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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被開發商拿去抵押貸款

發布時間: 2022-12-27 17:04:12

㈠ 房產證被開發商拿去貸款怎麼辦

法律分析:開發商是無權用您的房產證去銀行貸款的,開發商使用您的房產證貸款屬於侵權行為,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銀行方未盡到充分的貸款調查義務,在您沒有簽字的情況下就發放了貸款,屬於嚴重失職,您可以向該銀行或者當地銀監會的派出機構進行投訴。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 第二十七條 銀行受理借款人申請後,應當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情況,測定貸款的風險度。銀行在明知房產證已被抵押的情況下仍辦理貸款,有嚴重失職的責任,可以先向該銀行進行投訴,也可以向當地銀監會的派出機構進行投訴。

㈡ 房子被開發商拿去抵押啦怎麼辦

法律分析:1、開發商對抵押房逐步還款,逐步銷售。先還款,後銷售,保證出賣的商品房處在已解除抵押狀態。

2、開發商在履行告知的前提下,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之後,由抵押人自籌資金,一次性提前歸還出賣房屋的對應的款項,由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塗銷,再辦理買賣合同登記備案。在抵押人取得完全產權之前,買方大部分房款尚未支付,因此買方資金的安全性較高。

3、買方和開發商簽訂合同後,買方、開發商和提供貸款(銀行)三方約定,由買受人將購房款存入銀行指定帳戶,專門用以歸還房地產開發商所應支付給銀行的貸款。銀行出具證明辦理抵押塗銷。

4、買受人在購買房後,辦理了部分購房款按揭貸款,在貸款清償之前,買受人又將其房產再次轉讓的,原買受人在與次位買受人簽訂合同後,共同向銀行申請辦理轉按揭手續。

另外,如果開發商隱瞞已抵押的事實,將房子賣出,是一種欺詐行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購房者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並賠償損失,要求開發商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七條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㈢ 房子被開發商拿去抵押怎麼辦

可以向法院起訴

首先,產權人未提供書面委託,或出具同意將所屬房產用於給第三方進行抵押貸款的說明材料,第三方是無法用非本人房產證辦理抵押貸款。因此,開發商使用您的房產證貸款屬於侵權行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還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

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如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

㈣ 房子被開發商抵押銀行怎麼辦

法律分析:如果貸款抵押合同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前簽訂,並辦理了抵押登記,依據法律規定,開發商未告知購房者的出售轉讓行為無效。另外,開發商如果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開發商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並依據上述規定進行索賠。在必要的情況下,購房者可向法院起訴,追究開發商的相關責任,還可要求開發商支付未按時辦理備案的違約金。

㈤ 先買的房子後被開發商抵押貸款怎麼辦

開發商為了銷售順利,隱瞞已抵押的事實,將房子賣出,是一種欺詐行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根據《司法解釋》,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並賠償損失,要求開發商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必要的話,可以向法院起訴追究開發商的責任,你沒有按時辦理備案的違約金也可以讓他一起付了。

商品房抵押的後果:

1、重復抵押

在建工程抵押具有期權性質,在具體操作中容易出現原在建工程抵押尚未解除,登記機關就為按揭貸款進行抵押登記的情況。

一些開發商為盡快完成工程建設,用在建工程作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同時為加速資金的回籠,在未經抵押權人的同意且未告知購房戶的情況下,將已設立抵押的在建工程預售給購房戶,且銷售所得價款並未向抵押權人清償債權。

這種重復抵押增加了交易的不確定性,不僅購房者權利得不到保證,也為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預售管理、權屬登記帶來很大隱患和糾紛。

2、權益沖突

房地產開發商常常將建設工程包給施工企業,因建設資金投入量大,開發商有時會出現無法及時結清施工企業工程款。當開發商還不起錢的時候,這個房子就會被拍賣,然而國家法律為保護承包人和農民工的利益,規定了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此外,土地管理部門收取土地出讓金的權利也優先於銀行的抵押權。如果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綜合來說就是,如果開發商資金運行出現問題,房子被拍賣,那麼業主將會是最後一個被補償的角色;如果開發商資金運行良好,能夠如期償還銀行借款,則對購房人購房及後續房產證的辦理不會產生影響。

(5)房產被開發商拿去抵押貸款擴展閱讀:

買房避免風險的辦法:

1、買房時,開發商會提供《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上面有一欄專門寫抵押情況的,如有抵押,在備注中會有詳細的說明,一定要看仔細!

