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房屋買賣糾紛 案例分析 虛心求解
1、陳某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因為根據物權法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以登記為准。
2、李某將房屋賣給陳某屬於無權處分,屬於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張某回來後要求陳某加價10萬說明其沒有對李某行為進行追認,因此可以認定合同無效。
3、該問題在題干中沒有任何信息,無法判斷
4、張某不能還本付息,銀行可以拍賣,該房產。
物權法191條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擔保法解釋第67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燃磨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以滑段物向抵押人追償。
如果抵押物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因此給抵押權人信液造成損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
⑵ 以他人名義貸款不能歸還,如何定性
案情:楊某因公司流動資金短缺向某銀行申請貸款,該行信貸員孫某(系楊某同學)告訴楊某,因楊某先前在該行貸款尚未歸還,不能再以其名義辦理,但可以他人名義辦理貸滑悶缺款。楊某找到自己的親戚張某以其名義辦理10萬元貸款,張某應允。孫某幫楊某以張某名義辦信辯理了貸款手續。後楊某又多次找孫某用同樣的方式以自己的親戚王某、李某、趙某的名義各辦理貸款10萬元,後楊某因公司經營不善,致使40萬元貸款無力償還。 分歧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楊某不構成騙取貸款罪。楊某與四位被頂名人以及銀行間存在兩個民事法律關系。張某、王某、李某、趙某與銀行之間系民事借貸關系,楊某與該四人之間系民間借款關系不應由刑法調整。第二種意見認為:楊某與張某、王某、李某、趙某及孫某構成騙取貸款罪的共犯。第三種意見認為:楊某與孫某構成騙取貸款罪的共犯。 評析: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騙取貸款罪,是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並給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該罪名系由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所增設,作為刑罩槐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旨在彌補貸款詐騙罪要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之立法不足。該罪「欺騙手段」應是指足以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手段。從司法實踐看,作為該罪的欺騙手段,最主要的是指虛構投資項目、虛構擔保單位、虛設抵押物等三種虛假手段,但不排除其他足以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虛假手段。 其次,在本案中,楊某明知自己在該銀行因為有貸款尚未償還不能再繼續辦理貸款的情況下,利用與銀行信貸員孫某的私交以親戚張某、王某、李某、趙某名義辦理貸款共計40萬元,對銀行而言系足以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欺騙行為。楊某以他人名義辦理貸款且到期無力償還,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構成騙取貸款罪。該案中楊某在以上四筆貸款辦理中起主導作用,是實際的貸款申請人和使用人。不同於張某、王某、李某、趙某各自向銀行辦理10萬元貸款之後再交由楊某使用的情形(該情形下,張某、王某、李某、趙某與銀行之間系民事借貸關系,楊某與該四人之間系民間借款關系)。故第一種意見中認為楊某與四位被頂名人以及銀行間系兩個民事法律關系,不屬於刑法調整范圍,楊某由此不構成騙取貸款罪的觀點是不成立的。 再次,張某、王某、李某、趙某對楊某頂用自己名義在銀行辦理貸款的行為是明知的,且採取了積極協助的行為,有共同犯罪嫌疑,但均未達到20萬元的追訴標准,故均不構成騙取貸款罪。銀行信貸員孫某對楊某頂用他人名義辦理貸款的行為是明知的,對銀行而言,楊某與孫某的行為是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欺騙行為,且採取了積極的協助行為,致使銀行40萬元貸款無法收回,系楊某騙取貸款罪的共犯,構成騙取貸款罪。(作者單位:山東省惠民縣人民檢察院)
⑶ 某企業向銀行貸款10萬元,貸款的年利率為10%,五年後一次性償還,那應該償還()萬元。求公式
應該償還15萬元。
根據題意,貸款本金為10萬,即100000元,
年利率=10%,貸款期限為5年。
根據公式:利息=本金*利率*時間
代入題中數據,列式可得:
利息=100000*10%*5=50000(元)
貸款本息和=100000+50000=150000(元)=15(萬元)
(3)張某向銀行貸款10萬元銀行要求張某擴展閱讀:
企業貸款申請條件:
1、符合國家的產業、行業政策,不屬於高污染、高耗能的小企業;
2、企業在各家商業銀行信譽狀況良好,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3、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且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
4、有必要的組織機構、經營管理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有固定依據和經營場所,合法經營,產品有市場、有效益;
5、具備履行合同、償還債務的能力,還款意願良好,無不良信用記錄,信貸資產風險分類為正常類或非財務因素影響的關注類;
6、企業經營者或實際控制人從業經歷在3年以上,素質良好、無不良個人信用記錄;
7、企業經營情況穩定,成立年限原則上在2年(含)以上,至少有一個及以上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且連續2年銷售收入增長、毛利潤為正值;
8、符合建立與小企業業務相關的行業信貸政策;
9、能遵守國家金融法規政策及銀行有關規定;
10、在申請行開立基本結算賬戶或一般結算賬戶。
⑷ 借10萬元,月息3分法官的判決讓借款人拍手稱快!
