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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貸款儲備項目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3-04-23 06:43:39

⑴ 土地儲備貸款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土地儲備貸款管理辦法是返芹為規范土地儲備行為,加強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根據《預演算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土地儲備資金財務收支活動。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資金是指納入國土資源部名錄管理的土地儲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收回土地以及對其進行前期開發等所需的資金。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分賬核算,並實行預決算管理。

法律依據:《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土地儲備行為,加強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根據《預演算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國務院關於加強鉛者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土地儲備資金財務收支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資金是指納入國土資源部名錄管理的土地儲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徵收、收購槐世薯、優先購買、收回土地以及對其進行前期開發等所需的資金。

第四條 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分賬核算,並實行預決算管理。

⑵ 商業銀行貸款管理辦法

為規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經營行為,促進互聯網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商業銀行貸款管理辦法。

需要注意的是:2021年2月20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通知》(以下稱《通知》),針對去年7月《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稱《辦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細化了審慎監管要求。業內人士認為,《通知》大幅度收緊了互聯網貸款政策要求,是對《辦法》的進一步細化和修正,主要目的在於落實中央關於規範金融科技和平台經濟發展的一系列要求,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更好地防範金融風險。

劃定互聯網貸款「三條紅線」
《通知》要求商業銀行強化風險控制主體責任,獨立開展互聯網貸款風險管理,自主完成對貸款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具有重要影響的風控環節,嚴禁將關鍵環節外包。同時,明確三項定量指標,包括出資比例,即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單筆貸款中合作方的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集中度指標,即商業銀行與單一合作方發放的本行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一級資本凈額的25%;限額指標,即商業銀行與全部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的互聯網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全部貸款余額的50%。

地方銀行不得跨區展業
除了「三條紅線」,在此次《通知》中還有一條引發熱議的規定是:「嚴控跨區域經營,明確地方法人銀行不得跨注冊地轄區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

合理設置過渡期
踩了「紅線」的「老」業務怎麼辦?消費者和小微企業會不會受到影響?面對銀行客戶的擔憂,上述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通知》在起草過程中充分體現了既要依法加強監管、切實防範金融風險,又要維持長尾客戶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連續性的導向。

