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審慎監管,提升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的動態性和前瞻性,增強商業銀行風險防範能力,促進商業銀行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銀行、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貸款損失准備是指商業銀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禦貸款風險的准備金,不包括在利潤分配中計提的一般風險准備。第四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銀行業監管機構)根據本辦法對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不得低於銀行業監管機構設定的監管標准。第二章監管標准第六條銀行業監管機構設置貸款撥備率和撥備覆蓋率指標考核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的充足性。
貸款撥備率為貸款損失准備與各項貸款余額之比;撥備覆蓋率為貸款損失准備與不良貸款余額之比。第七條貸款撥備率基本標准為2.5%,撥備覆蓋率基本標准為150%。該兩項標准中的較高者為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的監管標准。第八條銀行業監管機構依據經濟周期、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商業銀行整體貸款分類偏離度、貸款損失變化趨勢等因素對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監管標准進行動態調整。第九條銀行業監管機構依據業務特點、貸款質量、信用風險管理水平、貸款分類偏離度、呆賬核銷等因素對單家商業銀行應達到的貸款損失准備監管標准進行差異化調整。第十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銀行業監管機構資本充足率管理有關規定確定貸款損失准備的資本屬性。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十一條商業銀行董事會對管理層制定的貸款損失准備管理制度及其重大變更進行審批,並對貸款損失准備管理負最終責任。第十二條商業銀行管理層負責建立完備的識別、計量、監測和報告貸款風險的管理制度,審慎評估貸款風險,確保貸款損失准備能夠充分覆蓋貸款風險。第十三條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管理制度應當包括:
(一)貸款損失准備計提政策、程序、方法和模型;
(二)職責分工、業務流程和監督機制;
(三)貸款損失、呆賬核銷及准備計提等信息統計制度;
(四)信息披露要求;
(五)其他管理制度。第十四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完善的貸款風險管理系統,在風險識別、計量和數據信息等方面為貸款損失准備管理提供有效支持。第十五條商業銀行應當定期對貸款損失准備管理制度進行檢查和評估,及時完善相關管理制度。第十六條商業銀行應當在半年度、年度財務報告中披露貸款損失准備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一)本期及上年同期貸款撥備率和撥備覆蓋率;
(二)本期及上年同期貸款損失准備余額;
(三)本期計提、轉回、核銷數額。第四章監管措施第十七條銀行業監管機構定期評估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制度與相關管理系統的科學性、完備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並將評估情況反饋董事會和管理層。第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按月向銀行業監管機構提供貸款損失准備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一)貸款損失准備期初、期末余額;
(二)本期計提、轉回、核銷數額;
(三)貸款撥備率、撥備覆蓋率期初、期末數值。第十九條銀行業監管機構定期與外部審計機構溝通信息,掌握外部審計機構對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的調整情況和相關意見。第二十條銀行業監管機構應當建立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數據統計分析制度,對貸款損失數據進行跟蹤、統計和分析,為科學設定和動態調整貸款損失准備監管標准提供數據支持。第二十一條銀行業監管機構按月對商業銀行貸款撥備率和撥備覆蓋率進行監測和分析,對貸款損失准備異常變化進行調查或現場檢查。第二十二條銀行業監管機構應當將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作為風險監管的重要內容。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連續三個月低於監管標準的,銀行業監管機構向商業銀行發出風險提示,並提出整改要求;連續六個月低於監管標準的,銀行業監管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② 最高院:借款人冒名騙貸,銀行審查不嚴存在過錯,借款合同無效
企業負責人私刻企業印章、偽造證明文件和董事會決議後以企業名義向銀行貸款,銀行未盡審慎注意義務,對上述貸款材料未進行必要的鑒別和核實,在貸款的審查、發放、貸後跟蹤檢查等環節具有明顯疏漏的,應認定銀行具有明顯過錯,銀行以表見代理為由要求企業承擔全部還款責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1、2002年10月,崔紹先(時任深圳機場公司總經理)使用深圳機場公司的公章與民生銀行簽訂銀行承兌合同,貸出的1.3億元被轉入由張玉明任董事長的西北亞奧公司。
2、2003年3月,崔紹先使用深圳機場公司的公章與浦發銀行簽訂了貸款1.6億元的合同,以該1.6億元貸款償還了前筆向民生銀行的借款本息。
3、2003年7月,崔紹先使用私刻的深圳機場公司公章於與興業銀行簽訂《貸款合同》:貸款金額2.25億元,貸款用途為流動資金周轉。後興業銀行依約發放該筆款項。
4、另查明,崔紹先為幫助張玉明融資而以私刻的公章用自己單位名義向銀行貸款的行為被認定為騙取貸款罪。
5、興業銀行訴至法院要求深圳機場公司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深圳機場公司是否應當承擔全部還款責任?
