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有做林權抵押貸款的嗎
你好,這里沒有,林權抵押貸款的流程
一、抵押貸款概念:
是指以森林、林木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林地的使用權,作為抵押物向金融機構借款。
林權抵押貸款具體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有權處分的林權作抵押物向銀行、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申請借款的行為。在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不得轉移和轉讓抵押林權,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其抵押物。
二、林權抵押貸款的一般程序為:
1、先與金融機構進行協商,達成貸款意向,一般林業放貸金融機構為農行或信用社;
2、然後找有林業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抵押貸款評估;
3、拿到評估報告後,再將林權證、公司營業執照(或個人身份證)去放貸銀行辦理抵押申請和貸款申請;
4、銀行受理後,簽訂抵押合同和貸款合同;
5、到當地縣級林業系統辦理林權抵押登記,取得林權抵押證明或他項權證;
6、將林權證、抵押證明(或他項權證)交銀行,銀行放款。
三、申請辦理林權抵押登記,應向林業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1、《林權證》
2、《林權抵押貸款協議書》
3、《林權抵押合同》
4、《借款合同》
5、《森林資產價值評估報告》
6、需提供的其他資料
按照《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辦法(試行)》的有關抵押貸款程序規定。
具體申辦程序為:
(1)抵押事項的申請與受理;
(2)抵押物的審核、權屬認定;
(3)抵押物價值評估及評估項目的核准、備案;
(4)簽訂抵押合同;
(5)申請抵押登記;
(6)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7)核發抵押登記證明書。
鄂西北林權交易中心林權抵押貸款申請流程
一、會員注冊。貸款申請人在鄂西北林權交易中心注冊成會員。
二、填寫林權登記表及林權抵押貸款申請書。(見表格)
三、項目材料審查。鄂西北林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鄂西北林權市場」)項目經理與項目所在地交易會員單位就項目進行溝通,直接在當地申請的項目由縣級交易會員單位將材料推薦遞交到鄂西北林權市場;項目經理對貸款項目及遞交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對不符合要求企業或個人予以反饋;
四、現場勘察。鄂西北林權市場項目經理、資源調查專業技術人員或銀行專業人員現場對抵押的林地進行勘察,主要了解林地權證、糾紛、資源、貸款人資信等情況,判斷能否抵押、是否有抵押價值,是否啟動資源調查和評估。勘察完畢後,應與銀行專業人員進行溝通。如不能抵押、無抵押價值,應對貸款申請人進行反饋;
五、資源調查和森林資產評估。資產評估部組織資源調查專業人員會同當地交易會員單位資源調查專業人員對抵押林地項目進行資源調查,形成資源調查報告;資產評估部組織評估專業人員根據資源調查報告進行價值評估,形成《森林資源評估報告》;
六、風險評審委員會審核。風險評審委員會根據資源調查和評估報告,評審與決策貸款項目的可行性,對不符合要求企業或個人予以反饋。
七、落實承貸銀行。根據項目的特點、銀行放貸政策和客戶需求,出具評估報告、推薦函或擔保函,落實承貸銀行;
八、簽訂貸款合同。貸款申請人和貸款銀行簽訂貸款合同、抵押合同,鄂西北林權市場進行備案;
九、辦理抵押手續。鄂西北林權市場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林權證、抵押資產評估報告等文件資料向林地所在地抵押登記部門代理辦理抵押登記;
十、銀行放款。貸款銀行取得抵押登記的證明材料後,向貸款申請人放款;
十一、貸後管理。鄂西北林權市場在承貸銀行向企業放款至擔保終結的過程,包括林權抵押貸款項目檢查、展期項目和逾期項目及撤保項目的處理等,應對貸款申請人及抵押項目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十二、貸款償還。貸款申請人應按期償還貸款,林權抵押貸款項目終止,解除抵押物的抵押手續,歸還林地權屬證明。
註:申請林權抵押貸款應提供的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借款用途、還款計劃);
2、企業基本信息登記表。
3、林權證復印件;
4、林權證所有者有效證件復印件;
5、自然人客戶、企業客戶出具的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的《同意抵押意見書》;
6、年檢合格的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年檢合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年檢合格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企業法人代表證復印件;
7、公司章程復印件及注冊資本驗資報告復印件(加蓋工商部門章);
8、公司簡介(內容包括企業沿革、組織架構、主要股東說明、經營情況、生產工藝和產品介紹、企業獲得的榮譽等);
9、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公司實際控制人、財務主管、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權書(本公司可提供樣本)及必要的個人信息(內容包括其主要經歷、業績)。
10、貸款卡及貸款卡年檢回執單復印件、基本結算帳戶開戶許可證復印件。
11、當期財務報表及近3年的財務報表或經合法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報表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戶,提交自成立以來的年度報表。
五、哪些資源資產不能用於抵押貸款:
不可作為抵押物的森林資源資產有:
(1)對已劃為的生態公益林,包括國防林、名勝古跡、革命紀念地、自然保護區和特種用途林中的母樹林、實驗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2)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3)未經依法辦理林權登記而取得林權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農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除外);(4)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體林地使用權;(5)國家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六、哪些森林資源資產可以用於抵押貸款 :
