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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行住房貸款抵押合同 2024-11-30 03:46:05

青海無抵押貸款

發布時間: 2023-04-28 23:24:13

『壹』 青海農信白領卡貸款說明

個人"白領通"信用貸款是指在預先授信基礎上向我行白領個人客戶發放的以借款人收入為還款來源,以個人信用為擔保,有指定用途的人民幣貸款業務。
1、 其用途包括購房、購車(自用型)、購買車位、房屋裝修、購買大額耐用消費品、旅遊、出國留學、教育、婚嫁、醫療保健、購買大額人壽保險、資產置換及其他有指定用途的消費性資金需要的個人貸款。
2、 無需任何擔保,只需給借款人預先授信即可得到貸款,在授信期內隨借隨還。
3、 申請條件
1) 具有有效身份證明,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2) 遵紀守法,品行、信譽良好,願意接受我行信貸、結算監督及個人信用查詢、評級;
3) 個人信用評分在70分(含)以上的我行Ⅰ、Ⅱ、Ⅲ、Ⅳ類個人客戶,並能保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
4) 能夠提供我行認可的收入證明;
5) 申請人已婚者需提交申請人配偶同意其申請該業務並承諾共同承擔債務的承諾書;
6) 經審核具備我行"白領客戶"資格,已予以授信,開立並持有我行"三江白領卡";
7) 貸款用途須符合我行的規定,對購買住房、汽車等用途的貸款還須提供相關首付款證明材料;
8) 申請貸款的客戶,須在我行指定的保險公司購買投保金額不得低於貸款本息,保險期限不短於貸款期限的人身意外險;
9) 我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拓展資料:
提供資料
1、 申請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婚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未婚或離異的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2、 申請人及其配偶所在單位出具的月(或年)工資收入證明及申請人任職證明
3、 申請人學歷證明及其家庭財產狀況相關資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4、 我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或資料。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1、 個人信用評分在95分(含)以上的為我行Ⅰ類客戶,授信額度原則上不超過其年收入的4倍,且最高額度為30萬(含),最高授信期限不超過3年(含);
2、 個人信用評分在85分(含)至95分的為我行Ⅱ類客戶,授信額度原則上不超過其年收入的3倍,且最高額度為20萬元(含),最高授信期限不超過2年(含);
3、 個人信用評分在75分(含)至85分的為我行Ⅲ類客戶,授信額度原則上不超過其年收入的2倍,且最高額度為10萬元(含),最高授信期限不超過2年(含);
4、 個人信用評分在70分(含)至75分的為我行Ⅳ類客戶,授信額度原則上不超過其年收入的1倍,且最高額度為5萬元(含)。

『貳』 青海退役軍人可以貸信用貸款嗎

可以的。
退伍軍人是可以取得貸款的。
退伍軍人可以和普通老百姓一樣,如果有房產或者車產等資產,信空培可以選擇抵押貸款滑唯,如果沒有相應的資產,可以選擇信用貸款。
具體能貸虧絕多少就要看個人的資質了。

『叄』 青海省農村信用社的客服電話

0971-96888。

2005年6月9日,經中國銀監會批准,青海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簡稱省聯社)正式成立。省聯社是由全省30家縣(市)農村信用聯社自願入股組成並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地方性金融機構,經省政府授權答敗,履行對全省農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導、協調、服務職能,是省政府管理全省農村信用社的平台,省聯社不對外辦理業務。

青海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標志整體構圖為圓形,由傳統古錢幣演化而來,意味著圓滿和穩定,表達青海農信社的和諧、合作及穩定發展。同時,又將古銅幣和金元寶的獨特形象融為一體,體現出鮮明的行業特性和財富理念,凸顯出青海農信社以"融匯貫通之心,傳承中國古代金融文化精髓,再樹現代金融新風范"的發展理念。

(3)青海無抵押貸款擴展閱讀:

各營業機構主要業務范州舉慎圍包括存款、貸款、結算和中間業務等,涉及銀行服務的各個方面。同時,全省農村信用社積極研發適合農牧區特點的業務產品,先後開辦了冊敬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農戶聯保貸款、下崗失業人員小額創業貸款、青年創業小額貸款、勞務輸出貸款、小企業微型貸款、倉單質押貸款以及"農家樂"、"白領樂"、"商家樂"等多種信貸產品。

『肆』 青海信用社白領卡貸款利率是多少

這個建議你本人跟銀行協商處理哈。一般銀行對不同的個體的貸款利率都是不一樣的哈,

『伍』 青海浦發銀行貸款條件可以帶那些貸款

浦發銀行貸款條件及流程:

浦發銀行申請貸款基本條件有以下部分:

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貸款到期日不超過70周歲;
具有貸款行所在地的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有合法、穩定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已簽訂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並支付了不低於總房價20%的首期房款,且首付款比例不低於貸款行當地監管部門的要求標准;
能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擔保。

須提供資料:

有效身份證件和戶籍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個人收入證明;
確認消費行為的相應資料或文件(銷售合同、協議或其他有效文件);
首付款發票或收據;
借款申請表(您可從身邊的我行營業網點獲取);
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貸款額度:

