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平安銀行是否可以林權證抵押貸款
用林權證抵押可以貸款,利用林權證申報低息抵押貸款的運作程序及要求:
一、林權證種類:
1、經濟林(商品種植林):主要種植速生樹種,如:白楊樹、桉樹、馬尾松樹、青竹等;
2、生態林(自然生長林):主要是自然生長樹種,如:通過人工栽種生長時間較長的樹種,或自然生長的樹種。
二、可以抵押貸款的林權證種類及面積:
1、經濟林林權證符合條件的昌汪蘆,貸款抵押比例較高,原則上以經濟林為貸款對象;
2、生態林林權證根據樹種決定貸款抵押比例,一般抵押比例較低;
3、林權證面積:1000畝以上;
4、林地種類:要求是坡地林地,耕地林地酌情考慮。
三、貸款比例及額度:
經過實地勘查,根據樹陵帶種、樹耐帶型成熟周期、實際種植面積綜合評估後確定貸款比例和額度。
四、貸款資金來源:
相關行業專項扶持資金、基金。
五、貸款利息及年限:
1、利息:年利率4-5%;
2、年限:5-7年。
六、還款方式:
毎年年底還息到期還本。
⑵ 雲南省林業廳的政策法規
雲南銀行業林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林權抵押貸款發放和管理;維護信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有效防範信貸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雲南實際;制定《雲南銀行業林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方法》(以下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林權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本辦法所稱林權抵押是指林權權利人不轉移林權的佔有,而各其依法有權處分的林權作為債權擔保的行為。林權抵押的林權之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林地的使用權。
本辦法所稱林權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佔有權處分的林權作抵押物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借款的行為。
第三條在雲南省轄內開展林權抵押貸款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應遵循產權清晰,登記規范,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
第二章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林權抵押貸款的貸款對象是從事與林業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農戶、個體經營戶、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及其他自然人和法人組織。
第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貸款對象為自然人的借款人的以下條件進行盡職調查:
(一)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其貸款用途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無不良信用記錄,具備清償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貸款對象為法人組織的借款人的以下條件進行盡職調查:
(一)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情
況;
(二)從事的生產經營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信貸政策等規
定;
(三)從事的生產經營正常且有一定的經濟效益;
(四)用於林業項目投資資本金比率不少於30%,投資其他
項目資本金比率應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五)有規范的財務制度;
(六)無不良信用記錄,具有按時還本付息的能力;
(七)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抵押范圍
第八條申請辦理林權抵押貸款時;借款人需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交林權證正本原件,無林權證的不得辦理林權報押貸款。
第九條下列林權可用於抵押:
(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所有權及使用權;
(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具體抵押的范圍由抵押人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抵押目的商定;並在書面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條下列林權不得抵押:
(一)生態公益林;
(二)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三)未經依法辦理林權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農
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除外);
(四)屬於國防林、名勝古跡、革命紀念地和自然保護區的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五)特種用途林中的母樹林、實驗林、環境保護林、風景
林;
(六)國家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林權進行抵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提交依法經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決議和林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以共有林權抵押的;抵押人應提供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意見書。
第十二條以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林權抵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報林業主管部門等審批機關批准;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林權抵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提交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通過的決定書,公司、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用國家無償劃撥森林資源資產申請抵押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先辦理相關森林、林水所有權、使用權及林地使用權的轉讓手續,抵押人作為最終受讓人獲得上述三權,並經登記過戶後方可抵押。