本案所涉貸款系崔紹先等人偽造文件,虛構貸款用途,通過私刻公章以深圳機場公司的名義與興業銀行廣州分行簽訂借款合同詐騙而來,所騙款項全部由張玉明控制的公司非法佔有,張玉明、崔紹先、李振海正在接受國家司法機關的刑事追究。崔紹先等人的真實目的是騙取銀行信貸資產,簽訂本案所涉基本授信合同及相關貸款合同只是詐騙銀行信貸資產的形式和手段。上述行為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原審判決根據上述規定認定本案所涉基本授信合同及相關貸款合同系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上述合同無效並無不妥,本院予以維持。
興業銀行在簽訂和履行本案貸款合同的過程當中,未盡審慎注意義務,對私刻的深圳機場公司公章、偽造的證明文件和董事會決議未進行必要的鑒別和核實,在貸款的審查、發放、貸後跟蹤檢查等環節具有明顯疏漏。深圳機場公司作為上市公司,在長達兩年時間內未在上市公司半年報和年報中披露本案所涉貸款,興業銀行對此亦未能察覺並採取相應措施,故興業銀行在本案中也存在一定過錯。
本院認為,表見代理是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繼續以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而善意相對人客觀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則該代理行為有效,被代理人應按合同約定承擔其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責任。但是,在相對方有過錯的場合,不論該種過錯是故意還是過失,無表見代理適用之餘地。因本案貸款合同,均為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合同,且興業銀行廣州分行在本案所涉貸款過程中具有過錯,故本案不適用合同法關於表見代理的規定,深圳機場公司和興業銀行廣州分行應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008)民二終字第124號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 損害 社會 公共利益;
(五)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擔保法》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在他人冒用借款人名義辦理借款的情形,債權人是否有權向被冒用人主張還款責任?主要是看是否構成表見代理(或代表人責任)。表見代理(或代表人責任)成立的條件是善意相對人客觀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實務中對於善意相對人的善意要求相對較為嚴格,本判例觀點認為債權人存在明顯過錯,未排除合理懷疑的情況下,不應認定為善意相對人,表見代理無適用空間,筆者贊同。但是,即便表見代理不足以構成合同被認定無效,也並不意味著合同借款人完全沒有責任;而是應當根據各方過錯程度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本判例提醒債權人,在設立債權時應當盡到審慎義務,避免不必要的風險。
③ 貸款分類應遵循的原則有
貸款分類應遵循的原則如下:
1、真實性原則。分類應真實客觀地反映貸款的風險狀況。
2、及時性原則。應及時、動態地根據借款人經營管理等狀況的變化調整分類結果。
3、重要性原則。對影響貸款分類的諸多因素,要根據本指引第五條的核心定義確定關鍵因素進行評估和分類。
4、審慎性原則。對難以准確判斷借款人還款能力的貸款,應適度胡穗下調其分類碼做拆等級。
4、按貸款擔保條件不同,可分為票據貼現貸款、票據抵押貸款、商品抵押貸款、信用貸款等。
5、按貸款金額大小不同,可分為批發貸款和零售貸款。
6、按利率約定方式不同,可分為固定利率貸款和浮動利率貸款。
自營貸款、委託貸款和特定貸款。自營貸款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資金自主發放的貸款,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並由貸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託貸款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及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但不承擔貸款風險。
④ 貸款應遵循的原則
