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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貸款在建工程抵押

發布時間: 2023-01-16 23:25:07

❶ 在建工程抵押,預售房抵押,現房抵押有什麼不一樣

其實這個是很好理解的,在建工程抵押就是指這個建築本身並沒有真正的建成,而只是拿這個項目本身來進行抵押融資,而預售房抵押,是指所建築的商品房已經拿到了預售許可,所以通過向消費者進行預售的方式,同時向銀行申請貸款繼續建設,而且這個再建商品房本身已經是處於封頂的狀態,而現房抵押是指為了達到融資的目的,拿到已經建好並且已經具備完整產權的商品房來進行抵押擔保。

❷ 開發貸和在建工程抵押區別

法律分析:在建工程是尚在建造中的房屋,是一個處在變化過程中的物。因此,在建工程抵押與房地產抵押有較大的區別。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而為償還貸款進行的擔保。由此可見,在建工程抵押與房地產抵押的主要區別有兩方面:一是抵押人不能作為第三人為他人進行擔保,二是只能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作擔保,而不能為其它性質的債權進行擔保.

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本辦法所稱抵押人,是指將依法取得的房地產提供給抵押權人,作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債務擔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抵押權人,是指接受房地產抵押作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擔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是指購房人在支付首期規定的房價款後,由貸款銀行代其支付其餘的購房款,將所購商品房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❸ 開發貸和在建工程抵押區別

開發貸和在建工程抵押區別,開發貸是以在建工程抵押作為條件,通過抵押在建工程來作為向銀行簽訂合同的條件,開發貸是商業銀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用於住房、商業用房和其他房地產開發建設的中長期項目貸款,貸款銀行一般要求以申請貸款項目用地或在建工程設置抵押。開發貸基本按照監管的規定,以在建工程做抵押,做封閉式運作,在建工程做抵押則是對開發貸的一個條件,可確保專款專用在項目上,將對貸款資金使用和流向、資金回籠都進行嚴格限制。
拓展資料
一、在建工程抵押與房地產抵押的區別
1、抵押人不能作為第三人為他人進行擔保。
2、只能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作擔保,而不能為其它性質的債權進行擔保, 當在建工程竣工時,如抵押權尚未消滅,抵押當事人應當在已竣工的房地產上重新設定抵押權。
二、在建工程抵押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抵押人為主債務人;
2、債權人為具有貸款經營權的金融機構;
3、主債權的種類為貸款;
4、擔保的貸款須用於在建工程的繼續建造;
5、抵押人已經依法取得在建工程佔用的土地使用權,必須依法將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與在建工程的投資性資產一並抵押。抵押人是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法人或者國家授權設立抵押的在建工程的,應當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批准;抵押人為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在建工程為抵押,必須經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批准,並報其上級備案;抵押人為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在建工程必須經董事會批准;它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如果為在建工程設定抵押,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准。

❹ 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管理辦法是什麼

法律分析:在建項目抵押必須滿足以下幾種條件:

1、已經交付全部土地出讓金,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折價、拍賣或變賣的方式處置抵押物,就相關價款優先受償。集體所有土地或劃撥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能轉讓,故不得進行抵押。

2、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應載明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以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證的編號,而只有已經取得三證的情況下,才能按要求填寫相應編號。

3、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因為只有符合該比例要求,開發商才能申請商品房預售,在建項目才具有了可轉讓的屬性,滿足抵押法定要求。

4、在建項目與土地使用權必須同時抵押。《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這也是與我國房地產法律中的「房隨地走」或「地隨房走」保持一致的要求。

法律對在建項目抵押做出以上要求,主要是從保護債權人即銀行的利益出發。但是對開發商而言,必須依法履行自己的義務,否則可能會因為不符合法律要求未能及時取得銀行貸款,延誤了工程進度,導致更大的損失。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即使開發商以在建項目做抵押成功獲得貸款也並不意味著事情到此結束,相反,開發商仍須履行相應的義務,否則可能會受到法律的懲罰,遭受完全不必要的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准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

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百條 勘察、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發包人損失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並賠償損失。

第八百零一條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百零二條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零三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八百零四條 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❺ 什麼是在建工程抵押