⑶ 項目貸款資金管理辦法

正規銀燃戚兆行辦理的流程是:首先,仔做借款人需向銀行提交除身份證以外的一系列材料,包括
(1)貸款申請審批表;(貸款人在貸款機構直接填寫)
(2)居住地址證明;(居委會開具的證明或繳納的水電氣繳費發票皮租)
(3)工作和收入證明;
(4)銀行規定的其他資料。
其次,銀行對借款人提交的申請資料審核通過後,雙方簽訂借款合同。
最後,銀行以轉賬方式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⑷ 銀行外匯信貸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外匯信貸資金的管理,促進銀行各項外匯信貸業務的健康發展,提高外匯信貸資金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經國家批准可以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包括地方性和區域性銀行,都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的外匯信貸業務實行雙向目標管理,在下達和考核年度銀行外匯信貸計劃的同時,制定和下達銀行外匯信貸資產負債管理比例,逐步強化銀行內部自我約束、自我調節的營運機制。第二章資金計劃第四條外匯信貸資金管理的范圍為經營外匯信貸業務銀行的下列全部外匯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
一、資金來源:
(一)自有外匯資本金;
(二)銀行組織吸收的各項外匯存款;
(三)海外分支機構存回資金;
(四)從境外拆入短期資金;
(五)銀行按國家計劃從境外自借中長期商業借款(含境外發債籌措資金);
(六)銀行借入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七)國家或地方、部門、企業用自借指標委託銀行境外專項籌資;
(八)其他資金來源,如暫收應付、境內同業拆入、外匯買賣等。
二、資金運用:
(一)境內各項流動資金貸款;
(二)境內各項固定資產貸款;
(三)撥付海外分支行資金;
(四)存放境外頭寸准備(包括存款資金、拆出、購買政府債券、購買股票等);
(五)銀行其他投資;
(六)按委託人預定的用途和項目發放的委託貸款;
(七)其他資金運用,如各種暫付資金、境內同業拆出資金等。第五條經營外匯信貸業務的銀行應根據本規定第四條所列的銀行外匯信貸資金來源和外匯信貸資金運用內容,編制年度外匯信貸計劃,上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綜合平衡並報國務院批准後,下達執行。區域性和地方性銀行的外匯信貸計劃,報送當地人民銀行分行計劃部門,由人民銀行分行上報總行,並根據總行的要求,分配下達計劃。第六條各銀行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下達的年度外匯信貸計劃,努力吸收外匯存款,積極穩妥地籌措境外資金,擴大外匯資金來源;對現匯流動資金外匯貸款按以存定貸的原則發放管理,對現匯固定資產外匯貸款要按人民銀行下達的計劃嚴格控制,不得突破。外匯信貸必須遵循國家有關金融方針政策,注重支持國家急需發展的行業、產業、項目,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第七條各銀行必須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繳存外幣存款准備金。第八條外匯信貸資金管理必須堅持以資金來源制約資金運用的原則。各銀行按規定向中央銀行繳存外幣存款准備金後的各項外匯信貸資金來源、自有資本金,屬於銀行自身營運資金,必須根據資金來源控制和調整資金運用,做到「自求平衡、自擔風險、講求效益」。第九條銀行外匯信貸資金必須和人民幣資金配套平衡。各銀行外匯信貸資金計劃的編制應與人民幣信貸資金計劃的編制相互銜接,對固定資產外匯貸款的國內配套人民幣資金,除按規定渠道由部門企業籌措外,需要國內銀行貸款的要在人民幣信貸計劃內安排。第十條鼓勵各銀行間、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間進行短期資金拆借,拆借利率可比照同期國際金融市場利率商定。第十一條各銀行、其他金融機構可以共同集中外匯資金,對效益好的大中型項目聯合發放銀團貸款,貸款規模可在本系統內調劑解決,也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單獨報批追加規模。第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計劃年度中經濟金融形勢的發展,各行外匯信貸業務開展情況及要求,對國家銀行外匯信貸計劃進行必要的調整。如需調整計劃,各有關銀行要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調整外匯信貸計劃的報告。第三章資產負債比例第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對各銀行的外匯信貸資金實行以下資產負債比例管理:
(一)外匯自有資本金(包括實收外匯資本、外匯准備金、業務發展基金)與外匯資產總額的最低比例。
(二)各銀行發放外匯現匯貸款與吸收外匯存款加外匯自有資本金的最高比例。
(三)各銀行自借國際商業借款(含對外發行債券)與外匯自有資本金的最高比例。
(四)短期拆入資金與外匯存款加外匯自有資本金的最高比例。短期資金主要用於解決先支後收的資金墊付和頭寸,先支後收必須以銀行資金承受能力為限,不得用於長期投資和貸款。
(五)各銀行除委託貸款外的長期外匯貸款(即一年期以上貸款,含一年,包括一年和一年以上固定資產貸款)余額與貸款總余額的最高比例。
(六)各銀行短期貸款(即一年以下,包括一年以下的技改貸款)余額與貸款總余額的最低比例。
(七)各銀行境外貸款、投資、買賣證券、拆放等境外資金運用與外匯資產總額的最高比例。
(八)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比例。