套內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貸款額度不超過所購房屋價值的80%,套內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上的貸款額度不超過所購房屋價值的70%,並符合貸款行當地監管部門的要求標准。

貸款期限:
一手房最長不超過30年; 二手房貸款期限與房齡之和一般不超過30年。

申辦流程:
提出申請——銀行審批——簽署合同——辦妥手續(公證、抵押等)——貸款發放——客戶還款。

『陸』 2019年青海生源地助學貸款申請政策及提前還款規定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和《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青政[2007]50號)精神,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運行機制,幫助我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財政部、教育部、國家開發銀行《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試點的通知》(財教[2007]135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青海籍新生和在校生發放的、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縣(市、區)辦理的助學貸款。(目前由國家開發銀行青海省分行試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借款人是指向承辦銀行申請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青海籍學生及其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

第四條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代理結算行為青海省農村信用聯社(以下簡稱代理行)。代理行受承辦銀行的委託對各縣(市、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進行輔助結算管理。

第五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按照「防範風險,方便貸款」的原則,由借款人在戶口所在地的代理行各縣(市、區)農村信用聯社就近辦理。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六條為保證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順利實施,由青海省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協調工作,以加強對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的領導,其主要職責是研究解決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協調教育、財政、銀行業金融機構間的關系,組織宣傳相關政策,落實有關工作。

第七條省教育廳為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牽頭單位,青海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資助辦公室),負責對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管理,指導各州(地、市)、縣(市、區)教育局建立健全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州或縣資助中心),組織、指導、考核和監督縣資助中心開展貸款管理和本息催收工作;負責申請、歸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財政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並及時足額劃撥到承辦銀行的專用賬戶;依託人民銀行徵信系統的個人資信查詢功能,建立並加強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個人信息管理。

第八條省財政廳負責在年度財政收支預算中足額安排並及時撥付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加強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九條人民銀行各州(地)中心支行負責協調轄內教育局在代理行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專用賬戶,並監督管理。

第十條承辦銀行按照國家信貸政策,科學合理設計貸款方式和期限結構,制訂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操作規程,負責審核、發放和管理貸款,確保貸款渠道暢通,使符合條件且有貸款需求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都能夠申請獲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並會同省教育廳、省財政廳根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承貸周期不同階段的特點,建立以學生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業單位三地的貸款產品、信息和信用聯結,形成貸款學生借款期間全過程的信用管理。

第十一條各州(地、市)、縣(市、區)政府要進一步健全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教育行政部門要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配備相應的專職工作人員,人員編制從教育行政部門現有教育事業編制中調劑落實,加強對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的領導和管理。

第十二條州、(地、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要積極參與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管理,參與協調有關事項,足額安排州、縣資助中心業務經費,會同教育部門指導和監督本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第十三條州資助中心主要負責本地區貸款工作的統計匯總,監督檢查等工作。縣資助中心作為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具體辦理機構,負責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貸前組織及貸後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收集、整理、匯總入學前戶籍為本縣(市、區)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等信息;對申請貸款學生的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進行調查、認定;建立學生信用和貸款資格評議小組,確定符合貸款條件的學生名單,測算貸款需求,編制貸款預案;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申請、初審等管理工作。

(二)接受高等學校、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和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的委託,建立與貸款學生家庭的聯系制度,跟蹤了解貸款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受承辦銀行委託催還貸款;負責向省資助辦公室、高等學校和經辦銀行定期報送貸款學生的有關信息等。

(三)負責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宣傳工作,會同當地有關部門組織新聞媒體在本縣(市、區)范圍內,利用廣大人民群眾和學生喜聞樂見的形式,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政策的宣傳和咨詢工作。

第十四條普通高中要配合縣資助中心和承辦銀行,提供當年高考招生錄取情況及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情況,協助做好貸款申請、審批和發放等工作。普通高等學校要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培養學生的誠信意識,督促學生畢業後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根據縣資助中心需要,協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的相關信息,加強與縣資助中心溝通,避免重復貸款。

第三章貸款對象及條件

第十五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發放對象是已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高校在讀學生。

第十六條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和家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4、學生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和家庭居住地均在本縣(市、區)。

(二)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家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無不良信用記錄;

2、家庭經濟困難,不足以支付學生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符合以下特徵之一。

(1)農牧區貧困、特困戶和城鎮低保戶;

(2)孤兒及殘疾學生家庭;

(3)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

(4)家庭主要收入創造者因故喪失勞動能力;

(5)無穩定收入的單親家庭;

(6)父母雙方失業;

(7)遭受天災人禍,造成重大損失,無力負擔學生費用;

(8)其他貧困家庭。

第四章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

第十七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最高限額為每人每學年6000元,具體額度以學生所讀學校學費和住宿費標准及家庭貧困程度確定,主要用於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貸款實行一次申請,逐年簽訂貸款合同,分年度發放。

第十八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期限原則上按全日制本專科學制加10年確定,最長不超過14年。學制超過4年或繼續攻讀研究生學位、第二學士學位的,相應縮短學生畢業後的還貸期限。

