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找別人代收銀行貸款 正規可查的 違法嗎
如果是銀行委託任何人收款,只要有一張委託書就不違法
B. 貸款找三方賬戶代收什麼意思
貸款要找第三方,在銀行貸款之所以要轉給第三方賬戶主要是為了防止濫用貸款。
銀行貸款要求打錢到第三方的賬戶是因為貸款必須實行受託支付,劃轉到第三方,這是銀監部門的規定。房屋抵押貸款放款到第三方賬戶是為了證明貸款資金的用途。房屋抵押貸款要看貸款用途,個人消費的話一般是買房、買車、裝修等,這些都是要打到第三方賬戶的,也就是賣方的賬戶。個人經營貸款同樣要打到第三方的對公賬戶。
C. 朋友銀行貸款需要我作為第三方收款人
法律分析:所有貸款都是第三方收款,有的是對公,有些可以對私放款,第三方收款這只是作為一個資金用途,和借款本身是沒有聯系的,第三方收款人沒有風險。
這是銀監會三個辦法一個指引中規定的,專用名詞叫做受託支付,就是貸款之後要根據你申請貸款的用途把貸款轉給你的交易對手,第三方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D. 銀行貸款第三方收款任何人都可以嗎
不可以,需要一定要有合法的這個權益,對這個款項是沒有任何威脅的。
如果您是從銀行申請的貸款,貸款發放到第三方收款人肯定是需要提供身份證復印件以及相應證明材料的。不同的申請人和貸款類型所需提供的貸款申請資料是不一樣的。常見的個人資料如:身份證明、工作證明、居住證明等;企業申請資料如:營業執照、財務報表、貸款卡等;抵押貸款如房產、汽車等財力證明;信用貸款如收入證明、銀行卡對帳單等。貸款資金一定和貸款人和貸款用途一致,即要麼直接給貸款人,要麼給貸款用途(購車貸款直接給汽車公司等等),一般不會給第三方。比如說銀行需要你媽媽的身份證,要麼抵押物的所有權和你媽媽有關,要麼你媽媽是擔保人等等;但一般這些情況,銀行也會要求本人(你媽媽)到場簽字確認的。
E. 銀行員工為了收回貸款,可以找他人來代替這個款么
不會
像這種情況通常是不會發生的,銀行員工有工作紀律和要求,這也是違反有關規定的,同時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銀行員工通常不會這么做。銀行員工為了收回貸款,不可以找他人來代替這個款的,只能通過這個人把這個款給收回來。
你這個是以貸還貸,表面上來看法律不禁止,但是實際操作起來就很可能違法。首先新貸款用什麼名義來貸?不可能直接說用來還舊貸,所以新貸只能虛構材料和用途,這就違法了。其次新貸的借款人和擔保人他們是什麼態度?他們是否知道新貸用途?如果新貸也還不上,那誰來填這個坑?總之不建議這么做,很容易就違法,也可能越陷越深。你應該在現有的合同框架內盡量尋找可能的責任人。
如果確實沒有償還能力,應當與貸款機構進行協商,寬展還款期間或者分期歸還。如果貸款機構起訴到法院勝訴之後,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詢貸款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貸款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
則可能會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並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貸款詐騙罪屬於金融犯罪的一種。
如果確實沒有償還能力,應當與貸款機構進行協商,寬展還款期間或者分期歸還。如果貸款機構起訴到法院勝訴之後,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詢貸款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貸款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
則可能會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並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貸款詐騙罪屬於金融犯罪的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