⑸ 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理順世界銀行貸款(下稱「世行貸款」)項目管理中各部門之間的關系,建立「借用還」與「責權利」相統一的管理體制,切實加強世行貸款項目的管理,規范項目管理行為,提高管理工作效率,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所有世行貸款項目。第三條本規定所指的世行貸款包括國際復興開發銀行貸款和國際開發協會信貸以及與世行貸款相關的聯合融資貸款。
本規定所指的世行貸款項目系指利用和准備利用世行貸款實施的項目。第四條世行貸款項目管理工作的總原則是「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職」。
財政部是國務院批準的世行貸款的對外窗口和對內歸口管理部門,統一負責全國世行貸款業務的協調與管理工作;地方財政部門是地方利用世行貸款業務的歸口管理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債權債務代表,全面負責當地利用世行貸款業務的協調與管理工作。第五條世行貸款是我國政府的主權外債,貸款資金的借入與使用以國家和地方各級財政信譽為基礎,貸款項目的管理應以貸款資金的債權債務關系為主線,做到債務責任清晰明確,權、責、利相結合,借、用、還相統一。
世行貸款項目管理主要包括項目計劃管理、項目前期准備管理、資金及財務管理、工程管理、招標采購管理、技術援助和培訓管理、債務管理、項目完成與運營管理等。第六條除單獨說明者外,本規定中所指的「項目單位」包括中央項目執行部門(或中央項目辦)、地方項目執行機構(地方項目辦或項目行業主管單位)、財政部直接轉貸的中間金融機構以及其它獨立執行項目的企業或單位;
「地方」系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政府」、「地方財政部門」和「地方項目單位」(或「地方項目辦」)均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一級人民政府、財政廳(局)和項目單位(或項目辦)第七條地方或中央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其地區或部門經濟發展的戰略和優先重點,向國家計委與財政部提出本地區或本部門利用世行貸款的計劃與申請,並隨同貸款申請提交項目初始文件,包括簡明項目建議書。第八條國家計委和財政部以各地方和各部門報送的貸款申請和項目初始文件為原始依據,按照國家利用外資的總的方針政策,制訂出全國利用世行貸款的三年滾動計劃,經與世行磋商後報國務院批准。第九條地方或部門在接到國家計委與財政部關於其項目已列入貸款計劃的通知後,方可正式開始進行與利用貸款有關的後續准備工作,並按照國內基本建設或技術改造程序的要求,准備詳細的項目建議書,報國家計委(或國家經貿委)審批,抄送財政部,以便該項目正式立項。第十條地方項目的貸款申請項目與項目初始文件以及詳細的項目建議書,必須經地方計劃與財政部門聯合提出並上報國家計委與財政部;中央主管部門提出的貸款申請和項目初始文件以及詳細的項目建議書,必須根據項目實際需要事先徵求所涉及地方計劃與財政部門的意見。第十一條地方人民政府應成立由政府主管財政工作的領導任組長的綜合性世行貸款工作領導小組(下稱「貸款領導小組」)。
地方財政廳(局)中負責世行貸款業務工作的職能部門應作為世行貸款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稱「貸款辦」,一個機構,兩塊牌子),負責當地所有世行貸款項目的管理、指導、協調及監督,同時負責項目的有關財務管理工作。第十二條對於每個貸款項目,可根據項目性質和需要單獨設立一個項目執行辦公室(下稱「項目辦」),負責具體組織、協調該項目的准備以及以後的項目具體執行工作。項目辦一般應設立在地方項目行業主管部門。綜合性項目的項目辦應設在綜合性管理部門。項目辦在業務上接受貸款辦的監督和指導。第十三條對於中央行業部門項目或需要中央行業部門組織或協調實施的多省聯合項目,中央行業部門應根據項目的實際需要,在本部門內建立或確定一個項目執行辦公室或類似執行機構,統一負責本單位內部的協調管理以及必需的項目的組織,實施及技術協調與指導工作。
中央項目辦在組織或協調實施多省聯合項目時,要加強與地方貸款辦以及地方項目辦的工作協調與溝通;涉及項目准備與執行的重要事項,中央項目辦必須事先徵求地方的意見,未經地方貸款辦同意,中央項目辦不應對外承諾或著手實施。

