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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行住房貸款抵押合同 2024-11-30 03:46:05

銀行貸款被騙的案例

發布時間: 2023-04-29 16:18:58

1. 騙取貸款罪律師:從23個無罪判例看騙取貸款罪的12個有效辯點

前言:

騙取貸款罪系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設,該罪的立法用意在於:刑事司法中對貸款詐騙罪「非法佔有」目的難以證明,針對此缺陷,該罪是補救性立法,只要客觀上使用了欺騙手段並且確實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了重大損失或具有其他嚴重情節之行為,就適用該罪名,以全面維護金融管理秩序。 具體騙取貸款的行為方式包括: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等。

騙取貸款罪「騙取行為」的理解,需要結合刑法規定的詐騙類犯罪來解釋。「騙取」與「詐騙」行為的客觀特徵相同,有著共同的邏輯結構,騙取貸款罪要求行為人的欺騙行為造成銀行等金融機構陷入認識錯誤並發放貸款,從而使行為人獲取貸款,並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刑法的目的與任務是保護法益,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對任何侵犯法益的行為都必須規定或者認定為犯罪」,要「採取謙抑的法益保護原則」。貸款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基於自由協商達成的合意,因此,是否必須將所有提供了虛假資料的違規、違法貸款行為均納入刑法領域予以規制,必須在刑法的語境下考量。在司法實踐中,大量的無罪判例表明,在騙取貸款罪案件中為當事人作無罪辯護,辯護律師應該從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出發,關注銀行是否遭到實際損失,銀行是否真實受騙,行為人是否有行騙的故意等方面。

筆者通過比對23個騙取貸款罪無罪判例和數百個有罪判例(本文僅作部分列舉),通過分類整理,總結出如下幾類無罪辯點,以供參考。

目錄

一、主觀方面不符合

主要辯點1:貸款人的提供名義貸款人身份及具體的簽字行為都是基於夫妻關系而實施,貸款人並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現有證據也無法證明貸款人有騙貸的主觀故意,不能認定貸款人有騙取貸款的故意

二、客觀方面不符合

主要辯點2:行為人以個人名義簽訂反擔保保證合同,屬於有限公司股東正常的履職行為,不是刑法上的欺騙行為,行為人沒有偽造並提供公司虛假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相關材料以及相關合同,不能認定行為人有騙貸的行為

主要辯點3:行為人雖然改變貸款用途,但依舊屬於用於生產經營的行為,並未揮霍取得的貸款,其在貸款存續期間一直按照約定償還貸款利息,後又全額歸還貸款本金,沒有給信用社造成任何損失和風險,不能認定行為人有騙貸的行為

主要辯點4:原判認定行為人構成騙取貸款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無法認定行為人採取了欺騙手段,即使最終未能歸還貸款,亦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三、客體方面不符合

主要辯點5:雖然提供了虛假的貸款資料,但是為銀行提供了充足的擔保,並未給銀行造成實際損失,也未利用貸款進行非法活動,貸款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主要辯點6:行為人確有使用虛假購銷合同的欺騙手段,並且實際取得巨額貸款,涉案貸款已正常歸還結清,未造成實質危害,行為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主要辯點7:案發時,還未到貸款的到期還款日,並沒有其他嚴重情節,或者銀行與貸款人達成合意續貸,銀行並未遭受實際的損失,貸款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四、犯罪對象不符合

主要辯點8:行為人通過向銀行貸款的方式騙取擔保人財產的行為,犯罪對象並非金融機構的貸款,而是他人財物,行為人並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五、因果關系層面不符合

主要辯點9:銀行對貸款人財務資料虛假、貸款實際用途與購銷合同不符均明知,同時,無證據表明銀行對貸款申請資料、資金用途進行了實質審查,無法認定銀行因此陷入錯誤認識而發放貸款,貸款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主要辯點10:銀行明知貸款存在較大風險,但出於經營上的考慮,主動予以貸款或續貸,貸款人不構成騙取犯罪

主要辯點11:貸款人有一定的欺騙行為,但銀行是因為其他真實材料而決定放貸,銀行沒有陷入錯誤認識,貸款人並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六、未達立案標准

主要辯點12:未達到刑事責任的立案追訴標准

正文

一、主觀方面不符合

主要辯點1:貸款人的身份及具體的簽字行為都是基於夫妻關系而實施,並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現有證據也無法證明貸款人有騙貸的主觀故意

