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銀行作抵押貸款,可以做為抵押物的有哪些
據《擔保法》第34條的規定,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根據《擔保法》第37條的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擔保法》第34條第5項、第36條第3款規定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特別提示 (1)可以作抵押物的財產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
(2)抵押人可以將數項財產共同抵押。
(3)以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其他建築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有效。
(4)違法、違章的建築不得抵押。
B. 山東省抵押貸款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抵押貸款活動的管理,保障抵押貸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與企業、事業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和公民之間進行的抵押貸款活動。
抵押貸款活動由金融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條例實行監督和管理。第三條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向貸款人提供一定的財產或財產權益,作為保證按期清償債務的借貸方式。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償債務時,貸款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物並優先受償。
前款中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稱抵押人,貸款人稱抵押權人。第四條抵押貸款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循自願、互利、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進行的抵押貸款活動,受法律保護。第二章抵押物第五條抵押物是指抵押人為保證按期清償債務,向抵押權人提供的並經抵押權人認可的財產或財產權益。
抵押物的保證范圍包括抵押貸款的本息和罰息。
抵押人對抵押物必須享有所有權或者企業法人財產權。第六條下列財產或財產權益可以設定抵押權:
(一)房屋和其他建築物;
(二)依法可轉讓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
(三)機器、儀器、運輸工具及其他設備;
(四)票據、提單、存單和債券等有價證券;
(五)專利權、商標權、版權、非專利技術等財產權益;
(六)法律、法規允許轉讓的其他財產。第七條下列財產或財產權益不得設定抵押權:
(一)法律禁止買賣的自然資源及其他財產和禁止轉讓的財產權益;
(二)未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行政劃撥的土地使用權;
(三)所有權、專用權、專有權有爭議的財產;
(四)被依法查封、扣押或採取其他訴訟保全措施的財產;
(五)使用中的職工宿舍、食堂、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院等公共福利設施,但私人所有的除外;
(六)不能強制執行的財產。第八條海關監管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不得設定抵押權。第九條抵押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權時,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抵押人自主決定。第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用建造中的或者已經建成的房屋及其他建築物設定抵押權,但應扣除金融機構已提供的貸款數額和購買人預付的價款。
簽訂了購買建造中的房屋及其他建築物的合同,並預付價款的,購買人可就該房屋及其他建築物設定抵押權。第十一條抵押人就已出租的財產設定抵押權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抵押人應當就保證執行抵押貸款合同與承租人達成書面協議。第十二條抵押人以共同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權的,必須取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並以抵押人所有的份額為限;以按份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權的,僅限於抵押人所有的份額。第十三條抵押人以若干財產設定同一抵押權時,該抵押權不可分割。但抵押貸款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十四條抵押人以同一財產設定若干抵押權的,該財產的價值應不小於各抵押權之和,並將設定抵押權的情況書面告知各抵押權人。第十五條抵押物不得列入破產財產范圍,但抵押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於破產財產。第十六條抵押物現值,可以由抵押貸款當事人估價;當事人認為需要的,也可以依法委託評估機構評估。第十七條對於易滅失的抵押物,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在設定抵押之前辦理抵押物財產保險。保險期限應不短於抵押期。第三章抵押貸款合同第十八條抵押貸款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抵押貸款合同。
抵押貸款合同應當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名稱(姓名)、住所,抵押人的開戶銀行及帳號;
(二)貸款用途;
(三)貸款金額、利率和期限;
(四)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五)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處所和權屬;
(六)抵押物現值及抵押率;
(七)抵押物的占管方式和占管責任,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和救濟方法;
(八)抵押物的處分方式;
(九)違約責任及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簽約日期、地點,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或按抵押貸款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以及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也是抵押貸款合同的主要條款。
C. 國有房產能否抵押貸款
法律分析:國有劃撥土地房產可以辦理抵押。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D. 財政性資金主要包括哪兩部分內容抵押貸款與質押貸款有哪些區別
財政性資金:
財政資金是指以國家財政為中心的預算資金、國債資金及其他財政性資金,既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財政收支,還包括與國家財政有關系的企業、事業和行政單位的貨幣收支。
財政資金的分類:
1.國家投資,應當作為權益,計入並增加企業實收資本或股本,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
2.資金使用後要求返還的本金,會計處理應當作為負債,計入借款或其他應付款處理,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借款或其他應付款。
3.企業取得的除上述兩種情況之外的其他財政資金,會計處理作為損益,原來有計入補貼收入的,現全部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借記銀行存款,貸記營業外收入。