可作為貸款抵押物的森林資源資產有:(1)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2)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3)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4)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使用權。
林權登記(含變更、抵押登記) 辦理程序
1、林權權利人應當根據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以下文件:
(1)林權登記申請表一式三份(見表格);
(2)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載明委託事項和委託許可權的委託書;
(3)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證明文件;
(4)林權核查登記表(林地權利人屬集體要填寫此表)
林權權利人憑林木、林地權屬證明向當地林業站申請,經公榜(時間10天)、現場審核、公示(時間1個月)後,無異議的登記造冊,報市林業局審核。
審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四、五、六條
辦結時限:2個月
勘測費按勘測面積分段累計徵收。林權登記面積在1000公頃以下的,每公頃收費標准為3元,不足100公頃的,按100公頃計收;林權登記面積在1000公頃以上(包括1000公頃),3500公頃以下的,每公頃收費標准為2元;林權登記面積在3500公頃以上(包括3500公頃)7000公頃以下的,每公頃收費標准為1.5元;林權登記面積在7000公頃以上(包括7000公頃)的,每公頃收費標准為1元;林權登記面積在5萬公頃以上的,勘測費按5萬公頃計收。
收費依據:計價格[2001]1998號,粵價[2002]129號
2、林權發生變更的,林權權利人應當到初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林地被依法徵用、佔用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造成林地滅失的,原林權權利人應當到初始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1)林權權利人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林權登記申請表》(見表格)
《林權證》
林權依法變更或者滅失的有關證明文件。
(2)市林業局對林權權利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進行初步審查,認為林權權利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本辦法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認為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說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權權利人補充材料。對已經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進行公告。公告期為30天。
對經審查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登記申請,市林業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登記:
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種、面積或者株數等數據准確;
林權證明材料合法有效;
無權屬爭議;
審批依據: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辦法(試行)》的通知(林計發[2004]89號)
辦結時限:3個月
3、應持以下文件資料向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1)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申請書(見表格);
(2)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法人證書或個人身份證;
(3)抵押合同;
(4)林權證;
(5)擬抵押森林資源資產的相關資料,包括:林地類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積、林種、樹種、林齡、蓄積量等;
(6)擬抵押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
(7)抵押登記部門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抵押合同期滿或者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雙方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持抵押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協議、《林權證》及原《登記證》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審批依據: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辦法(試行)》的通知(林計發[2004]89號)
辦結時限:15個工作日
林權登記申請表填寫說明
1、本表一式三份,縣、鎮、村委會各一份存檔,由林權權利人按宗地填寫申請。
2、單位(個人):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
3、通訊地址:單位所在地或個人居住地的聯系地址。
4、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填該單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如村長、村委會主任、鎮長;是個人的填寫個人姓名。
5、身份證碼:是單位的填寫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號碼;是個人的填寫個人身份證號碼。
6、登記類型、登記權利內容:在所申請的項目中打「√」,非申請的項目要打「/」。
7、座落:填寫申請的宗地所在具體行政位置。如××省××縣××鎮××村。
8、小地名:地形圖上標有地名的應以地形圖上的為准,地形圖上沒有的用當地群眾普遍認可的地名。
9、株數:對於難以用面積准確表明的,要填寫株數。如零星樹木、四旁樹木和農田林網等。國家、集體或個人所有的成片的森林、林木能夠用面積准確表明的,株數一欄可以不填寫。