參考無罪案例:(2015)濟刑初字第514號

裁判理由: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案中,1、根據證人賀某、張某某、蔡某的證言以及判決書等書證,證實袁某某經張某某介紹認識北海支行行長蔡某,經與蔡某、信貸部溝通,袁某某向北海支行提供貸款資料進行審查,在苗新花到場簽字前銀行已完成了貸款的審查程序,符合貸款條件,且信貸員不認為有欺詐行為,銀行也按合同違約提起了民事訴訟並已判決生效;2、根據證人苗某乙、程某甲的證言,證實是袁某某讓二人擔保貸款150萬元;3、根據被告人苗新花的供述、證人苗某甲的證言,證實貸款當日,是袁某某讓苗新花和苗某甲簽訂購買水泥、鋼筋的合同,簽訂合同時信貸員在場,說明銀行知道合同的簽訂情況;4、根據被告人苗新花提供的袁某某於2015年3月11日出具的貸款情況證明,證明中提到張某某幫袁某某辦理貸款情況,並說袁某某有貸款,讓苗新花做借款人,貸款當天袁某某給苗新花打電話讓她到北海支行簽字,因信貸員說大額貸款都有協議書要簽,並拿了樣板協議,袁某某讓苗新花和苗某甲簽訂了購買合同,貸款第二天,袁某某打電話讓苗新花給他人還款。根據上述證據,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苗新花具有騙取銀行貸款的主觀故意,在袁某某未到案的情況下,認定被告人苗新花構成騙取貸款罪的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本院不予支持。

二、客觀方面不符合

主要辯點2:當事人以個人名義簽訂反擔保保證合同,屬於有限公司股東正常的履職行為,不是刑法上的欺騙行為,當事人沒有偽造並提供公司虛假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相關材料以及相關合同

相關無罪案例:(2013)汨刑初字第318號

裁判理由:被告人戴某甲雖然是汨羅市某乙製品公司的股東,與戴某乙又是父子關系,但公訴機關提供的現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戴某甲並未經手負責管理公司財務,只負責公司生產,汨羅市某乙製品公司向汨羅市某某資產公司申請借款時,被告人戴某甲的具體行為只是在汨羅市某乙製品公司申請貸款的承諾書、股東決議書、公司授權委託書上簽字,以個人名義簽訂反擔保保證合同,屬於有限公司股東正常的履職行為,不是刑法上的欺騙行為;被告人戴某甲向汨羅市某某擔保公司考察人員所作的公司經營狀況還好的陳述,對借款的取得不具有實質性積極作用,該行為也不能認定為刑法上的欺騙行為。而公訴機關提供的汨羅市某乙製品公司借款時向汨羅市某某資產公司、汨羅市某某擔保公司提供的汨羅市某乙工藝製品有限公司虛假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相關材料以及相關合同,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戴某甲偽造並提供這些材料;在借款發放過程中,借款的辦理及轉移,現有證據也不能證明被告人戴某甲參與了策劃、經手辦理。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提供的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戴某甲具有騙取貸款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故意。

主要辯點3:行為人雖然改變貸款用途,但依舊屬於用於生產經營的行為,並未揮霍取得的貸款,其在貸款存續期間一直按照約定償還貸款利息,後又全額歸還貸款本金,沒有給信用社造成任何損失和風險

參考無罪案例:葫刑抗字第00014號刑事判決書

裁判理由:關於抗訴機關所提,被告人邵某某使用他人信息獲取銀行貸款並私自改變貸款用途,屬於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抗訴意見,經查,關於邵某某使用他人信息取得銀行貸款,是銀行工作人員提出並要求其實施的,其目的是為了規避S信用社貸款60萬元的貸款限額的限制。並不是邵某某的主動決定實施行為。從辦理貸款及辦理催款轉貸的過程中看,銀行對邵某某為貸款的實際使用人至始至終是明知的,並沒有產生錯誤的認識。故被告人邵某某使用他人信息取得銀行貸款的行為不能認定為騙取手段。關於邵某某改變貸款用途,經查,邵某某取得貸款後用於浴池經營,並未用於貸款合同約定的購買工程器械的用途。但邵某某將貸款用於浴池經營的行為依舊屬於用於生產經營的行為,並未揮霍取得的貸款,其在貸款存續期間一直按照約定償還貸款利息,後又全額歸還貸款本金,沒有給S信用社造成任何損失和風險。故被告人邵某某雖然改變貸款用途,但不能認定為騙取手段,對抗訴機關的抗訴意見,不能予以支持。

