憑跟單匯票,或僅憑單據的信用證。其貨款結算的一般過程是:貿易雙方簽定供貨合同,進口商(信用證申請人)將用於付款的信用證由當地銀行(開證行)發至出口商所在地銀行,出口商依雙方供貨合同發貨並將發貨單據(如海運提單、鐵路或航空運單)寄給進口商,進口商在接到發貨單據及貨物後,經檢驗無異議即通知出口商所在地銀行,也稱通知銀行(通常是開證銀行的聯行或代理行),通知銀行再按信用證條款要求付款銀行向出口商付款。

信用證業務所實行的結算方式是由雙方有聯系的銀行代為辦理的。進口商先向其所在地銀行提出申請,並要求開證行按其申請書內容向出口商開具出以出口商為受益人的信用證。進口商需按信用證金額的一定比率交付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證,並交納開證費用。開證行通過其在出口商所在地的代理行,將信用證通知出口商。出口商則馬上發運貨物,在取得貨運單據和信用證要求的其他單據後,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向指定銀行(通知行或其他銀行)議付貨款。議付行議付後即在信用證背面批註議付金額,並將單據寄至開證行索償,開證行審查單據是否符合信用證條款,如符合即償還議付行付出的款項,同時通知進口商付款贖單,然後進口商向開證行付款贖單,並憑單到海關提貨。

3.托收 托收是債權人(一般指出口商)開立債權憑證如匯票、本票、支票等,委託當地銀行向債務人(一般指進口商)收款的一種結算方式。托收規則先後有國際商會1967年公布的(商業跟單托收統一規則)、1978年經修訂改名的(托收統一規則)和1995年公布的新的(托收統一規則)(簡稱<URC522)。

托收分光票托收和跟單托收兩種,目前國際貿易貨款結算通常採用跟單托收。

跟單托收又分付款交單和承兌交單兩種。如是付款交單,則出口商的交單是以進口人的付款為條件,即出口商在委託當地銀行向進口商收款時,指示當地銀行有在進口商付清貨款時才能向進口商交出貨運單據;承兌交單是指出口商的交單以進口商在匯票上所作出的承兌為條件,即出口商在按照買賣合同發運貨物後開具遠期匯票,並連同貨物單據通過當地銀行向進口商提示,進口商經審核無誤後,應即刻在匯票上承兌,進口商承兌匯票後即可向銀行領取貨運單據,在匯票到期日再進行付款。

㈥ 成立商貿公司用於貸款如何運作

一、外貿信貸業務的現行運作模式:

外貿信貸業務現在是以定額、臨時和打包三種貸款方式把資金貸給外貿企業,然後由外貿企業收購出口商品,外銷後收匯,結匯後再重復使用。貸款後,銀行置身於外貿出口業務的貨幣循環之外,對外貿企業使用貸款只進行事後監督。這種方法大致上存在以下問題:

1、在貸款期內,銀行對貸款企業如何使用信貸資金無法有效控制。外貿企業重復使用信貸資金時,不再經過銀行審查,形成了銀行對信貸資金管理的漏洞,是形成銀行不良資產的原因之一。如有的外貿企業挪用信貸資金建辦公樓、住宅樓、投資及收購高虧積壓商品等。

2、由於貸款和國際結算不直接掛鉤,造成外貿企業跑單嚴重。一些外貿企業在中國銀行的借款和交單不成比例。出現了外貿企業不良資產佔中行貸款、國際結算在他行敘作的現象,有的外貿企業只借款不交單。

3、和銀行貸款相對應的物資保證分布在外貿業務的全過程,銀行無法控制外貿企業佔用的信貸資金,風險大。不僅外貿企業的虧損、擠占挪用、積壓形成了銀行的不良資產,外貿企業發生訴訟時,亂擔保時,信貸資金經常被法院執行劃扣,也形成銀行的不良資產。

4、在現行模式下,由於各種原因,經常出現外貿企業有好的業務,無授信額度的情況,導致外貿企業為融資而跑單。而其它銀行都和外貿企業敘做「打包貸款」業務。外貿企業交單就能拿到款。使我行國際結算業務在和他行的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

外貿信貸業務的運作模式雖幾經改動,但沒有發生質的變化。產生不良資產的土壤沒有改變,不良資產逐年上升。實現外貿信貸業務降低比例,盤活存量,提高中間業務收入的目標,困難很大。

㈦ 銀行國際貿易主要業務是什麼

跨境人民幣結算:結售匯,匯款,托收,信用證等
國際貿易融資:押匯,信保融資,打包貸款,發票融資等

㈧ 做外貿需要知道哪些關於銀行結算方式及國際貨運方面的知識(請詳細點!)