第十九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不上浮。

第二十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息按年計收。學生在校期間的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畢業後的利息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共同負擔。學生在校及畢業後兩年期間為寬限期,寬限期後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按借款合同約定,按年度分期償還貸款本金。鼓勵提前還款,除應付本息外,提前還款不加收任何費用。

第五章貸款申請、審批和發放

第二十一條貸款申請。省內普通高中在縣資助中心指導下,向即將畢業的學生宣傳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政策。准備升學、有貸款需求的學生按規定的格式填寫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預申請表(由縣資助中心提供),向所在中學提出貸款預申請。各中學以班級為單位,按貸款對象和條件,提出符合貸款條件的貧困學生名單,在學校范圍內公示並復核後,將擬貸款學生名單及在校期間的表現證明報送縣資助中心。

在擬貸款貧困學生,取得正式錄取通知後,向縣資助中心提出正式申請,填寫統一的《國家開發銀行青海省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表》(省開行提供),同時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借款人(學生及其家長)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二)戶口所在地的詳細地址、聯系方式。

(三)學籍證明:新生憑大學錄取通知書及其復印件;在校生憑《學生證》及借款學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證明。

第二十二條貸款審查及合同簽訂。各縣(市、區)所屬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委會(社區)認真核實學生家庭情況,並在貸款申請表上簽署審查意見。縣資助中心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並及時與審查合格的申請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簽訂合同。合同簽訂後,由縣資助中心將相關資料轉交代理行,為借款人開立個人賬戶(用於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本息回收)。

第二十三條填寫回執單。借款學生攜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校回執單》到學校報到,由學校按照回執單要求填寫並蓋章,借款學生須在規定期限前將回執單寄回所在縣資助中心。縣資助中心將借款合同和回執單整理匯總後,報送承辦銀行。

第二十四條貸款審批。承辦銀行及時審批借款合同,並將審批結果匯總後送交省資助辦公室,逐級下發縣資助中心,由縣資助中心轉交代理行備案。

第二十五條開設貸款專用賬戶。各縣(市、區)教育局按人民銀行賬戶管理規定,在結算代理行開設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專用賬戶,用於承辦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發放和貸款本息的歸集。

第二十六條貸款發放。承辦銀行按審批結果將貸款發放至省資助辦公室在開發銀行開立的賬戶,再由省資助辦公室發放至縣資助中心在代理行的專戶上,代理行將貸款資金劃付至借款學生個人賬戶,之後根據借款學生就讀高校要求,將貸款資金從個人賬戶劃付至借款人就讀學校的賬戶。

第六章貸款貼息、本息回收

第二十七條借款學生在校期間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學生和考入地方高校跨省就讀的學生,其貸款貼息由中央財政承擔;在本省就讀的,其貸款貼息由省財政負擔。借款學生畢業後貸款利息全部由學生及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負擔。

第二十八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代理行於每年度結息日(12月20日)前30個工作日進行預結息,縣資助中心將預結息情況審核後逐級上報省資助辦公室匯總,省資助辦公室報承辦銀行審核確認,結息情況確認後,省資助辦公室向主管部門提出貼息申請。中央財政負擔的貼息由省資助辦公室負責歸集後上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中央財政的貼息資金按有關規定辦理劃付手續;省財政負擔的貼息資金,由省資助辦公室歸集後在年度結息日前直接劃付承辦銀行。

第二十九條借款學生畢業後自付貸款利息的計息期自當年9月1日(含1日)起。當借款學生按照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結業、肄業、休學、退學、被取消學籍時,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由借款人自付本金和利息;當休學的借款學生復學後,恢復貼息起始日為當月的1日。

第三十條學生畢業後貸款進入還款期,縣資助中心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於貸款本息到期日前與代理行核對借款學生名單、貸款金額、期限、利率等信息,並提前通知借款人在個人賬戶預存相應款項。代理行於結息日或還本日從學生個人賬戶扣收貸款到期本息,並劃轉至結算賬戶,及時出具扣收清單。

第七章風險補償金管理

第三十一條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風險補償金按當年貸款發生額的15%確定,由承辦銀行實行專戶管理,作為專項風險撥備,主要用於防範和彌補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考入中央高校的學生,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財政承擔;考入地方高校的學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就讀的,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負擔;在省屬高校就讀的,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財政和省財政各分擔50%。中央財政負擔的風險補償金,由省資助辦公室負責歸集後上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按照中央財政有關規定辦理劃付手續;省財政負擔的風險補償金,由省資助辦歸集後於每年12月20日前直接劃付開發銀行。

第三十二條建立風險補償金激勵約束機制。風險補償金若超出貸款損失,超出部分由承辦銀行獎勵給縣資助中心,用於彌補縣資助中心日常工作經費;若不足以補償相應的違約貸款本息時,不足部分由承辦銀行和縣級財政部門各分擔50%。

第三十三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違約本息按上述辦法補償後,貸款學生所欠本息及罰息仍由縣資助中心繼續負責催收,回收後先納入風險補償金專戶管理,在下一年度進行風險補償金結算時再按本息相應比例返還縣資助中心。

