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使用世界銀行貸款的工程建設項目達到規定的規模標准時必須進行招
是。世界銀行貸款項目招標采購必須使用世界銀行制定的《標准招標文件》(SBD),並通過具體貸款項目的招標文件的條款對適用法律進行規定,項目管理以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規定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Ⅱ 利用世行貸款建設的公路工程,其施工招標必須採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 利用世行貸款建設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標必須採用公開招標的方式。
Ⅲ 使用世界銀行貸款的工程項目達到規定的規模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對
對。根據查詢國務院批復的《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中顯示使用世界銀行貸款的工程建設項目達到規定的規模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世界銀行是世界銀行集團的簡稱,國際復興開發銀行的通稱,也是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世界銀行成立於1945年,1946年6月開始營業,由國際復興開發銀行。
Ⅳ 使用世界銀行貸款建設項目需要招標嗎
第一條采購管理辦法
各地方、各部門在實施世行貸款項目采購和合同管理的過程中,均須按本規定辦理。需制定地方或部門的辦法或規定,須經財政部審核批准後方可頒布執行。
第二條采購計劃
項目的總采購清單須經國家計委批准,地方項目和中央部委打捆項目的年度采購計劃/清單和每批采購的計劃/清單須送經地方省級財政部門審核並作出書面確認後方可執行。財政部門應在收到該計劃/清單後十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或進行確認(如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反應視為同意)。
第三條招標代理的選定
項目單位須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計委頒發的《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貸款項目國際招標代理機構委託指南》中規定的程序和方法選定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稱招標代理)。項目業主單位應按規定向所有有資格承擔國際招標業務的公司發出委託邀請書,委託邀請書須按財政部編制的「咨詢邀請函樣本」(以下稱邀請函)編制。
各招標代理應按「邀請函」的要求提出詳細的招標和采購咨詢服務方案,並按采購合同總金額的一定百分比,或按人月費率和擬投入人月為基礎提出收費報價。方案中應包括關鍵工作人員的簡歷,中選並簽訂委託協議後未經項目業主單位同意不得更換。在世行編制出「采購代理標准合同格式」後,招標代理和項目單位應使用該格式簽訂招標代理委託協議書。
中央項目(包括鐵路、郵電、電力、銀行和技援項目等)、中央部委打捆項目和中間金融機構項目的招標代理評審報告由項目單位報送財政部審核並備案,地方項目的招標代理評審報告須送請相應地方省級財政部門出具書面意見,然後由項目業主單位將評審報告和書面意見報送財政部審核並備案。項目單位和招標代理機構在得到財政部門的書面同意後,方可簽訂「委託協議書」。協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應在「委託協議書」中明確規定。招標代理和項目單位在招標和合同執行期間的人工安排應作為招標文件的附件告知投標人。
國內競爭性招標的招標代理機構(如使用的話),應按同樣程序和辦法選定。
第四條國標競爭性招標
(一)招標文件的編制
1.國際和國內競爭性招標使用的招標文件商務部分,必須採用財政部最新修訂並統一印製的《世界銀行貸款項目招標采購文件範本》(以下稱範本),任何招標代理或項目單位不得修改、翻印或列印範本標准條款,或使用盜版印製的範本。招標代理和項目單位只可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編制「投標人須知」的前附表(招標資料表)、合同(特殊)條款的資料表/投標附錄,以及允許編制的上建工程合同專用條款,並將這些自行編制的部分,連同經國內有關主管部門審定的技術規格和相關附表送世行審批(抄送財政部),範本標准條款可不送世行審查。根據招標貨物和上建工程的不同要求,特別認定的如不滿足要按廢標處理的商務條款和條件,應在自行編制的「投標人須知」前附表(招標資料表)中註明。
2.招標文件中的技術規格、工程量清單和圖紙等部分及對製造商/承包人的業績/資格要求,由項目單位編制。設備技術規格書中應列明主要技術參數並加註「*」號,並在相應條款中註明「如不滿足將導致廢標」。如采購成套設備,應列出設備清單並用「*」號標出主要設備。
3.招標文件的投標人須知前附表(招標資料表)中應註明評標時使用投標書副本,投標人必須確保投標書的正本與副本完全一致,投標人承擔由於正副本不一致而導致廢標的風險。
