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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將銀行貸款轉借

發布時間: 2023-04-11 20:15:27

⑴ 請問公司股東以個人名義在銀行貸款後將貸款轉入公司對公賬戶,請問該筆貸款是否可以計入公司的短期借款

你好 不是的。 不是以公司名義貸款的錢 不計入短期借款。 你要掛 借銀行存款貸其他應付款-某股東

⑵ 從銀行貸款再轉借給他人違法嗎

法律分析:從銀行貸款再轉借給別人是違法的,民間借貸中,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的民間借貸行為,既增加了融資成本,又擾亂了信貸秩序,根據法律規定,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⑶ 從銀行貸款轉借他人法院如何判

從銀行貸款轉借他人的,符合「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的情形,法院會認定其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以賺取利息差為目的,其轉借約定的利率明顯高於貸款約定的利率的,屬於「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
一、信用卡轉貸合同有效嗎
信用卡高利轉貸合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脊運橋《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二、構成高利轉貸罪四要素
高利轉貸罪的構成四要素:
(一)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二)主體要件:主體為為特殊主體,即借款人;
(三)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信貸資金的發放及利率管理秩序;
(四)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櫻猛現為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三、企業借貸合同無效有哪些情形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高利轉貸罪】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悄好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⑷ 我是公司股東,目前公司在銀行貸款了,但是要轉讓給別人,我要怎麼做

1找到願意接受股權的人,談好價格,
2去工商局,提交資料

4/5

准備股權轉讓所需要的材料。1、《公司變更登記(備案)申請表》,具體要求怎麼填寫,裡面都會載明。2、《指定(委託書)》,這個工商局也會提供。3、股權轉讓協議,在工商局網站上可以下載。4、股東發生變化的應提交新股東的資格證明(一般為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或法人)5、修改過的公司章程,由新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7、同意股東轉讓股權的股東會決議(股東之間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權的可不用提交決議)。8、稅務局開具的完稅憑證。

⑸ 以公司名義貸款,錢轉借個人使用,是否合法

不合法。
但是,如果是公司給個人的預支經費,是合法的。
謝謝你的提問

⑹ 我公司是房地產企業,項目貸款借給其他單位使用,賬務如何處理

1、甲公司:

借:其他應收款--乙公司

貸:銀行存款
乙公司: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甲公司

2、甲從乙收該筆貸款的利息,需要繳納營業稅的。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收入

⑺ 銀行貸款可以轉借給他人使用嗎

法律分析:銀行貸款可以小額轉借給他人使用,但是不能貸款後又高利轉貸給他人的,此種情況人民法院認定轉貸給他人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⑻ 股東以個人名義向銀行貸款後把款項給公司用,利息由公司承擔,公司能否稅前扣除股東能否免稅

問題一:屬於統借統貸。
理由:統借統貸是指「集團公司統一融資,所屬企業申請使用」的資金管理模式,即集團公司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所屬企業按一定的程序申請使用,並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將利息支付給集團公司,由集團公司統一與金融機構結算的資金集中管控模式。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21條規定:「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地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稅前扣除。」該文件將統借方由集團企業擴大至其他成員企業。

問題二:符合條件的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扣除。股東從公司取得的利息大於其支付給銀行的部分須繳納個人所得稅、營業稅金及附加。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企業向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符合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條的規定,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繳納營業稅,在我國境內提供金融保險業務並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均為金融保險業的納稅人,包括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及個人。有營業稅當然就涉及城建稅和教育附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