⑹ 中國人民銀行金銀專項貸款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管好用好金銀專項貸款,促進金銀生產的發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達到金銀專項貸款管理科學化、規范化、目標化的要求,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專項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特製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堅持「先評估、後貸款、計劃管理、擇優發放」的原則發放金銀專項貸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強令銀行發放貸款或阻撓銀行收回到期貸款。第三條金銀專項貸款由人民銀行安排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第二章貸款的種類及用途第四條金銀專項貸款主要用於金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貸款按用途劃分為「金銀基本建設貸款」、「金銀技術改造貸款」和「金銀基本建設設備儲備貸款」。第五條「金銀基本建設貸款」(以下簡稱基建貸款)主要用於擴大金銀生產能力(或增加工程效益)的新建、續建、擴建金銀礦山、金銀冶煉廠等項目。第六條「金銀技術改造貸款」(以下簡稱技改貸款)主要用於支持現有金銀礦山、金銀冶煉廠等技術改造(包括固定資產更新)以及與之相配套的輔助性生產設施等項目。第七條「金銀基本建設設備儲備貸款」(以下簡稱儲備貸款)主要用於金銀基本建設單位跨年度工程提前訂購的大中型設備,因當年到貨,下年安裝的基本建設貸款。第三章貸款的對象和條件第八條凡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注冊,具有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並能承擔經濟責任的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金、銀礦山企業以及國家批準的金銀建設單位,其建設資金不足時,可向當地人民銀行申請金銀專項貸款。但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貸款項目必須具備已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設計任務書),擴初設計等有關文件,並納入當年金銀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2、貸款項目的地質資源必須切實可靠。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地質儲量需經國家儲委或省儲委批准,勘探程度應達到C級以上;小型建設項目規模在100/200噸/日的應有省儲委批準的地質勘探報告,其中C級儲量應佔30%;100噸/日以下(不含100噸/日)廢止的需有地質部門提交的詳查報告,其地質儲量的勘探程度原則上應達到C級或C+D級;D級儲量不能作為設計依據。
3、貸款項目的有關建設手續齊全,建設項目所需施工力量、設備、原材料、燃料有保證,「三通一平」工作基本完成,環境保護措施可靠,配套項目的各靠條件已落實;
4、貸款項目投資中,各項建設資金來源必須落實,自籌資金(包括開發基金)不得少於單項總投資的30%,並打足貸款利息和建成投產後的鋪底流動資金;
5、對多頭貸款的項目,經辦行要調查企業在其他銀行貸款的數額,期限等情況;
6、貸款項目必須經人民銀行或委託有資格的咨詢公司評估,歸還貸款本息的資金來源必須落實;
7、必須有一定經濟能力的法人為貸款擔保,黃金總公司和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對本行業建設項目的貸款負有總的責任;第四章貸款的期限、利率第九條貸款期限,從銀行發放第一筆貸款之日起到企業全部還清貸款本息之日止。基建貸款期限,小型項目最長不超過三年,大中型項目一般不超過五年,個別建設期長,經濟效益好確需延長貸款期限的項目,經省級分行批准後,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七年。
技改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設備儲備貸款期限為一年。第十條貸款利率,按照同期金銀專項貸款利率執行。第十一條計收利息方法,自貸款之日起,基建貸款、周轉貸款按年結息收息,技改貸款按季結息收息。
如遇利率調整,採取分段計息辦法收利息。第五章貸款計劃的編報與審批第十二條申請貸款項目必須納入國家--或地區金銀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經人民銀行審查、評估並同意給予貸款支持後方可列入貸款計劃。需國家審定的大型金銀生產建設項目,在向國家計委報送可行性報告的同時,應將副本及已批復的項目建議書,借款申請書(附件一)送人民銀行總行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以下均稱分行)由總行或總行委託的分行組織評估。中小型金銀生產建設項目,由分行組織有關分支行進行評估。第十三條貸款計劃的報批程序。各級人民銀行參考同級有關部門和金銀生產主管部門提出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對貸款項目進行篩選,編制年度金銀專項貸款計劃逐級報送總行,由總行和有關部門進行綜合平衡後下達年度金銀專項貸款計劃。
分行編制的下年度金銀專項貸款計劃應於當年十一月底前報送總行。

⑺ 項目貸款管理辦法

項目貸款管理辦法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事項目貸款業務時,根據相關規定製定的用於規范其貸款管理行為的指弊具體操作規程。
該管理辦法唯凳族的制定旨在保護貸款雙方權益,規范貸款行為,並減少風險。具體實施方法包括對貸款項目的風險粗廳評估、貸款條件和利率的制定、貸款合同的簽訂和保證金的收取等。在項目貸款管理辦法的約束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資金利用效率得到提高,企業也在項目建設和發展方面得到了更好的支持。