第三十四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呆壞賬由承辦銀行按國家有關政策自主核銷。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各州、縣資助中心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青海省教育廳、青海省財政廳、人行西寧中心支行負責解釋和修訂,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柒』 青海農村信用社貸貸款得多久

7個工作日。
一般情況下,如果農村信用社的審核比較寬松,在所有都齊全的情況下,7個工作日左右就可以到賬。
農村信用社接到申請後會對申請者的信用等級進行評定,並頒發《貸款證》,再向農村信用社申請辦理貸款業務,然後再進行用途和相關材料的審核,全部符合條件再發放貸款。
信用社貸款的特點信用社經營的主要業務是農村信貸,其業務手續和技術操作與國家專業銀行基本一致,因此,國家專業銀行關於農村信貸管理方面的制度、辦法在信用社同樣適用,也同樣具有約束力。

『捌』 青海有信用貸款去農牧局可以貸款嗎

沒有。信用貸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擔保,青海農神埋牧局並沒有開設游隱螞信用代換項目,因此攜州沒有信用貸款,青海省,因境內有國內最大的內陸鹹水湖,青海湖而得名,簡稱青,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省會西寧市。

『玖』 關於印發國家開發銀行青海省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的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國家開發銀行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依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財政部 教育部 國家開發銀行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試點的通知》(財教[2007]135號)和《國家開發銀行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指導意見》及《青海省教育廳 青海省財政廳 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關於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有關工作的通知》(青教綜[2008]53號),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省教育廳為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牽頭單位,青海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資助辦)負責對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管理,指導各州(地、市)、縣(市、區)教育局建立健全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組織、指導、考核和監督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開展貸款管理和本息催收工作;負責申請、歸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財政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並及時足額劃撥到承辦銀行的專用賬戶;依託人民銀行徵信系統的個人資信查詢功能,建立並加強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個人信息管理。
第三條 國家開發銀行青海省分行按照國家信貸政策,科學合理設計貸款方式和期限結構,制訂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操作規程,負責審核、發放和管理貸款,確保貸款渠道暢通,使符合條件且有貸款需求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都能夠申請獲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並會同省教育廳、省財政廳根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承貸周期不同階段的特點,建立以學生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業單位三地的貸款產品、信息和信用聯結,形成貸款學生借款期間全過程的信用管理。
第四條 各州(地、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州資助中心、縣資助中心),配備相應的專職工作人員,具體組織落實在本地區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各項工作。州資助中心主要負責本地區貸款工作的統計匯總,監督檢查等工作。縣資助中心負責組織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收集、整理、匯總入學前戶籍為本縣(市、區)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等信息;對申請貸款學生的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進行調查、認定;建立學生信用和貸款資格評議小組,確定符合貸款條件的學生名單,測算貸款需求,編制貸款預案;負責受理學生的貸款申請、審核和合同簽訂,並按規定報送省資助辦建檔;會同代理行負責財政貼息資金及風險補償金額度的核算,及時上報省資助辦;制定相應的貸後管理辦法,按照統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貸款學生的管理台帳;負責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貸後管理工作,按時催收貸款本息。
第五條 代理行受承辦銀行的委託對各縣(市、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進行輔助結算管理。代理行為縣資助中心開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金結算賬戶(以下簡稱結算賬戶),用於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金的發放和貸款本息的歸集;為借款學生開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用於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本息回收。
代理行負責對縣資助中心在其開立的結算賬戶內的資金進行監管。向借款學生發放貸款時,該賬戶內的資金不得轉入除借款學生所指定的個人賬戶以外的任何其他賬戶;貸款回收時,歸集的本息回收資金不得轉入除青海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在開發銀行開立的存款賬戶以外的任何賬戶。