2017年5月20日,張某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王某困圓轉賬10萬元,王某於同日向張某出具了借條。
借條載明:今向張某借款10萬元,月息3分,借期1年。
因王某未按期還款,張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償還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以10萬元本金為基數,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月息3分的標准計算)。
王某辯稱,同意償還本金,但悉判現在沒錢還,利率過高,應當予以調整。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主張以月息3分的利率計算利息,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法院不予支持,判決王某向張某支付按照法律規定的最高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
檢察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年利率約定24%到36%之間,是自然債務區,法律不予保護,債權人起汪陸塌訴到法院要求對方支付,法院不予保護。但如果債務人已經按照該利率支付利息,又到法院,以超過法律規定的利率為由要求對方返還,法院也不予支持。
故張某與王某的利率約定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所以法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了調整。
⑸ 急求:四川省農村信用社招聘考試《經濟金融》基礎知識。
農村信用社考試經濟、金融專業考試金融基礎知識
一、消費信貸基礎知識
(一)消費信貸概念
消費信貸也稱信用消費,就是指商業銀行或農村信用社對消費者個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耐用消費品或支持其他消費的貸款,以解決消費價高和消費者購買力不足的問題。比如,從銀行或農村信用社貸一筆款用來購買汽車,就是一種消費信貸。
消費信貸作為一種特殊的信貸方式,有著難以比擬的優點,歸納起來主要有兩點:一是使消費者大大獲益。用明天的錢,享今天的福;二是消費信貸給銀行也帶來了巨大的利潤。信貸消費在西方國家很發達。比如在美國,居民1/3的消費都是通過貸款來實現的,截至1992年,其未償還的貸款余額佔全部銀行貸款總額的25%左右。由此可見,消費信貸作為一種消費模式,正在許多國家大行其道。
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的消費信貸還很不發達。這在某種程度上阻礙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隨著消費信貸的開展,我國居民可以利用消費信貸購買汽車、房子等耐用消費品,從而使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提高。因此,發展消費信貸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大好事。
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發展消費信貸也是完全可行的:
1.消費者的觀念不斷更新,這為消費信貸的發展創造了前提條件。傳統觀念認為,「寅吃卯糧」是一種「敗家子」行為,是要不得的,但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這種觀念正受到巨大的沖擊。與老年人相比,年輕人具備更成熟的消費觀念,他們更容易接受借錢消費這種新的模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金的融通是很正常的。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都應該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資金。正是由於我國已擁有了相當一批成熟的消費者,才為消費信貸的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2.隨著金融改革的深化,商業銀行越來越傾向於開展消費信貸業務。1999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頒發了《關於開展個人消費信貸指導意見》。此措施一出台,便引起各大商業銀行的強烈反響,它們紛紛表示,要利用好、利用足這一大好政策,給消費者提供更多的選擇機會。眾所周知,我國的商業銀行存在著一個通病:壞賬比率偏高,面臨的金融風險較大。為了規避金融風險,優化信貸結構,各商業銀行紛紛瞄準了消費信貸,這主要是因為消費信貸的借貸者是個人,因此貸款的風險很小。另外,通過消費信貸,還能密切銀行和客戶的聯系,有利於爭取到更多的存款。正是基於以上的考慮,各商業銀行紛紛加大了開展消費信貸的力度,中國建設銀行1998年末的住房貸款余額已達450億元;中國工商銀行的這一數字更高,達到829億元。由於商業銀行的積極參與,可以預料,消費信貸的發展具有良好的前景。