4.上建工程國際競爭性招標,為防止投標人以不實際的低價奪標,保證項目按期按質完工,在招標文件中應規定在評標時對國內投標人或國內分包商的報價按國內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定額標准,並根據所投施工方案進行審核澄清。如投標報價低於概算百分之二十(20%)以上,而投標的施工方案又無明顯先進之處,無法證明其能夠大大降低成本,可考慮廢標。
(二)招標文件的審核
1.采購機電設備的項目單位,應將擬采購設備的招標文件送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以下稱國家機電進出口辦)進行審核。送審時應附上相應地區或部門機電產品進口辦公室轉報招標文件的送審函、國家計委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利用外資方案批復的副本及采購清單。國家機電進出口辦將分別會同機械部和電子部等製造業主管部門對招標文件進行審核。對於「配額產品」和「特定產品」,國家機電進出口辦在收到合格的招標文件後二十個工作日內(法定節假日順延)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項目單位。對於「自動登記」類機電產品,國家機電進出口辦將在十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通知項目單位。項目單位在得到國家機電,進出口辦的同意後,即可將審核後的招標文件通過其招標代理報世行,如世行有不同意見,由項目單位與國家機電進出口辦會同有關審核單位協商研究回復意見,由項目單位通過招標代理對外提出。世行批准招標文件後,即可刊登招標公告,對經審定的招標文件,項目單位和招標代理不得擅自改動。
2.項目單位在編制招標文件技術規格部分的同時,應制定構成技術廢標的主要參數和允許的偏差范圍,以及偏差折價計算方法。若用打分法評標,應制定評分標准。機電設備標的這類參數、方法和標准,應隨招標文件一同送審,並報財政部備案;上建工程和一般商品標的這類參數、方法和標准,應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3.成套設備和供貨安裝合同的招標采購,如需對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資格預審文件應按照招標文件送審程序上報。預審結果應報國家評標委員會(以下稱國家評委會)成員單位審核。地方項目和中央部委打捆項目中的上建工程和一般商品標,如需對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預審結果應報地方省級財政部門備案。
(三)公告和通告
對於所有估算合同金額為一千萬或超過一千萬美元的合同,其招標通告或資格預審通告須根據世行「采購指南」的規定,刊登在聯合國《發展商業報》和/或國際廣泛發行的著名技術雜志、報紙和貿易出版物上。
(四)開標
1.開標應按範本中的《標准評標報告格式》(以下稱《評標報告格式》)附件一「評標指志」中的規定執行。按照招標公告發布的時間、地點開標。投標人的投標方案、備選方案、降價聲明或價格折扣都應在開標時一並唱出,否則在評標時不予承認。
2.開標後應立即將投標書正本與副本核對、校正,然後將正本與唱標錄音封存於國家評委會指定的招標代理處。評標時使用副本。負責封存正本投標書的單位應保證該正本的原始性。啟封調閱正本投標書時,應有招標代理、項目單位和國家評委會成員單位的代表在場。
3.招標代理和項目單位應於開標後三個工作日內,將開標記錄及折算美元價一覽表(加蓋單位公章),送世行和國家評委會成員單位備案。
(五)評標
評標須按《評標報告格式》中規定的原則和辦法進行。地方財政部門和相應地區和部門機電產品進口辦公室應參與地方和中央部委打捆項目的評標工作。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對機電設備的評標作如下具體規定:
1.商務評標要求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投標書,商務評審時按廢標處理:
(1)投標人、投標貨物不符合《評標報告格式》附件一「評標指南」5(b)段中關於合格性的規定;
(2)投標人未遞交或遲交投標保證金或金額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出證銀行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3)代理商投標,投標書中無貨源證明,或無招標文件中註明的主要設備的製造廠有效委託書的;
(4)投標書無法人代表簽字,或簽字人無法人代表有效授權書的;
(5)投標有效期不足的。
(6)投標書不能滿足招標文件中註明的「如不滿足按廢標處理」的商務條款和條件的。
2.技術評標要求
(1)投標書不滿足招標文件技術規格部分主要參數和偏差范圍(即加註*號)的,應廢標。
(2)填寫技術比較表,應按招標文件要求與投標書中的參數如實填寫,不得以符號等代表。對需要並可以接受澄清的技術問題,經澄清後滿足要求按有效標接受,但在比較表中應註明。
3.價格評標要求
(1)按招標文件中的評標因素進行評標,對需要加減價的部分應依據招標文件和投標書的情況加以說明;
(2)投標人必須根據招標文件要求和設備技術狀況列出質量保證期內必備件的清單和價格,並將該備件價計入投標總價。若所提供的設備不需必備件,應在投標書中說明,否則,評標時將其它有效標中必備件的最高價計入該標評標總價。
在評標的全過程中,若需要進行澄清,應通過書面方式進行,不得以任何理由以口頭方式澄清,否則可導致廢標。
4.業績認定
業績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應廢標,但以下情況應視為投標業績合格。
