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銀行作為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在貸款還清之前不得為股東分紅,並在借款合同中加以約定。此法是否具有法律
首先,並不是所有問題都是法律已經白紙黑字說這個合法,那個不合法。世界這么大,沒有哪個法律敢說自己涵蓋一切,你所說的這種情況就是。我國並沒有哪個法律直接規定該條款不合法。
然後,關於樓上所說的虧損問題,我認為您的說法是錯的。會計上的虧損是指當年總收益小於當年總支出,並不是公司有債務就一定意味著公司處於虧損狀態。而且公司法並沒有規定扣減債務後方能進行分紅。假定一家上市公司從銀行貸款10億元,約定十年內償還完畢,在這種情況下是不是公司十年內都不能分配股利了呢?這個問題顯然是有待商榷的。當然題主並沒有完整披露合同詳細規定,而且也可能是我的理解有所偏頗,歡迎探討指正。
最後,我理解你說的這種情況是一種利益保護上的安排,即銀行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限制借款人股東獲得分紅的權利,事實上這種安排在許多種類的格式合同中都有涉及到。這一條本身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並不當然無效。但該條規定確實對債務人不公平,該條款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股東享有收益的權利。如果是股份公司的話,作為一個影響利潤分配方案的問題,該條款很可能需要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程序非常麻煩。公司可利用談判或對條款進行修改來完成對股東利益的保護。
『貳』 銀行業專項指標—資本充足率
根據《資本辦法》規定,我國將銀行分為系統重要銀行和其他銀行兩大類,提出了不同的監管要求。
系統重要銀行一共有六家: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農業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監管機構對他們在各級資本充足率的要求上都要比其他銀行高1%。
分析銀行經營的三大關鍵指標:
1、盈利能力指標,
2、資產質量指標,
3、資本充足率指標。
銀行業專項指標有三項。
一、資本充足率,
二、資本不良貸款率,
三、資本凈額,
一、資本充足率:是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的比例。
現代銀行監管的首要指標就是強制要求銀行自有資本保持在風險加權資產的一定比例之上。即資本充足率要求。
怎麼理解呢,就用融資炒股的概念,資本充足率就很容易理解,就是強制要求自有資本不能低於持股總市值的某一固定比例。
涉及三個概念:概念
一、資本充足率的標准。
二、什麼錢可以算作資本。
三、資產如何進行風險加權。
一、資本充足率的標准。
1、按照《資本辦法》要求從2013年起,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標准,強制提高至5% 6% 8%。
2、監管層讓步,放棄2.5%儲備資本要求改以0.5%起步,年遞增0.4%直到2018年末達到巴塞爾委員會要求的2.5%。
3、暫時不計提,要求計提逆周期資本。
4、於是,2013年核心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基數要求分別變成了5.5% 6.5% 8.5%系統,重要銀行額外加1%以後每年增加0.4%的儲備資本要求直到2018年達標。
5、根據銀監會年報披露,截至2015年底,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整體狀況是: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為10.91%。一級資本充足率為11.31%,資本充足率為13.45%。
不達標的後果:
資本充足率,是銀行不同資本占風險加權資產的比例,是銀行面對的核心監管指標。如果銀行達不到資本充足率的標准,監管部門會有無數辦法治你,常見的有:
1、限制銀行放貸規模,
2、限制銀行員工薪酬,
3、限制銀行向股東分紅,
4、限制銀行開設分支機構,
5、限制銀行投資其他金融機構,
6、停止銀行某些業務。直至資本充足率達到標准。
資本充足率觀察意義:
一、如果一家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低於或等於監管標准,或者只是略高於監管標准,意味著這家銀行諸多業務可能受限。
二、如果一家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數字高於監管標准,這意味著該銀行短期無融資需求,具備進一步擴大資產規模,提高營收和利潤的能力。或者在維持資產規模的情況下,有加大分紅的能力。
三、由於資本充足率是自有資本占經風險加權後的資產總額的比率。因此它也代表銀行股東承受的經營杠桿的大小。
資本充足率越高的銀行,意味著承受的杠桿倍數越小,在經濟不景氣時股東可能面對的損失就越小;反之,資本充足率偏低的銀行,意味著使用了更大的杠桿,在經濟不景氣時,股東可能面對的損失就越大。
直觀結論:資本充足率與監管標准之間的差距,可以作為估算銀行業未來業績變化趨勢及數量的工具。
『叄』 銀行股東貸款不良能否對其分紅
銀行的股東貸款不了了,但是不影響對它的分紅,分紅是分紅,貸款不良是另外一個,所以說這兩個是不互相影響的。
『肆』 貸款資金是否可用於股東分紅
貸款與股東分紅是兩碼事怎麼聯系在一起,無其之淡
『伍』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中國人民銀行緊急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六章 附則第一條 為了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含農村信用合作社縣聯社,下同)。地方政府兌付被撤銷地方金融機構的債務向中央借款,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緊急貸款,系指中國人民銀行為幫助發生支付危機的上述金融機構緩解支付壓力、恢復信譽,防止出現系統性或區域性金融風險而發放的人民幣貸款。第四條 緊急貸款的審批權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以下簡稱總行)。經總行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以下簡稱分行)可依據本辦法規定審批、發放緊急貸款。第五條 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統稱借款人)申請緊急貸款,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中國人民銀行開戶行設立「准備金存款」賬戶,且經批准已全額或部分動用法定存款准備金;