2、買房子是大事,不要怕麻煩!買房前,可以到房管部門進行查詢,因為在建工程要辦理抵押,需要到房管部門進行登記。同時,如果是買了在建的抵押了的房子,要注意資金監管的事情。

3、購房者在購房過程中,除了查詢,還要注意及時網簽並備案。如果是房子出現了除在建工程之外的抵押或者是查封,系統里都有記錄,是網簽不了的,購房者可以及時發現並避免損失。

4、實踐中,許多開發商轉讓已經抵押的房地產時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房地產管理部門發現《國有土地使用證》上已有抵押記載,造成辦理產權過戶出現障礙,購房者無法順利拿到《房屋所有權證》。

此處要劃!重!點!因此,為了規范購房法律關系,減少甚至杜絕糾紛,從保護購房者利益的角度出發,較好的辦法是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中增加如下條款:

(一)出賣人保證不得以任何形式將該商品房所屬的在建項目及其所處位置的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否則,買售人有權無條件退房並要求出賣人承擔賠償責任。

(二)買受人有權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的任何時間,要求出賣人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以便及時了解該項目的抵押情況。

㈥ 我購買的房子被開發商抵押貸款了

法律分析:如果貸款抵押合同先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並辦理了抵押登記的,開發商未告知購房者的,出售轉讓行為無效;另外,根據較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開發商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並依據上述規定進行索賠。在必要的情況下,購房者可向法院起訴,追究開發商的相關責任,還可要求開發商支付未按時辦理備案的違約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四十一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二百四十二條 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㈦ 房產證被開發商拿去貸款怎麼辦

房產證被開發商拿去貸款可以 向法院起訴 要求開發商返還購房款和雙倍返還定金,並要求其承擔賠償費用。如果銀行方面有過錯,沒有對房產商做 抵押的房子 進行審核,也可以向法院起訴銀行,要求其 承擔賠償責任 。《貸款通則》第二十七條 貸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請後,應當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情況,測定貸款的風險度。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㈧ 房產證被開發商抵押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首先呢,應該明確自己簽訂的貸款抵押合同是不是比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的早,並且已經辦理抵押登記的。根據法律規定,開發商沒有告知購房者這一情況,出售或抵押購房者的房產視為無效,因此這種情況是不存在法律效力的,房子還是屬於本人的。其次,如果確定開發商故意隱瞞該房屋已經被抵押的事情,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並根據相關規定進行索賠,追究開發商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㈨ 買的房子被開發商抵押怎麼辦

發現自己購買的房屋被開發商抵押的處理方式:

如果貸款抵押合同先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並辦理了抵押登記的,在必要的情況下,購房者可向法院起訴,追究開發商的相關責任,還可要求開發商支付未按時辦理備案的違約金。

如何避免風險

1、在購房過程中要想避免這種風險,可以到房管部門進行查詢,因為在建工程要辦理抵押,需要到房管部門進行登記。同時,如果是買了在建的抵押了的房子,要注意資金監管的事情。

2、購房者在購房過程中,除了查詢,還要注意及時網簽並備案。如果是房子出現了除在建工程之外的抵押或者是查封,系統里都有記錄,是網簽不了的,購房者可以及時發現並避免損失。

3、實踐中,許多開發商轉讓已經抵押的房地產時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房地產管理部門發現《國有土地使用證》上已有抵押記載,造成辦理產權過戶出現障礙,購房者無法順利拿到《房屋所有權證》。

因此,為了規范購房法律關系,減少甚至杜絕糾紛,從保護購房者利益的角度出發,較好的辦法是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中增加如下條款:

①出賣人保證不得以任何形式將該商品房所屬的在建項目及其所處位置的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否則,買售人有權無條件退房並要求出賣人承擔賠償責任。

②買受人有權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的任何時間,要求出賣人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以便及時了解該項目的抵押情況。

在買房前,與其事後維權,不如在事前就防範、避免這種風險的發生,以減少後期的各種可能產生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