1、業務范圍:國際貨運代理通常是接受客戶的委託完成貨物運輸的某一個環節或與此有關的各 個環節,可直接或通過貨運代理及他僱傭的其它代理機構為客戶服務,也可以利用他 的海外代理人提供服務。其主要服務內容包括: 1. 代表發貨人(出口商)(1)選擇運輸 路線、運輸方式和適當的承運人;(2)向選定的承運人提供攬貨、訂艙;(3)提取貨物 並簽發有關單證;(4)研究信用證條款和所有政府的規定;(5)包裝;(6)儲存;(7)稱 重和量尺碼;(8)安排保險;(9)將貨物的港口後辦理報關及單證手續,並將貨物交給 承運人;(10)做外匯交易;(11)支付運費及其它費用;(12)收取已簽發的正本提單, 並付發貨人;(13)安排貨物轉運;(14)通知收貨人貨物動態;(15)記錄貨物滅失情況; (16)協助收貨人向有關責任方進行索賠。 2. 代表收貨人(進口商)(1)報告貨物動態; (2)接收和審核所有與運輸有關的單據;(3)提貨和付運費;(4) 安排報關和付稅及其 它費用;(5)安排運輸過程中的存倉;(6)向收貨人交付已結關的貨物;(7) 協助收貨 人儲存或分撥貨物。 3. 作為多式聯運經營人,它收取貨物並簽發多式聯運提單, 承 擔承運人的風險責任,對貨主提供一攬子的運輸服務。在發達國家,由於貨運代理發 揮運輸組織者的作用巨大,故有不少貨運代理主要從事國際多式聯運業務,而在發展 中國家,由於交通基礎設施較差,有關法規不健全以及貨運代理的素質普遍不高,國 際貨運代理在作為的素質普遍不高,國際貨運代理在作為多式聯運經營人方面發揮的 作用較小。 4. 其它服務,如根據客戶的特殊需要進行監裝、監卸、 貨物混裝和集裝 箱拼裝拆箱運輸咨詢服務等。 5. 特種貨物裝掛運輸服務及海外展覽運輸服務等。 http://www.easipass.com/ytsce/hd/ytsce_jbzs_03.htm 2、作用國際貨運代理企業通曉國際貿易環節,精通各種運輸業務,熟悉有關法律、法規,業務關系廣泛,信息來源准確、及時,與各種承運人、倉儲經營人、保險人、港口、機場、車站、堆場、銀行等相關企業,海關、商檢、衛檢、動植檢、進出口管制等有關政府部門存在著密切的業務關系,不論對於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還是對於承運人和港口、機場、車站、倉庫經營人都有重要的橋梁和紐帶作用。不僅可以促進國際貿易和國際運輸事業發展,而且可以為國家創造外匯來源,對於本國國民經濟發展和世界經濟的全球化都有重要的推動作用。僅對委託人而言,至少可以發揮以下作用: (一) 組織協調作用 國際貨運代理人歷來被稱為「運輸的設計師」,「門到門」運輸的組織者和協調者。憑借其擁有的運輸知識及其他相關知識,組織運輸活動,設計運輸路線,選擇運輸方式和承運人(或貨主),協調貨主、承運人及其與倉儲保管人、保險人、銀行、港口、機場、車站、堆場經營人和海關、商檢、衛檢、動植檢、進出口管制等有關當局的關系,可以省卻委託人時間,減少許多不必要的麻煩,專心致力於主營業務。 (二) 專業服務作用 國際貨運代理人的本職工作是利用自身專業知識和經驗,為委託人提供貨物的承攬、交運、拼裝、集運、接卸、交付服務,接受委託人的委託,辦理貨物的保險、海關、商檢、衛檢、動植檢、進出口管制等手續,甚至有時要代理委託人支付、收取運費,墊付稅金和政府規費。國際貨運代理人通過向委託人提供各種專業服務,可以使委託人不必在自己不夠熟悉的業務領域花費更多的心思和精力,使不便或難以依靠自己力量辦理的適宜得到恰當、有效的處理,有助於提高委託人的工作效率。 (三) 溝通控製作用 國際貨運代理人擁有廣泛的業務關系,發達的服務網路,先進的信息技術手段,可以隨時保持貨物運輸關系人之間、貨物運輸關系人與其他有關企業、部門的有效溝通,對貨物進行運輸的全過程進行准確跟蹤和控制,保證貨物安全、及時運抵目的地,順利辦理相關手續,准確送達收貨人,並應委託人的要求提供全過程的信息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 (四) 咨詢顧問作用 國際貨運代理人通曉國際貿易環節,精通各種運輸業務,熟悉有關法律、法規,了解世界各地有關情況,信息來源准確、及時,可以就貨物的包裝、儲存、裝卸和照管,貨物的運輸方式、運輸路線和運輸費用,貨物的保險、進出口單證和價款的結算,領事、海關、商檢、衛檢、動植檢、進出口管制等有關當局的要求等向委託人提出明確、具體的咨詢意見,協助委託人設計、選擇適當處理方案,避免、減少不必要風險、周折和浪費。 (五) 降低成本作用 國際貨運代理人掌握貨物的運輸、倉儲、裝卸、保險市場行情,與貨物的運輸關系人、倉儲保管人、港口、機場、車站、堆場經營人和保險人有著長期、密切的友好合作關系,擁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業務經驗,有利的談判地位,嫻熟的談判技巧,通過國際貨運代理人的努力,可以選擇貨物的最佳運輸路線、運輸方式,最佳倉儲保管人、裝卸作業人和保險人,爭取公平、合理的費率,甚至可以通過集運效應使所有相關各方受益,從而降低貨物運輸關系人的業務成本,提高其主營業務效益。 (六) 資金融通作用 國際貨運代理人與貨物的運輸關系人、倉儲保管人、裝卸作業人及銀行、海關當局等相互了解,關系密切,長期合作,彼此信任,國際貨運代理人可以代替收、發貨人支付有關費用、稅金,提前與承運人、倉儲保管人、裝卸作業人結算有關費用,憑借自己的實力和信譽向承運人、倉儲保管人、裝卸作業人及銀行、海關當局提供費用、稅金擔保或風險擔保,可以幫助委託人融通資金,減少資金占壓,提高資金利用效率。 http://www.e24ol.com/web_news/html/2008-1/2008129101434218.html