問題一: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條件 《擔保法》司法解釋對在建工程抵押的合法性進行了明確,但對在建工程抵押的條件未作具體規定。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條將在建工程抵押限定為: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及其它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具備以下幾方面條件:1、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為在建工程繼續建造所需資金。《物權法》出台前信貸客戶不得用在建工程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也不能為自己其它用途的債務進行擔保,而只能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擔保。《物權法》實施後在建工程抵押可以為其他債權種類設定抵押,對在建工程抵押擔保的種類沒有限定。2、在建工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已經交納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3、《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應載明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證的編號,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時,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還必須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4、投入工程的自有資金必須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工程施工進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建築物部分。在建工程抵押時是以工程全部還是以已完工部分作為抵押物,理論界和各地登記操作實務中均未統一。一種觀點認為,根據《擔保法》規定,抵押設定後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物,在建工程抵押范圍應為抵押時已經完工的部分。另一種觀點認為在建工程抵押物應包含尚未完工部分在內的項目整體。本人比較贊同第二種觀點,即以在建工程整體作為抵押物。理由是:(1)在建工程抵押權屬於房地產期權,其性質不同於《擔保法》上的房地產抵押權;(2)在建工程抵押的根本目的是為了取得貸款資金完成整個工程;(3)房地產項目在整體建成前無法實現抵押權擔保功能所需實際控制的經濟價值;(4)僅僅以已完工部分抵押,不一定能夠具備獨立使用功能。當然,銀行在確定抵押物價值時,應剔除尚未完工部分抵押物所需繼續建造的資金。即抵押物實際價值等於擬抵押在建工程的整體價值減去尚未完工部分在建工程的價值。 (二)在建工程抵押物價值的確定。《擔保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於2006年1月聯合下發的《關於規范與銀行信貸業務相關的房地產抵押估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房地產抵押價值由抵押當事人協商議定,或者由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要求抵押當事人委託評估房地產抵押價值」。按照該《通知》及《擔保法》的有關要求,銀行在確定在建工程抵押物價值時,可委託房地產評估機構對擬抵押的在建工程進行評估,在評估的基礎上確定在建工程抵押物的市場公允價值。由於在建工程抵押尚有許多不確定因素,所以銀行在核定抵押物價值與實際可貸款額度的折率時應從緊把關,一般在建工程抵押折率應控制在60%以內。(三)在建工程抵押權與工程款優先權問題。《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合同法》在該條中對工程款享有優先受償權作了規定,但法定抵押權與工程款享有優先受償權誰先行使,《合同法》中未作明確。但是,......>>

問題二:在建工程抵押貸款抵押需要哪些資料 在建工程辦理抵押貸款需要的資料有:
1、土地使用證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5、營業執照
6、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土地使用證是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可見,土地使用證在中國是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中國的土地分為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和國家所有土地,所以土地使用證也包括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徵用、劃撥土地前,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建設項目位置和范圍符合城鄉規劃的法定憑證,是建設單位用地的法律憑證。沒有此證的用地單位屬非法用地,房地產商的售房行為也屬非法,不能領取房地產權屬證件。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核發的,確認有關建設工程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有關建設工程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是建設單位建設工程的法律憑證,是建設活動中接受監督檢查時的法定依據。沒有此證的建設單位,其工程建築是違章建築,不能領取房地產權屬證件。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營業執照是企業或組織合法經營權的憑證。《營業執照》的登記事項為: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是市、縣人民 ***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機關是市國土房管局,證書由市國土房管局統一印製、辦理登記審批和核發證書。房地產商在銷售商品房時,如該房屋已建成,還應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購房者如需調查房屋的建築質量,還可查驗房地產商的《工程驗收證》。

問題三:在建工程抵押應具備哪些法定條件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及其它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具備以下幾方面條件:
1、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為在建工程繼續建造所需資金。《物權法》出台前信貸客戶不得用在建工程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也不能為自己其它用途的債務進行擔保,而只能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擔保。《物權法》實施後在建工程抵押可以為其他債權種類設定抵押,對在建工程抵押擔保的種類沒有限定。
2、在建工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已經交納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3、《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應載明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證的編號,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時,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還必須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4、投入工程的自有資金必須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工程施工進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律師詢問參照:tieba./p/4559493958

問題四: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依據 關於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依據,《擔保法》未作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七條規定:「以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設中的房屋或者其它建築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該司法解釋確立了在建工程抵押的合法性。 根據民法物權原理,物權的成立與存在須以標的物的存在為前提。抵押權作為物權的法定內容之一,亦應遵循這個規則。而在建工程在完工以前,雖然已具備物的一些特徵,但尚不具備完整意義的物質形態,顯然不是完整的物。所以,銀行在辦理在建工程抵押貸款時更應規范操作程序,有效規避法律風險,確保信貸資產的安全。