第六條 普通高中要配合縣資助中心和承辦銀行,提供當年高考招生錄取情況及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情況,協助做好貸款申請、審批和發放等工作。普通高等學校要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培養學生的誠信意識,督促學生畢業後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根據縣資助中心需要,協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的相關信息,及時填寫《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入學報到回執單》;建立貸款學生檔案,按時填報貸款學生情況月報表,在「國家助學貸款學生信息系統」上及時採集錄入貸款畢業生相關信息;加強與縣資助中心溝通,避免重復貸款。
第二章 貸款對象及條件
第七條 凡參加全國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統一考試並被錄取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均可在戶口所在地縣(市、區)資助中心申請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第八條 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和家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 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4. 已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包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高校在讀學生;
5. 學生本人戶籍和家庭居住地均在本縣,原則上就讀中學也應在本縣,經縣教育主管部門同意,也可以是跨縣就讀的;
6. 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二)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的學生家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 無不良信用記錄;
2. 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在本縣;
3. 家庭經濟困難,符合以下特徵之一,全部收入不足以支付學生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1)農牧區貧困、特困戶和城鎮低保戶;
(2)孤兒及殘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災人禍,造成重大損失,無力負擔學生費用;
(4)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創造者因故喪失勞動能力;
(6)無穩定收入的單親家庭;
(7)父母雙方或一方失業的家庭;
(8)其他貧困家庭。
第三章 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
第九條 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最高限額為每人每學年6000元,具體額度以學生所讀學校學費和住宿費標准及家庭貧困程度確定,主要用於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可部分用於生活費。貸款實行一年一申請,一年簽訂一次貸款合同,貸款依據當年由高校填寫蓋章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校回執單》(附件1)發放。
第十條 貸款期限原則上按借款學生正常畢業所需學制加10年確定,最長不超過14年。學制超過4年及繼續攻讀更高一級學位(包括第二學士學位)的借款學生,相應縮短學生畢業後自付本息的期限。除非特殊情況,原則上不展期。
第十一條 貸款利率按貸款發放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執行,一年一定。
第十二條 貸款利息按年計收;借款學生在校期間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畢業後利息由借款人支付,自畢業當年9月1日起計算。學生在校期和畢業後2年為寬限期,寬限期滿,開始還本,自畢業後第二年12月21日開始按借款合同約定分期償還貸款本金,借款期末全部還清,鼓勵提前還款,除應付本息外,提前還款不加收任何費用。
第四章 貸款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條 貸款申請
省內普通高中在縣資助中心指導下,每年4月份開始向即將畢業的學生宣傳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政策。准備升學、有貸款需求的學生按規定的格式填寫《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預申請表》(附件2.1。本表由縣資助中心根據需要進行補充修改),向所在中學提出貸款預申請。各中學以班級為單位,按貸款對象和條件,提出符合貸款條件的貧困學生名單,在學校范圍內公示並復核後,將擬貸款學生名單及在校期間的表現證明報送縣資助中心。
擬貸款學生取得正式錄取通知後,向縣資助中心提出正式申請,填寫統一的《國家開發銀行青海省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表》(附件2.2。在校生請填寫附件2.3),同時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 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2. 戶口所在地的詳細地址、聯系方式;
3. 學籍證明。新生憑大學錄取通知書及其復印件;在讀生憑《學生證》及借款學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證明。
4、縣資助中心根據新生出具的高校收費明細單,在校生由高校資助中心出具的有關該校學費、住宿費標准及該生在本學年未貸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的證明,均採取500元整數倍申貸,不得隨意加大申貸金額。
第十四條 貸款審查及合同簽訂
各縣(市、區)所屬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委會(社區)認真核實學生家庭情況,並在貸款申請表上簽署審查意見。縣資助中心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並及時與審查合格的申請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簽訂合同。
合同一式四份,中心持二份,其中一份存檔,一份待回執寄回中心後一並交開發銀行;借款學生和共同借款人各留存一份。合同簽訂後,由縣資助中心當日將相關資料轉交代理行,為借款學生開立個人賬戶(用於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本息回收)。
第十五條 合同回執
借款學生攜帶縣資助中心證明及回執單到學校報到,由學校按照回執單要求填寫並蓋章,借款學生須在到校後20日內將蓋章回執單寄回所在縣資助中心。縣資助中心將借款合同和回執整理,匯總後上報省資助辦,由省資助辦統一報送開發銀行進行審批。
第十六條 貸款審批
1. 省資助辦在擬發放日前10個工作日內將擬發放貸款額度的明細情況提交分行審批。
2. 開發銀行在收到省資助辦報送的貸款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對貸款進行審批,借款合同於開發銀行審批後生效。
3. 開發銀行將審批結果匯總,送交省資助辦,省資助辦接到審批結果後下發給縣資助中心,由其轉交代理行備案。
第十七條 貸款發放
1. 省資助辦根據開發銀行審批情況,提出劃款申請,開發銀行發放貸款到省資助辦在開發銀行開立的專戶,省資助辦於貸款發放當日將貸款資金從專戶劃轉至縣資助辦在代理行開立的結算賬戶。
