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農村兩權抵押貸款是指什麼
抵押貸款是指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抵押貸款,又稱「抵押放款」。是指某些國家銀行採用的一種貸款方式。要求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作為貸款的擔保,以保證貸款的到期償還。抵押品一般為易於保存,不易損耗,容易變賣的物品,如有價證券、票據、股票、房地產等。
【拓展資料】
相關知識補充:
一、兩權」抵押貸款實施中面臨哪些困難?
結合前期的試點經驗,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作為兩種制度安排,應當區別對待。
農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問題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並向發包方備案。
而相比之下,抵押貸款問題更為復雜,全面推開還有賴於宅基地改革的深化和突破。
二、目前主要面臨的困難包括
1.土地確權進度有待加快
目前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農民住房所有權證未完全發放給農民,個別試點地區仍積壓在鄉鎮或村委會,制約農村承包土地流轉和農民住房交易,影響其抵押融資權能的實現。
2.抵押農房流轉和處置難度較大
允許進城落戶農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願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實踐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很難找到符合條件的受讓人,農民住宅流轉受到較大限制。
三、抵押貸款,又稱「抵押放款」。是指某些國家銀行採用的一種貸款方式。要求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作為貸款的擔保,以保證貸款的到期償還。抵押品一般為易於保存,不易損耗,容易變賣的物品,如有價證券、票據、股票、房地產等。貸款期滿後,如果借款方不按期償還貸款,銀行有權將抵押品拍賣,用拍賣所得款償還貸款。拍賣款清償貸款的余額歸還借款人。如果拍賣款不足以清償貸款,由借款人繼續清償。
四、抵押人應提供的資料
1.抵押人同意抵押的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
2.抵押人的資格證明。
3.對抵押物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證明。
4.抵押物基本狀況。
5.其它有關資料。
五、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有權處理抵押物
1.借款合同期滿,借款人惡意逃廢債務的。
2.借款合同期滿,借款人無力償還貸款本息的。
3.借款人死亡或失蹤,其法定繼承人拒絕償還貸款本息的。
⑵ 兩權抵押貸款什麼意思
我查了一下,兩權抵押貸款中枝襪的兩權指的是,農民住猛或激房財產權抵團碧押貸款、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這種抵押貸款主要適用於農業生產,希望答案對你有所幫助。
⑶ 「兩權」抵押貸款的法律困境(干貨)
2016年3月24日,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聯合印發《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要求金融機構在試點地區推進落實「兩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
「兩權」抵押貸款無疑能充分激發三農的活力,盤活農村信貸市場,助推農村經濟發展,但「兩權」抵押貸款在制度上也面臨著一系列的法律難題,導致這項「千呼萬喚始出來」的政策進展較為緩慢。
筆者梳理了一下我國的法律體系,試著向大家闡明「兩權」抵押貸款與我國現行法律存在沖突的部分。
所以,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仍存在一定的法律困境,與現行法律存在沖突。雖然《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但《擔保法》和《物權法》對其抵押問題是明令禁止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但這類土地屬於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與「兩權」抵押貸款中的農村土地經營權不一致。
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的法理分析
《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規定農戶在不改變宅基地所有權性質的前提下,可以以住房所有權及所佔宅基地使用權作為抵押,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其中第四條規定:
借款人以農民住房所有權及所佔宅基地使用權作抵押申請貸款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二)用於抵押的房屋所有權及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權屬爭議,依法擁有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頒發的權屬證明,未列入征地拆遷范圍;
(三)除用於抵押的農民住房外,借款人應有其他長期穩定居住場所,並能夠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四)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書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權隨農民住房一並抵押及處置。
以共有農民住房抵押的,還應當取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第四條第三款規定了借款人除抵押的住房外,還需要有其他長期穩定的居住場所。之所以規定借款人不能以唯一住房做抵押,是因為一旦發生貸款違約,日後會遇到抵押物執行的難題。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第十二條也作了相應的規定: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借貸雙方約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權的,貸款人應當結合試點地區實際情況,配合試點地區政府在保障農民基本居住權的前提下,通過貸款重組、按序清償、房產變賣或拍賣等多種方式處置抵押物,抵押物處置收益應由貸款人優先受償。變賣或拍賣抵押的農民住房,受讓人范圍原則上應限制在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范圍內。
