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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車還不上貸款把車賣了

發布時間: 2023-02-19 21:04:28

① 車輛抵押逾期把車賣了可以嗎答案其實非常簡單

如果名下有車,在手頭資金短缺的時候,很多車主就會考慮將自己的汽車作為抵押物,送去銀行申請抵押貸款。抵押其實又分為押車不壓證和押車又押證,需要看借款人的個人選擇。車輛抵押逾期把車賣了可以嗎?答案其實非常簡單!

車輛抵押逾期把車賣了可以嗎?
實際上,車輛屬於不動產,在申請了抵押貸款後,借款人還是可以使用汽車的。也就是說,如果借款人的車貸逾期了,或者車貸即將逾期,在無力償還月供的情況下,可以選擇將車輛轉賣,轉移自己的貸款壓力。
但是需要注意,在轉賣車輛時,借款人需要跟原車主說清楚這是一輛正在抵押的汽車。下一任車主需要將貸款還清,然後去銀行拿到結清證明,才能去車管所進行解押,再進行車輛過戶。
因為汽車屬於貶值商品,如果借款人跟下一任車主直接去銀行轉移貸款人的話,銀行很有可能會拒絕。因此最穩妥的轉押方式,就是下一任車主直接將汽車剩餘的貸款結清,然後借款人之前償還的貸款可以雙方進行協商,下一任車主支付部分。
去銀行結清車貸後,就可以取得綠本(車輛登記證),需攜帶車貸經辦銀行(汽車消費金融公司)出具的貸款結清證和退回的車輛登記證,以及個人身份證、駕駛證、駕照等材料到當地車管所辦理解押手續以上就是對於「車輛抵押逾期把車賣了」的相關內容分享,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② 車抵押了逾期了被賣了怎麼辦可以選擇這個有效辦法

買車是有分期和全款兩種支付方式,其中多數人是選擇分期購車,這樣前期支付的金額會比較少,只要後續按時還車輛貸款,等待貸款還清,車輛就完全屬於自己。但也有一些車主因為個人情況,導致貸款逾期。車抵押了逾期了被賣了怎麼辦?可以選擇這個有效辦法!
車抵押了逾期了被賣了怎麼辦?
根據相關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金融機構在催款不超過3個月未果的情況就變賣車主的抵押車顯然是不對的。
車輛的行駛證,登記證書上面登記是誰的,那麼從法律上講這個車輛的物權就是誰的,這個物權還是屬於原來的車主的,不管是抵押也好,質押也好,從法律上它是一個擔保的關系,都不能約定債務人如果沒有還款的話,把這個抵押物或質押物直接歸屬於所謂的債權人。
因此,借款人可以通過債權的方式,要求返還借款或者購車款,但是物權還是屬於車輛原來的所有人。
如果金融機構是起訴借款人,然後通過法院強制執行來拍賣車輛的話,借款人是沒有辦法要回車輛的。
車輛賣出的金額高於還貸款的金額,這時候還會退還高出金額的費用,當然也需要還逾期產生滯納金等,如果賣車的費用不足還車貸,車主依然需要還剩餘的車貸費用。
以上就是對於「車抵押了逾期了被賣了怎麼辦」的相關內容分享,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③ 抵押車逾期被賣了怎麼追回

抵押車被賣了沒過戶怎麼追回可以直接報警追回。直接報警處理,由公安部門介入,雖然車輛設置抵押權,但所有權人對車輛仍有所有權,任何人都沒有權利使用私權搶走車輛,否則屬於違法,嚴重的要負刑事責任。報警後,調查車輛是否涉及經濟糾紛,這種情況屬於民事經濟糾紛問題,需要通過法院提起訴訟,警方會告訴當事人,不再立案。普通的按揭車輛被出售的原因可能是原車主逾期未還貸款,然後貸款機構有權對抵押物進行處置和轉移,貸款機構將車輛轉讓給他人這是合法行為,別人通過合法途徑購買合法抵押車,也是受到法律保護。

一、哪些財產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二、哪些財產不能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第三十四條第五項以及第三十六條第三款即「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規定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