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銀行貸款用在建工程作抵押有效嗎
給你找了一篇文章。看看能不能幫到你。淺論房屋抵押權的權利沖突(發布日期: 2010-2-22 作者: 張艷萍 ) 來源: 《中國房地產》 張艷萍 上海市普陀區房地產交易中心 一、抵押權之間沖突的表現形式
所謂房屋抵押權的權利沖突是指房屋抵押權實現過程中,房屋抵押權與在房屋上設定的其他權利之間所產牛的沖突,即同一房屋上既存在抵押權又存在其他債權、物權等權利,而在該房屋價值有限的情況下,形成諸權利效力爭先、相互沖突的法律現象。本文著重討淪如何協調抵押權與抵押權之間的沖突,從而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以利於房屋抵押權的合法實現。
實踐中房屋抵押權之間的沖突表現形式通常為再抵押和重復抵押兩種情形。
再抵押也稱余額抵押,是指在同——房屋的部分價值上設定抵押權後,在其剩餘價值上再設定其他抵押權,即各個抵押關系不重疊,所擔保的債務金額總計起來不超過該房屋的總價值。
重復抵押是指抵押人將同一房屋在設定抵押權後,又向其他抵押權人設定擔保的行為。重復抵押致使同一房屋上行數個抵押權人,形成數個抵押關系,其擔保債權的價值總額超過該房屋的價值。
二、解決抵押權之間沖突的基本原則
因為房屋以登記為公示方法,在對同一房屋上數個抵押權之間發生權利沖突時順位的確立上,各國立法一般採用兩個基本原則,即「先登記原則」和「同時同序原則」。我國《擔保法》第54條亦做了同樣規定:「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登記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我國《物權法》第199條也規定:「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因此,對於同一房屋上抵押權之間的沖突,無論是重復抵押還是再抵押,皆按照「先登記原則」和「同時同序原則」確立清償順序。
三、抵押權之間順位的確定
抵押權的順位是指抵押權人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的順序,抵押權的順位按抵押權登記於登記簿時間的先後為序,登記在先的為第一順位,最先受償,以此類推。
《物權法》第194條規定了「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
所謂抵押權順位的變更,是指將同一抵押財產上數個抵押權的受償順序互換。抵押權的順位變更後,各抵押權人在其變更後的順序上行使優先受償權。依照優先順位的權利優先實現的法律規定,順位在先的抵押權優先於順位在後的抵押權實現,而順位在後的抵押權只有在順位在先的抵押權實現而權利標的價值仍有剩餘時,才能實現,否則後續順位的抵押權及其順位權均不獲實現。在符合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的前提下,抵押權人變更其抵押權順位無疑是其行使處分權的體現。
由此,我們可以聯繫到實踐中存在的一個具有相當爭議性的現象,即「同一房屋上記載有先後設立的兩個抵押權,在先的抵押權辦理了債權數額減少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時間晚於在後的抵押權,是否意味著其為後順位」?
我認為:該變更後的抵押權依然以其變更前的合同登記日為其順位。首先,《物權法》第194條特別規定「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這說明為了保護同一財產上其他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在行使抵押權順位的變更時必須符合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這個大前提。在先的抵押權因減少債權數額而辦理變更登記,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房地產的剩餘抵押價值,這樣的變更行為很明顯有利於在後的抵押權人在實現抵押權時的得償率。其次,減少債權數額亦是針對原有債權而言,如能按其變更前合同登記日為其順位認定標准,可以有效防止一些在先抵押權實已全部款清或部分款清卻仍佔位的現象。故針對該種減少債權數額的變更登記,還是以不變換順位為宜。
② 在建工程 能否使用工程合同向銀行申請貸款
在建工程可以抵押貸款,但是僅僅合同是不夠的
在建工程是指經審批正在建設中的房屋及其它建築物。在建工程抵押作為抵押的一種特殊形式,因具有良好的加速資金流動和促進資金融通等優點,在滿足銀行拓展客戶的同時,又可解決企業的融資需求,現廣泛地被銀行所採用。
《擔保法》司法解釋對在建工程抵押的合法性進行了明確,但對在建工程抵押的條件未作具體規定。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條將在建工程抵押限定為: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及其它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具備以下幾方面條件:
1、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為在建工程繼續建造所需資金。《物權法》出台前信貸客戶不得用在建工程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也不能為自己其它用途的債務進行擔保,而只能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擔保。《物權法》實施後在建工程抵押可以為其他債權種類設定抵押,對在建工程抵押擔保的種類沒有限定。