貸款的原則有,依法合規的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的原則;平等自願的原則;貸款機構審慎經營的原則;檔搏以及貸款機構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其經營原則。
4.維護銀行形象原則:雖然不是銀行貸款定價的直接原則,但是維護良好的銀行形象對銀行來說也是非常重要的。銀行可以通過提供優質的服務、合理的貸款利率、規范的貸款審批流程等方式來維護良好的銀行形象。
⑤ 不審慎在銀行貸款管理是大問題嗎
肯定是大問題的
貸款管理嚴重不審慎容易違規,導致被罰,甚至會造成國有資產(貸款)的流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簡升鎮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攔粗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笑緩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⑥ 銀行違規貸款未盡審慎調查是否為善意第三人
否。銀行在與抵押人共同向房產登猜桐記機關申請辦理,銀行違規貸款未盡審慎穗孫坦調查,抵押凱檔登記時隱瞞抵押房產存在其他共有人的事實,存在明顯故意,不屬於善意第三人,對抵押房產不享有抵押權。
⑦ 因貸款管理不審慎等,浙江泰隆商業銀行被罰50萬元,具體情況是怎樣的
浙江泰隆商業銀行的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案由為貸款管理不審慎,導致發生違法發放貸款案件;未按照規定報送涉刑案件風險信息。被處罰當事人為柯嘉奇、王祺。針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台州銀保監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八條第(三)項,對浙江泰隆商業銀行銀行罰款50萬元,對柯嘉奇、王祺終身禁止從事銀行業。
⑧ 審慎監管政策有哪些
什麼是審慎監管
審慎監管是指監管部門以防範和化解銀行業危機為目的,通過制定一系列金融機構必須遵守的周密而謹慎的經營規則,客觀評價腔磨金融機構的危機狀況,並及時實行危機監測、預警和控制的監管模式。
審慎監管的實現
銀行業的審慎監管是通過兩方面內容實現的:
一是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執行監管當局制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加強內部危機經營管理;
二是通過監管當局檢查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族斗則的執行狀況,實行審慎評估並及時實行危機預警和控制。
由此可見,確定審慎經營規則是審慎監管的基礎。根據《銀行業監督經營管理法》第21條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范,也可以由中國銀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目前,中國銀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已制定了一系列審慎經營規則,包含危機經營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准備金、危機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方面的內容。
審慎監經營管理念的起源
審慎監經營管理念源於巴塞爾委員會1997年的《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Core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在該文件中,審慎監管原則被作為其中一項最重要的核心原則確立下來。《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包含7個部分25條原則,從銀行業有效監管的前提條件、銀行准入和結構、審慎監管法規和要求、持續監管手段、信息披露、監管者的正式權力、跨境銀行監管等七個方面,分別對監管主體和監管行為作出規范。這些原則是世界各國近百年銀行監管經驗教訓的系統總結,反映了國際銀行業進展的新變化和銀行監管的新趨勢。《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已得到大多數國家的認同,並作為建立和完善本國銀行監管體系的指導准則。由此,《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被認為是國際銀行監管領域里一份具備里程碑意義的重要文獻。