(1)境內的外商獨資企業、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已生產符合招標文件技術要求的同類同等級產品並已投入運行,且技術負責方已在投標書中承擔技術總負責責任。其業績滿足招標文件要求。
(2)中外合作生產的產品,技術總負責方業績滿足招標文件要求。
5.初評中若干問題的處理原則
(1)聯營體投標,必須有聯合投標的法律文件並明確各方責任。所有投標文件應以主要投標方名義出具。
(2)銀行資信證明應提供原件,也可提供銀行在開標日前三個月內開具資信證明的復印件。招標代理和項目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有權要求提供新的資信證明原件,若不能提供可廢標。
(3)國內投標人應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的經營范圍參與投標,反之應廢標。
(4)報價以設備產地為依據,國產設備報出廠價(EXW)。對國產設備給予評標價優惠的辦法見《評標報告格式》附件一。
(5)對招標文件中規定採用公式法給予國內優惠的,在比較評標價時,應在國外部分的報價上加價百分之十五(15%)或加上實際應付的關稅和其它進口稅額,以低者為准。
(6)投標人在一份投標書中,對分包商、分包比例、分包設備及製造廠、價格等只能提供一種方案,並應有分包協議。若不能滿足將有可能導致廢標。
(7)投標人復印招標文件的技術規格作為其投標書的一部分可導致廢標。
(六)對評標結果的審查
1.機電設備標的初評結束後,項目單位和招標代理應及時將加蓋雙方公章並有各位評委簽名的評標報告報國家評委會各成員單位。評標報告應按《評標報告格式》編制。各成員單位應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評標報告後七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未提出視作無異議)。國家評委會成員單位如意見不統一,應在其後一周內召開會議。審查決定按「國家評標委員會工作章程」作出。項目單位和招標代理在收到國家評委會「審議初評結果的通知」後,方可由招標代理將評標報告報世行審批,世行如有異議,由項目單位和招標代理商國家評委會作相應的解釋、澄清和補充。如要改變授標建議,應徵得國家評委會的同意。世行批准後,招標代理即可發出中標通知書。需要進口的機電設備,簽訂供貨合同前,應按「配額產品」、「特定產品」和「登記產品」分別報相應的機電產品進口辦公室(憑國家評委會通知、中標證明和世行批准函)辦理有關進口手續。
2.採用兩步法招標,每步評標結果都應報國家評委會成員單位審核。
3.上建工程和一般商品標的評標報告,地方項目應送相應地方省級財政部門備案,中央和中央部委打捆項目應送財政部備案。
第五條其它采購程序
(一)有限國際招標基本遵照國際競爭性招標的原則辦理,招標文件送審時,應提供擬邀請投標人的名單,名單中應包括有資格的國內投標人。招標文件經國家機電進出口辦審核同意後,可直接向邀請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
(二)國內競爭性招標按財政部頒布的《國內競爭性招標指南》辦理。
(三)國際詢價采購和國際直採的機電設備,應在采購之前按進口管理規定將采購設備分成配額、特定、登記三類,報送相應機電產品進口辦公室徵得同意後,再開始采購。詢價采購應向至少三個供貨商詢價。並應邀請國內有資格的供貨商報價。詢價和直採的結果應徵得相應機電產品進口辦公室(地方和中央部委打捆項目還應徵得相應地方省級財政部門)同意後再報世行。世行批准後,即可辦理進口和支付手續。
(四)國內詢價和直采按世行和國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采購合同的確認
地方項目和中央部委打捆項目的采購合同,在正式簽訂前須送請有關地方省級財政部門審核並作出書面確認。財政部門應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確認或通知項目單位不同意確認的理由。審核確認的主要內容為:擬簽訂的合同條款和條件是否與招標文件中的合同條款和條件有重大偏離,是否增加了不必要的非生產性內容,合同價格是否超過原投標報價,原因是什麼?等等。打捆項目如個別省不予確認或提出增減供貨數量,而不予確認的或提出增減的數量又在原招標數量的正負百分之十五(15%)以內,則可考慮在合同中取消該不予確認的供貨內容和數量或根據提議對數量進行增減調整,如多數項目省不予確認,則不得簽訂合同。合同簽定後,項目單位應將合同副本送原確認單位備案,作為合同付款和落實債務的依據。合同執行期間對合同的任何修改,均應事先取得原確認單位的同意。對經審核確認的合同,財政部門應按合同規定按期付款。
Ⅳ 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工程和貨物采購方式
委託簽訂合同。在世界銀行貸款項目中的工程和貨物的采購,可以採用國際競爭性招標、有限國際招標、國內競爭性招標、詢價采購、直接簽訂合同、自營工程等采購方式。世界銀行,是世界銀行集團的簡稱,國際復興開發銀行的通稱,也是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
Ⅵ 在世界銀行貸款項目招標采購方式中,不屬於公開招標范圍的有( )。
C,D,E
答案解析:
[解析]
貨物采購按照招標范圍可分為國際競爭性招標和國內競爭性招標兩類,有限國際招標、詢價采購和直接簽訂合同不屬於公開招標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