2、在建工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已經交納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3、《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應載明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證的編號,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時,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還必須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4、投入工程的自有資金必須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工程施工進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③ 在銀行存500萬,在建工程能貸款500嗎
在銀行存500萬,在建工程能貸款肢磨卜500:
最佳回答:公司實繳資金500萬後,游枯是可以向銀行貸款,但是這只是貸款的條件之一。另外的條件諸如,貸款用歷穗途,擔保方式,還款資金來源,企業的經營
④ 在建工程可不可以使用工程合同向銀行申請貸款
我能想到以下幾種方案供你參考:
1、在建工程抵押,找一個銀行認可的評估事務所,對在建工程進行評估,然後抵押給銀行貸款,這種方式的優點就是成本較其他方式低一些,貸款金額最高為評估值的50%,即銀行認可的抵押率不會超過50%。這種方式貸款獲批可能性偏低,首先在建工程並不是每個銀行都認可的抵押方式,其次對於在建工程很多銀行是從嚴的,不是很好批。建議找一些地方性的商業銀行,或股份制銀行問問,他們的政策較為靈活。
2、合同融資,以工程合同的施工進度為主,按步驟找銀行借款,比如目前完工15%,需要進原材料多少多少錢,已有意向合同和XXX公司簽訂,需要貸款XXX萬元。這種方式能做的銀行不多,主要還是擔保方式的問題,可能會要求在建工程抵押,或者擔保公司擔保,其他公司擔保等。但是在審批環節,這種方式可以使銀行監控到整個工程進度,可以控制貸款用途合法合規,一旦有足額的擔保,這種方式獲批的可能性比較大。需要給銀行提供一些諸如工程完工進度,及後期回款預算等等,就是讓銀行相信以後有現金流還款。
3、整個工程托盤給擔保公司,作為反擔保手續,讓擔保公司給你提供擔保,找銀行貸款。這種方式如果銀行和擔保公司有合作,一般較為容易獲批貸款,資金成本較高,因為擔保費用一般在3%-5%,如果貸款利率上浮30%(目前平均值),那你一年的資金成本至少為10.8%。
利率一般上浮30%,如果你能提供較多的其他綜合收益,可能能低一些。
⑤ 在建工程可以辦理貸款嗎辦理貸款需要哪些證件
可以的,一般來說需要以下證件: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法人代表證明書、法人代表情況簡介、董事會成員情況簡介
2、公司章程(含董事會成員簽名)及成立批文
3、財務報告(上年末至近期)、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注冊驗資報告
4、公司業務情況介紹、已開發項目情況介紹(總開發面積、銷售情況、貸款銀行及貸款的償還情況等)
6、公積金擔保貸款申請報告(公積金擔保貸款人數、金額、有無在建工程抵押、有無開發貸款、開發貸款銀行、開發貸款金額、按揭銀行等基本情況)
7、項目立項批文、項目可行性報告;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合同、總平面圖;項目的銷售情況(須提供每戶房號、面積、售價、購房總價);項目總投資概算,資金來源及到位情況說明(收入及支出情況);土地出讓合同、規劃紅線圖及土地出讓金發票;項目相關圖片、資料及電子文檔
註:正常來說,每個金融機構所需的材料會有一定不同。一個貸款辦下來跑十趟銀行是常事。建議使用如枓栱科技旗下的榫卯中國這樣的互聯網工程類金融服務,能在網上直接辦理工程類的貸款。直接和銀行對接,方便省心快捷。
⑥ 在建工程抵押貸款展期需要公告嗎
需要。
在建工程抵押貸款展期是需要公告的,公告是寫明概況,授權族吵和備查文件等重要信息。
在建工程抵押兆春侍的貸款流程:1、在前期付諸實施之前企業應到虹信等相關專業機構咨詢以詳細了解在建工程抵押貸款中的各種注意事項;2、企業向相關銀行提交貸款申請材料並到銀行指定的相關會計師事務森仔所進行工程實際價值評估;3、企業到房地產登記管理部門辦理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相關登記手續;4、等待銀行貸款理事會發布的最終審核結果而一般五天左右便可最終實際獲得貸款資金。
⑦ 新建項目向銀行貸款要什麼資料
公司(企業)若想申請銀行貸款,則需要准備好以下貸款資料:
申請書;
公司簡介;
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企業代碼證;
納稅登記證(國稅、地稅);
特殊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資質證明;
公司章程;
驗資報告;
法定代表人簡介;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由公司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董事會同意貸款的決議;
近三年會計(審計)事務所驗證的財務報表;
近三個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
財務狀況說明(如:負債說明、投資說明、 企業銷售收入、利潤來源說明等)
貸款卡及其密碼;
為其它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的情況說明;
還款計劃;
正在發生和將要發生的業務合同復印件;
資金使用計劃或項目可行性報告;
抵押物所需提供的材料(如:抵押物權屬證明、抵押物評估報告等)。
⑧ 建設單位以在建工程進行銀行貸款
可以,但不能跨年度。一般財政撥款後的使用審查(審計)很嚴,嚴禁挪用。
⑨ 建築工程合同能到銀行貸款嗎
可以的,有的銀行可以辦理在建工程抵押貸款,或者合同融資貸款。在建工程抵押,銀行會評估在建工程,然後工程抵押給銀行,一般銀行放款不會超過工程總價款50%。合同融資是銀行根據施工進度,按比例放出貸款。
⑩ 在建工程抵押貸款條件
法律主觀:
一、在建工程抵押能否貸款
可以;在建工程抵押,指抵押人為取得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二、在建工程抵押條件
1、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為在建工程繼續建造所需資金。