在「審慎監管法規和要求」(Prudential Regulations and Requirements)部分,《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共提出了10條原則,要求監管當局制定和實施資本充足率、危機經營管理、內部控制、資產質量、損失准備、危機集中、關聯交易、流動性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審慎監管法規。這些審慎監管法規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涉及資本充足率監管,另一類涉及危機經營管理和內部控制。
我國《銀行業監督經營管理法》、《商業銀行法》等有關金融法律法規借鑒國際銀行業監管慣例和《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的基本精神,確立了銀行業審慎監管的理念和原則,並將其作為銀行業監管的最重要的制度予以貫徹落實。
國際金融法上的審慎監管原則
國際金融法上的審慎監管原則,緊要出自構成國際金融慣例的巴塞爾協議,並得到作為國際條約的WTO金融服務貿易協議的重要補充。
(一)審慎監管的緊要要求
巴塞爾協議現已進展成為國際金融法領域的慣例。這就意味著,雖然還算不上正式的國際法淵源,但是在採納了它的國家中,巴塞爾協議將作為國內法起作用,而在很多尚未採納它的國家中,巴塞爾協議至少可以作為對國際金融規則的權威性解釋。
完整意義上的巴塞爾協議,包含以下文件:1983年的《巴塞爾協定》、198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定》、1992年的《巴塞爾最低標准》、 1996年的《資本協議關於市場危機的補充規范》、1997年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以及2004年的《新巴塞爾資本協議》。
審慎監管原則緊要體現在《巴塞爾核心原則》第6-14條、第15條(第四節B)、第22條(第五節)、第23條和第25條(第六節A)中。審慎監管的要求緊要涵蓋資本充足率、危機經營管理、內部控制、跨國銀行監管和糾正措施等五個方面,其具體要求包含:
1.資本充足率方面。監管者要規范能反映所有銀行危機程度的、適當的審慎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巴塞爾協議建議的資本充足率最低標准為8%。
2.危機經營管理方面。首先,為了避免信用危機,應當建立獨立評估銀行貸款發放、投入以及貸款和投入組合持續經營管理的政策和程序;銀伍穗斗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建立評估銀行資產質量和貸款損失儲備金及貸款損失准備金充足性的政策、做法和程序;銀行監管者必須制定審慎限額以限制銀行對單一借款人或相關借款人群體的危機暴露;為防止關聯貸款帶來的問題,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僅在商業基礎上向相關企業和個人提給貸款,並且發放的這部分信貸必須得到有效的監測,必須採取合適的步驟控制或化解這種危機。其次,為了避免流動性危機,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的經營管理信息系統能使經營管理者有能力識別其資產的危機集中程度。再次,為了避免市場危機,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制定出各項完善的政策與程序,以便在國際信貸和投入行為中識別、監測和控制國家危機及轉移危機並保持適當的危機准備金;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建立准確計量並充分控制市場危機的體系;監管者有權在必要時針對市場危機暴露制定出具體的限額和/或具體的資本金要求。最後,為了避免操作危機等其他危機,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建立全面的危機經營管理程序(包含董事和高級經營管理層的適當監督),以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項重大的危機並在適當時為此設立資本金。
3.內控機制方面。銀行監管者必須確定銀行是否具備與其業務性質及規模相適應的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銀行監管者必須確定銀行具備完善的政策、做法和程序,以促進金融部門形成較高的職業道德與專業標准,並防止銀行有意或無意地被罪犯所利用。
