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銀行貸款代簽字違法嗎
法律分析:1. 根據授權人授權,代替授權人簽字的,屬於合法行為。現實生活中這種現象很普遍。有些是生活瑣事,也有些重大的經濟活動、重要的事項,是委託人授權他人簽字的。例如,委託人把自己的身份證、授權書交給被委託人,讓其去領取快件甚至在合同上簽字,這屬於很正常的行為。2. 如果沒有委託人委託、授權,私自代替他人簽字,是違法的行為。嚴重的還要負刑事責任。例如,國家公務員,對重要的請示報告,沒有經過有權處理的人的同意、批准、授權,就私自代簽,結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人員傷亡,就要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B. 農商銀行貸款擔保人在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處簽字有效嗎
農商銀行辦理貸款的時候,擔保人簽字是有地方的,就算簽錯也是有效。
C. 銀行貸款簽字可以代簽嗎
法律分析:銀行借款合同一般不能代簽,應由本人簽字蓋章,但是他人代簽的可以視為借款人的委託代理人,借款人在委託代理人代簽的名字上可以按手印,視為本人同意代理,該借款合同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D. 銀行貸款可以代簽嗎
法律分析:可以,要有委託代理手續就可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八條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E. 銀行貸款合同可以代簽嗎
法律分析:法律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如結婚、離婚、收養等身份行為不得代理。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內與第三人實施民事行為,其結果由被代理人承擔。委託代理一般要有授權委託書,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限,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具體到貸款合同是否可以代簽,則依據銀行的規定來確定,法律允許當事人可以約定不得代理。如果銀行允許第三人代簽,也要有委託手續或者委託合同,出具授權委託書。由於金融機構比較嚴格,一般需要經過公證的委託書才可以進行代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三條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第五百零四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外,該代錶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
F. 農商銀行貸款需要家長簽字可以代簽字
可以。
必須要有借款人本人簽字,也可以由代理人簽字。
貸款合同是經濟合同的一種形式,即貸款方將貨幣交付借款方使用,借款方依照有關規定,按期將一定數額的貨幣及其利息返還給貸款方面確定的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G. 農商銀行貸款夫妻雙方一人不能到場簽字能委託筌字嗎
委託簽字是可以的,但是委託簽字的前提一定是要經過公證授權的才可以,如果只是你一個。紙質版的授權書那沒有辦法被他們所承認。現在銀行認可的一定是公證處授權過的公證書的授權才可以。要是不能到場的話,就提前做好這種公證授權啊。
H. 銀行貸款代簽要承擔什麼責任
如果作為代理人簽名,且有合法代理手續、出借方也知道是代理的,則簽字者不負法律責任,應由實際貸款負責償還貸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