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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欠銀行貸款可以變賣資產

發布時間: 2023-04-13 10:08:39

企業貸款逾期了被銀行賣資產管理公司,企業法人的徵信可以回復嗎

企業貸款逾期後被銀行賣資產的管理公司,企業法人的徵信影響情況可能是:
1. 如果企業法人未能在貸款逾期後及時還款,銀行會將其列入不良客戶名單,這鋒棚將會對企業法人的徵信記錄產生不良影響,影響企業法人的徵信評分,降低企業法人的信用等級,影響企業法人在金融機構及機構之租檔間獲取貸款、信用卡等服務。
2. 如果弊基亂企業法人逾期後及時還款,銀行可能會寬限企業法人,企業法人的徵信評分和信用等級不會受到影響,企業法人仍可以正常申請金融機構及機構之間的貸款、信用卡等服務。

❷ 不良資產賣到資產公司後可以還款給銀行嗎

可以的,不良資產變賣給資產公司後就有了賣資產的錢,如果這時候欠銀行的貸款,可以拿這筆錢去還給銀行

❸ 我欠銀行信用卡錢,銀行把這部分錢當不良資產賣給了資產公司,資產公

首先打電話給銀行盡量申請寬限時間,然後盡快還,如果銀行起訴的話,要看金額大小來定了.而且有不良信用記錄

❹ 金融企業不良資產可以轉讓給普通主體嗎

可以,但是要分情況。
可以的情況如下:

1、商業銀行所享有的不良債權亦是普通的債權,應當適用《合同法》關於債權轉讓的規則。《合同法》第79條規則:債權人能夠將合同的權益全部或者局部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依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例如當事人基於信任關系而訂立的拜託合同、僱用合同及贈與合同等;(二)依照當事人商定不得轉讓;只需當事人的商定是真實的意義表示,且不違背法律制止性規則,該等商定應當有效。(三)按照法律規則不得轉讓。商業銀行將其不良債權轉讓給非金融機構的,目前尚沒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對此做出明白的制止性規則。因而,只需商業銀行不良債權的轉讓不在上述制止轉讓的情形之列,即應當認定轉讓行為有效。即使中國人民銀行對此作出了相關的規則,由於其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的范疇,也不應影響轉讓行為的效能。

2、商業銀行將其債權等值轉讓給受讓方,不會形成國有資產的流失,不會招致金融次序的紊亂。

3、 銀行轉讓詳細債權的行為屬於債權人將合同權益轉讓給第三人,並非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運營性活動,不觸及從事貸款業務的資歷問題,並不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出借借款的應如何處置問題的批復》有關企業借貸合同違背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規則。

不可以的情況如下:
1、受讓方主體資歷存在障礙。

金融業是一種特許行業,放貸收息是運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的一項特許權益。因而,由貸款而構成的債權及其他權益只能在具有貸款業務資歷的金融機構之間轉讓。未經答應,商業銀行不得將其債權轉讓給非金融機構。與此相關的法律規則有:《金融機構管理規則》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實行答應證制度。對具有法人資歷的金融機構頒發《金融機構法人答應證》,對不具備法人資歷的金融機構頒發《金融機構停業答應證》。未獲得答應證者,一概不得運營金融業務。《銀行業監視管理法》第19條規則,「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視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貸款通則》第21條規則,「貸款人必需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運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答應證》或《金融機構停業答應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注銷」。上述規則均明白指出,貸款等金融業務只能由具有特許資歷的金融機構來運營,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相關業務。如商業銀行將不良債權轉讓給非金融機構的,該受讓方因不具有金融業務資歷,違背了國度的法律的強迫性規則,而招致債權轉讓行為無效。

2、可能構成企業間借貸。

假如商業銀行將其持有的不良債權轉讓給非金融機構,則受讓債權的企業成為新的債權人,對原借款人享有債權,原來貸款合同的主體將變卦為非金融機構,將構成企業間借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出借借款的應如何處置問題的批復》中指出,企業借貸合同違背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假如認定商業銀行與非金融機構的債權轉讓合同有效,將與「非金融企業之間不得借貸」的規則相悖。由此招致銀行向其他非金融企業轉讓債權的合同無效。

3、不良債權轉讓的定價問題。不良債權的定價問題屬於世界性難題,目前尚未有國際公認的定價規范和程序,不良債權定價已成為不良資產處置中的最大艱難。況且,《貸款通則》規則,除國務院決議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決議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未經國務院批准,貸款人不得豁免貸款。而既然是不良債權的轉讓,通常是回收有艱難的債權,不論是作為轉讓方的債權銀行,還是作為受讓方的企業,均希望採取打折的方式停止,依照賬面價值轉讓不良債權簡直是不可能的。而在《貸款通則》如此嚴厲的禁令之前,以市場化方式轉讓不良債權的道路是行不通的。

4、核銷方面的障礙。財政部發布的《金融企業呆帳准備提取及呆賬核銷管理方法》規則,金融企業經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必要的程序之後,契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債權方可認定為呆帳:(一)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布破產、關閉、解散並終止法人資歷的;(二)借款人死亡;(三)借款人遭受嚴重自然災禍或者不測事故;(四)借款人和擔保人已完整中止運營活動、終止法人資歷的;(五)借款人冒犯刑律,遭到制裁,財富缺乏出借債務又無其它債務承當者的;(六)經法院對借款人、擔保人強迫執行、裁定執行終結的;(七)金融企業對抵債資產小於貸款本息差額的局部;(八)因開立信譽證、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發作的墊款;(九)經國務院專案批准核銷的債權。由於財政部規則了嚴厲的貸款核銷條件,對除此之外的貸款損失,將招致無法核銷的結果,因而,也在客觀上限制了銀行的不良債權轉讓操作。