4.跨國銀行監管方面。跨國銀行母國必須對其活躍的國際銀行組織實施全球性並表監管,對這些銀行組織在世界各地的所有業務實行充分的監測並要求其遵守審慎經營的各項原則;跨國銀行東道國應確保外國銀行按東道國國內機構所同樣遵循的高標准從事當地業務。
5.糾正措施方面。銀行監管者必須掌握完善的監管手段,以便在銀行未能滿足審慎要求時採取及時的糾正措施。
(二)審慎例外
如果說巴塞爾協議的審慎監管要求構成審慎監管的「常態」的話,那麼WTO金融服務貿易協議中的「審慎例外」就是審慎監管的「異態」,或曰特殊的審慎監管。
WTO金融服務貿易協議緊要由《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金融服務件一》、《金融服務件二》、《關於金融服務承諾的諒解協議》、《金融服務貿易協議》構成。其中,依據《金融服務件一》第2條a項的規范,盡管有GATS的任何其他規范,但是不得阻止一成員為審慎原因而採取措施,包含為保護投入人、存款人、保單持有人或金融服務提給者對其負有信託責任的人而採取的措施,或為保證金融體系完整和穩定而採取的措施,如此類措施不符合 GATS的規范,則不得用作逃避該成員在該協定項下的承諾或義務的手段。
上述規范就是「審慎例外」(Prudential Carve-out)原則的體現。所謂「審慎例外」,是指WTO各成員可以為了維護國內金融的穩定,不受GATS自由化條款或已作出承諾的束縛,採取審慎的金融監管措施。雖然「審慎例外」具備特殊性,但它與巴塞爾協議中的審慎監管要求的「糾正措施」方面是吻合的,甚至可以認為「審慎例外」是一種在特殊狀況下為維護金融秩序而採取的特殊糾正措施。
關於「審慎例外」的規范是較為抽象而靈活的,WTO金融服務貿易協議並沒有具體說明哪些措施屬於構成「審慎例外」的監管措施。當然,在新一輪的談判中,確實有少數國家要求明確列舉「審慎例外"的范圍。比如瑞士呼籲依據巴塞爾委員會、國際保險監管者聯合會、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金融混業聯合論壇所制定的標准,界定「審慎例外」監管措施的范圍。但顯而易見的是,新一輪的談判還不可能顧及到這一問題,這一主張目前難以引起廣泛關注,更不用說付諸實踐了。
這就意味著,只要表明是為了審慎的目的,東道國就可以暫時擺脫WTO規則的約束,採取任何希望採取監管措施。而且,何謂「出於審慎的目的」是由採取措施的國家自己決定的。「審慎例外」的監管措施不會受到諸如「是否具備必要性」或者「是否屬於最低限度的貿易限制」的問題的挑戰,也不用理會GATS第6條對國內規章的種種要求。盡管母國可能認為東道國所宣稱的「出於審慎的目的」名不符實,但原則上來說,只有WTO的爭端解決機構(簡稱DSB)才有權判斷東道國所採取的「審慎例外」監管措施是否確實出於審慎的目的。而實際上,在各國都採取慎重態度的金融領域,鮮有將有關爭議提交DSB的可能。正如克伊所指出的,除非存在異常過分的行為,各國都傾向於彼此尊重各自決定其國內規范是否出於審慎性的權力。[3](25)_
「審慎例外」原則保留了金融領域里監管的靈活性,可以起到「安全閥」的作用。有關國家可以在特定的形勢下和在特定的時期內,違背其在GATS項下的承諾和義務,自主決定採取某些特殊的金融監管措施,以達到保護國內金融業的目的。
因此,依據「審慎例外」的原則,我國完全可以在有關的國內法中,制訂一些「審慎例外」的條款。這些條款應當是原則性的,只需說明是為了審慎的目的而實施的即可。這樣一來,當出現緊急狀況的時候,金融監管部門就可以採取其認為合適的特殊監管措施,而不論這樣的措施是否違背了我國在GATS項下的承諾和義務。但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由於WTO規則不能在國內直接適用,因此只有當「審慎例外」原則被明確地表述在有關國內法中的時候,監管部門才能依法採取措施。也就是說,WTO規則中的「審慎例外」原則被轉化為國內法十分必要。因為,如果缺乏國內法上的明確授權,國內監管部門是不能直接依據WTO規則採取構成「審慎例外」的特殊監管措施的。
⑨ 銀行審慎原則的內容
金融業是經營貨幣的特殊企業,從它誕生第一天起就與風險相伴隨。銀行業務風險,幾乎無處不在,無時不有。目前全國金融業的不良貸款問題,對我國現階段已構成了潛在的威脅,甚至制約了我國市場經濟的正常發展。現就如何運用會計准則中的「謹慎原則」,增強金融業自身風險免疫功能,促進金融形勢穩定的問題,提一些看法和建議。 「謹慎原則」是國際會計准則(以下簡稱《准則》)中很重要的准則之一。《准則》對此所下的定義是:「謹慎是指在有不確定因素的情況下作出所要求的預計時,在所需用的判斷中加入一定程度的謹慎,以便不抬高資產或收益,也不壓低負債或費用」。用句通俗的話來解釋:謹慎原則的要點是「不預計未實現的利益,但估計所有可能發生的損失,不高估資產的價值,不低估負債的發生;對各種可能獲得的收益非有充分證明不予入賬,但對各種可能產生的費用和非常損失,只要有相當理由即在本核算期內予以確認列賬」。 