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按揭貸款 » a銀行向b企業發放抵押貸款50
擴展閱讀
南京公積金貸款細則 2024-11-29 04:46:20

a銀行向b企業發放抵押貸款50

發布時間: 2023-08-04 05:54:40

Ⅰ 甲公司向乙銀行貸款50萬,甲不僅以自己廠房為抵押擔保,而且還有丙為其提供保證。

1、保證權利無約定時,按一般保證。
債權人對保證人享有請求承擔保證責任(履行保證債務)的權利。該權利的行使以主債務不履行為前提,以保證責任已屜承擔期為必要。
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有權主張先訴抗辯權,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責任已屆承擔期,債權人請求保證人實際承擔保證責任時,保證人無先訴抗辯權,但有主債務已適當履行或相應責任已經承擔的抗辯權。
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有約定時依約定;
無約定時應自主債務履行期屆至或屆滿之日始,至6個月屆滿時止。但在保證人有權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情況下,保證人不負遲延責任。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故丙並不應當償還。

2、可以和抵押人協商處理、如協商不成可訴諸法院。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抵押物時,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或者在原債權文書中寫明。沒有書面合同,但有其他證據證明抵押物或者其權利證書已交給抵押權人的,可以認定抵押關系成立。

《擔保法》第33條的規定:「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34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在設定了抵押權的債務中,當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而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有權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Ⅱ 向銀行抵押貸款50萬元利息計算

目前我國存貸款利率還處於半管制狀態,中國人民銀行按照資金供求狀況及時調整基準利率,但是允許商業銀行存貸款利率在規定幅度內自由浮動。其中,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等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浮動區間在0.9%至1.7%之間,即貸款利率允許在基準利率的基礎上最高上浮幅度為70%,下浮幅度為10%。銀行一般會根據貸款申請人的資產和風險情況,對不同的貸款產品予以一定程度的上浮或優惠。

盡管貸款利率可以最高上浮70%,但由於整體貨幣環境一直較為寬松,貸款利率上浮的幅度通常較小。貸款利率上浮幅度擴大源於商業銀行對信貸額度的嚴格控制,而商業銀行的積極態度是因為中央銀行窗口指導力度加強。下面便利用2013年貸款計算器舉例說明例子:

等額本息計算公式:〔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月數〕÷〔(1+月利率)^還款月數-1〕等額本金計算公式:每月還款金額 = (貸款本金 ÷ 還款月數)+(本金 — 已歸還本金累計額)×每月利率其中^符號表示乘方。舉例說明假設以10000元為本金、在銀行貸款10年、基準利率是6.65%,比較下兩種貸款方式的差異:等額本息還款法 月利率=年利率÷12=0.0665÷12=0.005541667

月還款本息=〔10000×0.005541667×(1+0.005541667)^120〕÷〔(1+0.005541667)^120-1〕=114.3127元合計還款 13717.52元 合計利息 3717.52萬元等額本金還款法 : 每月還款金額 = (貸款本金÷還款月數)+(本金 — 已歸還本金累計額)×每月利率=(10000 ÷120)+(10000— 已歸還本金累計額)×0.005541667首月還款 138.75元 每月遞減0.462元合計還款 13352.71元 利息 3352.71元 。

Ⅲ 抵押借款合同協議書

抵押借款合同協議書模板

本合同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等規定,本著平等、自願、誠實守信、協商一致的原則,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抵押借款合同協議書模板,並保證共同遵守。

抵押借款合同協議書模板【1】

甲方(出借人)xx,身份證號碼:

乙方(借款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丙方(出質人)xx , 身份證號碼:

丁方(保證人)xx ,身份證號碼:

乙方因正常生產經營的需要,現向甲方申請借款,甲方同意發放借款。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甲方、乙方、丙方及丁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平等協商,特簽訂本合同,以茲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額及期限

1.1 甲方同意借款¥ 萬元(大寫:人民幣 萬元整)給乙方用於正常生產經營。

1.2 借款期限為壹個月,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借款期限屆滿時,由乙方無條件地將本金一次性歸還給甲方。

二、借款利息及支付方式

2.1 乙方同意借款利息按月利率______%計算。

2.2 借款利息由乙方在 年 月 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三、 擔保條款

3.1 股權質押擔保條款:

3.1.1 丙方自願為乙方的借款行為以其在乙方公司的全部股權(占乙方公司總股權的比例為19.5%)及其派生收益提供質押擔保,並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辦理好股權質押登記手續。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按時還本付息的,甲方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採取拍賣、變賣等方式處置質押股權優先受償。

3.1.2 丙方提供的股權質押擔保的責任范圍為:本合同中約定的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以及實現質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差旅費、律師代理費、律師取證費)

3.1.3 丙方保證其為乙方債務提供股權質押擔保行為不違反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3.2 連帶保證擔保

3.2.1 丁方自願為乙方的借款行為提供連帶保證擔保,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按時還本付息的的,丙方願意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本保證擔保為不可撤銷之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3.2.2 丁方的連帶保證擔保的責任范圍為本合同中約定的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以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差旅費、律師代理費、律師取證費)

3.2.3 本連帶保證的保證期間為兩年,甲方在主債權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未向丁方主張要求承擔保證責任的,丁方的保證責任消滅。

四、聲明與保證

4.1乙方在此向甲方聲明:

(1)乙方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權簽署並履行本合同。

(2)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已得到其董事會或相應的最高權力機構的授權,且不違反適應於乙方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公司章程之規定。

(3)除了向甲方提供的資料已說明的外,乙方不存在未完結的訴訟、仲裁和企業破產審理程序。

(4)乙方未隱瞞任何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有可能使甲方不同意發放本合同項下借款的下列事實:

a 、與乙方或乙方主要領導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b、未結案的訴訟、仲裁事件;

c、乙方承擔的債務、或有債務(向第三人提供的擔保、抵押、質押擔保等);

d、其他可能影響乙方償債能力的情況。

4.2 乙方在此向甲方保證:

(1)按甲方要求提供真實完整的文件、報表、憑證等資料,上述資料沒有重大遺漏。

(2)未經甲方同意,不將本合同項下債務部分或全部轉讓給第三人。

五、合同的解除及違約責任

5.1 丙方違反本合同第3.1.1項之規定,沒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辦理好股權質押登記手續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50萬元並解除本合同。

5.2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中所作的聲明與保證中的任何一項的,甲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

5.3 甲方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乙方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5.4 借款期限屆滿或本合同因法定抑或約定事由被終止的,乙方應當自借款期限屆滿時或本合同終止之日起15日內借款本金、利息及相應違約金一次性支付給甲方,逾期支付的,甲方有權以借款總額為基數,按0.5%的標准按日收取違約金。

六、爭議解決條款及其它

6.1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在合同履行期間,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涉及級別管轄或專屬管轄,以法律規定為准)

6.2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丙、丁各執一份,均具有等同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四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抵押借款合同協議書模板【2】

抵押借款合同合同號:_________(_________)抵借字第_________號

貸款人(抵押權人)_________銀行

借款人: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

經貸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協商一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借款金額、種類與用途: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貸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借款種類為_________,借款用途為_________.

第二條 借款期限:本合同借款期限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實際放款日期與上述約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據為准。

第三條 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為月利率_________‰。若遇中國人民銀行基準貸款利率調整,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本合同所約定利率不變;借款期限超過一年的,則利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利率政策調整而作相應的調整,且貸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抵押人。

第四條 還款方式:本合同約定還款方式為按_________(月、季或年)付息,每_________(月、季末月或年末月)的20日為結息日,次日為付息日,逾期付息視為違約。本金到還款期限屆滿時一次性歸還,利隨本清。但如借款借據特別約定了當筆貨款還款方式的,則當筆貸款的還款方式依此約定。

第五條 抵押人自願以有完全處分權的財產(見附件1《抵押物清單》)作為抵押物,為本合同貸款人的債權提供抵押擔保。同時特別約定如下:

(一)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本金、利息(包括罰息、復息等)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律師代理費、催討差旅費和其他合理費用。