10、主要權利依據及附圖:根據林權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供能證明其林權權利的主要材料名稱:如解放初期的土地證、20世紀80年代發給的舊林權證、各級人民政府有關山林糾紛的裁決書、山林糾紛雙方調解協議書等。
11、林權共有者權利說明: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林權權利人,但又不構成股份公司或單位時,由共有林權權利人舉薦代表一人填在[單位(個人)]欄中。在此欄中說明其他林權權利人姓名及主要權利。
12、集體林地所有權權利人意見:單位或個人申請集體林地使用權時由林地所有權權利人(如村長、村委會主任、鎮長)填寫:同意辦證或不同意辦證(並說明理由)。
13、林業主管部門意見:由縣級林業局填寫。
14、發證機關意見:由縣級人民政府填寫。
林權抵押貸款業務合作模式
主要依託鄂西北林業市場來開展。我中心開展抵押林權的森林資源調查和森林資產評估,出具調查報告、評估報告和推薦函或擔保函;金融機構根據自身的風險控制和審核流程,審核提供的相關材料,發放貸款
望採納
② 林權證上是防護林可以銀行抵押貸款嗎
林權抵押貸款是指以森林、林木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林地的使用權,作為抵押物向金融機構借款。
下列林權不得抵押:
(一)防護林、特種用途林等生態公益林;
(二)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林權;
(三)未經依法辦理林權登記而取得林權證的林權(農村居民在其房前屋後、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除外);
(四)國家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林權。
③ 生態林權能不能抵押
關於生態公益林的抵押問題,目前尚無正式文件規定,可參考下述意見:
集體林區已經確權到戶或可以確權到戶的生態公益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林木使用權;
火燒跡地等無立木林地和宜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林業輔助生產用地的承包經營權和使用權;
生態公益林抵押只限於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林木使用權不得抵押。
④ 林權證抵押貸款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大對林業發展的有效信貸投入,規范林權抵押貸款操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以及農業銀行信貸管理相關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林權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森林資源財產權在法律上的具體體現。林權證是確定林地所有權、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四權一體的唯一權利憑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林權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擁有的林權作為抵押向農業銀行申請辦理的借款業務。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辦理林權抵押貸款的借款人,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含個體工商戶)。
第五條 借款人除應具備農業銀行信貸管理制度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穩定的經營收入和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第一還款來源充足;
(二)法人客戶信用等級為A+級(含)以上,其中「三農」法人客戶為一般級(含)以上;自然人客戶信用等級為A級(含)以上,其中「三農」自然人客戶為一般級(含)以上;
(三)自然人年齡須在18周歲(含)以上,且申請借款時年齡與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過65周歲(含);
(四)持有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發的林權證。
第三章 貸款用途、期限和利率
第六條貸款用途。林權抵押貸款主要用於解決借款人林業及林業相關產業的生產經營融資需求,也可用於其他合法的個人消費性需求。
第七條貸款期限。林權抵押貸款應根據借款人第一還款來源、現金流狀況、貸款用途和擬抵押林權評估情況,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期限和還款方式,貸款期限超過一年的,應採取分期還款方式,但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含)。同時抵押擔保的期限應短於林權流轉合同約定使用年限1年(含)以上;屬於承包、租賃、出讓的,抵押擔保期限應短於剩餘承包、租賃、出讓年限1年(含)以上。
第八條 貸款利率。林權抵押貸款利率由各分行按農業銀行利率管理規定在授權范圍內執行。
第四章 貸款擔保
第九條 下列林權可作為抵押:
(一)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權;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第十條 下列林權不得抵押:
(一)生態公益林;
(二)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三)未經依法辦理森林資源登記而取得林權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農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除外);
(四)屬於國防林、名勝古跡、革命紀念地和自然保護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五)特種用途林中的母樹林、實驗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
(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體林地使用權(已完成林改並取得林權證的除外);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抵押率。林權抵押貸款的抵押率應綜合考慮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償債能力、貸款期限,並根據不同的樹種、樹齡及所抵押林權變現難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但最高不超過抵押林權評估價值的50%。
第十二條以林權作為抵押時,其林地使用權應同時抵押,且抵押期間不得改變林地的屬性和用途。幼齡林不能單獨用於抵押。農業銀行不單獨接受林地使用權的抵押。