3.從我國的市場態勢看,發展消費信貸也是可行的,許多經濟學家預測,消費信貸在未來5~10年裡將獲得很大的發展。西方國家的消費信貸占銀行業務的20%,而我國這個數字還不到1%,這說明,我國消費信貸的發展潛力巨大。我國居民有7萬億元的儲蓄存款余額,還有大量的股票、債券等金融資產,可以說相當一部分居民已具備了購買住房、汽車的經濟實力。我國的農村是一個廣闊的市場,如果銀行開展農機具的消費信貸業務,肯定會受到廣大農民的歡迎,而一旦9億農民的信貸熱情爆發,將會帶來無限的商機。、
不難看出,消費信貸在我國已具備了發展的大好條件。只要合理引導、加強監管,我國的消費信貸完全可以健康、有序地發展,而廣大人民也必將從消費信貸中獲益。
(二)消費信貸有哪些種類
消費信貸的種類多種多樣,有住房、汽車、耐用消費品、旅遊教育等,根據貸款目的的不同,我們可以把消費信貸分為以下幾類:
1.住房抵押貸款
住房抵押貸款是指購房人在支付首期付款後,由銀行代其支付余額,購房人分期向銀行償還貸款。購房人向銀行提供的貸款擔保是其新購房屋的房產權。舉個例子:張某看中了一套房子,價值10萬元,但張某隻有5萬元。於是,他就可以向銀行申請5萬元的貸款,期限5年。買到房子後,房子的房產證由銀行保存,作為張某貸款的擔保。然後,張某每年償還銀行1萬元貸款(不考慮利息因素),5年還清。住房貸款償還分兩種形式:等額償還和遞增償還。一般情況下,貸款人每年要向銀行償還相同數額的貸款,這叫等額償還。遞增償還貸款的方式是專為年輕人設計的,銀行為貸款人設計好利率,然後,隨著時間的推移,貸款人需償付越來越多的貸款。
2.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指貸款人分期償還本金和利息,用於購買耐用消費品。一般地,這種信貸主要用來購買汽車。分期償還借款也分為兩類:一是直接借款,由消費者直接向銀行申請貸款,然後逐年還清。二是間接貸款。具體操作程序通過一個例子來說明。張某想買一輛車,但他手頭的資金不夠,汽車銷售商決定幫助張某向銀行申請貸款,讓其買自己的車。張某申請到貸款後,購得汽車,然後張某向銀行償還貸款。如果張某不償還貸款,那麼,汽車銷售商將負償還責任。間接貸款和直接借款的主要區別就是間接貸款的擔保人是汽車銷售商。
3.一次性償還貸款
當個人的借款需要是暫時的,並且不久就能償還貸款時,銀行就提供一次性貸款。舉個例子,張某想賣掉舊房買新房,舊房可賣10萬元,而購買新房需20萬元,其中新房首期付款10萬元。這樣舊房沒有出售之前,張某可向銀行申請一次性貸款10萬元。然後,用這10萬元作為首期付款來購買新房。過一段時間後,舊房出售,張某得款10萬元,用於償還銀行貸款。在這筆貸款業務中,張某以舊房的產權做擔保。
4.反抵押貸款
這是針對老年人設計的一種信貸消費形式。老年人用一輩子的積蓄買得一套房子後,手中的儲蓄也就所剩無幾了。然而,老人卻面臨著高昂的消費支出,如醫療費、生活費等。在這種情況下,將產生人不敷出的情況。於是,老人可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則一般每月發給老人固定的貸款,以維持其生活水平。待老人去世後,銀行可拍賣他們的房產,用以償還貸款。
我國自從開展消費信貸業務以來,十分注意推出新的消費信貸種類。如一些銀行已在開辦個人住房貸款、個人汽車消費貸款、個人大,額耐用消費品貸款和個人小額存單質押貸款的基礎上,又陸續推出了國家助學貸款、個人綜合消費貸款、個人住房裝修貸款、旅遊貸款、個人小額短期信用貸款、個人商業用房貸款等。
(三)銀行、信用社為什麼要發放消費貸款
消費貸款是銀行或農村信用社為調節消費的需要,促進生產發展,加速資金周轉,從而擴大銀行或農村信用社信貸服務領域而發放的一種貸款。它主要包括住房儲蓄貸款和耐用消費品儲蓄貸款。
1.銀行或農村信用社發放消費貸款首先在於其可以調節消費需求。在人們的消費過程中,往往會出現這種情況:一些人對某些消費品的需求在其收入上與購買消費品的時間上出現差異。銀行或農村信用社通過消費貸款的形式進行臨時調節,就可以滿足部分群眾對某些消費品,特別是耐用消費品的需求。
2.能夠促進生產和消費,加速資金周轉。在社會再生產過程中,始終存在著產銷矛盾,存在著商品積壓或脫銷的矛盾。通過發放消費貸款,可促進某些群眾購買力暫時不足而一時難以銷售的耐用消費品能及早實現銷售,這不僅有利於滿足消費者的慾望,也有利於企業繼續組織生產,加速資金周轉。
3.銀行或農村信用社通過辦理消費貸款,擴大了銀行信用領域更好地發揮銀行信貸作用,有利於正確引導商業信用和民間自由借貸,有效地抵制高利貸活動,同時也解決了一些企業和單位私借公款的不正之風。
(四)消費信貸方式的設計