2、在建工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已經交納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3、《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應載明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證的編號,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時,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還必須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4、投入工程的自有資金必須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工程施工進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三、在建工程抵押審查要注意什麼
1、要求客戶提供與在建工程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注意審查合同約定工程的總造價、工程款支付條件、支付方式以及是否存在施工單位墊資建設等情況。
2、確定在建工程可抵押擔保額度時,應將尚欠施工單位的工程款從抵押物價值中剔除。對尚欠工程款的情況,應要求工程施工單位出具書面證明材料。
3、要求工程施工單位對銀行貸款提供擔保或書面承諾放棄工程款優先受償權。銀行在辦理貸款時除在建工程抵押外,還可以要求增加工程施工單位作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如出現施工單位主張工程款優先權時,銀行可要求施工單位承擔抵押物不足清償部分的保證責任,使貸款資金不受損失。另外,在客戶以在建工程申請抵押貸款時,銀行可要求施工單位出具放棄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書面承諾,從源頭上避免出現抵押權與工程款優先受償權之間的沖突。
法律客觀:
一、在建工程抵押的概念根據建設部於2001年8月15日修訂的《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所謂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根據「房地一體原則」,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必須同時轉讓、抵押,因此,如當事人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設定抵押權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二、在建工程抵押的特徵根據上述在建工程抵押的定義,我們可以看出,在建工程抵押具有如下特點:1,抵押人為主債務人。由於在建工程抵押是貸款人取得金融機構繼續建造資金的擔保方式,因此抵押人為貸款合同的債務人,同時也是在建工程所佔用土地的使用權人。2,抵押權人為具有貸款經營權的金融機構,一般是商業銀行,也就是貸款合同的貸款人。3,擔保的債務是在建工程繼續建造所需要的貸款,因此,很顯然,該貸款的通途是繼續建造工程。4,抵押人必須已經取得在建工程佔用土地的使用權。三、簽訂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應注意的問題(一)在簽訂合同之前注意審查抵押人以培念芹其在建工程進行抵押是否取得有關部門的批准,或是否具有有關機構同意的決議。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規定,抵押權人對在建工程設定抵押權時應根據抵押人的企業性質的不同,分別要求提交相應的文件:1,抵押人是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法人的,其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房地產抵押的,應取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准。2,高差抵押人是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必須經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通過,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案。3,抵押人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必須經過董事會通過,但企業章程領有規定的除外。4,抵押人是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通過,但公司章程領有規定的除外。(二)雙方當事人對在建工程的價值協商議定,或聘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三)在建工程抵押合同除必需房地產抵押合同的具備的條款之外,還必須以下內容:1,《國有土地使用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編號;2,已經繳納的土地使用出讓金或需要交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數額;3,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4,施工進度及工程竣工日期;5,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四)合同簽訂後,雙方當事人應到房地產管配畢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否則抵押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四、在建工程字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後重新辦理抵押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