在抵押權延續期間,未經農業銀行同意,抵押人不得流轉所抵押的林權;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農業銀行有權依法處置抵押物。
第十三條以集體經營的林權抵押的,須出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書面文件;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擁有的林權抵押的,須出具董事會或股東會通過的書面文件,但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以共有的林權抵押的,抵押人應出具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文件;以國家無償劃撥的林權抵押的,必須先辦理相關森林、林木出讓手續。
第十四條各一級分行可根據當地森林保險業務開辦的實際情況辦理保險。辦理保險必須指定農業銀行為第一受益人,由農業銀行保管保險單,保險期限(含續保期限)不短於貸款期限。
第十五條 用於抵押的林權須經有權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評估機構須經農業銀行一級分行認可。
第十六條 借款人應到林權所在地縣級(含)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辦理林權的抵押登記手續,並取得林權抵押登記證。
⑤ 林業代款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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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指導意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調動林業生產者的積極性,拓寬林業融資渠道η規范森體資源資產抵押貸款管理,防範金融風險,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國家林業局《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辦法》(試行)、《貸款通則》、《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以下簡稱林權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或第三人依法有處分權的林木和部分林地陡用權作為抵押物向區域內農村信用社申請借款的行為。在抵押權延續期間,抵押人不得轉移對抵押林權的佔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抵押物。
第三條 本指導意見適用於借款人用林權作為抵押、第三人作為借款保證人並以第三人的林權作為抵押、擔保公司作為借款保證人並要求借款人以林權作為反擔保向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主要有以下四種貸款形式:
(一)林木抵押貸款。即林業生產者以其有處分權的林木所有權、部分林地使用權作為抵押,持林權證同所在地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其中:借款人為林權所有人、使用人和抵押人,農村信用社為貸款人和抵押權人);
(二)第三人擔保貸款。即第三人以其有處分權的林木所有權、部分林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為借款人提供擔保,向所在地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其中:第三人為林權所有人、使用人、擔保人和抵押人,農村信用社為貸款人和抵押權人);
(三)多人聯保貸款。即根據自願組合的原則,3人以上林業生產者以其有處分權的林木所有權、部分林地使用權作為抵押,互相聯合擔保,形成一個聯保小組,共同為聯保小組任一成員向所在地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農村信用社對聯保小組實行最高額授信,在最高授信限額內,聯保小組成員之間可結合自己的資金需求實際η靈活申請使用貸款(其中:每一方為林權所有人、使用人、擔保人和抵押人,農村信用社為貸款人和抵押權人);
(四)反擔保貸款。即由擔保公司向林業生產者提供擔保,同時擔保公司要求林業生產者以其林權抵押作為反擔保,向所在地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其中:借款人為林權所自人、使用人和抵押人,擔保公司為保證人和抵押權人,農村信同社為貸款人)。
以上貸款均可以買行最高額抵押(保證)貸款的方式l並且在最高授{言額度內實行「一次核定、余額控制、隨用隨貸、周轉使同」的貸款方式。除上述四種主要方式外,借款人還司採用企業、個人不動產抵押、存單質押等方式來獲得用於林業生產發展的資金。
第四條 除了本指導意見有不同規定外,其他的貸款條{午和相關管理應按照《貴州省′又村信用社貸·款管理基本操∫蘆規程》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貸款對象、用途及條件
第五條 貸款對象: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個體經營戶及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企業法人、事業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客戶,個體經營戶和個人統稱個人客戶)。
第六條 貸款用途:用於林業生產資金需要。
第七條 貸款條件:
(一)單位客戶
(1)在貸款人處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持人民銀行頒發的並經年檢合格的貸款卡;
(2)信譽較好,無不良記錄,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能力;
(3)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
(4)遵紀守法,股東和現任高級主管人員無重大不良記錄;
(5)達到貸款′、要求的信目等級;
(6)符合本指導意見第三條規定的擔保要求;
(7)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二)個人客戶
(1)在貸款人處開立個人銀行結算存款賬戶;
(2)遵紀守法,無不良記錄,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能力;
(3)達到貸款人要求的信用等級;
(4)符合本指導意見第三條規定的擔保要求;
(5)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借款人向農村信用社申請林權抵押貸款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單位客戶申請林權抵押貸款所需資料:
(l)借款申請書(在借款申請書要寫明「授權貸款人可通過徵信系統查詢借款人信用狀況」);
(2)縣級人民政府頒發的國家林業局制定的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書;
(3)有關部門出具的森林資源價值評估報告或當事人協議評估報告;
(4)營業執照復印件、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及其他相關經營許可證明等;
(5)原則上提供林木資源保險單;
(6)本指導意見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二)個人客戶申請林權抵押貸款所需資料:
(l)借款申請書(在借款申請書要寫明「授權貸款人可通過徵信系統查詢借款人信用狀況」);
(2)縣級人民政府頒發的國家林業局制定的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書;
(3)有關部門出具的森體資源價值評估報告或當事人協議評估報告;
(4)借款人或財產共有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個體經營戶還要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及其他相關經營許可證明;
(5)林權證所有者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6)原則上提供林木資源保險單;
(7)本指導意見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九條 由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的,擔保公司須在貸款人處開立保證金存款專戶並按照借款人借款金額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比例由貸款人和擔保公司協商確定。在貸款未還清之前,擔保公司不得支取保證金。當借款人不能按期履行債務(債務范圍以《借款合同》有關約定為准),發生代償責任時,貸款人有權直接從保證金存款專戶扣收,具體事宜由貸款人與擔保公司在《保證貸款合同》中進行約定。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條 貸款額度:貸款的額度不超過貸款人認定的抵押物評估價值的50%。
第十一條 貸款期限:貸款人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但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8年。
第十二條 賢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社有關利率政策執行。對於不同信用等級的借款人可實行差別利率政策,並對提供林木資源保險單的借款人給予利率優惠。
第四章 林權抵押的范圍及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有處分權的下列林僅可作為抵押:
(一)商品林區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權;
(二)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林地,並依法取得林權證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林地,並依法取得林權證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用來植樹造林,並依法取得林權證的林地使用權;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森林或林木資產抵押時,其林地使用權須同時抵押,但不得改變林地的屬性和用途。
第十四條 下列森林、體木和林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一)生態公益林;
(二)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三)未經依法辦理林權登記而取得林權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農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除外);
(四)屬於國防林、舀勝古跡、革審紀念地和自然|呆護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五)特種用途林中的母樹林、實驗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
(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體林地使用權;
(七)國家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以林權作抵押,抵押人應當向抵押權人出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發的林權證和載有擬抵押林權的沐地類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積、林種、樹種、林齡、蓄積等內容的相關資料供抵押權人審核。反擔保貸款抵押人應同時提供以上資料的復印件給貸款人。
第十六條 以集體所有的林權抵押的,義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以公司、企業所有的林權抵押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公司、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按章程的規定辦理;以共有的林權抵押的,抵押人應當事先徵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以國有單位林權作抵押的,須提供有權批准機關審批同意抵押的書面文件。
第十七條 林權抵押擔保的范圍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商定,並在抵押擔保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八條 林權抵押擔保的期限,由抵押雙方協商確定,屬於承包、轉包、出租的,最長不得超過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承包、轉包、出租年限的剩餘年限。
第十九條 抵押人轉讓、互換已抵押的林權,必須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反擔保貸款需同時經抵押權人和貸款丿、書面同意,否則不得轉讓、互換。抵押人應將轉讓、互換物及物屬的真實情況告知第三人。
第二十條 貸款人不承擔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產生的費用。
第五章 抵押物的評估和登記