雖然《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這樣規定有一定的法律正當性,但是這與我國農村「一戶一宅」、「房地一體」的政策相沖突。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這樣普通農民就很難有其他長期穩定居住場所。另外,我國實行的是「房地一體」,處分農村住房,必然涉及到該住房所佔用范圍內的宅基地,兩者不能獨立存在,而根據《物權法》、《擔保法》等相關規定,宅基地不為法律明令禁止的抵押物。可見,在現有法律框架下,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還有很多的限制。
三、試點地區法律授權法理分析
針對「兩權」抵押貸款與現實法律制度存在沖突的現狀,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232個試點縣(市、區)、天津市薊縣等59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分別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對「兩權」抵押貸款試點地區進行了法律授權。基於此,試點地區在開展「兩權」抵押貸款業務是不是已經不存在法律障礙了?這種觀點還有待商榷。
我國《立法法》(2015)第十三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改革發展的需要,決定就行政管理等領域的特定事項授權在一定期限內在部分地方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
《立法法》中增設該條的目的是:「按照凡屬重大改革都要於法有據的要求,在立法宗旨中增加規定,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並結合近年來的做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根據改革發展的需要作出決定,就特定事項在部分地方暫停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但《立法法》的該條規定在憲法學理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問題。
《憲法》第六十二條詳細列舉了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包括(一)修改憲法;(二)監督憲法的實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九)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十)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十一)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十二)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十四)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十五)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從這條規定可看出我國憲法並未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可以授權國務院暫時調整適用法律。
「兩權」抵押貸款作為解決農村金融難題的措施之一,從推出至今已獲得不少試點的經驗,但要想全面鋪開這些制度,從而真正惠及三農經濟,立法工作仍有很常的路需要走。
⑷ 農村的房屋產權證能不能抵押貸款買車
國家從2015年開始開展農村房屋產杷和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的試點,是可以辦理抵押貸款的。
相關規定:
國務院關於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
國發〔2015〕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深化農村金融改革創新,加大對「三農」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試點,做好農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以下統稱「兩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和經營權流轉有關要求,以落實農村土地的用益物權、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為出發點,深化農村金融改革創新,穩妥有序開展「兩權」抵押貸款業務,有效盤活農村資源、資金、資產,增加農業生產中長期和規模化經營的資金投入,為穩步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經驗和模式,促進農民增收致富和農業現代化加快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是依法有序。「兩權」抵押貸款試點要堅持於法有據,遵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先在批准范圍內開展,待試點積累經驗後再穩步推廣。涉及被突破的相關法律條款,應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在試點地區暫停執行。
二是自主自願。切實尊重農民意願,「兩權」抵押貸款由農戶等農業經營主體自願申請,確保農民群眾成為真正的知情者、參與者和受益者。流轉土地的經營權抵押需經承包農戶同意,抵押僅限於流轉期內的收益。金融機構要在財務可持續基礎上,按照有關規定自主開展「兩權」抵押貸款業務。
三是穩妥推進。在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前提下,妥善處理好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金融機構、政府之間的關系,慎重穩妥推進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試點工作。
四是風險可控。堅守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的底線。完善試點地區確權登記頒證、流轉平台搭建、風險補償和抵押物處置機制等配套政策,防範、控制和化解風險,確保試點工作順利平穩實施。
二、試點任務
(一)賦予「兩權」抵押融資功能,維護農民土地權益。在防範風險、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等政策基礎上,穩妥有序開展「兩權」抵押貸款試點。加強制度建設,引導和督促金融機構始終把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農民土地權益作為改革試點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落實「兩權」抵押融資功能,明確貸款對象、貸款用途、產品設計、抵押價值評估、抵押物處置等業務要點,盤活農民土地用益物權的財產屬性,加大金融對「三農」的支持力度。
(二)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加強農村金融服務。金融機構要結合「兩權」的權能屬性,在貸款利率、期限、額度、擔保、風險控制等方面加大創新支持力度,簡化貸款管理流程,扎實推進「兩權」抵押貸款業務,切實滿足農戶等農業經營主體對金融服務的有效需求。鼓勵金融機構在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剩餘使用期限內發放中長期貸款,有效增加農業生產的中長期信貸投入。鼓勵對經營規模適度的農業經營主體發放貸款。