類似無罪案例:(2015)招刑初字第161號(部分貸款行為無罪)

參考有罪判例:(2016)浙0109刑初1813號,根據在案證據可以證實被告人朱某某虛構貸款用途,且在貸款發放後沒有按申請時的用途去使用也沒有變更申請用途,且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符合騙取貸款罪的構罪要件。

主要辯點4:原判認定當事人構成騙取貸款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無法認定當事人採取了欺騙手段,即使最終未能歸還貸款,亦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參考無罪案例:(2013)浙嘉刑終字第274號判決書

裁判理由:2008年7月14日,被告單位七彩鳳公司「應用集成膜技術日處理印染工業廢水2000立方米節水技術改造項目」獲得平湖市經貿局備案,因要申報國家項目,被告單位七彩鳳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張斌讓范兆科製作「印染生產線系統節水項目書」,項目總投資為5300萬元。2009年2月,浙江省發展規劃研究院對該項目製作了可行性研究報告。2009年11月,國家發改委通過了該項目的申報。但在項目建設過程中,被告單位七彩鳳公司未按要求建設節水項目,而採用廉價設備替換項目中的高價設備等手段,以達到通過國家驗收的目的。2010年8月,被告單位七彩鳳公司以節水項目名義,向興業銀行嘉興分行申請專項資金貸款3000萬元。為順利取得貸款,被告單位七彩鳳公司及被告人張斌隱瞞了上述情況,並向銀行提供虛假的工礦購銷合同。2010年8月30日、9月26日,被告單位七彩鳳公司與興業銀行嘉興分行簽訂兩份合計3000萬元的節能減排專項借款合同。後興業銀行按約將3000萬元發放,由被告單位七彩鳳公司支配使用。至案發,被告單位七彩鳳公司僅歸還本金400萬元及相應利息,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

關於上訴單位七彩鳳公司、上訴人張斌及其辯護人提出其行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的問題。經查,原判認定上訴單位七彩鳳公司、上訴人張斌構成騙取貸款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上訴單位七彩鳳公司、上訴人張斌及其辯護人就此所提意見成立,予以採納。嘉興市人民檢察院就此所提檢察意見,亦予以採納。

三、客體方面不符合

騙取貸款罪的客體是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機構的信用安全,而根據《刑法》175條之一規定,構成本罪行為人的行為必須「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以及其他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應予立案追訴。但是司法實務中,不能機械、孤立的套用該追訴標准,如果發行為人騙取貸款一百萬元以上,或者多次騙取貸款,但未造成經濟損失,未利用貸款進行任何非法活動,並未給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實際危害,自然不能以該罪追究刑事責任。

主要辯點5:雖然提供了虛假的貸款資料,但是為銀行提供了充足的擔保,並未給銀行造成實際損失,也未利用貸款進行非法活動

參考無罪案例:(2014)粵高法刑二終字第212號

裁判理由:雖然上訴人鄧宏在向興業銀行東莞分行申請貸款的過程中提供虛假的貸款資料,但該筆貸款最終由擔保人遠大擔保公司代為償還,並未給興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實際損失,亦未利用貸款進行任何非法活動,未給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實際危害,不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規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上訴人鄧宏的行為不符合騙取貸款罪的構成要件。上訴人鄧宏以欺騙手段獲取銀行貸款,但未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也不具備其他嚴重情節。原判認定上訴人鄧宏犯騙取貸款罪的定罪不當。上訴人鄧宏及其辯護人所提不應以騙取貸款罪追究鄧宏的刑事責任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某,予以支持。

類似無罪案例:

(2016)粵12刑終186號

(2015)珠香法刑重字第5號

(2016)(2016)粵20刑再6號

(2014)澄刑初字第1779號

(2013)羅刑初字第21號

主要辯點6:行為人確有使用虛假購銷合同的欺騙手段,並且實際取得巨額貸款,涉案貸款已正常歸還結清,未造成實質危害

參考無罪案例:(2014)成刑初字第00348號

裁判理由:被告單位交大揚華公司及被告人王暉、徐洪良在銀行機構開具敞口銀行承兌匯票的過程中,確有使用虛假購銷合同的欺騙手段,並且實際取得敞口貸款共計3.90916億元,但涉案的3.90916億元均已正常歸還結清,未造成實質危害,可不以犯罪論處。

參考有罪判例:(2017)魯0302刑初63號,被告人孫某夥同侯某同以淄博德潤金屬製品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向淄博市淄川區農村商業銀行提供虛假貸款資料、虛構貿易背景及貸款用途,貸款400萬元,到期後未歸還,其行為已符合騙取貸款罪的構成要件,故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類似無罪案例:

(2013)南法刑初字第236號

(2012)羅刑初字第111號

主要辯點7:案發時,還未到貸款的到期還款日,且並沒有其他嚴重情節,或者銀行與貸款人達成合意續貸,銀行並未遭受實際的損失

參考無罪案例:(2015)湘法刑初字第231號

裁判理由:被告人肖某某於2010年7月30日提供虛假的產品購銷合同和變造虛假證明從望春門信用社獲得貸款400萬元,借期兩年,到期後,被告人肖某某歸還了400萬元貸款。2012年9月3日被告人肖某某再次以變造虛假證明、提供虛假購銷合同等方式從望春門信用社獲得貸款600萬元,借期三年。該600萬元貸款在案發時尚未到到期也未還清(到期日為2015年9月)。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肖某某與湖南湘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春門支行(原湘鄉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望春門信用社)簽訂了該600萬元貸款的續借合同,借期19個月,到期日2017年7月9日。

被告人肖某某騙取貸款未給銀行造成損失,也無其他嚴重情節,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騙取貸款罪不成立。

類似判例:

(2013)揚廣刑初字第0009號

(2013)龍刑初字第216號

四、犯罪對象不符合

主要辯點8:行為人通過向銀行貸款的方式騙取擔保人財產的行為,犯罪對象並非金融機構的貸款,而是他人財物,並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參考無罪判例:(2014)鄆刑初字第316號

裁判理由:被告人張恩英及辯護人關於「被告人張恩英構不成騙取貸款罪、合同詐騙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恩英向銀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同時又騙取擔保人的信任,以申請貸款的方式獲取資金後,自己沒有還貸能力,而由擔保人代為償還全部貸款,這種通過向銀行貸款的方式騙取擔保人財產的行為,表面上看是騙取銀行貸款,實際上侵害的是擔保人的財產權益,犯罪對象並非銀行貸款而是擔保人的財產,其行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應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對被告人張恩英和辯護人關於「被告人張恩英構不成騙取貸款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五、因果關系層面不符合

主要辯點9:銀行對財務資料虛假、貸款實際用途與購銷合同不符均明知,同時,無證據表明銀行對貸款申請資料、資金用途進行了實質審查,無法認定銀行因此陷入錯誤認識而發放貸款