目前各家銀行已開辦了多種形式的個人消費貸款:買房可以申請住房貸款,裝修可以申請裝修貸款,買汽車可以申請個人購車貸款,購買家用電器、傢具等大件耐用消費品可以申請耐用消費品貸款,旅遊可以申請旅遊貸款,出國留學可以申請教育貸款,等等。除了這些專款專用的貸款外,銀行還開辦了不指定用途的個人綜合消費貸款。對個人來說,這項貸款十分合算,以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為例,假設一年期利率是5.325%,若以「按月等額」方式還款,本月償還部分在下月就被扣除,實際上是一種整借零還方式,最終算下來,實際年利率在3.7%左右,和存款利息大體相當。
另外,各家銀行均開辦有個人存單小額質押貸款。按照以前的規定,該貸款的起點為5 000元,最高不超過10萬元,每筆貸款不超過質押品(存單)面額的80%,這些規定顯然已經不能滿足客戶的資金需求,中國人民銀行已對個人定期儲蓄存單質押貸款的有關事項進行了調整:一是取消了10萬元的上限,小額質押貸款摘掉了「小額」的帽子;二是貸款比例由80%提高到90%,這將更大地滿足了客戶對資金的需求。最近,交通銀行還推出了兩項便民舉措:一是把個人質押貸款的放款權由原來該行的支行放開到各儲蓄網點,客戶可以就近辦理個人貸款業務;二是在雙休日和節假日照常接受該項業務的申請。
還有許多其他個人貸款方式,現做簡單介紹:
1.保單抵押貸款
人壽保險保單由於繳費期限較長,且一般都是均衡交納保費,因此當保費交納到一定時間後,就會積累一定數量的現金價值,投保人可以利用保單的現金價值,以保單做抵押向銀行借款。該貸款無須提供其他資信證明或擔保,可以現金或轉賬方式交付。貸款到期後,還可提供相應的續借服務。
2.信用卡透支貸款
目前多家銀行都推出了具有透支功能的貸記卡或准貸記卡,允許進行消費或取現金的透支。根據消費者的資信程度,金卡最高透支額為5萬元,月透支余額不得超過10萬元或其綜合授信額度的3%;個人普通卡最高透支額為2萬元,月透支余額不得超過5萬元。
3.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
居民可持1999年起財政部發行的尚未到期的憑證式國債,向認購銀行提出貸款申請。該貸款起點為5 000元,每筆貸款不超過質押品面額的90%,貸款利率按同期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執行,並實行利隨本清,貸期不足6個月的按6個月的貸款利息確定。若貸款逾期不還,逾期一個月之內,自逾期之日起,銀行將按法定罰息利率向借款人計收罰息;逾期一個月以上,銀行有權處置質押的憑證式國債,抵償貸款本息。
4.典當貸款
典當貸款是以實物為抵押,以實物所有權轉移的形式取得臨時貸款的一種融資方式,它是金融機構貸款的延伸和補充。盡管其費率要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但對於急需籌資的人來說,這不失為一種乾脆利落的融資方式。典當物品的范圍包括:金銀珠寶、古玩字畫、有價證券、家用電器、汽車、服裝等私人財物。典當行一般按照抵押商品現時市場零售價的50%~80%估價,到期不能辦理贖回的可以辦理續當手續。
總之,面對21世紀知識社會、信息社會的大潮,我們必須轉變觀念,倡導信用消費,改變過去「積蓄一消費一積蓄」的單一消費方式,積極嘗試「貸款一消費一積蓄還債」的新型消費方式,培養善於利用金融品種的意識,逐步提高消費信用水平。
信用是一種要求在未來償付商品或貨幣的權利,它是借貸活動的一個方面。信貸是指不發生所有權變化的一種以償還和支付利息為條件的暫時讓渡商品或貨幣行為。
二、金融機構體系的概念和構成
一國金融機構的組成及其相互聯系的整體叫做金融機構體系。市場經濟國家的金融機構體系大多數是以中央銀行為核心,商業銀行為主體,以非銀行金融機構為重要組成部分。在建立市場經濟的進程中,我國形成了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銀行)為核心,商業銀行為主體,證券、保險、信託等非銀行金融機構並存和分工協作的金融機構體系。
金融機構體系包括銀行類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兩大類。一般來說,銀行類金融機構居支配地位。
銀行可分為商業銀行、中央銀行、專業銀行三種類型。三種銀行構成現代銀行制度。商業銀行辦理各種存款、放款和匯兌業務,是金融機構體系的主體。中央銀行是在商業銀行的基礎上發展形成的,是一國的金融管理機構,有「發行銀行」、「國家的銀行」、「銀行的銀行」之稱。專業銀行是集中經營特定業務並提供專門金融服務的銀行,包括投資銀行、不動產抵押銀行、開發銀行、儲蓄銀行、進出口銀行等,專業銀行的特點是專業化較強、業務范圍較窄。
非銀行金融機構是整個金融機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發展程度通常作為衡量一國金融體系是否成熟的重要標志。非銀行金融機構以某種特定方式吸收資金和運用其資金,並從中獲取利潤。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租賃公司、消費信用機構和財務公司等。