(二)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對處置借款人的支付風險高度重視,並已採取增加其資金來源以及其他切實有效的救助措施;
(三)借款人已採取了清收債權、組織存款、系統內調度資金、同業拆借、資產變現等自救措施,自救態度積極、措施得力;
(四)當地政府和組建單位或股東制定的救助方案已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或分行批准,並承諾在規定時限內實行增資擴股,逐步減少經營虧損,改善其資信情況,查處違規、違紀行為和違法案件,追究有關當事人的經濟、行政或刑事責任;
(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提供擔保;
(六)中國人民銀行分行已派駐工作組或專人實施現場監管;
(七)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第六條 城市商業銀行申請緊急貸款時,其原股東欠繳的股本已補足;資本充足率低於規定比例的,已開始實施增資擴股。第七條 緊急貸款僅限用於兌付自然人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並優先用於兌付小額儲蓄存款。第八條 緊急貸款的最長期限2年。貸款到期歸還確有困難的,經借款人申請,可批准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緊急貸款展期,應按本辦法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報批,並由擔保人出具同意的書面證明。第九條 緊急貸款應執行總行制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發生逾期的緊急貸款,應執行再貸款罰息利率。第十條 分行申請增加緊急貸款限額,應以分行名義書面申請。總行受理分行申請後,由貨幣政策司會同有關監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行長或主管副行長審批。第十一條 對分行發放的緊急貸款實行單獨管理和限額控制。分行應在總行下達的緊急貸款額度內,依據本辦法規定,審批、發放和管理緊急貸款,確定對單個借款人的貸款方式、數額和期限,並對轄內緊急貸款的合理使用和安全負責。第十二條 分行應與借款人簽定《借款合同》,並與借款人或其出資人、第三人簽定《擔保合同》,依法建立完備的貸款擔保手續。第十三條 分行應對緊急貸款實行專戶管理,在再貸款科目下單獨設立「緊急貸款」賬戶;在借款人准備金存款科目下單獨設立「緊急貸款專戶」,並按月向總行列報轄內緊急貸款的限額執行、發放進度、周轉使用和到期收回情況。第十四條 分行貨幣信貸部門應配合監管部門做好借款人支付風險的防範和化解工作;監管部門應按照發放緊急貸款時規定條件,督促借款人及其組建單位或股東和地方政府逐項落實承諾採取的救助措施。第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內審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適時採取適當形式,對緊急貸款業務的管理情況進行內審。第十六條 借款人應以法人名義(農村信用合作社以縣聯社為單位)向中國人民銀行開戶行申請緊急貸款,並提交足以證明其符合緊急貸款條件的書面文件和資料。第十七條 借款人在借用緊急貸款期間,所籌資金除用於兌付儲蓄存款外,應優先用於歸還緊急貸款,不得增加新的資產運用,不得向股東分紅派息,並向中國人民銀行開戶行報告每筆資產、負債的變動情況和每日的資金頭寸表。第十八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歸還緊急貸款本息。對逾期的緊急貸款,中國人民銀行可依據《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約定,從借款人准備金存款賬戶中扣收貸款本息;依法處置抵押物、質物,用於歸還貸款本息;依法要求保證人履行還款保證責任。
『陸』 股份制公司分紅受銀行限制嗎
公司分紅,不受銀行限制。公司分紅方案,由董事會決定,與銀行無關。
『柒』 十年前在銀行貸了一萬塊強制扣了兩千說分紅,還給發了一個分紅小本這給退嗎
你這個應該是在當時的農村信用社貸的款,當時因為信用社不良貸款率比較高,很多地方就採取借貸款,扣除部分資金用於入股購買不良貸款,這應該是可以分紅的,你可以找這個信用社的管理部門。
『捌』 為何應支付給股東的股利不能用於償還貸款
未分配利潤屬於股東的權益,不能用於公司償還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第一百六十六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余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根據上述規定,未分配利潤提取公積金後,可以用於彌補虧損,然後用於分配股利;所以,未分配利潤不能用於償還公司債務。
『玖』 銀保監會為什麼要限制銀行分紅
機構出現資本充足率不達標、不良率較高等情形時。根據查詢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相關資料得知,銀保監會機構出現資本充足率不達標、不良率較高等情形時要限制銀行分紅。《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試行)》是為加強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規范大股東行為,保護銀行保險機構及利益相關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製定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