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銀行抵押貸款到期後多長時間超訴訟時效
經濟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是2年。
Ⅱ 抵押權的訴訟時效
抵押擔保貸款,對於抵押物是有一個訴訟時效的,在訴訟時效內,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法院是會受理的,但過了這個時效訴訟,法院有可能不受理。那麼訴訟時效的規定是怎樣的呢?擔保法《解釋》的規定是,擔保物權所擔保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後,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後的兩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是,物權法第202條卻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二者的差異非常明顯。很顯然,擔保法《解釋》賦予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超過後的兩年內仍可行使抵押權。這種規定的理論依據在於,認為抵押權系獨立的物權,其不應受主債權訴訟時效的限制。但是,物權法已將抵押權的實現期限與主債權的訴訟時效直接掛鉤,使二者在司法保護期上完全重合。主債權訴訟時效一旦屆滿,抵押權也將歸於非強制力保護的范疇,使之喪失了依據舊法可以享受「緩期兩年」的特權。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Ⅲ 用第三方房產抵押借款,有訴訟時效嗎
1、用第三方房產抵押借款的債權有訴訟時效,涉及的抵押權也有擔保期限的限制。
2、一般情況下,不管是借款的債權還是抵押的擔保物權時限的起算點可以根據合同約定。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債權的訴訟時效為民事權利最長時效二十年,抵押權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Ⅳ 銀行按揭貸款的訴訟時效怎麼算
銀行貸款的訴訟時效是2年,最長不超過20年。 《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沒有對銀行貸款的訴訟時效作出」另外規定「,因此,銀行貸款的訴訟時效是2年。
Ⅳ 第三方抵押擔保貸款擔保訴訟時效
《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Ⅵ 貸款訴訟時效
照這樣說是信用社抵押手續未依法到有關部門登記抵押了……據此,你可以去向信用社協商還款事宜並將房產證取出就行了!所受損失待A君露面後再直接向他索賠就可以了。
Ⅶ 貸款訴訟時效是否仍然有效
超過還款期限2年後,沒有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情形,銀行就喪失了勝訴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7)抵押貸款訴訟時效擴展閱讀:
法律要件
訴訟時效要件是指適用訴訟時效的要件。
1、須有請求權的存在。訴訟時效是對請求權的限制,沒有請求權,也就無從適用訴訟時效。
2、須有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訴訟時效是對權利人的督促,實際上也是對義務人的保護,如果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經過一定的期間,又沒有其他事由致使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則訴訟時效產生法律效果。
3、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持續存在,致使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屆滿有時又稱為訴訟時效結束、訴訟時效完成。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自動消滅。如果有使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事實,訴訟時效還可以「拉長」,即中斷時重新計算,中止時,將中止時間段剔除後繼續計算。
Ⅷ 銀行房產抵押貸款抵押物的法律時效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這一規定表明,在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間對抵押權的存續並無法律效力,抵押權並不因抵押期間過期而消滅。如果債權行主債權到期未受清償,無論登記的抵押期間是否過期,債權行都可行使抵押權,直至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後的兩年內。
實際工作中,銀行保存的他向權證中列明了抵押有效性,對同一筆貸款僅需要辦理一次抵押登記,只要主債權有效,抵押權就有效。如A客戶1000萬元貸款,採取土地最高額抵押方式,貸款起止日期為2007年10月25至2008年10月24日,他項權利抵押期限為2007年9月24至2008年9月23,抵押有效期滿,抵押仍然有效。
從實踐操作中,除注意以上因素外,還應關註:
1.抵押物的保值性和變現性。盡可能選擇保值性強、易於變現的抵押物。同時要隨時密切關注抵押物的狀況和變化,防止抵押物被惡意變賣或轉移。
2.抵押物的權屬證明的真實性。嚴格審查抵押物權屬證明,杜絕抵押人無所有權或經營權,造成無效抵押,並做好抵押物他向權證的保管工作。
3.做好抵押物的評估管理工作,正確估價和判斷抵押物的實際市場價值和價值變化趨勢,防止由於抵押物市場價值劇烈波動而造成的抵押落空,防止人為高估抵押物價值。當出現抵押物不足值情況時,應及時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追加抵押物或提供其他類型的擔保。可以根據市場敏感程度對抵押物進行科學分類,對貸款抵押中的不同抵押物和抵押年限分別設定不同的抵押率,以更好地滿足防範和控制風險的需要。
4.督促抵押人及時辦理抵押物保險手續,要求企業在保險合同中明確債權行為第一受益人,保險期限應覆蓋並超過抵押貸款的合同期限。
Ⅸ 抵押貸款到期後訴訟時效多長
1、貸款適用訴訟時效規則。
2、拖欠貸款未還的,貸款人應當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向借款人主張權利。超過兩年未主張權利的,超過訴訟時效,法院不再提供強制保護。
3、貸款人一經主張權利,時效中斷,訴訟時效從主張權利之日重新計算。主張權利的情形包括:向借款人提出還款要求;向法院起訴;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在國家或者省級媒體上公告催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