⑻ 世界銀行貸款項目采購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采購管理辦法
各地方、各部門在實施世行貸款項目采購和合同管理的過程中,均須按本規定辦理。需制定地方或部門的辦法或規定,須經財政部審核批准後方可頒布執行。第二條采購計劃
項目的總采購清單須經國家計委批准,地方項目和中央部委打捆項目的年度采購計劃/清單和每批采購的計劃/清單須送經地方省級財政部門審核並作出書面確認後方可執行。財政部門應在收到該計劃/清單後十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或進行確認(如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反應視為同意)。第三條招標代理的選定
項目單位須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計委頒發的《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貸款項目國際招標代理機構委託指南》中規定的程序和方法選定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稱招標代理)。項目業主單位應按規定向所有有資格承擔國際招標業務的公司發出委託邀請書,委託邀請書須按財政部編制的「咨詢邀請函樣本」(以下稱邀請函)編制。
各招標代理應按「邀請函」的要求提出詳細的招標和采購咨詢服務方案,並按采購合同總金額的一定百分比,或按人月費率和擬投入人月為基礎提出收費報價。方案中應包括關鍵工作人員的簡歷,中選並簽訂委託協議後未經項目業主單位同意不得更換。在世行編制出「采購代理標准合同格式」後,招標代理和項目單位應使用該格式簽訂招標代理委託協議書。
中央項目(包括鐵路、郵電、電力、銀行和技援項目等)、中央部委打捆項目和中間金融機構項目的招標代理評審報告由項目單位報送財政部審核並備案,地方項目的招標代理評審報告須送請相應地方省級財政部門出具書面意見,然後由項目業主單位將評審報告和書面意見報送財政部審核並備案。項目單位和招標代理機構在得到財政部門的書面同意後,方可簽訂「委託協議書」。協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應在「委託協議書」中明確規定。招標代理和項目單位在招標和合同執行期間的人工安排應作為招標文件的附件告知投標人。
國內競爭性招標的招標代理機構(如使用的話),應按同樣程序和辦法選定。第四條國標競爭性招標
(一)招標文件的編制
1.國際和國內競爭性招標使用的招標文件商務部分,必須採用財政部最新修訂並統一印製的《世界銀行貸款項目招標采購文件範本》(以下稱範本),任何招標代理或項目單位不得修改、翻印或列印範本標准條款,或使用盜版印製的範本。招標代理和項目單位只可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編制「投標人須知」的前附表(招標資料表)、合同(特殊)條款的資料表/投標附錄,以及允許編制的上建工程合同專用條款,並將這些自行編制的部分,連同經國內有關主管部門審定的技術規格和相關附表送世行審批(抄送財政部),範本標准條款可不送世行審查。根據招標貨物和上建工程的不同要求,特別認定的如不滿足要按廢標處理的商務條款和條件,應在自行編制的「投標人須知」前附表(招標資料表)中註明。
2.招標文件中的技術規格、工程量清單和圖紙等部分及對製造商/承包人的業績/資格要求,由項目單位編制。設備技術規格書中應列明主要技術參數並加註「*」號,並在相應條款中註明「如不滿足將導致廢標」。如采購成套設備,應列出設備清單並用「*」號標出主要設備。
3.招標文件的投標人須知前附表(招標資料表)中應註明評標時使用投標書副本,投標人必須確保投標書的正本與副本完全一致,投標人承擔由於正副本不一致而導致廢標的風險。
4.上建工程國際競爭性招標,為防止投標人以不實際的低價奪標,保證項目按期按質完工,在招標文件中應規定在評標時對國內投標人或國內分包商的報價按國內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定額標准,並根據所投施工方案進行審核澄清。如投標報價低於概算百分之二十(20%)以上,而投標的施工方案又無明顯先進之處,無法證明其能夠大大降低成本,可考慮廢標。
(二)招標文件的審核
1.采購機電設備的項目單位,應將擬采購設備的招標文件送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以下稱國家機電進出口辦)進行審核。送審時應附上相應地區或部門機電產品進口辦公室轉報招標文件的送審函、國家計委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利用外資方案批復的副本及采購清單。國家機電進出口辦將分別會同機械部和電子部等製造業主管部門對招標文件進行審核。對於「配額產品」和「特定產品」,國家機電進出口辦在收到合格的招標文件後二十個工作日內(法定節假日順延)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項目單位。對於「自動登記」類機電產品,國家機電進出口辦將在十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通知項目單位。項目單位在得到國家機電,進出口辦的同意後,即可將審核後的招標文件通過其招標代理報世行,如世行有不同意見,由項目單位與國家機電進出口辦會同有關審核單位協商研究回復意見,由項目單位通過招標代理對外提出。世行批准招標文件後,即可刊登招標公告,對經審定的招標文件,項目單位和招標代理不得擅自改動。
2.項目單位在編制招標文件技術規格部分的同時,應制定構成技術廢標的主要參數和允許的偏差范圍,以及偏差折價計算方法。若用打分法評標,應制定評分標准。機電設備標的這類參數、方法和標准,應隨招標文件一同送審,並報財政部備案;上建工程和一般商品標的這類參數、方法和標准,應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3.成套設備和供貨安裝合同的招標采購,如需對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資格預審文件應按照招標文件送審程序上報。預審結果應報國家評標委員會(以下稱國家評委會)成員單位審核。地方項目和中央部委打捆項目中的上建工程和一般商品標,如需對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預審結果應報地方省級財政部門備案。