根據這個原則,對照我國現行會計准則和有關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可以看出有些規定對《國際會計准則》的「謹慎原則」的理解似不夠深入,並與國際銀行的作法也有一定的差距。下面分四個方面加以探討: 一、關於應收應付利息的計提與謹慎原則的關系 我國《企業會計准則》第十六條規定,「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為體現這條原則,在《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以下簡稱財務制度)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分別作了如下具體規定:企業放款應「按國家規定的適應利率和計息期限計算應收利息,計入當期損益」。企業應按國家規定的適應利率分檔次提取應付利息。同時在第四十一條又進一步規定:「借款合同約定到期(含展期後到期)但未歸還的放款,作為逾期放款,其中逾期(含展期後)未滿2年的,企業應按規定計算應收利息, 並納入當期損益。逾期2年及超過2年仍未歸還的放款,作為呆滯放款,其應收利息不再計入當期損益,由金融保險企業設置科目專項反映,實際收到的利息計入當期損益」。 《財務制度》規定企業會計核算應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其作用在於均衡企業各個時期收入和支出,有利於正確反映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銀行以經營存放款為主要業務,其存放款約占資產(負債)總額的50%-80%以上,因此應收應付利息數額巨大,如果不分期計算應收應付利息將不利於銀行合理安排資金運用和正確反映各期財務狀況。但必須注意的是計算應收應付利息是二者對等的關系,是權和責的對立矛盾統一體,其前提條件是建築在存、放款銀行必須按規定期限支付存款利息和足額收回貸款利息基礎上的權責發生制。毫無疑問,銀行對存款利息必須無條件支付。同理,我們理解第三十六條規定所指的計提應收利息,應該是在銀行收息日,能按期足額收回貸款利息的前提條件下所計算的應收利息,如果借款人發生問題而使銀行在收息日未能按期足額收回貸款利息, 則達不到採用權責發生制所要求的正確反映銀行當期財務狀況的目的。 但《財務制度》規定貸款逾期二年以內仍應計算應收利息,作為利息收入列入當期損益。這顯然違背了採用權責發生制的本意。明知有的借款企業經營不善,瀕臨倒閉,限於貸款逾期不滿二年的規定銀行仍要按期計算利息收入,結果大大膨脹了銀行各期收益,從而不得不照繳營業稅、 附加稅、所得稅、上繳利潤及分配股息、紅利、獎金等,給銀行的財務狀況帶來了一系列巨大沖擊。由於銀行收益中包含了實際已成為壞賬或將成為壞賬的無「現金流入」的利息收入,多則可能幾十億,少則近億上萬,使銀行年終賬面的凈益金額嚴重失實,很難排除「虛盈實虧」泡沫利潤現象。當前不少企業實在無力支付借款本息,使銀行逾期放款、呆賬率和壞賬率普遍較高,實際上這些稅款和分配的利潤是由銀行無償墊付的。這種虛收實支的潛在問題始終困擾著銀行經營者,似已到了必須解決的時候了。 香港金融管理局從動態的風險性監督出發對貸款分為五級:正常貸款,特別注意貸款(Special Mention)不合格貸款(Substandard)、可疑貸款(Doubtful)和呆滯貸款 (Loss)。除正常貸款級外,其餘四級貸款的應計利息再按有無擔保分類作如下處理(見表1) 表1 香港金融管理局規定的貸款分類及應計利息的處理標准類型本金已計利息未計利息 逾期 時 間三個月以內三個至六個月六個月至十二個月二十個月以上等級利息等級利息等級利息等級利息/DcDc4FUUSMaSSbDcDc5PUUSM/SaSSbD/LcD/Lc6UUUSaSS/DcD/LcLc F=全額擔保 P=部分擔保 U=沒有擔任 a=可繼續正常計息 b=已計未收利息轉入催收科目 c=停止計息 SM=特別注意貸款(special mention) SS=不合格貸款(substandard) D=可疑貸款(doubtful) L=呆滯貸款(loss) 美國銀行監管局規定凡貸款按期計算的應收利息,如果連續三個月不能收取時,則按規定可將原提的應收利息全額沖回,並從沖回之日起貸款停止計息。 韓國《會計實務》則規定「應計利息除貸給國家或政府投資的公司、基金的利息收入外,對一般企業貸款應收利息不經收到不予確認」。上述辦法我們似可借鑒。 二、關於呆賬准備的提取與謹慎原則的關系 貸款呆賬准備是銀行為了抵禦和減少事先難以預防的、潛在的貸款風險,保證信貸資產良性循環而提取的用於補償銀行到期不能收回的貸款而造成損失的准備金。 我國《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第五十八條(十)1項規定, 「呆賬准備金自1993年起按企業年初放款余額的6‰全額提取, 從1994年起每年增加1%直至歷年結轉的呆賬准備金余額達到年初放款余額的1%為止。