(三)建立抵押物處置機制,做好風險保障。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需要實現抵押權時,允許金融機構在保證農戶承包權和基本住房權利前提下,依法採取多種方式處置抵押物。完善抵押物處置措施,確保當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承貸銀行能順利實現抵押權。農民住房財產權(含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的抵押物處置應與商品住房制定差別化規定。探索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中宅基地權益的實現方式和途徑,保障抵押權人合法權益。對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的抵押物處置,受讓人原則上應限制在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范圍內。
(四)完善配套措施,提供基礎支撐。試點地區要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農民住房所有權確權登記頒證,探索對通過流轉取得的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進行確權登記頒證。農民住房財產權設立抵押的,需將宅基地使用權與住房所有權一並抵押。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部署,探索建立宅基地使用權有償轉讓機制。依託相關主管部門建立完善多級聯網的農村土地產權交易平台,建立「兩權」抵押、流轉、評估的專業化服務機制,支持以各種合法方式流轉的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用於抵押。建立健全農村信用體系,有效調動和增強金融機構支農的積極性。
(五)加大扶持和協調配合力度,增強試點效果。人民銀行要支持金融機構積極穩妥參與試點,對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加大支農再貸款支持力度。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研究差異化監管政策,合理確定資本充足率、貸款分類等方面的計算規則和激勵政策,支持金融機構開展「兩權」抵押貸款業務。試點地區要結合實際,採取利息補貼、發展政府支持的擔保公司、利用農村土地產權交易平台提供擔保、設立風險補償基金等方式,建立「兩權」抵押貸款風險緩釋及補償機制。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要進一步完善農業保險制度,大力推進農業保險和農民住房保險工作,擴大保險覆蓋范圍,充分發揮保險的風險保障作用。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人民銀行會同中央農辦、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稅務總局、林業局、法制辦、銀監會、保監會等單位,按職責分工成立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指導小組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指導小組(以下統稱指導小組),切實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兩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的各項要求,按照本意見指導地方人民政府開展試點,並做好專項統計、跟蹤指導、評估總結等相關工作。指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人民銀行。
(二)選擇試點地區。「兩權」抵押貸款試點以縣(市、區)行政區域為單位。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主要在農村改革試驗區、現代農業示範區等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較好的地區開展;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原則上選擇國土資源部牽頭確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地區開展。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封閉運行、風險可控原則向指導小組辦公室推薦試點縣(市、區),經指導小組審定後開展試點。各省(區、市)可根據當地實際,分別或同時申請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
(三)嚴格試點條件。「兩權」抵押貸款試點地區應滿足以下條件:一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農民住房所有權確權登記頒證率高,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全,交易行為公開規范,具備較好基礎和支撐條件;二是農戶土地流轉意願較強,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勢頭良好,具備規模經濟效益;三是農村信用環境較好,配套政策較為健全。
(四)規范試點運行。人民銀行、銀監會會同相關單位,根據本意見出台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管理辦法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管理辦法。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本意見和金融管理部門制定的「兩權」抵押貸款試點管理辦法,建立相應的信貸管理制度並制定實施細則。試點地區成立試點工作小組,嚴格落實試點條件,制定具體實施意見、支持政策,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後,送指導小組備案。集體林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和草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五)做好評估總結。認真總結試點經驗,及時提出制定修改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建議,加快推動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人民銀行牽頭負責對試點工作進行跟蹤、監督和指導,開展年度評估。試點縣(市、區)應提交總結報告和政策建議,由省級人民政府送指導小組。指導小組形成全國試點工作報告,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全部試點工作於2017年底前完成。
(六)取得法律授權。試點涉及突破《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等相關法律條款,由國務院按程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允許試點地區在試點期間暫停執行相關法律條款。