參考無罪案例:(2016)蘇0581刑初1339號

裁判理由:公訴機關指控的9筆貸款,均由常熟市國發中小企業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發公司)提供擔保,被告人方某某將自己實際控制的連雲港土地向國發公司(承諾)抵押作為反擔保。在國發公司對常熟市中旗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向中信銀行申請貸款所做的調查報告中顯示「企業實際控制人是方某某」、「借款主要用於房地產開發」,國發公司證人金某、沈某等人的證言筆錄亦證實其均知道被告人方某某貸款資金用途不實、財務資料有水分。在中信銀行對常熟市方氏商標織造有限公司向其申請貸款的審批表中顯示「從經營需求看,主要是法定代表人方某某在連雲港東海縣投資房地產」、「考慮到本次授信由政府控股背景的國發公司提供擔保,能有效控制最終授信風險……擬繼續授信」,中信銀行證人何某的證言筆錄亦證實方某某後來幾年向銀行貸款是為了周轉貸款、續貸。可見,國發公司、中信銀行人員對於被告人方某某申請貸款的財務資料虛假、貸款實際用途與購銷合同不符均是明知的。同時,亦無證據證明涉案四家銀行對貸款的申請資料、資金用途進行了實質審查,並因虛假的財務資料、購銷合同而受騙。綜上,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人方某某具有騙取貸款的主觀故意、涉案銀行因虛假的財務資料、購銷合同而陷入錯誤認識從而發放貸款。此外,被告人方某某未利用貸款進行非法活動,涉案貸款8700萬元,其中700萬元已經歸還,4000萬元已由國發公司代償,被告人方某某尚有土地未及處理,現有證據亦未能證明其行為會給銀行造成多少實際損失、是否破壞了金融管理秩序並應科以刑事處罰。綜上,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人方某某實施了騙取貸款的犯罪行為,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騙取貸款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應予糾正;對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辯解、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相關有罪案例:(2016)蘇1181刑初181號,被告單位江蘇丹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用他人財產作質押物質押,採用虛假的購銷合同並隱瞞貸款的真實用途取得銀行貸款,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被告人何某某1、何某某系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騙取貸款罪。丹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關於辯護人提出銀行在轉貸過程中對虛假資料及質押物不足等是明知的、被告單位和被告人不存在騙取貸款之辯護意見。經查:銀行發放貸款須經多層審批,最終經上級部門批准後才能實現放貸。被告人何某某1、何某某向銀行隱瞞了用於質押的糧食(絕大部分)系國家儲備糧的事實並提供了虛假材料,即便銀行具體辦理業務的人員明知材料有假而予以上報,但其後的一系列環節均受該虛假事實所欺騙,從而向被告單位發放貸款500萬元,被告人何某某1、何某某實施了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行為,對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辯護意見不予採納。關於辯護人提出該筆貸款還有其他單位和個人擔保,銀行的貸款可以收回,不存在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之辯護意見。經查:從案發至今,擔保單位和個人均沒有履行代為償還的義務,被告單位騙取貸款給銀行造成的重大損失是顯而易見的,且目前擔保單位和個人均無履行能力,故對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主要辯點10:銀行明知貸款存在較大風險,但出於經營上的考慮,主動予以貸款或續貸,貸款人不構成犯罪

參考無罪案例:(2014)湖潯刑初字第410號

裁判理由:盈暉公司在2009年至2012年間多次向南潯銀行東遷支行申請貸款並續貸。相應證人的證言可證實,鋼材市場內的商戶貸款時系先向市場部提出,由市場部匯總後再向南潯銀行東遷支行申請。在2012年8月份,該行已知曉鋼材市場經營行情較差,貸款存在較大風險,但出於銀行經營上的考慮,仍在盈暉公司歸還貸款後予以續貸。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南潯銀行東遷支行在2012年8月份系因被告人肖國安提交虛假資料而陷入錯誤認識繼而發放貸款,故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肖國安犯騙取貸款罪,證據不足。

類似無罪案例:(2014)杭富刑初字第835號

主要辯點11:貸款人的欺騙行為與取得貸款間沒有因果關系,銀行沒有陷入錯誤認識,但出於經營需要,決定放貸

參考無罪案例:(2014)太刑初字第00162號

裁判理由:這兩筆貸款在獲得太湖縣農商行的批准後,城西支行作為貸款方與嚴煒簽訂了借款合同,太湖縣農商行系城西支行的上級,對貸款有最後決定權,根據該行出具的《關於對嚴煒在我行貸款行為的看法》,其明確表示之所以向嚴煒發放涉案兩筆貸款,是基於嚴煒對這兩筆貸款均依借款合同的約定提供了較完備的抵押擔保,如果嚴煒沒有提供抵押擔保,該行不會向嚴煒發放貸款,也就是說直接影響該行最終決定貸款給嚴煒,是其提供了相應的真實抵押擔保,即使嚴煒在申請貸款時有一些欺騙行為,如在《個人貸款客戶面談記錄》中沒有如實申報自己對外舉債、誇大收入及所承包工程規模之行為,但這些欺騙行為與其取得貸款間沒有因果關系,故被告人嚴煒相應獲取貸款的行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對被告人嚴煒及辯護人此項辯解和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六、未達立案標准

主要辯點12:未達到刑事責任的立案追訴標准,不構成犯罪

參考無罪判例:(2012)社刑初字第105號

裁判理由:關於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自套提供虛假擔保分別於2007年4月12日、5月24日騙取社旗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城區信用社貸款6萬元、3.5萬元共計9.5萬元,構成騙取貸款罪,本院認為,被告人楊自套雖有騙取貸款的行為和主觀故意,但數額達不到規定的追究騙取貸款罪刑事責任的立案追訴標准,故指控被告人楊自套構成騙取貸款罪不能成立。