問題五:在建工程抵押權是如何取得的? 在建工程抵押權的取得
筆者認為,在建建築物抵押合同的生效僅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拘束力,即在建建築物建成後,一方有義務將建築物現實的抵押給另一方,權利人並不能在建築物建成後當然取得抵押權,權利人仍應履行必要的登記手續後才能成為抵押權人。因為在建工程抵押是以未來建築物抵押的一種約定,這好比未來不動產的買賣,即買賣合同已生效,但需要在條件成就時交付,交付仍需進行登記。
所以在建工程的抵押人慾取得現實抵押權,還需在工程建成後去房產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如果未進行登記,在法律上還不能認為其依據抵押合同當然就取得建成建築物的抵押權。而現在實務中做法也是這樣的,以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上作記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後,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問題六:房屋開始銷售後,為什麼有的是在建工程抵押?是什麼意思?還能不能買?開發商為什麼有的賣有的去抵押? 在建工程抵押:在建工程抵押,指抵押人為取得工矗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這不影響房屋的正常銷售,是房地產商資金運作的正常融資。
一般情況下抵押范圍的房產會要求在固定銀行進行貸款,簽訂一份合同,解壓一套房屋,然後辦理貸款;

問題七:在建工程抵押與房地產抵押的主要區別有哪些 根據法律規定在建工程是無法抵押登記的,房產可以辦理正常抵押手續。

問題八:買的房子成了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子,怎樣辦。。 5分 不會的,已備案說明你的這套房子已經撤銷抵押,在房管局裡面備案了,已經走了法律程序,這樣已經處於辦理房產證的情況了,只是看你們那邊的辦理證件速度怎麼樣了。按法律規定應該是簽合同180天之內,不過一般都會晚點。至於房子交付使用的問題就不是備案不備案決定的了,要看開發商的工程進度了,開發商資金充足就可以按時交房,如果不夠的話可能就慢點了。不過看你這個房子可能會稍微晚點了,他做工程抵押說明他的資金有點問題,所以要做好交房稍微晚點的准備。

問題九:買了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子。 不會的,已備案說明你的這套房子已經撤銷抵押,在房管局裡面備案了,已經走了法律程序,這樣已經處於辦理房產證的情況了,只是看你們那邊的辦理證件速度怎麼樣了。按法律規定應該是簽合同180天之內,不過一般都會晚點。至於房子交付使用的問題就不是備案不備案決定的了,要看開發商的工程進度了,開發商資金充足就可以按時交房,如果不夠的話可能就慢點了。不過看你這個房子可能會稍微晚點了,他做工程抵押說明他的資金有點問題,所以要做好交房稍微晚點的准備。

問題十:如何辦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記 申請人(單位)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
1、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申請書(原件);
2、《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及復印件);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
4、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
5、土地或在建工程現狀估價報告或抵押權人認同的土地價值證明(原件);
6、地價款繳納憑證(首次抵押交原件);
7、抵押雙方出具的抵押物未出售證明(原件);
8、以部分在建工程抵押的須提交抵押部位示意圖或抵押物清單(原件);
9.抵押人為股份制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會同意抵押的證明(原件);
10、以共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原件);
11、抵押人為國有企業的,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復印件);
12、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13、法人單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件);
14、委託代理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的,需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15、以三方申請登記的需提交三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原件);
1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材料。

❻ 在建工程抵押規定

法律分析:1、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為在建工程繼續建造所需資金。2、在建工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已經交納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3、建工程抵押合同應載明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證的編號;4、投入工程的自有資金必須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工程施工進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開發的,須根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控制指標擬訂年度出讓土地使用權總面積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出讓的每幅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直轄市的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許可權,由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❼ 房地產在建工程抵押條件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應載明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證的編號,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時,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還必須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為在建工程繼續建造所需資金。實施後在建工程抵押可以為其他債權種類設定抵押,對在建工程抵押擔保的種類沒有限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❽ 在建工程抵押需要什麼條件

一、在建工程抵押需要什麼條件
1、在建工程抵押需要的條件有:
(1)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為在建工程繼續建造所需資金;
(2)在建工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已經交納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3)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四十八條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二、哪些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
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
1、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2、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
3、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築物;
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