(二)抵押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從權利、孳息及賠償金、保險金等物上權利。如抵押權人要求抵押人辦理抵押物保險,則抵押人須為抵押物辦理足額的保險。在抵押關系存續期間,貸款人為該保險的第一受益人。抵押人應將抵押物權利憑證及保險單等交由貸款人保存;抵押人授權貸款人代為抵押人辦理全部保險理賠手續,並確認如貸款人出示本合同條款於保險公司或第三人即足見貸款人有特別代理權;若抵押物發生保險責任內的損失時,抵押人應將所得保險理賠款提前償還相應貸款本息或交由貸款人進行提存。若抵押物發生毀損,抵押效力及於抵押物殘值或修復後之抵押物全部價值。抵押物價值價減少時,借款人應在三十日內向貸款人提供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抵押物或其他有效擔保。

(三)貸款人依法轉讓債權,抵押人仍應以抵押物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四)抵押登記手續由抵押人負責辦理,貸款人應密切配合抵押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銀行抵押借款合同範文節選!

(五)本合同主合同若無效,但抵押條款仍有效,且抵押人同意對貸款人在主合同無效情況下的一切債權(權利)仍按本合同有關抵押條款的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六)本合同貸款人債權如另設有人的擔保或物的擔保,則抵押人仍以全部抵押物價值作為貸款人債權的.擔保。

(七)如抵押物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或採取其他保全措施的,抵押人必須及時告知抵押權人。如抵押人不及時告知而使抵押權人遭受損失的,抵押人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第六條 貸款展期:借款人若需延長借款期限,應在借款到期日前以書面方式向貸款人提出申請。經貸款人和抵押人同意後,由貸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另行簽訂展期還款協議。抵押人承諾對展期後的貸款繼續以本合同所涉抵押物承擔抵押擔保責任,並由借款人、抵押人根據展期還款協議辦理抵押物抵押登記相應手續,貸款人予以配合。貸款展期後,其利率按累計期限的現行利率檔次確定。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違約及其違約責任:

1、不按期歸還貸款本金(含展期),從逾期之日起按約定利率加收_________℅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

2、不按期償付貸款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息。

3、不按合同約定使用貸款,對擠占挪用的貸款在挪用期間按約定利率加收_________℅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4、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須經貸款人同意;貸款人對提前歸還的貸款有權按本合同約定期限、利率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但如徵得貸款人同意,可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和實際天數計收利息。

5、借款人發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停止本合同尚未發放的貸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貸款和提前處置抵押物清償貸款:

(1)不按期償還貸款本金或不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據特別約定的還款方式歸還貸款本息的;

(2)不按約定的貸款用途使用貸款的;

(3)不接受或不配合貸款人對其貸款使用情況的查詢或監管的;

(4)未按期歸還貸款人其他貸款或未按期清償其他任何金融機構或第三人到期債務的;

(5)借款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東、高級管理人員等參與重大賭博、吸毒等違紀違法行為的;

(6)財產遭受哄搶等事件的;

(7)捲入重大不利訴訟的;

(8)被行政機關處以重大行政處罰的;

(9)因經營不善而停產歇業的;

(10)隱瞞企業財務狀況、經營狀況或抽選資金(本)的;

(11)未徵得貸款人書面同意而實行承包、租賃、合資、兼並、分立、轉贈、股份制改造或減少注冊資本等的;

(12)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股東、住所地或經營范圍等工商登記事項,未在變更一個月前書面告知貸款人的;

(13)發生偷(逃)稅、被責令停業整頓或被吊銷(撤銷)營業執照的;

(14)發生其他嚴重影響償還貸款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

(二)貸款人違約及其違約責任

貸款人未依約向貸款人提供貸款的,應向借款人承擔下列責任:

1、按違約金額、逾期罰息利率和違約天數向借款人支付違約金;

2、向借款人賠償超過違約金部分的直接損失(間接損失和可得利益不在賠償范圍)

第八條 合同的成立、生效與解除:本合同自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自抵押登記辦妥之日起生效;若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抵押人未辦妥抵押登記手續的,貸款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九條 合同的履行

(一)借款人應在本行(社)開設賬戶,貸款人將貸款劃入該賬戶時即視為履行了發放貸款之義務。

(二)貸款人收回到期貸款本息或依約提前收回貸款本息,可直接從借款人賬戶中扣劃。

第十條 借款人、抵押人同意貸款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和其他金融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在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息基礎資料庫及有關信息系統上錄入(查詢、披露)借款人、抵押人的有關信息。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_________

_________.

第十二條 本合同發生糾紛,由貸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三條 附則

(一)借款借據和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所發生的抵押登記費、保險費、鑒定費、評估費和公證費等,均由借款人或抵押人承擔。

(三)貸款人已提請借款人、抵押人對本合同條款作全面、准確的理解,對本合同字體加粗部分向借款人、抵押人作了特別提示和充分的說明;本合同主要條款在訂立前均進行了充分磋商。

(四)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貸款人持二份,借款人和抵押人各執一份,效力同等。銀行抵押借款合同範文節選!