從達到1%的年度起,呆賬准備金改按年初放款余額的1%實行差額提取」。這項規定對核銷銀行不良資產,核實銀行當期資產質量和財務狀況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在目前社會經濟大環境並不十分理想,市場風險較大,企業效益特別是大中型企業效益普遍較差的情況下,按上述規定標准提取呆賬准備金的遠遠不能滿足銀行當前打銷呆賬的要求,為此極有必要在現有標準的基礎上提高呆賬准備金率,同時在提取和使用呆賬准備金的方法上,是否也可借鑒西方國家銀行的做法加以改進。 各國銀行對信貸資產都提存呆賬准備金,這一點是完全一致的,然而在提存准備金的比例和方法以及使用准備金的條件上,各國銀行都有自己的制度,而且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國際銀行間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國際慣例可資遵循。但是,對各國商業銀行所規定的呆賬准備金制度進行考察和比較,可發現有許多地方值得我們作進一步探討和借鑒。 1.提取不同種類和不同比例的呆賬准備金。國際商業銀行一般提取兩種形式的貸款呆賬准備金。首先是按照貸款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普通呆賬准備金;其次是根據貸款的風險程度提取特別呆賬准備金。例如: 香港金融管理局按照貸款不同風險級別提取不同比例的呆賬准備金,如表2: 表2 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呆壞賬准備金水平貸款種類准備金種類准備金水平正常貸款一般准備1%特別注意貸款一般准備2%不合格貸款特別准備無擔保部分的25%可疑貸款特別准備無擔保部分的75%呆滯貸款特別准備無擔保部分的100% 美國聯邦監理部門將銀行貸款也分為與香港金融管理局規定相同的五種類別:即正常貸款、需特別關注類貸款(Other Assets Especial Mentioned-OAEM)、次級貸款(Sub-Standard)、可疑類貸款(Doubtful)、損失類貸款(Loss)。各商業銀行對所有貸款除按1.5%的比例提取一般准備金外,還對後四類有問題貸款計提呆賬准備金為:損失貸款的呆賬准備金為100%,可疑類貸款為50-75%,次級類貸款為20%-35%,特別關注類貸款為50%-70%,次級類貸款為20%-35%,特別關注類貸款為5%-10%,需計提呆賬准備金的貸款也包括抵押貸款在內。 日本銀行會計准則規定:凡明確證明為可疑貸款的,應設立特別貸款准備,其准備金至少可計提稅務認可的全部金額,必要時計提金額可超過稅務所規定的限額。 此外還規定:貸款按照國家和政府風險分類設立海外貸款呆賬准備,根據對此類國家未到期貸款余額提取1%-15%的准備金。
韓國《會計實務》(6)項規定, 「貸款呆賬准備,必須按貸款總額的2%限度內足額提取」,並規定「每年按貸款余額所增總額的2%和呆滯貸款10%提取。 銀行監管局將引導每家銀行將其貸款准備金維持在其貸款總額的2%或以上」。 2.銀行對貸款呆賬准備金提留和呆賬核銷有相對自主權。一般國際銀行監督部門認為銀行核銷呆賬損失是銀行經營管理層的責任和義務,是否核銷呆賬,核銷金額多少,應由銀行自身確定。呆賬核銷也由銀行自身確定。如美國銀行可以借款人的財務及經營管理狀況以及貸款逾期時間等由銀行自身確定核銷呆賬的金額。日本銀行監督當局對商業銀行所提呆賬准備金的核銷並不幹預,銀行有權自行核銷。 3.各國政府稅收部門對商業銀行計提的呆賬准備金都不同程度地給予減免稅的優惠。如挪威稅收當局允許每家銀行提取總額不超過其貸款總額5%的免稅呆賬損失准備金。日本稅法規定一般貸款呆賬准備金允許稅前金額列支,對按照國家和政府規定的有問題國家未到期貸款計提的特定海外貸款准備金的一部分可以稅前列支。 4.不少國家金融監管當局對銀行呆賬准備金政策行使較嚴格的監督權。監督的主要目的在於保證提取准備金的方式是在充分考慮謹慎經營和真實評價貸款質量的前提下進行的。如果認為准備金的提留不符合要求,金融監管當局則勸告該銀行加以改進。如美國聯邦儲備銀行審計部在對商業銀行進行不定期檢查時,要求被審計銀行提供計提呆賬准備金的標准,必要時甚至抽查貸款檔案,以確認所提准備金是否合乎規定標准,發現提留不足,則要求予以補提。在加拿大,檢查總署要對各家銀行的准備金水平及其評價、測量和控制方法進行經營性的檢查,以確保每家銀行都有健全的准備金制度,從而可以對一些潛在的貸款風險進行及時的控制。 根據我國銀行實際情況,建議採取以下辦法: (1)比照上述香港或美國銀行的做法,除提取一般呆賬准備金外,按貸款呆滯程度提取特別准備金。 (2)規定呆賬准備金免稅基礎。 (3)按上述(1)項提取的准備金金額超過(2)項免稅基礎的照章繳稅。 三、關於有價證券的評價與謹慎原則的關系 關於有價證券年終如何評價問題,《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對此並無規定。