(三)公告和通告
對於所有估算合同金額為一千萬或超過一千萬美元的合同,其招標通告或資格預審通告須根據世行「采購指南」的規定,刊登在聯合國《發展商業報》和/或國際廣泛發行的著名技術雜志、報紙和貿易出版物上。
(四)開標
1.開標應按範本中的《標准評標報告格式》(以下稱《評標報告格式》)附件一「評標指志」中的規定執行。按照招標公告發布的時間、地點開標。投標人的投標方案、備選方案、降價聲明或價格折扣都應在開標時一並唱出,否則在評標時不予承認。
2.開標後應立即將投標書正本與副本核對、校正,然後將正本與唱標錄音封存於國家評委會指定的招標代理處。評標時使用副本。負責封存正本投標書的單位應保證該正本的原始性。啟封調閱正本投標書時,應有招標代理、項目單位和國家評委會成員單位的代表在場。
3.招標代理和項目單位應於開標後三個工作日內,將開標記錄及折算美元價一覽表(加蓋單位公章),送世行和國家評委會成員單位備案。
(五)評標
評標須按《評標報告格式》中規定的原則和辦法進行。地方財政部門和相應地區和部門機電產品進口辦公室應參與地方和中央部委打捆項目的評標工作。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對機電設備的評標作如下具體規定:
1.商務評標要求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投標書,商務評審時按廢標處理:
(1)投標人、投標貨物不符合《評標報告格式》附件一「評標指南」5(b)段中關於合格性的規定;
(2)投標人未遞交或遲交投標保證金或金額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出證銀行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3)代理商投標,投標書中無貨源證明,或無招標文件中註明的主要設備的製造廠有效委託書的;
(4)投標書無法人代表簽字,或簽字人無法人代表有效授權書的;
(5)投標有效期不足的。
(6)投標書不能滿足招標文件中註明的「如不滿足按廢標處理」的商務條款和條件的。
2.技術評標要求
(1)投標書不滿足招標文件技術規格部分主要參數和偏差范圍(即加註*號)的,應廢標。
(2)填寫技術比較表,應按招標文件要求與投標書中的參數如實填寫,不得以符號等代表。對需要並可以接受澄清的技術問題,經澄清後滿足要求按有效標接受,但在比較表中應註明。
3.價格評標要求
(1)按招標文件中的評標因素進行評標,對需要加減價的部分應依據招標文件和投標書的情況加以說明;
(2)投標人必須根據招標文件要求和設備技術狀況列出質量保證期內必備件的清單和價格,並將該備件價計入投標總價。若所提供的設備不需必備件,應在投標書中說明,否則,評標時將其它有效標中必備件的最高價計入該標評標總價。
在評標的全過程中,若需要進行澄清,應通過書面方式進行,不得以任何理由以口頭方式澄清,否則可導致廢標。
4.業績認定
業績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應廢標,但以下情況應視為投標業績合格。
(1)境內的外商獨資企業、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已生產符合招標文件技術要求的同類同等級產品並已投入運行,且技術負責方已在投標書中承擔技術總負責責任。其業績滿足招標文件要求。
(2)中外合作生產的產品,技術總負責方業績滿足招標文件要求。
5.初評中若干問題的處理原則
(1)聯營體投標,必須有聯合投標的法律文件並明確各方責任。所有投標文件應以主要投標方名義出具。
(2)銀行資信證明應提供原件,也可提供銀行在開標日前三個月內開具資信證明的復印件。招標代理和項目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有權要求提供新的資信證明原件,若不能提供可廢標。
(3)國內投標人應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的經營范圍參與投標,反之應廢標。
(4)報價以設備產地為依據,國產設備報出廠價(EXW)。對國產設備給予評標價優惠的辦法見《評標報告格式》附件一。
(5)對招標文件中規定採用公式法給予國內優惠的,在比較評標價時,應在國外部分的報價上加價百分之十五(15%)或加上實際應付的關稅和其它進口稅額,以低者為准。
(6)投標人在一份投標書中,對分包商、分包比例、分包設備及製造廠、價格等只能提供一種方案,並應有分包協議。若不能滿足將有可能導致廢標。
(7)投標人復印招標文件的技術規格作為其投標書的一部分可導致廢標。
(六)對評標結果的審查
1.機電設備標的初評結束後,項目單位和招標代理應及時將加蓋雙方公章並有各位評委簽名的評標報告報國家評委會各成員單位。評標報告應按《評標報告格式》編制。各成員單位應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評標報告後七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未提出視作無異議)。國家評委會成員單位如意見不統一,應在其後一周內召開會議。審查決定按「國家評標委員會工作章程」作出。項目單位和招標代理在收到國家評委會「審議初評結果的通知」後,方可由招標代理將評標報告報世行審批,世行如有異議,由項目單位和招標代理商國家評委會作相應的解釋、澄清和補充。如要改變授標建議,應徵得國家評委會的同意。世行批准後,招標代理即可發出中標通知書。需要進口的機電設備,簽訂供貨合同前,應按「配額產品」、「特定產品」和「登記產品」分別報相應的機電產品進口辦公室(憑國家評委會通知、中標證明和世行批准函)辦理有關進口手續。
2.採用兩步法招標,每步評標結果都應報國家評委會成員單位審核。
3.上建工程和一般商品標的評標報告,地方項目應送相應地方省級財政部門備案,中央和中央部委打捆項目應送財政部備案。