5、關於銀行債權轉讓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既然是不良債權轉讓,那麼債權資產的實踐收回率就不可能到達100%,但是另一方面,在轉讓過程中,的確存在國有資產流失的現象。有的債權受讓人以相當於不良債權百分之幾、以至更為低廉的價錢購置不良債權,然後向債務人主張全額債權,成為另一種「一案暴富者」。國度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國有資產流失查處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則:「…… 在停止國有資產產權轉讓時,違背國度規則或超越法定許可權,將國有資產低價出讓或無償轉讓給非全民單位或者個人,形成國有資產權益損失的」,屬於國有資產流失行為,將遭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查處。假如商業銀行停止債權轉讓的,將觸及到債權轉讓給非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於2005年3月16日發布了《關於在民事審訊和執行工作中依法維護金融債權避免國有資產流失問題的通知》,把依法維護金融債權,避免國有資產流失提到一定高度,而且對當前審理和執行觸及金融不良債權案件中呈現的新狀況、新問題提出了明白的請求。在不良債權轉讓過程中,可能面臨國有資產流失的風險。作為國有銀行的分支機構,在未經答應、未實行拍賣程序的狀況下,將銀行債權轉讓別人,可能招致國有資產的流失。

❺ 公司變賣固定資產去還銀行可以嗎

可以。當公司變賣固定資產進行還債的情況,是可以去還銀行的。固定資產是弊搭指為行政管理、提供服務、生產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預計使用年限超過1年,單位價源埋值租裂拿較高的有形資產。

❻ 企業欠銀行貸款還不上成不良資產可以打折購回逃避債務嗎

不良資產處置中貸款本金能打折。
不良資產處置中貸款本金不能打折的嚴格規定開始有了松動。而這樣的松動也為日漸蕭條的資產管理公司帶來了機會。
財政部近期向四大資產管理公司下發 《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處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該意見稿規定允許銀行將本金打折處置不良資產,打折損失可以核銷,同時這種處置方式只允許向四大資產管理公司(下簡稱AMC)或者省級國資委的資產管理公司批量出售。

❼ 企業在申請破產前因資金鏈斷裂,有權轉手變賣企業固定資產和機器設備嗎

你好,現提供破產法以下規定,你就知道是否可以了。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 第三十四條 因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行為而取得的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有權追回。

❽ 有限責任公司資金鏈斷裂,難以持續經營,欠有個人債務,可以變賣設備還所欠債務嗎

公司欠款,應當以公司自身財產進行償還,如果設備在公雹碧司名下且未作任何抵押,就可以變賣償還欠款。
《公司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以其自身全部財產對外承擔責任。
公司資金嘩掘鏈斷裂,資不抵債時,可能會產生破產清算,源蘆舉清算後的資產優先償還債務,如有剩餘,股東再進行分配。

抵押貸款逾期幾個月不歸還本息銀行可按規定處理抵押品把抵押物轉為抵債資產

抵押貸款逾期後,銀行催收無果的話就會起訴貸款人,然後處置貸款人的資產,流程如下:

1.貸款人無力償還後銀行會打電話催收;
2.如果催收無果銀行會起訴;
3.收到律師函後正式的起訴;
4.起訴勝訴後法院會判決銀行處置貸款人抵押物;
5.處理抵押物後多出的錢歸還貸款人,少的部分作為壞賬核銷,債務關系終止;
6.處理抵押物;
7.債務關系結束;

❿ 欠銀行貸款想把資產轉移可以轉給什麼人不會被查封

很難不被發現。
案例分析
被告人林某與其前妻孫某因財產權屬糾紛訴至北京市崇文區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孫某向法院申請對被告林某的財產進行訴訟保全,並提供了相應擔保。崇文區法院審查後作出裁定,向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送達查封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要求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凍結林某在其股票賬戶內的存款60萬元。該案件一審判決作出後,林某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終審判決維持原判。義務人林某沒有按期履行生效判決,原審原告孫某向法院申請執行。崇文區法院執行庭在對被告林某的財產進行執行時發現被凍結的60萬元竟然不翼而飛了。
經調查,申銀萬國證券有限公司證明林某在得知自己的賬戶已經被凍結的情況下,採用「內劃」的手段,即把含上述60萬元在內的140餘萬元轉移至同在該證券公司的其姐的賬戶內,後又通過林某設在工商銀行的賬戶將此款提走。
法院執行庭當即向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報了案,並作出裁定,由對此負有責任的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損失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崇文區公安分局將犯罪嫌疑人林某抓獲後刑事拘留,並報經崇文區人民檢察院批准將其逮捕。
之後,北京市崇文區人民檢察院於2004年2月23日以非法處置凍結財產罪向法院提起公訴。非法處置凍結財產罪是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的分罪名。根據我國《刑法》第314條的規定,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是指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犯罪行為。該犯罪應當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如前所述,我國《刑法》第313條、第314條、民事訴訟法第92-99條、第102條分別對在訴訟過程中的擅自藏匿、轉移財產的行為的情形、後果進行了規定,它們有效地防範了當事人為了逃避債務而隱匿和轉移財產的行為的發生,保障了正常的司法程序的運行。
二、現行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簡稱:民訴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人民法院對違反此規定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針對強制執行環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4條規定「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擅自處分已被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責任人限期追回財產或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除此之外,處罰最為最嚴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與之相應,《最高人民法院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發出執行通知書以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根據上述規定,擅自處分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對責任人除應承擔民事制裁或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可見擅自處分(非法處置)的前提均應是在接到執行通知書,且明知被處分的財產是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不管責任人的本意是什麼,只要具備上述兩個條件,即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