2. 代理行於貸款資金到賬當日,根據縣資助中心提供的有關憑證和清單,審核無誤後,於貸款資金到帳最遲3日內採取批量入帳的方式,將貸款資金從結算賬戶劃付至借款學生個人賬戶,並將劃款單據提交縣資助中心,由縣資助中心收集存檔。
3. 代理行根據縣資助中心《放款指令匯總表》(附件3),自貸款資金從結算賬戶劃入借款學生個人賬戶之日起最遲5日內將貸款資金從個人賬戶劃付至借款人就讀學校的賬戶。
貸款劃撥完畢後,代理行應在5個工作日內(節假日順延)將《貸款匯付匯總表》(附件4)加蓋公章後,報送縣資助中心,電子文檔和紙質文檔同時報送。
第十八條 本息回收
(一)貸款利息償還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息按年計收,結息日為每年的12月20日,起息日為貸款資金劃入借款學生個人賬戶之日。每年12月21日為固定付息日(貸款最後一年為當年8月31日),最後一次償還貸款本金時利隨本清。在借款期限內,根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相關規定,借款人在獲得助學貸款發放至畢業當年8月31日享受財政全額貼息。借款人應自畢業當年9月1日起自行承擔貸款利息,每年在付息日5日前將應償還的貸款利息存入個人賬戶,代理行從該賬戶中收取。
1. 借款學生在校期間的利息回收。
代理行於每年度結息日(12月20日)前30個工作日進行預結息,縣資助中心將預結息情況上報省資助辦匯總並由省資助辦報開發銀行審核確認,開發銀行確認後,省資助辦向主管部門提出貼息申請。
中央財政負擔的貼息資金,按照中央財政有關規定辦理劃付手續;省級財政負擔的貼息資金,由省資助辦歸集後在結息日前直接劃付開發銀行。
開發銀行收到財政貼息資金後,應書面通知代理行進行賬務處理。
2. 借款學生畢業後的貸款本息回收。
縣資助中心根據《扣款指令匯總表》(附件5),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於貸款本息到期日前與代理行核對借款學生名單、貸款金額、期限、利率等信息,由代理行計算還本付息金額。縣資助中心應提前通知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在個人賬戶預存相應款項。代理行根據《扣款指令匯總表》從學生個人賬戶扣收貸款到期本息,並劃轉至縣資助中心的結算賬戶,5日內將該筆款項劃轉至青海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在開發銀行開立的還款賬戶,劃款完畢後,代理行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縣資助中心出具結算單據和《貸款扣收匯總表》(附件6),電子文檔和紙質文檔同時報送。
(二)貸款本金償還
根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政策,貸款本金每年還款一次,採用等額本金還款方式,借款人應自寬限期(2年)結束後當年的12月21日開始償還貸款本金,於貸款存續期最後一個年度償還最後一筆本金。
每年12月21日為固定還本日(貸款最後一年為當年8月31日)。在借款期限內,借款人應嚴格執行合同項下還款計劃,每年在還本日5日前將應償還的貸款本金存入個人賬戶,代理行從該賬戶中收取。
縣資助中心將代理行提供的相關結算單據及扣收清單歸集存檔,將相關匯總表上報省資助辦匯總後,由省資助辦提交開發銀行。
第五章 提前還款
第十九條 每年6月20日為固定提前還款日。提前還款時,借款人應提前30天向縣資助管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提前還款申請書》(附件7))。提前償還的貸款本金須是500元的整數倍或者一次性還清。提前償還部分按合同約定利率和實際使用期限計算利息,不加收除應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費用。提前還款後剩餘的貸款金額,仍按照等額本金方式償還。
第六章 合同變更
第二十條 當借款學生指定賬戶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到申請貸款的縣資助中心辦理變更手續,由縣資助中心報開發銀行核准。因未及時辦理信息變更,全部責任由借款學生承擔。
第二十一條 當借款學生畢業後繼續攻讀學位需調整還款計劃時,應在畢業前30日通過申請貸款的縣資助中心向開發銀行提出申請,經開發銀行同意後可將寬限期順延,原貸款期限不變。
借款學生本科(或專科)畢業後但在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清償前考取並攻讀碩士研究生(或第二學士)的,應在獲得碩士研究生(或第二學士)錄取通知書後15日內將該情況通知開發銀行和代理行,並親自辦理本合同的變更手續,並按照變更後的借款合同還本付息。如借款學生未在規定時間內履行前述通知義務,則自其辦理完畢本科(或專科)畢業手續後的9月1日起,不再享受借款的財政貼息,借款學生應嚴格按照合同的還款計劃及相應約定還本付息。
第二十二條 借款學生發生休學、退學、出國、被開除學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學業的情況,應及時通知代理行。經開發銀行同意後,代理行有權代表開發銀行採取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自借款學生辦理上述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由借款人自負本息;當休學的借款學生復學後,恢復貼息起始日為當月的1日。
第七章 違約學生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約學生是指借款學生進入還款期後,對連續拖欠到期本息超過一年且不與資助中心主動聯系辦理有關手續的學生。
第二十四條 按照助學貸款借款合同約定,開發銀行、省資助辦和各縣資助中心有權在不通知違約學生的情況下,採取如下措施:
(1)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借款學生如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數額償還貸款,經辦行將對其違約還款金額計收罰息;
(2)經辦行將違約情況錄入中國人民銀行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供全國各金融機構依法查詢。對惡意拖欠貸款的違約借款人採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貸款、汽車貸款等金融服務;
(3)在大學生就業網、學歷文憑查詢網站及國家助學貸款網站公布違約學生名單;
(4)在校園網、校友網上公布違約學生相關信息,並向用人單位通報情況。
(5)嚴重違約的貸款人還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五條 省資助辦、縣資助中心、代理行及其他相關部門違反本辦法以及在風險補償金和貼息資金申請、撥付等相關工作中不履行職責的,開發銀行有權中止發放貸款、扣收風險補償金以及採取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條 由於國家政策變化,致使本辦法不能繼續實行時,雙方應協商解決。
第二十七條 由於其他不可預見因素影響到本辦法中相關約定事項執行的,雙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並對本辦法進行相應修改。
第二十八條 各縣資助中心可根據自身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開發銀行青海省分行和青海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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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青海個體小額貸款的條件及還貸利率