類似無罪案例:(2012)金刑初字第84號

2. 貸款詐騙罪案例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伍晌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昌游、數額較大的行為。

3. 銀行被騙9300萬貸款,銀行為何會被騙貸

銀行被騙9300萬貸款,銀行之所以被騙貸是因為有內鬼,有人用造假的資料向銀行申請貸款,而因為銀行有內鬼,所以這些貸款都被順利地批下來了,銀行被騙貸款這還真的是一件讓人覺得挺不可思議的事情,畢竟銀行貸款所要求的手續是非常多的,並且都要經過嚴格地審核,每一家銀行都有著一套非常完善的風控體系,而且不是誰都可以向銀行貸款的,所以銀行被騙真的是讓人覺得挺不可思議的,而且不僅被騙了,還被騙了這么多的錢。

雖然他受到了應有的懲罰,但也給銀行造成了不小的損失,這種行為真的是讓人太痛恨了,自以為聰明詐騙了銀行這么多的錢財,給銀行和國家帶來了這么大的損失,得到這樣的懲罰也是罪有應得。

4. 我被騙了50萬錢又是找銀行借的錢騙子沒錢了也死了銀行要還錢我應該怎麼辦

沒辦法,現在銀行只能去找你,實在不行,就找證據去報警,但是錢是你向銀行借的吧,那就沒辦法!

5. 匯豐銀行貸款簽了合同被騙了怎麼辦

有很多詐騙分子會冒充匯豐銀行進行網上貸款,如果只是簽了合同並沒有產生損失就沒有太大影響,如果已經給對方給錢了,一定要保留好所有記錄,及時報警,報警越及時追回的概率就更高,一定要及時報警,相信警察。不要擔心,像這種詐騙的話,合同沒有法律效應,後期不需要還錢,不會影響你徵信。
隨著網路發達,匯豐銀行亦提供了網上銀行服務,服務范圍包括申購基金、外幣定期存款(惟非香港居民不能從事人民幣的定存投資,其他外幣皆可)、買賣香港股票、債券、衍生性商品、黃金及定時定額扣款申購股票基金等。
拓展資料:
1、匯豐銀行是外資銀行,全稱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中文直譯為「香港和上海銀行有限公司」,英文縮寫為HSBC,中文簡稱為「匯豐」,取「匯款豐裕」之意。
2、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為匯豐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屬於匯豐集團的創始成員以及在亞太地區的旗艦,也是中國香港最大的注冊銀行,以及中國香港三大發鈔銀行之一(其他兩個是中國銀行(香港)和渣打銀行)。總部位於中環皇後大道中1號香港匯豐銀行大廈,現時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及各附屬公司主要在亞太地區設立約700多家分行及辦事處。2021年10月18日,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公布,匯豐銀行可開展「跨境理財通」業務。
3、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自成立以來,一直都有發行港元紙幣,但初期主要用作商業上的交易。直到1935年,港英政府通過貨幣條例,匯豐獲授權發行5元以上的港元紙幣(5元鈔票於1975年發行之後隨即終止發行)。1994年起政府發行10元硬幣,匯豐自此不再發行10元紙幣(最新的是1992年1月1日發行)。現時匯豐的港元紙幣發行量佔全港流通紙幣的63%以上。

6. 銀行貸款詐騙罪案例

法律分析:1、觸犯貸款詐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觸犯貸款詐騙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況。其中數額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其他嚴重情節,則是指下列情節之一者: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3、觸犯貸款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7. 銀行卡突然多出1.9萬一看是貸款,這背後到底是一種怎樣的詐騙手段

很多人都希望自己一夜暴富,但終究天上不會掉下餡餅的,特別是在當下信息網路發達的年代裡面也是充斥著諸多的詐騙陷阱,往往也會使得一些心理防備能力薄弱的人也是深受其害。

所以在此大家一定要以此引以為戒,特別是遇到類似銀行賬戶突然無緣無故多了一筆賬款,一定要保持沉著冷靜,千萬不要聽信任何可疑人員的告示操作,及時的告知銀行工作人員以及報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