貸款人(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年__月__日

借款人(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年__月__日

抵押人(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年__月__日

;

Ⅳ A欠B50萬無力償還,B利用工作便利將A的房產以抵押貸款的形式向B的公司貸款50萬,期間A和B的公司毫不知情,

可以詳細闡述B如何利用工作便利將A的房產進行抵押貸款呢?
期間AB兩家公司均毫不知情嗎?怎麼會有這種情況呢?(是否寫錯了?)
B公司為什麼還要以正常業務的形式將錢匯入A公司帳戶?這不是多此一舉嗎?
另外:B怎麼會知道A公司的帳戶密碼?這更家令人難以置信?
AB兩家到底是什麼關系?
由於事情的過程敘述沒有條理性,很難看到事情的真相,無法取信於人,因此不予立案!

Ⅳ a公司向銀行貸款50萬 貸款兩年 貸款利率為6%,每季度復利三次,則實際利率是多少

根據題意,月利率為0.5%(6%/12),經過24月的復利後,終值為563579.89元。

500000×(1+0.5%)^24≈563579.89

再通過計算器測算,50萬的實際利率約11.77%。

Ⅵ 擔保物權編案例求解

一、擔保物權競合的成立條件

擔保物權競合的發生,是指在同一個擔保物上,出現不同類型的擔保物權的情形。擔保物權的競合使對擔保物權的效力判斷出現矛盾,在解決這一矛盾的過程中,最終目的是解決競合的數個擔保物權的效力順序,而對這種效力順序的確認首先必須解決數個擔保物權是否成立和在何種情況下能夠同設於同一擔保物並造成數個擔保物權效力的沖突。我國《擔保法》對擔保物權競合未作規定,只對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設立條件作了規定,這只能解決各類擔保物權是否成立的判斷問題,而在出現擔保物權競合的情況下,僅從擔保物權的成立條件是不能做出判斷的,因而,還需對擔保物權競合的條件作進一步的探討。

物權法實行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類型、各類物權的內容、取得和變更,均由法律直接規定,禁止任何人創設法律沒有規定的物權和超越法律的限制行使權利。擔保物權系一種定限物權,因而,討論擔保物權競合問題也應遵循物權法的原則。即考察擔保物權競合的條件,應以法律規定的擔保物權的類型為依據。同時,擔保物權的作用在於保障債權的實現,這使得在討論擔保物權的競合問題時又不得不把它與債權聯系起來。基於上述認識,擔保物權競合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同一標的物上設立的數個擔保物權必須基於不同的法律事實而產生。社會現象可符合亦可不符合法律規范之要件,符合法律規范之要件者,引發法律規定之效力,不符合法律規定之要件者,當然不發生法律規定之效力。所謂發生法律規定之效力者,實即使已存在之法律關系發生變動。諸此社會現象符合法律規定可使已存在之法律關系發生變動者,是為法律事實。法律事實是權利變動的要件,設立擔保物權應有法律事實的存在。數個擔保物權要形成競合,不但要有法律事實,而且其法律事實還必須是不同的。基於同一法律事實設定的不同的擔保物權和基於不同法律事實而設定的同一種類的擔保物權均不能成立擔保物權的競合。如最高額抵押,在最高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其「連續發生的債權」是同一的法律事實,故不發生競合。

2.數個競合的擔保物權是不同種類。擔保物權競合制度要解決的是同一擔保物上不同擔保物權的效力沖突,而同一種類的擔保物權不存在嚴格意義上的效力沖突,只存在公示上和時間順序上的效力順位,因而,數個擔保物權要成立競合,該數個擔保物權必須是不同種類的。如:在同一擔保物上為兩個以上債權人設定抵押,依照《擔保法》第54條規定,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比例清償;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生效的,已登記的,優先受償,未登記的,按合同生效的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比例清償,這實際上的抵押權次序。因而,在同一擔保物上為兩個以上債權人設定抵押,不成立擔保物權的競合。