金融體系的結構是在不斷變化的。長期以來,在大多數國家的金融機構體系中,商業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有業務分工,如美、英等國20世紀30年代後採用分業經營模式,就是以長短期信貸業務分離,一般銀行業務與信託業務、證券業務分離為特點。20世紀80年代以來,金融機構的分業經營模式逐漸被打破,業務不斷交叉,各種金融機構原有的差異日趨縮小,綜合性經營與多元化發展的趨勢日益明顯。
三、銀行類金融機構與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比較
銀行類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共同構成一國的金融機構體系,其中銀行類金融機構占支配地位。
1.銀行類金融機構與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共同點
銀行類金融機構與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共性表現在兩者都是通過某種特定途徑吸收資金,又以某種特定方式運用資金的金融企業,它們都以盈利為經營目的,且通過辦理貨幣資金業務在經濟運行中發揮著融通資金的作用。
2.銀行類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區別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籌集資金的途徑不同。銀行類金融機構通過吸收存款來籌集資金,而非銀行金融機構則以非存款方式籌集資金。
(2)開辦的業務不同。銀行類金融機構的主要業務是存款和貸款,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業務方式則呈現出多樣化、專業化的特點,如證券公司主要從事股票、債券和期貨投資業務,保險公司主要從事保險業務,信託公司從事信託業務,租賃公司則主要從事租賃業務。
(3)在金融交易中的角色不同。銀行在其業務中,既是債務人,又是債權人,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交易角色則比較復雜,如保險公司主要是充當保險人,證券公司則多作為代理人和經紀人,信託公司則主要充當受託人。
銀行類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都是一個經濟體的金融機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們共同為社會提供全面和完善的金融服務。銀行類金融機構在整個金融機構體系中居主導地位,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存在則豐富了金融業務,充分滿足現代經濟對金融的多樣化需要。總之,銀行類金融機構運行是否良好關乎金融機構體系的穩定與否,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繁榮與否是一國金融機構體系發展程度的重要標志。
⑹ 張某將某一價值為20萬元的汽車做抵押向某銀行貸款10萬元,銀行准備將該抵押汽車投保機動車輛保險,
B 十萬元
⑺ 所購買的房屋已經被抵押怎麼辦
1、為房屋抵押人清償債務,注銷房屋抵押後辦理房屋產權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2、可以要求退房並可以要求房屋出售人賠償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的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1)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2)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3)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如前所述,如果賣方隱瞞了該房屋已抵押的法律事實,根據上述規定,不僅可以要求房屋出售人返還已付的購房款及利息,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還可以要求其承擔不超過己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⑻ 法律禁止以其他公司名義向銀行貸款歸自己用嗎
一、當然是禁止的
此類貸款,在申請時必然要編造理由,且實際貸款必然不使用在申請的項目上,這顯然是一種足以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欺騙行為,豈能為法律所允許?