我們認為,自從金融機構被規定分業管理後,規定銀行不得經營有價證券買賣業務,但是銀行持有長期證券作為資金餘缺調劑的一種金融工具還是允許的,因此年終對此類有價證券如何進行評價,似有必要加以規范,以使銀行在「謹慎原則」指導下進行評估,防止其採用有處於自身利益的方法任意高估或低估評價損益,使之有所遵循。故建議在《財務制度》中加以補充。 為使此類業務處理辦法與國際慣例接軌起見,特介紹一些國際上的做法或規定如下: 1.根據《國際會計准則》25投資會計16段,對短期投資(證券)的賬面金額應如何恰當地確定一點,提出如下意見:「短期投資都有市價,所以投資賬面金額應按照成本或市價孰低法確定……這樣能得出審慎的資產負債表金額,不會造成在收益中確認未實現的收益」。 韓國《會計實務》(3)項規定 「以臨時目的而持有的短期有價證券應按加權平均或移動平均法確定的成本計價。然而,當短期市場證券的市場價值降至其成本以下時則按市場價值計價」。 2.投資長期有價證券的計價方法,在國際會計界基本上已達成共識,按國際慣例投資有價證券一般採用成本為基礎的計價方法,期末不必進行估價調整。例如《國際會計准則》25投資會計第19段提出:「長期投資通常按成本列賬」。英國銀行家協會和愛爾蘭銀行家聯合會發布的《有價證券會計實務推薦報告書》「對投資證券的計價」第25 段中作如下表述:「對於那些持有相當長時間,通常打算一直持有到期滿日為止的證券,……採用成本為基礎的計價方法」。 韓國《會計實務》(4) 項規定「股票和其他證券的長期投資必須按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平均法計算的購置成本計價。當投資的市場價值降至其賬面價值時,必須以市場價值計價」。 《日本銀行會計准則》對投資有價證券的評價規定:「上市債券除可轉換債券外,以成本與市價孰低計價;其他上市證券以成本與市價孰低計價;非上市證券以成本計價,如其價值持久下跌的可予調整」。 為確切反映資產負債的真實性,並避免虛增年終利潤,建議採用日本評價方法。 四、關於外匯買賣的年終評價損益與謹慎原則的關系 根據《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第七十七條規定,企業外匯買賣、外幣兌換等外匯業務的期末外幣余額,摺合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原賬面記賬本位幣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處理。 我們認為,外匯買賣年終評價損益並不是當年已經實現了的損益,如果上述規定必須計入當年損益,並不能反映當年實際盈虧情況,特別是在目前國際外匯市場均採取浮動匯率制的情況下,匯率上下往往一日數變,按決算當日匯率計算發生的盈益,很可能在次年開業日按匯率計算則為虧損。這種只按年末外匯頭寸余額以當時一瞬間的匯率來計算外匯買賣評價損益納入本期損益的做法,是極不合理的。 據了解,有些國家規定當期末外匯買賣評價損益不計入當年損益,而以「外匯買賣損益准備金」科目處理,理由是此項損益並無現金流,不是當年實際損益。美國則規定由銀行自行規定是否計入當年損益,如計入損益的,在計稅時則將此項損益進行調整,益不計稅, 損則加入本期利潤後計稅。 為符合謹慎和真實性原則,銀行外匯買賣業務的期末實際外幣頭寸建議不予評價;如認為必須反映期末當日外幣摺合本幣的資產負債實際情況則建議將外幣評價差額以「外匯買賣損益准備金」科目處理。 五、結論 綜上所述,不難看出,金融業是否採用「謹慎原則」來指導本企業的經營行為,小則事關金融業自身的利害得失,大則事關整個金融業的安危和整個社會經濟的穩定。經濟規律是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的,日本泡沫經濟的苦果始於金融,泰國、韓國的金融風暴已經波及到亞洲一些國家給我們上了生動的一課,需要時刻提高警惕。 權責發生制和謹慎原則都是國際會計界所公認的普遍適用的《國際會計准則》體系中的兩項重要准則,也是我國《企業會計准則》 體系中的兩項重要准則。 通常《國際會計准則》對這兩項准則只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由各國根據本國國情在其原則規定的基礎上,自行制定執行准則的具體辦法,我國也不例外。我們認為一項具體辦法的制定,不論從理論上或實際中,除了規范企業在處理資產、負債、損益方面的行為外,還必須有利於國家、企業和所有者三者的利益,也就是說制定出的具體辦法必須順乎情,合乎理。權責發生制和謹慎原則兩者應同時兼顧,偏於任何一方而忽視另一方都是不適合的。而在我國具體辦法的制定中,則存在著重前者,輕後者的偏向,給金融業的穩健經營帶來潛在問題,從而不利於金融業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