第二十一條 抵押人應聘請具有林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和人員對擬作為抵押物的林權進行評估。林權評估應按照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林業部《關於發布〈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技術規范(試行)〉的通知》(國資辦發[1996] 59號)及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財企[2006]529號)的相關規定辦理。
貸款人和林權登記部門應對抵押人聘請的林權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進行資質審核。
第二十二條 因客觀條件所限,抵押人暫不具備聘請具有林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和人員評估的,貸款人應嚴格控制抵押率,保證貸款安全。抵押人和貸款人根據市場原則且不違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協商確定抵押物價值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予以認定登記。
第二十三條 抵押林權的登記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具體事宜按照國家林業局《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在辦理林權抵押貸款過程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林權證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確認,不得對已抵押林權重復辦理抵押登記,並確保在林權抵押貸款期間不予辦理林木所有權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 抵押合同項下的貸款全部還清後,抵押人在15個工作日內,持還款證明,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六章 抵押物保險
第二十六條 林權抵押貸款當事人約定對森林資源資產投保的,投保的費用應由抵押人支付,並明確在抵押期間,抵押權人為保險單的第一受益人且保險單移送抵押權人保管。
第七章 抵押物監管及處置
第二十七條 已抵押的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由抵押登記部門與抵押權人共同實施監管。已抵押的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由借款人、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經協商訂立監管協議共同實施監管,訂立的監管協議報抵押登記機關備案,抵押登記機關監督監管協議的執行。
國有森林咨源資產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屬國家和國有單位的資產;其他為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
第二十八條 抵押人在抵押期間應確保已抵押林權的安全與完好。抵押權人有權按照抵押合同的約定監督、檢查已抵押林權的經營和管理情況。
第二十九條 對已經辦理抵押登記的林權,其森林、林木的採伐必須經抵押權人和貸款人簽章同意。未經抵押權人和貸款人書面同意,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
第三十條 抵押人在林權抵押期內不得對抵押林木進行採伐,確需採伐的,須經貸款人和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且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林木採伐許可證後,可以進行採伐,但依法採伐林木所得收入須優先償還貸款人貸款本患、或擔保公司代償部分。
第三十一條 本指導意見第三條規定的四種主要形式的借款人無力以貨幣資金償還到期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處置抵押物或要求擔保人給予清償。若貸款人或抵押權人要求以採伐方式處置抵押物的,應持借款合同、抵押貸款合同、保證合同、借款借據及債務償還及代償情況,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採伐申請、縣級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內優先安排採伐指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為實現抵押權益辦理必要的法律手續。
第三十二條 林權處置可以採取以下途徑:
(一)折價。貸款人或抵押權人經與抵押人協商同意,將抵押的林權按市場價格摺合成價款直接抵償債務;
(二)拍賣。貸款人或抵押權人經與抵押人協商同意,通過市場竟價的方式,將已抵押的林權轉讓給最高應價者,所得價款用於償還貸款本息;
(三)變賣。貸款人或抵押權人經與借款人協商同意,將已抵押的林權以一般的買賣方式出讓給他人。其價格由貸款人或抵押權人、借款人、受讓人三方協商確定。所得價款由貸款人或抵押權人優先受償。
第三十三條 當貸款人或抵押權人與借款人不能通過協商處置抵押的林權、貸款人或抵押權人可依法進行處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 ̄管部門接到貸款人或抵押權人對抵押物進行保全管理的書面通知後,應給予積極配合,在貸款人或抵押權人債務未清償之前,不得受理抵押物任何形式的處置申請。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指導意見由貴州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貴州省林業廳責解釋、修訂。
第三十五條 各縣(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農村合作銀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指導意見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並報各自上級部門各案。
第三十六條 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⑥ 退耕還林的林權證能申請銀行抵押貸款嗎
這個就要看你當地的銀行是否開辦了林權抵押貸款業務,要多去幾家銀行打聽,估計信用社之類的銀行是開辦了這類業務的,但是還是需要你自己去打聽,各家銀行開辦的業務品種不一樣的
⑦ 求問5000畝林權證貸款細節!急急急急急急急
以前我工作的公司遇到過這種情況,那時候我記得是找農行貸的款,反正就是用林權證抵押,去當地林業局辦抵押登記吧,銀行信貸部門你可以去咨詢一下,貸款額度是根據你提供的林場的價值來決定的,而這個價值銀行會請專業的評估公司去現場評估,所以,具體你可以找一下銀行信貸部門咨詢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