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的最主要區別在於是否
一、性質不同
1、抵押貸款,債務人可繼續保管並使用抵押物,如房產可繼續自住或出租,設備可繼續生產,如果抵押物毀損、貶值,由債務人承擔責任。
2、質押貸款,除非有合同約定,否則保管權在債權人手中,質押物出現毀損或價值減少的情形,也由債權人承擔責任。
二、處置權不同
1、債權人對抵押物沒有直接處置的權利,即便對方未在合同期限內履行還款等義務,債權人也是需要與債務人協商,或經過法院判決,才能完成抵押物的處置;
2、質押貸款則不同,無需跟債務人協商,也無需經法院判決,對方未在合同規定期限內履行義務,債權人就有權處置質押物。
三、標的物不同
1、抵押物在原則上,是以不動產為准,但不限於動產,在法律上某些動產,譬如機器、交通工具等,也可以設定為抵押物。
2、質押物,通常是動產、權利,例如票據、股票、著作權等。房產等不動產也可以用來質押。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房地產抵押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抵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從事房地產抵押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地上無房屋(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及在建工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本辦法所稱抵押人,是指將依法取得的房地產提供給抵押權人,作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債務擔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辦法所稱抵押權人,是指接受房地產抵押作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擔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辦法所稱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是指購房人在支付首期規定的房價款後,由貸款銀行代其支付其餘的購房款,將所購商品房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本辦法所稱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2. 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有何區別
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的區別:
1、提供的擔保物品不同:
抵押的擔保物通常為不動產,質押則以動產為主。
2、占管形態不同:
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管形態,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占管形態,由質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
3、留置效力不同:
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
4、處置權不同:
債務人無法按時償還債務,債權人對抵押物不具有直接處置權,需要與抵押人協商或通過上訴由法院判決後完成抵押物的處置;而對質押物的處置不需要經過協商或法院判決,超過合同規定的時間債權人就可以進行處置。
3. 抵押貸和質押貸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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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和抵押的區別
事實上,質押和抵押的主要區別可以從他們用什麼作為抵押品來區分。一般來說,質押貸款需要有價證券等票據作為抵押貸款,抵押貸款需要固定資產或不動好宴產。
一般來說,可以通過質押股票或者基金來申請貸款。抵押貸款用於房屋或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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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質押和抵押的區別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區分:
1.質押貸款必須轉讓和佔用;而抵押貸款不需要轉移佔有權,比如房屋抵押。
2.質押貸款無需登記,轉賬憑證當日生效;抵押貸款可以辦理抵押登記,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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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貸款到期後,質權人不還款的,可以與友敗銀出質人約定變賣質押財產清償欠款;如果抵押權人不還錢,可以變賣抵押財產清償欠款。如果協議失敗,他將被起訴。
了解了質押貸款和按揭貸款的區別後,相信大家更關心的是枯清質押貸款的額度。通常銀行規定質押貸款最低額度為1萬元,最高額度為2000萬元。質押貸款期限一般為一年,最長不能超過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