第十四條已取得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林權抵押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將已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原件提交銀行業金融機構保管,雙方向林業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備案登記,實施林木採伐時須事先徵得銀行業金融機構同意。
第十五條森林、林木等森林資源資產所有權、使用權抵押時,其林地使用權必須同時抵押,在抵押期間不得改變林地的屬性和用途。
第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對林權抵押貸款的抵押物辦理森林災害保險;抵押期間保險受益人應通過協議形式轉讓給貸款銀行用於抵償貸款。
第四章貸款程序
第十七條林權抵押貸款操作流程:
(一)提交銀行貸款申請及相關資料;
(二)貸款審查;
(三)評估;
(四)簽訂借款合同;
(五)辦理林權抵押登記;
(六)發放貸款。
第十八條申請貸款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借款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有
效證件;企業或法人組織提交《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貸
款卡》、《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林權證;
(四)林權所有人《同意抵押意見書)};
(五)擬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相關資料,包括:林地類
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積、林種、樹種、林齡、蓄積量等;
(六)抵押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
(七)一需第三人提供擔保的,應出具第三人擔保意向函等相關文件資料;
(八)銀行業金融機構規定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自身實際,結合林權報押貸款特點,優化審貸程序,簡化審批手續,對符合條件的客戶可實行綜合投信;隨用隨貸,周轉使用。
第五章貸款風險管理
第二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林權抵押貸款的特點,規定貸款審批各個環節的操作規則和標准要求,做到貸前實地查看、准確測定,貨時審貸分離、獨立審批;貸後現場檢查、跟蹤記錄,切實有效防範林權抵押貸款風險。
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實行林權抵押貸款全流程管理,建立林權抵押貸款盡職調查、問責、免責等制度,對林權抵押貸款的各項經營活動進行合規性檢查和稽核,建立考核問貴機制。
第二十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落實貸後抵押物的管理責任人;履行貸後管理責任,督促抵押人或借款人妥善管理設定抵押的森林資源資產,切實保證抵押資產的安全。
第二十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已作貸款抵押的林權建立資產抵押檔案,定期與林權抵押登記部門進行核對;保證抵押權利的合法有效。要以廣為單位建立林權抵押貸款登記台帳,對貸款適時監測,做好貸款及抵押物信息的跟蹤記錄。
第二十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林權抵押貸款資金支付應根據具體貸款用途,按相關規定採用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進行管理和控制;防止信貸資金被挪用。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貸款發放過程中發現借款人信用下降等異常風險因素,可根據合同約定停止或收回貸款;借款人出現風險或違約及抵押物出現風險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及時採取補救控制風險措施。
第六章貸款用途及期限
第二十五條林權抵押貸款適用於從事與林業相關的生產經 營和產業開發,農業及其他生產、生活等各種合法領域的資金需要。
第二十六條林權抵押貸款的期限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周期、信用狀況、貸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
林權抵押消稱取不得超過抵押人擁有的林權林權使用剩餘期限。
第二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及政銀監會保監會林業局關於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上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發〔2009〕170)中的相關規定,根據借款人的風險狀況和貸款項目合理確定林權抵押貸款利率。
第七章林權評估
第二十八條一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應對抵押林權進行評估。評估採取銀行評估和委託林業評估中介機構評估兩種方式。
貸款金額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貸款項目,應委託具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評估;
貸款金額在100萬元以下至30萬元的貸款項目,可委託林業部門管理的具有丙級以上(含丙級)資質的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林業科研教學單位提供評估咨詢服務,出具評估咨詢報告。也可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組織評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價值需獲得抵押人認可。
貸款金額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下的小額貸款項目;可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參照當地林權交易市場近期成交價;自行評估或與借款人共同商議確定抵押資產價值。
第二十丸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通過參考評估價值和抵押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合理確定抵押物的價值和抵押率。林權抵押率最高不超過評估價值的60%。
第八章抵押登記
第三十條申請林權抵押貸款的抵押林權需經林權登記部門辦理正式登記手續,並由林權登記部門出具他項權利證明書。
第三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借款人簽訂抵押借款合同後。應要求借款人持以下文件資料向底地縣級以上林權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一)林權抵押登記申請書;
(二)借款人、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法人證書或個人身份證;
(三)抵押借款合同;
(四)林權證及林權所有人同意抵押意見書;
(五)擬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相關資料;