為您介紹一下工行最常用的兩種個人貸款: 個人質押貸款 一、質押物范圍 借款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由我行簽發的本外幣定期儲蓄存單(折)、1999年(含)以後我行代理發行的憑證式(含電子記帳式:目前電子記賬式國債由於系統問題無法作質押貸款)國債、櫃台記帳國債(目前櫃台記賬式國債由於系統問題無法作質押貸款)或記名式金融債券、銀行間簽有質押止付擔保協議的本地其他商業銀行簽發的儲蓄存單(折)。(目前我行尚未與任何一家本地其他商業銀行簽有質押止付擔保協議,因此他行儲蓄存單(折)暫不能在我行辦理質押貸款)。 二、借款人的條件 1、申請貸款時年滿18周歲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能夠提供我行認可的質押物; 4、在中國工商銀行開立個人結算賬戶和個人貸款綜合賬戶; 5、電子銀行個人質押貸款的借款人還須為電子銀行個人注冊客戶,並擁有電子銀行個人客戶證書。 6、我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借款人應提交的資料 1、借款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2、借款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由我行簽發的本外幣定期儲蓄存單(折)、1999年(含)以後本行代理發行的憑證式國債或記名式金融債券;銀行間簽有質押止付擔保協議的本地其他商業銀行簽發的儲蓄存單(折); 3、若以第三人有價單證質押的,須提供第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及同意質押的書面授權書。 4、電子銀行申請個人質押貸款的借款人還須為電子銀行個人注冊客戶,並擁有電子銀行個人客戶證書。 四、貸款金額 貸款額度最低5000元,且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質物金額的90%。且單筆貸款金額及同一客戶貸款額不得超過授許可權額。其中,電子銀行個人質押貸款每筆貸款額度起點為10000元,且單筆貸款金額及同一客戶貸款總額不得超過規定限額。 五、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個人房產抵押綜合消費貸款 一、借款人條件 1、23周歲(含)至60周歲之間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本市戶口或合法有效的居留身份,有固定住所; 3、申請人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本人或家庭月收入不足5000元的(含),月還款額不應超過其月收入的50%; 5、月收入高於5000元的,月還款額不應超過其月收入的70%; 6、能夠以合法有效的房屋為貸款提供抵押擔保; 7、在中國工商銀行開立個人結算賬戶; 8、遵紀守法,沒有違法及不良信用記錄; 9、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借款人需提交的資料 1、借款人身份證件、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和婚姻狀況證明; 2、借款人與其配偶不在同一戶口時,提供配偶身份證件、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A、北京市城鎮居民: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借款人配偶與其在同一戶口的,無需提供結婚證,只需提供共同戶口簿); B、外地在京人員: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結婚證(借款人配偶與其在同一戶口的,無需提供結婚證,只需提供共同戶口簿)。 3、收入證明或者在職證明; 4、居住地址證明(可以是借款人居住地社區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 5、我行簽發的個人結算賬戶憑證復印件; 6、房屋權屬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書面文件。若申請人以他人房屋(僅限於父母子女之間且父母、子女都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作抵押,需提供權屬人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公證文件。 7、抵押房屋的權屬證明文件; 商品房:①《房屋所有權證》、②國有土地使用證(如有)③房地產賣契、④購房發票、⑤北京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本條中第①項資料申請人必須提供,第②項資料合作中介機構將根據抵押房屋的具體情況,向申請人建議是否提供分戶的土地使用證或是開發商大土地使用證,第③④⑤項於抵押房屋不需要評估時提供。 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①《房屋所有權證》、②國有土地使用證(如有)、③房地產賣契、④購房發票(如有)、⑤房屋買賣合同。抵押房屋為經濟適用房的,必須提供本條中①項資料,抵押房屋為已購公有住房的,必須提供本條中①⑤項資料。其他資料貸款行可酌情要求提供。 三、用於抵押的房產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房產必須產權明晰,符合北京市政府規定的可進入房地產市場流通的條件,且成建年限應為1982年1月1日以後的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已購公有住房、高檔公寓、別墅、底商、寫字樓或商住兩用房屋; 2、商品房、已購經濟適用房。已購經濟適用房指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指導價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包括本市城鎮職工按照高於國家和市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的成本價購買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資合作建設的住房; 3、已購公有住房。