投資方向:
一般來說,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投資大體可分為三大類別:
1.對競爭性項目的投資
競爭性項目是指投資主體公平參與競爭,市場機制充分發揮作用的項目,它是完全受市場調節的盈利性項目,項目建成後提供的產品是「私人產品」,具有排他性和競爭性,其價格完全通過市場競爭形成。該類項目的范圍是根據其產業性質確定,它是競爭性行業在投資領域的表現形態。競爭性行業一般指那些產業發展比較成熟,行業盈利率較高,經濟效益決定於市場供求的產業部門。就我國而言,主要包括:一般加工工業;建築業;商業、餐飲、倉儲業;咨詢業;金融、保險(商業性部分)以及其他行業等。
2.對基礎性項目的投資
基礎性項目的范圍也是根據其產業屬性來確定的。一般講,基礎性項目是指那些從屬於基礎產業和部分支柱產業部門的投資項目。基礎性項目為生產過程提供「共同生產條件」,部分具有或主要具有「公共產品」的一般特徵,即具有公用性、非獨占性和不可分割性,其投入資金數量巨大,建設周期較長、投資回收緩慢,而又關系著國計民生,市場機制在這方面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具體包括:農、林、牧、漁體利。氣象等基礎設施;能源工業;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地質普查與勘探;支柱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等。
3.對公益性項目的投資
公益性項目是指為整個社會提供公共性產品和服務的項目。這些產品和服務基本上屬於「純公共產品」,市場機制在這些產品和服務的提供上根本不發揮作用。主要包括:國防建設投資;黨派、團體等設施的建設;政府、公檢司法等政權設施的建設;基礎教育、文化、衛生、國家體育、廣播電視等設施的建設;城市道路、管網的建設;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等等。
一、什麼是抵押和質押
抵押貸款主要是針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就像是房產、汽車之類的,雖然抵押的物品在貸款者自己手中,但是只有使用權卻沒有交易權。要是到貸款合同期後,沒有及時歸還貸款,那麼,放貸者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將其處理。
質押貸款主要針對的是動產或財產權利,一般指一些有價證券,像企業的單位定期存款存單、個人的銀行存單等票據。由於質押貸款需要將有價證券之類的票據歸放款者管理,所以,貸款人的這些憑證需要在貸款到期後才能歸屬自己,到期前才可以通過這些來貸款。
二、抵押與質押的區別
抵押與質押有什麼區別?抵押與質押最大的區別就在於二者暫時歸屬誰的手中,被抵押或質押的物品是誠信貸款的一份「保險單」。當然,也可以這樣理解,那就是貸款者擁有固定資產或不動產就可以做抵押貸款,而擁有有價證券等票據的就可以申請質押貸款。此外,抵押與質押的區別還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抵押標的為動產與不動產;質押標的為動產與財產權利(如有價證卷,票據等等)。
(2)抵押物不移轉佔有;質物必須移轉佔有。
(3)當事人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必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押合同自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4)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物的相應管理部門;以股票、知識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向其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5)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所得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質物清償債權。
E. 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可以向銀行抵押貸款嗎
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可以向銀行抵押貸款,房產或者車輛如果在個人名下是可以辦理抵押貸款的;
一、房屋抵押的申請條件:
房屋性質;住宅,寫字樓,別墅、商品房、成本價房、經濟適用房(對經濟適用房要求嚴)並且產權明晰20年以內
抵押人(年齡正常值18-65周歲)並且身體健全
抵押人徵信近24個月不得連累6
抵押人可以證明還款來源以及其他資產(大額定期存單,二套房產,股票,基金等)
實際用款用途明確
二、准備資料:
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如單身需開單身證明)
借款人婚姻狀況證明及復印件
家庭房產、車產權屬證件及復印件,其他資產證明材料(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契證原件及復印件)
個人主要銀行賬戶近6至12個月對賬單(加蓋銀行業務章)
工作單位收入證明
家庭民間借貸條等證明材料
評估報告
三、房屋抵押貸款的流程:
提交材料
簽署銀行文件
房屋評估
銀行審核通過
銀行放貸
抵押登記
按月還貸
F. 向銀行貸款哪些財產可抵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①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②建設用地使用權;③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④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⑤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⑥交通運輸工具;⑦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根據法律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①土地所有權;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④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在抵押時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①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如抵押人未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②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但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可以抵押,建築物抵押時其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
G. 請問國有劃撥房產證可以做貸款抵押嗎
1、國有劃撥房產證能做貸款抵押。
2、【法律依據】
3、《擔保法》第三十四條,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4、(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5、(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6、(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7、(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8、(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9、(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10、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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