⑼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福建省利用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省地方政府外債的世界銀行(以下簡稱「世行」)貸款項目的規范化管理,提高間接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效益,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各級世行貸款項目(中央在閩以及通過中間金融機構的世行貸款項目除外)。第三條世行貸款項目管理工作的總原則是「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職」。
省財政廳是我省利用世行貸款的歸口管理部門,作為省人民政府的債權債務代表和財政部授權的提款人,負責全省世行貸款業務的管理工作。
各地市、縣財政局是同級人民政府的債權債務代表,負責本級利用世行貸款業務的管理工作。第四條凡有利用世行(包括亞行)貸款的各級人民政府都應成立由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的利用世行亞行貸款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世亞行辦」),掛靠同級財政部門,具體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凡有利用世行貸款的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應在本部門內設立為該貸款項目專職工作的世行貸款項目辦公室(下稱「項目辦」)。
世行貸款工作應在省和同級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和安排以及世亞行辦督促下,由項目辦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協調有關項目的准備和執行工作。
項目准備與執行中的重大協調問題,可由行業主管部門通過同級世亞行辦提請領導小組研究解決。各級項目辦對項目准備與執行進度負有直接的責任。第五條各級計劃與財政部門應密切合作,加強協調,共同建立本級利用世行貸款項目備選庫。
各地市和省直行業主管部門應重視並積極做好世行貸款項目的篩選上報工作。上報程序為:由地市計委和省直行業主管部門分別徵求同級財政部門意見後,直接報送省計委、抄送省財政廳備案。第六條經篩選上報國家批準的世行貸款項目,由省計委按項目立項審批管理程序初步審查項目建議書並會簽省財政廳後上報國家計委,並抄報財政部。
省直行業主管部門或地市、縣在確認其項目已被列入國家利用世行貸款計劃後,方可正式進行與利用貸款有關的後續准備工作。第七條世行貸款項目的前期准備必須符合國內有關程序,在項目前期准備階段必須完成國內有關各項審批工作。行業主管部門和項目辦應在世行的幫助下,制定出與項目實施有關的各項行動計劃。財政部門必須參與項目前期准備各個階段的工作,尤其對財務和經濟效益、國內配套資金籌措、債務結構與償還等方面的問題,應負責把關並提出意見,對以上問題未解決的貸款項目,財政部門有權不予承諾貸款或提供擔保。財政部門對項目准備和執行的全過程負有監督檢查責任。第八條省直行業主管部門和地市政府須在項目前期准備階段充分落實貸款項目所需的國內配套資金,提出具體的資金來源和安排計劃,並應提供有效的資金承諾文件。資金承諾文件直接報送省財政廳。財政安排的世行貸款項目國內配套資金原則上歸口同級世亞行辦統一管理。國內配套資金承諾各方應在項目生效後的執行中予以認真兌現承諾,保證國內配套資金及時足額到位。第九條在某項目前期准備階段,省財政廳應及時相應提出該項世行貸款在我省的再轉貸方式和再轉貸條件的方案,上報省人民政府審定。
項目單位在准備項目時,其經濟與財務的預測應按照財政部核準的轉貸和再轉貸條件進行。第十條省財政廳、省直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直項目辦應參與世行貸款協定及項目執行協議的談判,認真主動地協助財政部做好談判的各項准備工作,並按要求准備和及時提供談判、簽署和生效所需的有關文件。各地市應予積極配合。第十一條省財政廳作為省人民政府的債權債務代表,全權負責省本級和省與地市項目的再轉貸工作,作為該再轉貸協定和項目執行協議的債權方代表簽署協定(協議)。該協定(協議)的債務方為:省直行業主管部門或地區行署(省轄市政府)和地市財政局(副署)。地市、縣向下再轉貸工作參照以上程序辦理。
凡未簽署再轉貸協定的單位和有關地市、縣,省財政廳一律不予接受其提款報帳申請。
協定(協議)簽署前,各級財政部門應為其相關項目提供貸款償還擔保,並逐級向上級財政出具擔保函。行業主管部門應同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反擔保或由實際債務人用其有效資產作抵押擔保。第十二條我省與財政部簽訂轉貸協定後,再轉貸的各級債權人代表和相關債務人應向外匯管理部門申辦轉貸款登記手續。提款報帳發生以及還本付息付費時,相關債務人應及時到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提款登記或還本付息付費核准手續。具體按外匯管理部門規定執行。