3.數個擔保物權必須在同一擔保物上設定。盡管對同一債權可以有數個擔保物權,但如果不是在同一擔保物上設定的,也不構成擔保物權的競合。擔保物權是以取得擔保標的物的交換價i值為實質內容的,擔保物權擔保債權受償的作用,通過直接支配標的物的交換價值而獲得實現。擔保物權不在同一標的物上設定,則並不影響擔保物權人對標的物的交換價值的支配,因而也就不存在競合問題。

4.在同一標的物上設定的數個擔保物權均有效,並持續存在。所謂有效,是指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能引起一定的權利變動。擔保物權有效的條件上文已論及。無效行為、可撤銷和可變更的行為,均不能引起擔保物權的競合。所謂持續存在,是指各擔保物權不但已經生效,而且期限限尚未屆滿或者其效力尚未滅失。尚未生效、期限屆滿和已經滅失的擔保物權,也不能引起競合。

二、擔保物權競合的情形

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有保證、定金、抵押、質押和留置五種,通說認為,後三種方式屬於物的擔保,擔保物權的競合僅存於抵押、質押和留置三種方式之間。但也有學者認為,定金擔保亦屬特殊的物的擔保。本文採納通說的觀點,就我國立法上的幾種擔保物權的競合情形進行分析。

(一)抵押權與質權的競合。抵押權與質權的競合是指在同一擔保標的物上存在抵押權和質權的情形。抵押權以不轉移佔有為特徵,抵押物的所有人在設立抵押權後,仍然可以對抵押物進行使用、收益,這樣,就有可能產生抵押權與其他擔保物權的沖突。擔保人以擔保物為一項債權設定抵押擔保後,又以該擔保物為另一債權設定質押,這時,就出現了抵押權與質權的競合。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可以抵押的財產有: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5.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從上述規定來看,抵押權分為不動產抵押權和動產抵押權兩類,其抵押標的物是不動產上產生的用益物權和動產物權,而質權,我國法律不承認不動產質權,只承認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情況,故抵押權與不動產質權、抵押權和權利質權不會發生競合。據此,抵押權與質權的競合主要表現為兩種情況:第一、在同一動產上先設定抵押權,後設定質權,使先後兩個擔保物權發生競合。第二、在同一動產上先設定質權後又設定抵押權(二)抵押權與留置權的競合。抵押權和留置權的競合是指在同一擔保標的物上,存在抵押權與留置權的情形。我國《擔保法》規定,留置是指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行的債權,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從上引規定可見,留置的標的物僅限於動產,不動產不適用留置。即不動產抵押權與留置權不存在發生競合的問題。但在動產范圍內,抵押權與留置權可以發生競合。主要表現為:第一、先成立抵押,後設定留置。如抵押人在抵押物上設定抵押權後,將抵押物交第三人修理或者運輸,因抵押人未能清償修理費、運費,該第三人依法將修理、運輸的財產留置。第二、留置物所有人在其財產被留置後,以該留置物為標的向他人設定抵押,使同一標的物上存在兩種擔保物權。

(三)留置權與質權的競合。留置權與質權的競合,是指在同一個擔保標的物上,既存在留置權,又存在質權的情形。由於留置權的標的物是動產,而權利質權的標的物是權利,因而留置權與權利質權不發生競了合問題,但是以動產為標的物的動產質權,與留置權的競合卻是經常發生。關於留置權與質權的競合,有的學者主張存在三種情形,一是質權人基於留置權成立的法定事由而在質物上取得留置權;三是留置權人在留置物上再設定質權;三是在質物上成立留置權。本文認為,第一種情形與第三種情形實際上是一種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因而不應作為一種獨立的競合現象來考察。也就是說,留置權與質權的競合主要有兩種情形:第一、留置權人在留置物上再設定質權;第二、質權人在質物上成立留置權。