指本市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規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標准價(含標准價優惠方法)購買的公有住房; 4、本市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市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標准價購買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資合作建設的住房,應當視為已購公有住房。 四、貸款期限及額度 貸款期限不得超過3年 貸款本息最高不超過抵押物評估價值的70%。 補充: 工行 個體貸款:為了做好城鎮個體 信貸 工作,積極發揮對城鎮個體經濟的支持、指導、幫助和監督的作用,特製訂本辦法。 第一條 貸款任務 (一)城鄉個體經濟是 社會主義公有制 經濟的必要補充。發展城鄉個體經濟是黨中央的一項長期方針,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重要內容之一。它對發展生產、活躍市場、方便生活、安置就業具有重要意義。 (二) 銀行貸款 應根據國家方針政策,密切結合當地的生產條件和 生活需要 的實際情況,本著「積極扶持、正確引導、熱情幫助、加強管理」的原則,更好地為生產為群眾服務。 第二條 貸款對象 凡遵守國家政策法令在城鎮從事 手工業 、商業、 加工業 、飲食、服務、修理、交通運輸、 房屋修繕 、文化、教育、衛生、科技、 旅遊 以及飼養等 各種行業 的 個體經營戶 或專業戶,不論是自營、聯營、 合作經營 、聯購 分銷 、零售,還是短、長期販運的,農村社員進城辦店的,只要有利於 搞活 經濟,搞活流通,增加商品生產,符合社會需要,方便和豐富人民生活的個體經營戶,資金有困難的,均可向當地 工商銀行 申請貸款 。 第三條 貸款條件 (一)符合第二條有關規定,持有城鎮正式 營業執照 或持有有關部門核准證明的; (二)符合國家政策允許生產、 經營范圍 的; (三)具備一定的生產、經營條件、經營能力和有一定自有 流動資金 的; (四)確有能按期歸還貸款能力和可靠的經濟擔保的。 第四條 貸款原則 (一)堅持自籌資金為主,銀行貸款支持為輔;區別對待,擇優扶持;有借有還,到期歸還的原則。 (二)貸款主要用於生產、經營所需要的流動資金,或可用於購置必要的設備、器具和經營設施。 (三)利用當地資源優勢,生產傳統名特產品,群眾急需的 小商品 和服務項目,經營群眾喜愛的傳統風味食品,應給予優先支持。 (四)凡信譽狀況不好,生產、經營發生虧損,生產、經營無銷路商品,違反有關政策規定的,轉借挪用的,事先發現不予貸款,事後發現追回貸款。 第五條 貸款額度 銀行核定貸款數額的多少,應根據生產、 經營規模 范圍,經過合理計算或進行 可行性研究 後加以確定,實際發放貸款的數額,可按生產、經營的進度,一次確定,分次貸給。對那些生產、經營符合擇優貸款條件的,也可適當超過自有流動資金的數額。 第六條 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一般限於六個月以內,最長不得超過 十二個月 。銀行在具體確定貸款期限時,要根據周轉期力求合理可行。貸款到期必須如數歸還,亦可提前歸還,但不準貸新還舊。對逾期貸款銀行除按規定加收 利息 以外,應提交合同仲裁機關進行仲裁或依法追究責任,不允許任意拖延。 第七條 貸款承保 (一)借款人可以用抵押品作貸款保證,亦可委託 保證人 對所借的貸款承擔經濟責任,當借款人不守信用,無論發生什麼情況,到期不還的,銀行有權按合同規定處理抵押品;保證人有責任無條件按期還清借款人所欠的 貸款本息 。 (二)借款人提供貸款保證的方式,銀行可根據貸款多少,並視提供保證的情況,允許借款人分別採取;可以委託有固定收入的一人 具保 ,亦可委託有固定收入的兩人具保;可以委託一個有固定店鋪的 個體戶 具保,亦可委託兩個固定店鋪的個體戶具保,這種以店鋪資產 作保 的,必須經過 司法部門 公證, 擔保人 已向 銀行借款 的,不再具備承保資格;定期儲蓄 存單 、 國庫券 可以作貸款抵押,但 證券 所有人必須出具證明,經有關銀行核對無誤後,才能作為貸款的保證;凡個體勞動者協會有條件有能力又願意承擔經濟責任的,可以承保。但僅出具一般證明的,不能視作貸款的經濟擔保;借款人或承保人提經司法部門公證,願意提供自己的資產作貸款的抵押,物品要選擇,作價要合理,明確責任,以免爭議;由國營、集體企事業單位承保的,須加蓋銀行 印鑒 的財務公章。 (三)以定期儲蓄存單、國庫券作 抵押擔保 的,其存單或國庫券銀行必須妥善保管,手續清楚,責任明確。 第八條 貸款手續 (一)借款人向銀行說明借款的有關情況,由信貸人員進行調查並填寫調查表,為方便借款人,可不再填 申請書 。 (二)經銀行審查同意貸款以後,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經濟合同法 的規定,由借款人和銀行雙方簽訂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要明確規定:借款用途,還款期限, 貸款利率 , 違約責任 , 借貸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保人的經濟責任,經借款人、承保人和銀行三方認可簽字蓋章後生效。 (三)借款人根據借款合同規定,向銀行出具借款借據,銀行按借據提供貸款,借款人要求辦理結算的,要在銀行建立存款戶,將貸款轉入存款戶,按結算辦法規定辦理結算,不需要辦理結算而要求支取現金的,也可直接支取現金。 第九條 貸款審查 (一)貸前,信貸人員必須向有關部門調查清楚;借款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和要求,借款人的信譽狀況,保人是否符合承保條件,並按調查表的規定認真填寫調查記錄。 (二)貸時,信貸人員必須審查借款手續和批准程序是否清楚齊備, 印章 是否齊全。 (三)貸後,信貸人員必須經常檢查借款人使用貸款和生產,經營情況。發現挪用貸款和其他違法活動,應採取加收利息和追回貸款的措施,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 第十條 貸款利率 存、貸款利率,按照 中國人民銀行 統一規定執行, 貸款合同 履行期間,如遇調整貸款利率,仍按合同規定的 利率 執行,不作變動,利隨本清。 本辦法自1984年9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 法相 抵觸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可根據本辦法並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報總行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