(六)擬抵押森林資源資產需評估的,還應提供評估報告;
(七)林權登記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條林權登記部門在受理登記申請材料後,經審核對符合抵押物登記條件的;應在5日內辦理完畢登記手續,發放 《林權抵押登記證)}。對不符合抵押登記條件的,應及時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並退回申請材料。
第三十三條受更被抵押物種類、數額或者抵押往保范圍的,抵押權人應要求抵押雙方共同持變更合同、《林權抵押登記證》和其他證明文件,向林權登記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林權登記部門審查核實後給予辦理變更登記。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商同意延長報押期限的,雙方應當在抵押合同期滿之前1個月內;向原登記部門申請辦理續期登記。
第三十四條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或者借款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雙方向原登記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與抵押人簽訂的抵押合同中應做出以下明確規定:
(一)已依法辦理登記的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內不得重復申請辦理抵押登記。
(二)報押申請人故意隱瞞抵押物已報押登記的事實,提供虛假材料重復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抵押申請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章抵押物處置
第三十六條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屆滿後;確實無力清償債 務的,抵押權人有依法對抵押物的處置權。抵押權人在處置抵押 的林權時,可以採取協商、拍賣、變賣等方式進行。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配合做好林權抵押物的處置變現,需要 採伐林木的予以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
第十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抵押合同中要求抵押人在林權抵押期間繼續管理和培育好森林、林木;維護其森林資源資產的安全;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權按照抵押合同的規定監督、檢查報押林權的管理情況;林權登記部門對已經辦理抵押手續的森林資源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抵押人簽訂的抵押合同中應明確規定:
林權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流轉或進行林木採伐等。
林權登記部門不得為抵押林權的流轉辦理變更登記,採伐審批部門不得批准或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等。
第三十九條各級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等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做好林權抵押物的監督管理,防止盜砍濫伐、火災、病蟲害等災害的發生。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條辦法未盡事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雲南銀監局、雲南省林業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⑶ 深入推進林權抵押貸款工作的基本原則不包括
深入推進林權抵押貸款工作的基譽鄭本原則,詳細介紹如下:
一、政府引導原則:
1、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權抵押貸款工作。將推進林權抵押貸款工作納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實加強、完善林權確權發汪虛猛證管理工作,進一步明晰林業產權制度,困橋為林權抵押貸款工作順利開展提供保障。
2、各級林業,金融,財政等部門要加強調研引導和組織,積極調動多方力量,檢查督促當地林權抵押貸款的進展情況,及時協調解決林權抵押貸款中出現的問題和困難。
⑷ 林權抵押貸款現在的利率是多少最高可以貸多少能貸多久要滿足什麼條件什麼樹種可以用來做抵押
貸款條件 1.只有辦了林權證,才能進行按樹林抵押貸款。 2.不被接受為抵押物的幾類情況: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林木;未辦妥出讓手續的劃撥森林資源資產;未經依法辦理林權登記而取得林權證的林木和林地使用權;單獨的幼林不能單獨抵押; 3.申請抵押的桉樹需要達到2年以上的種植期(對於受台風、冰災等特殊氣候影響較大,地處沿海地區和粵北山區種植的桉樹樹齡,原則上要達到3年(含)以上)。同時,按原先規定,個人需300畝以上的桉樹連片種植面積,才可以申請抵押。現在,廣東農行擬出台新貸款辦法,計劃將該面積標准下調為100畝以上。 4.抵押林木必須由具備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條件的機構進行評估,且貸款金額不超過評估價值的50%。 5.桉樹抵押貸款無需購買森林保險。 6.貸款用途:必須應用於林業生產,「包括林木種植、撫育、林木加工和收購等方面」,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該政策正在調整,未來用途可以更寬,期限更長)。 7.抵押按樹林處置權:貸款後,由包括農行、林業部門在內三方簽名,才可能拿到砍伐證。林農私自處理抵押林木屬違法行為。 貸款利率 2009年5月,由人行等五部門聯合出台的《關於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對貸款利率作了明確規定:「對於符合貸款條件的林權抵押貸款,其利率一般應低於信用貸款利率;對小額信用貸款、農戶聯保貸款等小額林農貸款業務,借款人實際承擔的利率負擔原則上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的1.3倍。」
⑸ 林權證抵押貸款政策
法律分析:1、只有辦了林權證,才能進行按樹林抵押貸款;
2、不被接受為抵押物的幾類情況: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林木;未辦妥出讓手續的劃撥森林資源資產;未經依法辦理林權登記而取得林權證的林木和林地使用權;單獨的幼林不能單獨抵押;
3、申請抵押的桉樹需要達到2年以上的種植期(對於受台風、冰災等特殊氣候影響較大,地處沿海地區和粵北山區種植的桉樹樹齡,原則上要達到3年(含)以上)。同時,按原先規定,個人需300畝以上的桉樹連片種植面積,才可以申請抵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條 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一)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營范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