三、擔保物權競合的效力認定

研究擔保物權競合制度,目的在於解決共存於同一擔保標的物上數個不同種類的擔保物權優先受償效力的沖突。通過解決這個沖突,使擔保物權順利實現,維護交易安全。我國法學界對擔保物權競合的效力問題的研究,有的從擔保物權之間的關系的角度進行,如在《中國物權法研究》一書中,就是按照這種體例進行的;有的從擔保物權競制度的角度進行研究,如《擔保法理論與實踐》一書就採用這種體例。雖然角度和體例不同,但都以解決擔保物權競合的效力沖突為最終目的。解決擔保物權的效力沖突,實質上是解決了在同一擔保標的物上存在數個不同種類的擔保物權,各該數個不同種類的擔保物權何者為優先受償的問題。討論擔保物權競合的效力,至少應解決以下問題:

(一)物權法原理對擔保物權競合效力的影響。擔保物權是一種物權,因而具有物權的屬性,具有支配權和排他性,擔保物權人不僅可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且可以對抗債務人以外的任何人。但是,擔保物權的這種支配權和排他性的程度並不都是等同的和一致的,其效力深受物權法基本原理的影響。表現在:1.物權法定原則對擔保物權的影響。物權的內容基於物權法定主義,但是物權如果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則稱之為意定物權或設定物權。如果不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是由法律規定直接發生的,則為法定物權。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物權中,留置權屬於法定物權,在與其他擔保物權競合時,留置權的法定物權地位使之較其他擔保物權有優先受償的效力。2.物權公示原則對提保物權競合效力的影響。物權的公示,指物權享有與變動的可取信於社會公眾的外部表現方式。自近代以來,關於物權的取得、喪失及變更,各國民法無不實行公示原則。不動產物權以登記和登記變更作為權利享有與變更的公示方法,動產物權以佔有作為權利享有的公示方法。我國擔保法對抵押權採取登記對抗主義,未經登記的抵押物權不能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3.善意取得制度對擔保物權競合效力的影響。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讓與人,於不法將其佔有的他人的動產進行處分,受讓的第三人出於善意而取得該動產的權利。善意取得制度對在質物上設立留置權和在留置物上設立質權以及在質物、留置物上設定抵押權的效力產生一定的影響。4.權利在先原則對擔保物權競合效力的影響。權利在先原則是指成立在先的,位序在前,有優先於後成立物權的效力。先成立的物權壓制後成立的物權,後成立的物權若有害於先成立的物權,後物權將在先物權實行時被排斥。在無登記的前提下,成立在先原則對競合的擔保物權的效力產生影響。

(二)擔保物權競合的效力認定的基本原則。擔保物權競合效力的認定,一般都從具體的競合情況進行分析,這能使擔保物權競合效力認定更具操作性,但缺少原則性指導,容易出現不統一。因而在討論擔保物權競合的效力認定問題時,有必要對其原則性作一些統一,從物權法理論的一般原理出發,將擔保物權競合的效力認定抽象和概括出來。按照上文有關物權法原理對擔保物權的影響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擔保物權競合的效力認定原則為:

1.法定擔保物權較其他擔保物權有較強的效力。

2.公示的擔保物權較未公示的擔保物權有較強的效力。

3.善意取得的擔保物權有較強的對抗力。

4.成立在先的擔保物權較成立在後的擔保物權有次位上的優先效力。

(三)擔保物權競合的效力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9條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並存時,留置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由於該條規定較為原則,不能滿足對擔保物權競合的效力認定的需要,因而,我們對擔保物權競合效力的認定,要考慮物權法原理對擔保物權競合效力的影響,按照擔保物權競合效力認定的基本原則,對擔保物權競合的效力作出具體判斷。