國務院
2015年8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⑸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推進了哪些工作
——聚土回答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是在推出「兩權抵押」之後提出的農村金融服務。主要是對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和農村宅基地房產抵押貸款。雖然提出已經超過兩年,但進展緩慢,主要原因在於部分專家領導對「兩權抵押」持不同態度,現行的也只是在少量城市做了試點工作。
農村土地兩權抵押貸款試點的進行,也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農業農村的金融問題,讓一些閑置土地有了市價。但不足之處在於農村土地價值不一,很難准確把握進行抵押貸款。風險相對較高。
除了地方政府單位進行的試點,不少金融機構,農村服務平台也在先後切入「兩權」包括如今的聚土在農房農地上面的服務,都有已經初具規模,但這一切都還是在為「兩權」做萬全准備。總體來說,農村土地的抵押貸款,會走向正規化和規模化,這也需要政策的大力支持。試點和市場的金融機構還會繼續在這裡面率先分切蛋糕,但進展不會快,對農村農業的金融實際幫助也不大。
⑹ 農村兩權抵押貸款是指
農村兩權抵押貸款中的「兩權「是指農村白土地承包經營權和農民建房產權。
【拓展資料】
「兩權」是指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按照現行法律,農村「兩權」不能抵押。 為支持農村土地和金融創新,2015年12月份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在232個試點縣分別暫時調整實施物權法、擔保法關於集體所有的耕地使用權、集體所有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第三百三十一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第三百三十二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百三十四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
第三百三十五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三百三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調整承包地。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適當調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辦理。第三百三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三百三十八條 承包地被徵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第三百三十九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採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第三百四十條 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佔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並取得收益。
⑺ 農村兩權抵押貸款申請注意事項
農村兩權抵押 貸款 已經提出多年,全國很多省市也在逐步試點,但仍有大多數朋友,並不清楚農村兩權抵押貸款是什麼意思?具體怎麼貸?為了便於農民朋友成功獲得貸款,這里我就來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農村兩權抵押貸款怎麼貸。
什麼是 農村兩權抵押貸款
農村兩權抵押貸款主要包括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兩部分,具體含義如下:
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是指承包農戶或農業經營主體,以承包土地的經營權作為抵押,向銀行業金融機構(下稱貸款機構)申請的一種貸款。
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是在不改變宅基地所有權性質的前提下,農民住房所有人以住房所有權及所佔宅基地使用權作為抵押,向貸款機構申請的一類貸款。
農村兩權抵押貸款 誰有資格申請
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1.家庭承包的需滿足以下幾個條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無不良信用記錄 ;2) 用於抵押的承包土地沒有權屬爭議 ;3)依法取得,並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頒發的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4)承包方已明確告知發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2.土地流轉的申請條件如下:1)具備農業生產經營管理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2)用於抵押的承包土地沒有權屬上的糾紛;3)已經與承包方或經承包方書面委託的組織或個人簽訂了合法有效的經營權流轉合同,或按流轉合同取得了土地經營權權屬確認證明,並按合同約定支付了土地租金;4)承包方同意承包土地可用於抵押及合法再流轉;5)承包方已明確告知發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需滿足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2)用於抵押的房屋所有權及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權屬爭議,依法擁有政府相關部門頒發的權屬證明,且未列入拆遷范圍;
3)除用於抵押的農民住房外,借款人應有其他長期穩定的住所;
4)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書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權隨農民住房一並抵押及處置;
5)以共有農民住房作為抵押的,還應當取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農村兩權抵押貸款用途
無論是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還是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都 應當優先用於農業生產經營等用途 。
農村兩權抵押貸款哪裡可以申請
目前全國多個省市已經展開農村兩權抵押貸款試點,如北京大興區、天津薊縣、揚州江都區、寧波、河南等地,都可以申請。至於具體的抵押率、貸款額度、期限等等,由貸款機構根據借款人的信用狀況、資金需求及還款能力,綜合評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