如果以實際貸款人的名義申請,而其他公司作為擔保人,則法律是允許的。因為在本質上,銀行貸前的審查是真實的。
盡管上述二種行為,其實際貸款使用人是相同的,但性質完全不同。
二、在現實生活中,以他人名義貸款貸款歸自己使用的情形,其實很普通,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呢?
1、如果他人貸款在先,出借給本人在後,二者之間沒有串通。這里就存在二個法律關系:(1)他人與銀行之間的民事借貸關系;(2)他人與本人之間的民間借款關系。這種情形的貸款,如果沒有造成嚴重的後果,雖然是違法的,但仍屬民法調整范疇。
2、上述情形,如果他人與本人事先惡意串通,且造成嚴重後果,則可能構成騙取貸款罪。
舉一個案例,加以說明:
案情:楊某因公司流動資金短缺向某銀行申請貸款,該行信貸員孫某(系楊某同學)告訴楊某,因楊某先前在該行貸款尚未歸還,不能再以其名義辦理,但可以他人名義辦理貸款。楊某找到自己的親戚張某以其名義辦理10萬元貸款,張某應允。孫某幫楊某以張某名義辦理了貸款手續。後楊某又多次找孫某用同樣的方式以自己的親戚王某、李某、趙某的名義各辦理貸款10萬元,後楊某因公司經營不善,致使40萬元貸款無力償還。
評析:楊某與孫某構成騙取貸款罪的共犯。理由如下:
首先,騙取貸款罪,是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並給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該罪名系由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所增設,作為刑法第175條之一,旨在彌補貸款詐騙罪要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之立法不足。該罪「欺騙手段」應是指足以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手段。從司法實踐看,作為該罪的欺騙手段,最主要的是指虛構投資項目、虛構擔保單位、虛設抵押物等三種虛假手段,但不排除其他足以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虛假手段。
其次,在本案中,楊某明知自己在該銀行因為有貸款尚未償還不能再繼續辦理貸款的情況下,利用與銀行信貸員孫某的私交以親戚張某、王某、李某、趙某名義辦理貸款共計40萬元,對銀行而言系足以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欺騙行為。楊某以他人名義辦理貸款且到期無力償還,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構成騙取貸款罪。該案中楊某在以上四筆貸款辦理中起主導作用,是實際的貸款申請人和使用人。不同於張某、王某、李某、趙某各自向銀行辦理10萬元貸款之後再交由楊某使用的情形(該情形下,張某、王某、李某、趙某與銀行之間系民事借貸關系,楊某與該四人之間系民間借款關系)。故認為楊某與四位被頂名人以及銀行間系兩個民事法律關系,不屬於刑法調整范圍,楊某由此不構成騙取貸款罪的觀點是不成立的。
再次,張某、王某、李某、趙某對楊某頂用自己名義在銀行辦理貸款的行為是明知的,且採取了積極協助的行為,有共同犯罪嫌疑,但均未達到20萬元的追訴標准,故均不構成騙取貸款罪(僅僅是因為數額不夠而已,如果這4個人涉案是20萬以上,同樣構成騙取貸款罪之共犯!)。銀行信貸員孫某對楊某頂用他人名義辦理貸款的行為是明知的,對銀行而言,楊某與孫某的行為是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欺騙行為,且採取了積極的協助行為,致使銀行40萬元貸款無法收回,系楊某騙取貸款罪的共犯,構成騙取貸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