⑽ 銀行對貸款項目管理的主要內容

銀行對貸款項目的管理可大致分為貸前管理和貸後管理兩個階段。
(一)貸前管理
(1)受理借款人的借款申請。
(2)進行貸款基本調查。包括對借款人歷史背景的調查,對借款人行業狀況和行業地位的調查,對借款的合法性埋肢、安全性和盈利性的調查,借款人信用等級的評估調查,以及對貸款的保障性進行調查。
(3)進行信用評價分析。在對借款人的品德、借款人的能力、借款人的資本、貸款擔保、經營環境等方面調查了解的基礎上,根據貸款調查的信息確定客戶的信用等級,計算客戶的風險限額,判斷對客戶進一步授信的風險大小。
(4)對借款人進行財務評價。評價的目的是分析借款人的財務狀況、盈利能力、資金使用效率、償債能力,並對借款人的發展變化趨勢進行預測。
(5)對貸款項目進行評估。銀行對貸款項目的評估與一般意義上的評估有一定的區別。它是以銀行的立場為評估的出發點,以提高銀行的信貸資產質量和經營效益為目的,為銀行貸款提供決策依據。
(6)制訂貸款的法律文件。根據前面工作得出的結論,如果准備為借款人提供貸款,那麼,就要依據有關規定準備必要的法律文件。主要有借款合同、保證合同、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等。
(7)貸款審批。銀行信貸部門將貸款調查等有關評價報告匯總整理後,形成貸款報審材料,報銀行審貸機構審查。銀行對貸款的審查重點有以下幾個方面:貸款的直接用途是否符合國家與銀行的有關規定;借款人是否符合借款資格條件;借款人的信用承受能力如何,如信用等級、統一授信情況、已佔用的風險限額情況以及潛在虧損等方面的問題;借款人的發展前景、主要產品結構、新產品開發能力、主要領導人的工作能力與組織能力;借款人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及償債能力;貸款保證人的情況;貸款抵押、質押物的情況;根據貸款方式、借款人信用等級、借款人的風險限額等確定是否可以貸款,貸款結構和附加條件。
(8)貸款發放。在銀行與借款人簽訂借貸合同後,如果沒有任何正當理由或借款人沒有違約的情況下,銀行必須按借款合同的約定發放貸款。銀行在發放貸款中要注意檢查有關合同條款,檢查用款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合同要求。在貸款的發放中還要注意嚴格執行陪兆貸款的發放程序,並在出現以下情況時及時停止貸款的發放:①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②不按借款合同的規定償還本息;③國家或銀行規定的其他有關禁止行為。
(二)貸後管理
貸後管理是指提供貸款後,圍繞資金的償還對企業或項目開展的有關工作。主要包括:
1.貸後檢查
貸後檢查是指在貸款發放之後,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貸款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分析。主要有:①以檢查借款人是否按規定使用貸款和按規定償還本息為主要內容的貸款檢查;②以檢查借款人全面情況為內容,以保證貸款順利償還為目的的借款人檢查;③以把握擔保的有效性及應用價值為目的擔保檢查等。
2.貸款風險預警
通過對項目的績效追蹤以及一些與貸款密切相關的情況的收集和先行指標的測算,及時預測和發現貸款可能存在的風險,以便採取相應措施。這些不利情況和指標的測算主要表現在:工期的拖延、建設費用的超支、市場的變化,以及企業經營管理中的營業收人、存貨、應收賬款、流動比率和速動比率發生不利變化等方面;企業管理人員行為異常或發生不利變動,企業內部管理混亂,企業涉及重大訴訟、出現重大投資失誤等非財務方面;借款人賬戶存款持續減少至不正常水平,票據發生拒付、多頭借款或套取貸款,迴避與銀行接觸等。
3.貸款償還管理
在項目建成後,銀行還要進行貸款償還管理,主要包括本息的催蘆液租收,有限延長還款期限的貸款展期,以及借款人歸還貸款的全部本息後,對結清貸款進行評價和總結等。
此外,當借款人不能按期向銀行償還貸款時,銀行還要根據不同情況採取相應的貸款清收與保全措施,包括辦理展期等方式重新確定還款期,採取企業兼並、企業破產、債權轉股權、股份制改造、資產證券化、以物抵債等措施來保證銀行貸款的收回,對於逃避債務的,可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