㈨ 銀行在國際貿易結算中起到哪些重要的作用

資金結算功能,企業和企業之間無法直接結算。風險保障功能,以銀行信譽代替企業信譽,使貿易雙方均能得到認可的保障。資金融通功能,可為進出口商辦理各種形式的貿易融資。幫助企業解決貿易糾紛。提供咨詢等其他增值服務。

(9)外貿銀行貸款結算業務擴展閱讀

結算方式

信用證結算方式、匯付和托收結算方式、銀行保證函、各種結算方式的結合使。

支票具體說就是出票人(銀行存款人)對銀行(受票人)簽發的,要求銀行見票時立即付款的票據。出票人簽發支票時,應在付款行存有不低於票面金額的存款。如存款不足,持票人提會遭拒付,這種支票稱為空頭支票。開出空頭支票的出票人要負法律責任。支票可分為:

記名支票、不記名支票、劃線支票、保付支票、轉帳支票。

㈩ 外匯里貿易信貸業務是什麼

貿易信貸業務、貿易融資業務、轉口貿易收支業務、輔導區業務(加工貿易輔導區,也有叫保稅區)

首先弄清楚價格概念。這里簡單回答下,就是適用范圍不同。
-貿易信貸業務: 適用於一般貿易。
-轉口貿易收支業務: 適用於轉口貿易
-輔導區業務:適用於加工貿易

以上三種,只要懂得了貿易的種類就很好理解了。

-貿易融資業務: 適用於適用於信用證等業務。不管什麼貿易,只要涉及到信用證就用到這種。

這一種的話,必須了解信用證的定義等,作為特殊的收支方式去理解吧。

-貿易信貸
貿易信貸是指發生在中國大陸居民與境外(含港、澳、台地區)非居民之間,由貨物和服務交易的賣方和買方之間直接提供信貸而產生對外負債,即由於商品的資金支付時間與貨物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時間不同而形成的債務。具體包括供應商(如境外出口商)為商品交易和服務直接提供信貸,以及購買者(如境外進口商)為商品和服務以及進行中(或准備承擔)的工作預先付款。它不同於銀行提供的票據融資和進出口信貸(計入其它投資的貸款項下),而是表現為進出口商之間直接提供的信貸,包括預收款、預付款、延付款和延收款等四種形式。由於服務貿易規模小,且服務貿易的商品流和資金流一般是同步的,所以我國國家收支統計上貿易信貸項一般是指貨物貿易的信貸。

-貿易融資
貿易融資(trade financing),是銀行的業務之一。是指銀行對進口商或出口商提供的與進出口貿易結算相關的短期融資或信用便利。境外貿易融資業務,是指在辦理進口開證業務時,利用國外代理行提供的融資額度和融資條件,延長信用證項下付款期限的融資方式。

-轉口貿易
轉口貿易又稱中轉貿易(intermediary trade)或再輸出貿易(Re-Export Trade),是指國際貿易中進出口貨物的買賣,不是在生產國與消費國之間直接進行,而是通過第三國轉手進行的貿易。這種貿易對中轉國來說就是轉口貿易。交易的貨物可以由出口國運往第三國,在第三國不經過加工(改換包裝、分類、挑選、整理等不作為加工論)再銷往消費國;也可以不通過第三國而直接由生產國運往消費國,但生產國與消費國之間並不發生交易關系,而是由中轉國分別同生產國和消費國發生交易。

-加工貿易是一國通過各種不同的方式,進口原料、材料或零件,利用本國的生產能力和技術,加工成成品後再出口,從而獲得以外匯體現的附加價值。加工貿易是以加工為特徵的再出口業務,其方式多種多樣。

外匯里的貿易信貸業務、貿易融資業務、轉口貿易收支業務、輔導區業務
這四個概念,相差還是蠻大的,很好理解和區別的。希望以上的回答能幫助你更好的理解。

以上由廣東汕頭市資深外貿人佘宋光2012年11月21日作答,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