1.抵押權與質權競合的效力。抵押權與質權競合,誰為優先?對此有三種不同學說:一為質權優先說。羅馬法上有所謂「同等情況下佔有人優先」的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在抵押權與質權同時存在的情況下,質權優先於抵押權。二為抵押權優先說。此說認為抵押權若以登記進行公示,則應取得優先於質權的效力。三為抵押權與質權同效力說。此說認為,抵押權與質權同為擔保物權,因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在抵押權與質權發生競了合時,根據抵押權與質權設立的先後來決定,設立在先者,其權利優先,同時設立時,二者效力相同,抵押權人與質權人就其債權比例對抵押物變價進行分配。上述三說,都有其合理的一面,趨利避害,對抵押權與質權競合的效力認定,應作如下區別對待:⑴先設定質權,又將質物為他人債權設定抵押權的,質權優先於抵押權。究其原因,主要在於質權以對質物的佔有為前提,質權人對質物的佔有,實質上表明質權已經公示,具有對抗其他人的效力。⑵抵押權設定後,又以抵押物為他人債權設立質押,則分別兩種情況對待:一是抵押權未經登記的,若後設質權人為善意,依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動產的第三人(即質權人)的權利有對抗其他人的效力,質權優先於抵押權;若後設質權人為惡意,則抵押權優先於質權。二是抵押權已經登記的,依據公示原則,抵押權優先於質權。⑶抵押權與質權同時設立的,從在先權利原則引伸,一般認為二者效力相同,但法定登記的抵押權優先於質權2.抵押權與留置權競合的效力。抵押權與留置權沖突時,何者為優先,進論上蓋有以下二說:一為效力相同說。抵押權與留置權競合時,根據二者的設立或實行的先後來決定。二為留置權優先說。此說認為留置權的效力優於抵押權,在抵押權與留置權發生競合時留置權人可以就標的物變價優先於抵押權人而獲得清償,而抵押權在留置權發生的前或後設定或實行,在所不問。按成立在先原則,抵押權與留置權同屬擔保物權,其效力應以發生的先後來確定,而按物權法定原則,法定物權的效力優於意定物權的效力。抵押權和留置權競合效力如何確定?本文認為,留置權應優於抵押權。因為:⑴留置權是法定物權,應優於其他物權;⑵留置物在兩權競合時被留置權人佔有,佔有作為動產公示的效力可以對抗第三人;⑶留置權人佔有留置物,如果強行規定抵押權優先,在實踐中會造成抵押權行使的諸多困難,引起更多糾紛。⑷留置權擔保的債權與留置物有直接關聯,留置權債權的發生,使抵押物增加新的價值,留置權的債權只是這一新增價值的代價,並且這一新增價值原本處於抵押物價值之外,抵押權人不應對此享有優先權。

3.質權與留置權競合的效力。質權與留置權都是以佔有標的物為其成立權件的,質權與留置權的競合,實質上是質權人或留置權人處分債務人享有所有權的擔保標的物的行為引起的,有兩種情況:一是留置權人在留置物上設定質權,二是質權人在質物上設定留置權。不論哪種情況,善意取得制度都對二者競合的成立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如果後設立的擔保物權人取得擔保物權為惡意,則行為無效,不能發生質權與留置權競合的問題。如果後設立的擔保物權人取得擔保物權為善意,行為有效,發生質權與留置權競合問題。由於後發生的質權或留置權是前發生的質權或留置權人的行為引起的,前留置權人是後質權關系中的出質人,與質權人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前質權人是後留置權人的義務人,因而,在留置權與質權競合時,後發生的質權或留置權應較前成立的留置權或質權具有優先受償效力。即:⑴留置權人在留置物上再設定質權的,質權優先於留置權。⑵質權人在質物上設定留置權的,留置權優先於質權。

社會經濟秩序包括財產流通秩序和財產歸屬秩序,兩者是相輔相成的。沒有穩定的財產歸屬秩序,最終財產流通秩序也難以維持。我國至今尚未制定民法典,物權法的立法也是採取分銷零售方式,因此,對物權法各項制度的研究,不僅在於解決紛爭,而且在於為建立和完善我國物權法制度提供理論依據。筆者自揣本文觀點必有諸多不當,也必有難能周延之短,但願能為我國物權法的完善添磚加瓦

Ⅶ 甲公司因引進設備需要資金,向乙銀行申請貸款50萬元,並以其價值80萬元的廠房抵押,辦理了抵押權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來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源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接下是回答:
(1)分別進行抵押權登記,則都成立
(2)抵押權成立,可以進行拍賣追償
(3)乙銀行先登記,具有優先受償權
(4)乙銀行先登記,具有優先受償權,拍賣所得不足50萬的,償還乙銀行貸款;大於50萬不足90萬的,50萬優先償還乙銀行貸款,剩餘部分償還丙銀行貸款;大於90萬的,分別償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